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营改增
建筑公司关于“营改增”事宜致各建设单位的函
关于“营改增”事宜致各建设单位的函尊敬的各建设单位,您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已被列入营改增征税范围,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在工程开展期间及后期结算过程中工程款支付、税款申报的顺利进行,降低贵单位和我司的涉税风险,特提示如下:一、请确认我司为我贵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抑或一般计税方法。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注:含税销售额即含税工程总价,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注: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二、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造价的确认。
(一)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介绍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个月了,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和企业运营模式的影响。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将导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
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据2015-2020年中国节能建筑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分析介绍,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
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
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工程合同营改增备案时间
工程合同营改增备案时间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单来说,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一改革有助于减少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在工程领域,营改增的实施意味着从设计、采购、施工到维护全过程都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我们聚焦于工程合同中的营改增备案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应当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和备案。
具体而言,以下时间节点是值得注意的:1. 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等信息。
2. 开工前:承包方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3.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每次支付进度款时,都应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 工程完工结算时:完成工程结算后,承包方应及时整理相关税务资料,确保所有涉税事项已妥善处理。
5.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果工程项目涉及跨省或跨市提供服务,还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跨地区增值税预缴等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时间节点仅供参考,具体备案时间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应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为准。
为了确保工程合同营改增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几点建议也不容忽视:- 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及时获取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
- 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税务责任,避免因税务问题引起的纠纷。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改增政策已全面实施,这无疑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那么,在营改增后,如何签好一份工程合同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合同价款及税率营改增后,工程合同中的税率将发生改变。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并根据税率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应包含增值税额,以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权益。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税率调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避免后期因税率变化导致合同纠纷。
二、合理约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合同价款、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合同中还应增加关于税收政策变化对合同执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的条款,以降低政策风险。
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承包商还需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确保合规性。
四、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诸多不确定因素,如税率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等。
因此,双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如有必要,可建立项目专项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问题。
五、关注政策动态,降低合同风险营改增政策不断调整,双方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的变化。
此外,双方还可聘请专业税务顾问,为合同执行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确保合同合规性。
六、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内容。
在营改增背景下,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增值税等税款,因此,双方应充分考虑税制改革对违约责任的影响,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签好一份工程合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对合同执行的影响,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双方共赢。
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问题及对策分析
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营业税变为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运行趋势来看,这场改革是必然的,大势所趋的。
作为可产生大量利润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更是改革的重点。
本文旨在对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后的施工企业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来几点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施工企业;问题;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一、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背景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方式也悄然改变,现代服务业已经慢慢取代了传统的服务行业。
由于各个行业间的融合性发展,行业间的边界也逐渐模糊,适用于区分行业的营业税已经渐渐不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发展,会对经济结构优化产生不利的影响,新的税法亟需出台。
故国务院于2012年1月1日,对上海的部分企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改革,8月,将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8个省市也作为了试改革点。
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重复收税,降低企业税收压力,完善税收体制,促进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建筑施工业作为所有行业中的重点,税收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11月,税务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给出。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期间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有效地避免,良好的过渡,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
二、政策实施后,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1.“营改增”后,企业纳税不减反增建筑成本一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一般包括材料费、机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其中材料费是最为主要的。
没有材料就没有建筑,材料的消耗与购买的金额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可以从多个渠道获取相同的材料,故有些企业为了便宜购买材料而不采用增值税发票或卖方根本就没有增值税发票等。
人工费也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人工费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长,而建筑施工人员密集,所需周期也长,这会造成建筑利润的下降,且有无进项税抵扣人工成本,故造成直接成本上涨,从而到底建筑成本升高。
epc合同混合销售营改增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EPC模式是指工程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
然而,在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EPC合同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纳税及开票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一、EPC合同混合销售的概念EPC合同混合销售是指EPC工程承包商在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时,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技术服务。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服务:EPC承包商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工程设计方案,涉及技术服务。
2. 采购服务:EPC承包商负责工程所需物资的采购,涉及货物销售。
3. 施工服务:EPC承包商按照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涉及技术服务。
4. 试运行服务:EPC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负责试运行,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技术服务。
二、营改增政策对EPC合同混合销售的影响1. 纳税人身份认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EPC工程承包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混合销售中,如涉及货物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税率适用:EPC合同混合销售中,设计服务、施工服务、试运行服务适用6%的税率;货物销售适用13%的税率。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EPC工程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实际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4. 开票要求:EPC工程承包商在提供混合销售服务时,应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算。
三、EPC合同混合销售的纳税及开票建议1. 分别核算:EPC工程承包商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2. 依法纳税:EPC工程承包商应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依法缴纳增值税。
3. 优化合同:在签订EPC合同时,明确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避免产生争议。
