导购费是佣金还是回扣
导购提成方案
导购提成方案导购提成方案导购提成方案1本方案中,销售人员的经营任务由两大版块构成:销售额任务+拜访量任务。
销售人员的薪酬体系有三大版块构成:底薪+销售提成+拜访奖励。
公司计划年销售额3000万,下设五个销售部门,每个部门经营任务60万/月。
具体任务分配如下:一、销售专员:底薪24001、经营任务:A、销售任务12万/月B、拜访任务300户/月;2、激励政策:A、个人完成销售任务,提成比例为5%;B、个人完成拜访任务,每拜访一家农资店奖励为10元,每拜访一户个人奖励为5元;C、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的,每笔提成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
D、超额完成拜访任务的,每笔奖励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元。
3、处罚规定:A、完成销售目标≥80%的,销售人员的薪资为100%底薪+绩效提成+拜访奖励。
B、完成销售目标≥60%的,销售人员的薪资为80%底薪+绩效提成+拜访奖励。
C、完成销售目标≥40%的,销售人员的`薪资为50%底薪+绩效提成+拜访奖励。
D、完成销售目标≤40%的,销售人员的薪资为只发底薪,没有销售提成和拜访奖励。
E、连续三个月完成销售任务低于40%的销售专员,停发基础底薪,末位淘汰或者调岗试用。
二、销售主管:底薪35001、经营任务:A、销售任务60万/月。
其中部门任务50万,个人任务10万。
B、部门拜访任务1500户/月,其中个人任务300户/月。
2、激励政策:A、个人完成销售任务,提成比例为4%。
部门完成任务,提成比例为1%。
B、部门完成拜访任务,每拜访一家企业店奖励为2元,每拜访一家个人店奖励为1元。
个人完成的经营任务比例同销售专员,C、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的,超出部分每笔提成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
D、超额完成拜访任务的,超出部分每笔奖励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元。
3、处罚规定:销售主管的处罚参考销售专员,考核任务、绩效均按部门考核。
A、完成销售目标≥80%的,销售人员的薪资为100%底薪+绩效提成+拜访奖励。
什么是折扣、回扣、佣金、礼金,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折扣、回扣、佣金、礼金,有什么区别“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折扣是经营者商品销售中的一种价格竞争手段。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回扣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回扣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之间;(2)回扣只能付给买方或者买方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3)回扣是买方支付的货款的一部分的返还;(4)回扣的实质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
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有关法律的严格禁止。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
它是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由卖方给付也可由买主给付。
中介费与佣金的含义近似。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2)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
给予和接收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礼金”,是指在企业经济往来中赠给对方单位或者代表单位实施经济行为的个人的小额现金或礼品。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与回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账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账”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折扣是明示并如实入账的商业行为,而回扣则是在正式的交易之外发生的一种暗中交易,并通过这种暗中交易使收受回扣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非法利益。
(2)折扣是卖方支付给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而回扣可以是卖方给买方,也可以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种商业贿赂。
关于导游回扣问题的思考
关于导游回扣问题的思考摘要导游回扣只是旅游业回扣的九牛一毛,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愈演愈烈。
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导游回扣问题的现状、危害、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介绍了对回扣的正确认识,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旅游业的发展扫除障碍。
关键词导游回扣危害现状原因分析措施About Tour Guide Sales Commission Question's Ponder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ourism sales commission, tour guide salescommission is only a drop ocean ,which has produced since the 1980s increasingly fierce. Not only has harmed tourist's benefit, has harassed the tourist market order ,but also has harmed 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it has aroused the widespread interest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our guide sales commission question's present situation, harm, reason analysis, prevention measure and so on. It mainly introduces correct comprehension on tour guide sales commission and also puts forward some appropriate countermeasures to eliminate the barrier for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Keywords Tour guide Sales commission Harm Present situation Reason analysis Measure目录引言 (6)一、导游回扣问题的现状 (6)(一)导游的现状 (6)1.导游工作强度大 (6)2.导游工作存在风险 (6)3.导游工作工资待遇低 (7)4.导游承受的心理压力大 (7)(二) 旅行社的现状 (7)(三)旅游市场的现状 (7)(四)导游回扣问题出现的必然性 (7)二、导游回扣问题产生的危害 (7)(一)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 (7)(二)有损导游的职业形象 (8)(三)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下降 (8)三、导游回扣问题的原因分析 (8)(一)导游拿回扣的“推拉”分析 (8)1.导游拿回扣的推力分析 (8)2.导游拿回扣的拉力分析 (9)(二)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 (9)(三)政府监管不力 (10)四、导游回扣问题的防治措施 (10)(一)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10)1.切实推进导游记分制管理和IC卡管理 (10)2. 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10)3.积极推行“公对公佣金制” (11)4. 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 (11)5. 发挥导游行会的作用 (12)6.导游小费给付的明确化、制度化、规范化 (12)7.加强对旅游车司机的管理 (12)(二)旅行社内部机制的完善 (12)1.建立健全的旅行社内部制度 (12)2.健全导游激励机制 (12)3.强化导游培训 (13)(三)提高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文明程度 (13)1.提高旅游者的维权意识 (13)2.提倡理性出游 (13)3.加强旅游者自身修养 (13)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4)关于导游回扣问题的研究引言导游曾是个令人称羡的职业,如今却成了坑人的代名词导游回扣等问题对导游的形象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
