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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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
(综合各单位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公路等部门,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第三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设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为30米的线路:高速公路开阳高速、江罗高速、高恩高速。
(二)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53米的线路:开平大道(翠山湖收费站至稔广线平交)。
(三)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38米的线路:1.国道G325广南线;2.省道S274稔广线(石浅线平交至国道G325平交);3.翠山湖大道(乡道Y767石浅线、乡道Y769义二线);4.环城公路;5.开平大道(稔广
线平交至国道G325平交)。
(四)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33米的线路:1.省道S274稔广线(龙胜大迳村至石浅线平交和国道G325平交至荻海小巴站控制33米,荻海小巴站至台山武溪控制22.5米);2.省道S273高铜线(水口段控制19米);3.省道S275百大线(国道G325平交至齐塘环岛控制22米、合山桥至蚬冈桥和冲恩线平交至中微子平交控制25米);4.省道S364十水线;5.省道S367冲恩线(赤水东湖村至赤水塘西村控制19米);6.蚬东公路(县道X545台蚬线、县道X543横东线、乡道Y071瓦龙线、乡道Y076赤水支线);7.乡道Y062齐三线;8.乡道Y756城蟠线。
(五)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19米的线路:1.县道X555赤马线;2.县道X558江四线;3.县道X561大圣线;4.县道X543马稔线;5.县道X554新宅线;6.县道X556月沙线;7.县道X553荻白线;8.县道X557桥牛线;9.县道X545台蚬线(赤水沙洲至赤水春山);10.县道X543横东线(台山华兴桥至赤水变电站、东山圩至狮山水库);11.乡道Y754交四线;12.乡道Y771长横线;13.乡道Y782联蒲线;14.乡道Y774两西线;15.乡道Y762高墩线;16.乡道Y769义二线;17.乡道Y757黑湾线(苍城下湾桥至马冈湾琴)。
(六)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14米的线路:1.乡道Y761水楼线;2.乡道Y775赤祥线;3.乡道Y818赤五线;4.乡道Y060赤坎支线;5.乡道Y770赤三线;6.乡道Y773东合线;7.乡道Y766城岗线;8.乡道Y780金石线;9.乡道Y787大水线。
(七)从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建筑物滴水线的距离为10米的线路:其他乡道。
第四条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五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为公路用地。
第六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七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一)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二)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以及设
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拆除分隔带;
(九)在公路增设和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二)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施工;
(十三)在公路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十四)更新、砍伐公路树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增设和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并按标准铺设水泥路面,施工图纸必须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才准予施工。凡未经书面审批,不得擅自施工。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政府成立开平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
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公安、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属地镇等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好土地规划源头关,共同抓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注明建筑物与公路中心线的控制距离。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公安、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路、属地镇等部门配合责令违建业主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建业主承担。供电、供水等部门不得给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安装供电、供水。
第十四条因交通事故或者人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公路部门处理、追缴赔偿。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开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开府〔2005〕18号文《开平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