4. 加强沟通:EPC工程承包商与业主、供应商、税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税务合规。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作者:傅蕾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19期“营改增”政策的颁布改变了我国传统税收制度,也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产生了影响。
本文在企业经营、税收、财务风险、会计核算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并相应地从各个方面提出了建筑企业在这一政策下的财务管理新措施。
新时代背景之下,“营改增”政策的落实给各个领域的企业都带来了变化,税收负担的减轻有效促进了企业的长足发展,但是新税收政策的落实必然会对原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企业重视政策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一)企业经营方面影响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之后,建筑企业在进行项目合同签订时,会面临着合同中存在的增值税税率大于营业税税率的情况,这种情况会导致物价的价值发生较大程度的变化,若相关合同报价维持原有水平不变,那么将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收益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除此之外,该政策之下建筑市场中的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无法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最终的结果就是这一部分的税额由建筑企业来承担,由此会对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收益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建筑企业的后续经营。
(二)税收方面影响从税收方面来看,传统纳税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所缴纳的所有营业税能够在所得税的税前实现扣除。
但是“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使得建筑企业的营业税不能够再进行扣除,因此会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因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所以“营改增”对其的财务管理影响更为明显,因此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实现对于企业内部税费核算模式以及税款缴纳方式都进行相应的整改,创造出新政策下的权限预算、结算方式。
但“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长足发展同样具有助益,在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之下,建筑企业在工程完成后得到的实际经济收益往往大于施工前期的计划中所计算出的工程收益,且两个数目之间的差距较大。
各行业通用施工合同样本模板营改增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有偿的原则,进行充分友好的协商一致,现甲方同意将自己承接的工程以项目承包责任制形式交由乙方负责进行施工建设。
并签定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合同。
发包是甲方的经营管理形式,承包是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管理,按要求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依本合同规定获取报酬的意思表示。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合同价款:万元3、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4、合作方式:乙方自愿全额投资、盈亏自负。
二、承包范围: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承包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所载明的全部内容。
三、应交纳的管理费与税金:1、管理费:按与建设单位最终结算核定的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百分之 %)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因本工程合同价款较小,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管理费元(管理费暂按照施工合同价款执行,如有变更增加款项部分,在竣工结算后缴纳)。
2、税金:详见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A、该工程发包后,甲方对乙方享有如下监督管理权:1、对乙方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有效监督;2、对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使用进行有效监督;3、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同步扣缴国家税金和企业管理费;4、甲方有权就该项目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决算等事宜与发包单位达成协议,乙方必须执行;5、甲方有权就该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民事责任赔偿达成协议,乙方必须执行。
B、该工程发包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服务:1、与建设单位洽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协助办理施工手续,向乙方提供有关建筑施工证照(费用由乙方承担);3、协助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组织施工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4、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费用由乙方承担);5、参加施工期间安全监督管理,协助乙方妥善处理建筑工伤事故;6、协助办理工程预算、结算,协助追收工程欠款(费用由乙方承担);7、指导乙方建立二级财务核算制度、协助乙方建立各种票据收集整理制度(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的权利、义务A、该工程承包后,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自行组织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施工建设管理;2、有权自行组织施工队伍,但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名册应向甲方备案;3、保险单复印件交至公司备案;4、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承包费;5、乙方自觉接受公司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检查,并负责解决公司检查人员必要的食宿、交通、差旅费等费用。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在营改增之前,工程合同通常以营业税为基础进行定价和结算。
合同中会明确列出工程项目的总额,以及根据营业税率计算出的税额。
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之间的财务往来相对简单明了,税务处理也较为直接。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原有的合同模板不再适用。
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其计算方式更为复杂,涉及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机制。
因此,工程合同必须对税率、税金计算方法、发票开具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新的工程合同范本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值税率。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工程项目的增值税率通常为9%或者13%,具体适用税率需在合同中明确。
合同价款应区分为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以便清晰地展示税金的计算基础和税额。
合同还应注明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甲方能够准确抵扣进项税。
除了税金计算方面的变化,营改增还影响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流程。
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等条款,以适应增值税制度下的资金流管理要求。
同时,由于增值税涉及的会计处理更为复杂,合同双方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税务申报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法律工作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和熟悉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知识欠缺而导致的合规风险;二是在合同谈判阶段,明确各项税费的承担主体,避免日后因税负问题产生争议;三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各项税务处理符合国家规定,避免税务违规行为。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的执行带来了深远影响。
企业及法律工作者应紧跟政策变化,合理调整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用性。
通过对比分析营改增前后的工程合同范本,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变动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最新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有哪些
最新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有哪些最新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有哪些“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本质中央与地方税收归属的调整,造成“央富地穷”。
而营改增是税制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国”。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
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
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
既然如此,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2016-05-16 14:40:40)转载▼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发布日期:2016/05/10-1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徐洋摘要: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国内工程承包单位对此项税法改革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并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同时分析工程承包单位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施工分包单位选择等对费用控制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工程承包一、概述1.从工程造价角度而非会计角度本文是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而非财务会计角度,笔者认为工程造价(依据建办标【2016】4号(现更新为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财务会计(财税【2016】36号(后更新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是两个不同体系的文件,前者是对项目而言,不管项目建设周期多少年,最终是项目整体的结算资料,项目整体一并核算;而后者是针对企业而言,财务会计有固定的核算周期,一般是以“年”作为核算周期,企业所有在运行的项目一并进行企业会计核算。
2.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两种税计税模式不同,增值税下营业收入整体约减少约10%,但不影响其成本和利润,具体差异详见下表: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1.计价体系构架的影响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架构完全不同,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原则,增值税单独计算,不进入固定资产。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 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 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 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 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 ,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
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
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 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 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
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 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 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 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 比例为40%。