导购员薪资结构及管理制度
导购员薪资结构及管理制度
一、薪资结构
1、导购员入场费除保证金、服装折旧费由公司除外,其余一切费用(服装
押金、培训费、工作证等)由导购员自负。
三、管理制度
1、上班时间按商场的排班表打卡上岗,公司特别安排会提前通知。
2、每个月休息两天,原则上周五、六、日不可休息,休息需提前向所属主
管申请,所属同意方可,否则按旷工论。
半天旷工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标准的50%罚款。
一天旷工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标准的200%罚款。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以上者,做自动辞职处理,并扣除当月工资。
若发现有兼职行为或恶意欺骗公司者,立即辞退,并扣除当月工资及提成。
努力争取较大的排面及较好的位置,并保持排面的整洁、规范;货架维护良好,货品丰满(堆头也如此)
6、库存量清晰,能即时补货、订货,避免缺货、断货现象的发生。
7、促销礼品管理规范,防止礼品出现不必要的损耗和遗失,让其真正起到
促销作用。
8、工作认真仔细,产品做到先进先出,若有破碎、过期产品及时更换。
11、主动、热情、详细地向客户进行产品价绍、宣传。
谈吐需注意文明用语,不能带脏字,不能语气轻佻,更不能污言秽语。
佣金与工资、劳务报酬、折扣、回扣的区
一、什么是佣金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暂行规定)第7条第1款更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二)、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这里的明示和入账与关于折扣明示和入账的规定的含义相同。
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个人部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账抵扣几种佣金形式:1、证券交易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
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另外税法不承认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从溢价发行中扣除,不能在损益中核算。
)2、国际贸易中的佣金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在外报价条款中明示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确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税法上不承认这种“暗佣”行为。
3、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佣金在税法和财务中的规定处理根据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1]84号文,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无论属于何种名义,均不得扣除: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的佣金如实入账,不得为直接冲减费用后的余额;4、支付给机构或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境外10%)。
回扣、佣金、返利及代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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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佣金、返利及代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解析
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
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
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 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3.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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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许多人对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词意类似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实务处理模糊不清。
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对各种不同的折扣、折让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以加深理解这些概念。
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
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假如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20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上述案例在开具发票时,应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
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
销售回扣、佣金的处理技巧
销售回扣、佣金的税务处理技巧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
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
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
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老会计经验】新准则下“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
【老会计经验】新准则下“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主要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方面的纳税调整主要体现在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方面。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
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销售折扣回扣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扣回扣的账务处理一、“回扣”怎么处理“回扣”能入账吗?财政部在2021年曾发布《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十条有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业务费用,应当以内部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防止采用业务费用形式进行贿赂等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回扣是可以正常入账的,但是要注意以下入账要点:1、必须要有内部销售政策、合同以及相关的有效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作为入账的支撑;2、必须要履行公司的内部审批手续,任何以业务费用形式进行贿赂的行为不得入账,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3、入账科目,可以根据业务性质,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二、税务上如何处理回扣可分为暗扣和明扣:1、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2、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如果以明示方式且能够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则可以按照购进劳务/服务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可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比如,企业事前跟对方签订了劳务报酬的服务合同,对方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并给企业开具了合法的发票,那么这种“回扣”行为就属于明示且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提醒一下大家,“回扣”说白了就是一种商业贿赂,处理不好,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有很大风险的,大家还是要谨慎再谨慎。
二、折扣、佣金、返利、提成的区别折扣011、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含义: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如商场9折促销;增值税处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会计处理: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原创)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原创)作者:段光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回扣与折扣的概念
回扣与折扣的概念回扣和折扣都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概念,它们在不同的情境下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下面将对回扣和折扣的概念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比较。
首先,回扣是指当事人在一项交易过程中,为了促成交易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款项。
通常情况下,回扣是秘密支付的,而且通常发生在商业交易和政府采购中。
在这种情况下,回扣通常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提供给对方一定的利益来影响交易的结果。
回扣通常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它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违反了商业伦理和法律规定。
相对而言,折扣是指商家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为了吸引顾客消费而给予的价格优惠。
折扣通常是公开的,而且是合法的行为。
折扣是商家常用的一种营销策略,通过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可以促进销售,增加顾客的购买欲望,提升品牌知名度,同时也可以清理库存,促进商品周转。
折扣的形式很多,例如满减折扣、满赠折扣、打折促销等,都是商家常用的折扣策略。
在实际应用中,回扣和折扣都是影响商业交易的重要因素,但它们的作用和影响却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回扣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它通常伴随着贪污、腐败和非法交易等问题。
回扣会导致商业交易的不公平,增加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各国法律对回扣通常是严格禁止的,违反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对而言,折扣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它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商品销售,增加企业收入而采取的一种市场营销手段。
折扣可以帮助商家降低库存,提高周转率,促进消费者消费,增加营业额,提升品牌形象,也可以提供给消费者一定的实惠和利益。
因此,折扣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其次,回扣和折扣的目的和动机也是完全不同的。
回扣是出于私利和不正当利益的考虑而进行的行为,通常是违法的,背后存在着违法和不道德的因素。
而折扣是出于商家为了促销和提高市场份额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是合法并且公开透明的,它体现了市场规律和商业竞争的一种表现。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日期:10-07-19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
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佣金不能超过5% 的依据
佣金不能超过5% 的依据法律分析:一般不超过5%。
佣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
“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
“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
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两法合并后,该文失效。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什么是回扣?
什么是回扣?回扣,又称为佣金回扣或者回扣款项,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行为。
广义上,回扣是指买卖双方之间为了私利或者谋私而通过秘密支付款项的行为。
狭义上,回扣特指商家为了获取更多订单或者维持稳定的业务关系而给予购买者一定金额的现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回扣一直以来都存在于各行业中,并且经常伴随着贿赂、商业勾结等不正当行为。
认清回扣的本质和风险,是促进公平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一环。
回扣为何存在?1. 营销手段的一种升级:回扣是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或者维系良好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通过回扣,商家能够获得信任、提高销量,同时购买者也能享受到一定的实惠。
这种形式的回扣可以看作企业营销手段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升级的结果。
2. 利益链条的延伸:回扣往往不仅仅存在于商家与购买者之间,还可以存在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之间。
供应商向制造商支付回扣,制造商向经销商支付回扣,经销商再向零售商支付回扣,最终回扣的负担往往由最后的购买者承担。
这种利益链条的延伸,既可以通过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可以通过降低商品成本和价格,从而达到提升市场份额和利润的目的。
回扣的问题与应对1.不公平竞争:回扣行为常常使市场竞争失去公平性。
那些无法支付高额回扣的企业,很难保持稳定的业务关系或者获取更多的订单。
这也造成了市场上的势不可挡和势单力薄的现象。
2.财务风险:付出高额回扣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企业为了支付回扣可能不得不压缩利润空间,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
同时,回扣行为容易带来资金流转的不透明性,也可能成为企业内部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的温床。
3.法律风险:虽然回扣并未在中国的法律中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但如果涉及恶意腐败、欺诈或者扰乱市场秩序,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
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回扣在商业交易中存在已久,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回扣行为的合理范围和边界也需要加以规范。
回扣≠返点≠提成≠佣金≠奖励?