营改增后BT、BOT、PPP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BT、BOT、PPP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问题:纳税人以投融资建设模式开展的建设项目,如BT(即建设-移交)、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或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河南国税:暂按以下要求办理:(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BT项目的推进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方参与建设,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和施工等职责,但不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建设,通常为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等职责,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二)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纳税人投资B0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三)PPP模式,从广义看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颖: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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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签定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签订日期:
1 / 10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年度预算编号:、
、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四、双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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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职责:
()确定线路规划路径和办妥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负责政策处理及征借地手续:
()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工程设计交底。
()甲方资金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到位
、乙方职责:
()乙方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预算、设计及方案应由甲方作最终确认。
施工过程中接受和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监督工作。
()乙方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
内的给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竣工验收前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程结束时做好场地清理工作,修复损坏的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乙方负责组织管理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隐蔽工程验收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在验收时予以配合。
()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如需甲方协调解决,须在十日前告知甲方。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承包范围规定的工作内容,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五、物质供应
、由甲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
、除甲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甲、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质保书,任何3 / 10
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由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用于该工程,其复验费由材料提供方承担,如有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支付:
(每月支付经审核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并同比例扣回预付款);
、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如有重大变更需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完毕付款至结算价的,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本合同工程造价结算办法,按下列第( )项办理。
、固定总价,一次性包干
、综合单价,可调总价,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按实结算
、工料单价法,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按实结算,总价下浮
综合单价\工料单价法结算编制依据:
()工程计价规则:按照甬发改投资〔〕号文件,本工程计价规则采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规则;
()定额参考:《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 / 10
()、《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以及其他有关补充定额、文件等(根据不同工程进行选择)。
取费原则:)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按甬建价[]号文中值取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一般工程中值计取,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不计;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按中值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按中值计取不计);
)企业管理费费率:按工程专业类别计取;
)利润费率:按区间费率中值计取;
)规费费率按“甬建价[]号”文件规定计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甬建价[]号》文件规定计取,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关于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号)文件规定计取;)税金:根据“浙建站定[]号”文件调整后按市区计取。
()税前人、材、机价格取定:主要材料、人工市场信息价、机械费价格指数按(开工当月)年月刊《宁波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综合版)》计入,无信息价材料结合材料购买时个月内的市场询价确定。
()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设计变更、计日工、现场签证等;
()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不可抗力等费用增加。
八、工程质量与工程验收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如果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或者存在影响施工5 / 10
的重大事项时,也应主动报告并征得甲方同意。
、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若乙方未通知或未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而自行隐蔽施
工,甲方提出重检时,费用由乙方负责,重检不顺延工期。
、电气照明、通讯、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并分别进行试水、试电等检验。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工程决算书等交甲方作为验收依据,并提交竣工报告,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签发纪要。
、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
属施工原因的,由乙方负责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由此导致工期迟延的,乙方应同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其他技术要求:
九、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发包人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
算,个月。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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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银行保函
(2)
(3)其他方式:结算价款的(不计息)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退还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其他方式:待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后满年后,扣除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后付清余款(不计息)。
退还质保金必须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且扣除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天内返还。
十、安全生产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并指派专人负责。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等故(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概与甲方无涉。
十一、违约责任
、乙方应遵守本协议及法律规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等义务,如果造成甲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就超出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迟延完工的,每迟延一天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迟延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工程款总额的%的违约金,对于已完工程则按实结算。
、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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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目不允许分包,如果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乙方任何工程款,且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万元。
、如发现第三人借用乙方资质,或者存在挂靠、转包、分包等违法施工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万元,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乙方还应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工期延误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确认为:①设计变更且影响关键工期;②不可抗力;③前期
政策处理且在关键工期;④甲方另行书面同意情况。
发生以上情况,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包括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阶段控制时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承诺标准的工期延误费。
十三、争议解决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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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工程项目一览表、全部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工程批准投资计划和计划任务书等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份,副、本合同正式份,乙方执份,其中甲方执
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等备案。
本一式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尾款,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表(签名) 委托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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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