回扣≠返点≠提成≠佣⾦≠奖励?很敏感的,⾮常敏感的话题,在现在的家装市场这是呈现的半透明化状态,使⼈很难去判断和解决这个问题;拜读过华商报《房周刊》,热点家居栏⽬“今年装修我信谁,设计师篇”提到了这个敏感的话题后,想到了很多;⼀直以来想表达这个愿望,所以借助这个机会,发表⼀下⾃⼰对这个⾏业⼈⼠难以启⼝的事情,以设计师的⾓度进⾏剖析。
⾸先对这些敏感的词汇进⾏解释:回扣:经⼿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向卖主索取的佣钱。
这种钱实际上是从买主⽀付的价款中扣出的,所以叫回扣。
在装饰⾏业的理解,我认为应该是,本⾝材料的销售价格是10元,设计师在客户去之前通知材料商抬⾼标价为15元,然后客户去后,设计师再帮助讲价到12元成交,材料商将提⾼的2元拿出来给设计师,这就是回扣,有的业主⾃⼰去的时候反⽽是9元或10元。
返点:在帮助卖主销售出货品后,并达到⼀定的合理利润后,按销售的百分⽐,给予现⾦返还。
材料商将材料的正常销售价(包括打折让利后)销售给客户,达到⼀定的利润后,拿出⼀定的⽐例返给设计师,这个⽐例是浮动的,不是固定的,设计师也可以拿出来让给客户,使客户能拿到优惠的价格和好的材料,⽽且设计师还有⼀定的返点。
提成:按⼀定的成数从总数中提出来。
提成⼀般情况下是运⽤在单位内部提⾼⼯作效率,激发⼈的⼯作积极性的⼀种奖励⼿段,它是有明确任务量要求的,必须达到⼀定数量后才可以计提的。
佣⾦:旧谓买卖成交后付给中间⼈的酬⾦。
这个是没有⽐例和数量要求的,只要成交,没多有个少,双⽅商量着来。
奖励:给予荣誉或财物来⿎励。
以上的字词的解释,只有返点这个词在字典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过我的感觉解释了⼀下。
这些词⼤体感觉都很接近,没有太⼤的差别,很多⼈认为都是⼀样的;要仔细体会,确实是有⼀定的区别。
那麽,明确了这些词的概念后,在中国任何⼀个经营⾏业都有这些词所描述的现象存在,这⼀点是不可隐讳的,但是作为装饰⾏业就成了焦点⽬标,使设计师变得很被动。
什么是折扣、回扣、佣金、礼金,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折扣、回扣、佣金、礼金,有什么区别“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折扣是经营者商品销售中的一种价格竞争手段。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回扣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回扣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之间;(2)回扣只能付给买方或者买方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3)回扣是买方支付的货款的一部分的返还;(4)回扣的实质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
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有关法律的严格禁止。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
它是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由卖方给付也可由买主给付。
中介费与佣金的含义近似。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2)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
给予和接收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礼金”,是指在企业经济往来中赠给对方单位或者代表单位实施经济行为的个人的小额现金或礼品。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与回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账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账”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折扣是明示并如实入账的商业行为,而回扣则是在正式的交易之外发生的一种暗中交易,并通过这种暗中交易使收受回扣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非法利益。
(2)折扣是卖方支付给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而回扣可以是卖方给买方,也可以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种商业贿赂。
SD--关于销售环节的折扣、折让、回扣、佣金的介绍
SD--关于销售环节的折扣、折让、回扣、佣金的介绍一.销售折扣(Discount)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故也称为折扣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即商业折扣直接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原价格只留案备查,利用SAP的条件定价技术可以轻松做到这点,原价格条件类型可以以统计的形式显示在定价过程中,只有商业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才过帐到财务形成收入,此处不讨论。
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一般通过价格类型来实现!现金折扣(基于发票的收付条件的现金折扣)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15E.O.M。
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 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 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现金折扣的优缺点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
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
因此,销售企业都试图将折扣率确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的水平之上。
一般来说,购货企业会尽可能享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享受现金折扣,意味着B公司放弃50天使用29 400元以取得2%的折扣,相当于承提年息为14.9%(0.02/0.98×360/50)的利息成本,如果B公司能取得低于14.9%的资金,这一现金折扣无疑是有利的。
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
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
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探析——以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为例曾志红【摘要】本文从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出发,简述了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财税处理,并通过案例解读了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部分条款规定,手续费和佣金的税前列支根据企业的类型适用不同的比例;一般所称的回扣是属于商业禁止行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以服务费发票列支返利,将面临要多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罚款的风险。
本文所描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对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名称】《中国商论》【年(卷),期】2018(000)009【总页数】2页(P112-113)【关键词】会计处理;税前列支;税务风险【作者】曾志红【作者单位】[1]珠海国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4.41 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手续费、佣金、回扣、返利、业务提成的定义表序号名称定义1 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是指企业在产品(服务)销售过程中,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委托中间人提供促成交易成功的服务,而支付给中间人的服务报酬。
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得为本企业职工。
2 回扣回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支付给购买方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实物的行为。
回扣属于禁止的商业行为,无论何种名义、形式支出,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3 返利返利是直接与销售量、销售额直接关联的,是供货商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根据经销商的销售量、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销商的支出。
返利的形式主要有返还资金、赠送实物等。
4 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是指企业职工为企业创造收入,企业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工的支出。
如果是支付给非本企业职工则为佣金。
2 手续费和佣金、返利的财税处理2.1 手续费和佣金及返利的会计处理(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为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进行核算,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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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案例分析:“导购费”性质是佣金还是回扣?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
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
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原告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
原告向导游、司机支付“导购费”的目的即是为了引诱交易,促使游客在其商场购物。
虽然游客购买的商品并非原告的,但商场顾客的多少和交易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原告的利益。
商场顾客越多,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商品就可能卖得多、卖得快,摊位就相对容易出租,租金也相对较高,也能收取较多的管理费,即原告物业公司经营效益就得以提高。
而且,诱使游客到其经营的商场购物,游客不再到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场购物,就使其他商场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原告物业公司实施了暗中支付导游和司机“导购费”的贿赂行为,即“回扣”。
原告在审理中辩称导游和司机并不是商品购买者,只是中间人;而且向商场各经营户收取的用来支付导游、司机的“导购费”,原告都如实记账,因此,原告向导游、司机支付的“导购费”应定性为佣金,而非回扣。
原告的这一辩称涉及到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回扣是非法行为,而佣金则是合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可了佣金的合法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佣金与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a、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b、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c、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d、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属“黑色收入”。
结合本案分析,首先,导游及
司机属交易相对人,而非中间人,如本文前述,导游和司机对游客有着特殊的影响力,游客到异地旅游购物,不熟悉当地情况,吃、穿、住、行、购物都要听从导游的安排,导游的安排和宣传基本决定了游客购物地点,因此,导游和司机应是交易的相对人;其次,“导购费”是暗中支付给导游和司机的,导游和司机收取“导购费”并不明示给游客和旅行社;第三,原告物业公司给付导游和司机“导购费”,并不是因其付出了相应劳动,而是要利用其对游客特殊影响力获得交易机会;第四,原告所称的“导购费”入帐是指原告向各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入账,但不是法律上所讲的佣金给付入账,而且,按法律规定,导游和司机收取费用,也应该入帐,并且缴纳税收,但事实上,导游和司机既不入账,也不缴税。
因此,“导购费”性质上不是佣金,而是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