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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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相关规范常用条款

建筑防火相关规范常用条款

建规:1、甲类库屋面板耐火极限低于0.50h,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未高出屋面0.5m以上,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条第2款的规定;2、甲类库防火墙与外墙间有缝隙,且两侧2.0m范围内不燃性墙体的耐火极限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条、6.1.3条的规定;3、办公楼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8条的规定;4、办公楼未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条、10.3.5条的规定;5、未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1条第1款的规定;6、E2-E3号楼间进入小区的消防车道净宽度小于4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8条的规定;7、火灾报警控制器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未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4条、11.1.5条规定;8、未采用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3条的规定;9、消防控制室与配电室的墙上设有普通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7条的规定;10、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未设置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备用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3条的规定;11、部分消防用电配电线路(风机等)明敷时未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槽盒保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10条第1项的规定;12、电梯机房间的隔墙上开设洞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条的规定;13、单元间防火墙两侧窗间距小于2.00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规定;14、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7条的规定;15、柴油发电机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配电房分隔,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3条第3、6项的规定;16、罐区防火堤内侧基教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5条地3项规定;17、合用前室自然排烟窗的开窗面积不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2.1条的规定;18、F6号楼住宅阳台的窗口与楼梯间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1.0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条第1条的规定;19、消防电梯机房与相邻机房间未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6条的规定;20、水管井未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第3项的规定;21、厨房与其它部位的隔墙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未采用乙级防火门和乙级防火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条第5项的规定;22、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2条的规定;23、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两梯段在顶层连通,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0条的规定;24、疏散楼梯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条第2项的规定;25、消防给水输水干管、配电线路桥架穿越防火隔墙的孔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5条第1款的规定;26、建筑变形缝内未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填充,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4条的规定;27、风机未设置专用机房内,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9条的规定;28、防烟楼梯间设有窗口与地下室连通,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的规定;29、电缆井与楼梯间相连通的孔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第2款的规定;30、开向消防电梯前室的户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5条第2款第3条的规定;31、水井井壁暗装室内消火栓,井壁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32、未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4条的规定;33、地下室部分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隔墙上开设洞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34、厂房、仓库钢结构构件未采取防护保护措施,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1条的规定;35、甲类厂房间的防火间距小于12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条的规定;36、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未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4条第2款第3条的规定;37、排烟风机机房开向建筑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7条第3款的规定;38、负一层消防电梯前室设有洞口与地下室连通,水管井的检查门开向合用前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5条第3项的规定;39、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未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0条第2项的规定;40、室外疏散楼梯平台耐火极限低于1.00h,楼梯2.0米范围内开设窗户,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5条第3、5项的规定;41、疏散楼梯内设有天然气管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条第5项的规定;42、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的净宽度小于0.9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8条第1款的规定;43、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第3项的规定;44、防烟疏散楼梯的墙上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与电梯机房连通,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2条第2项的规定;4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等竖向井道未独立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第2项的规定;46、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与疏散走道未完全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第5项的规定;47、技术夹层楼板、观众席承重构件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的规定;48、部分放映厅每排座位数超过11个,仅一侧有纵走道;部分放映厅的1至3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大于22个,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0条第1项的规定;49、消防水泵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7条的规定;50、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风管未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5条第2款的规定;51、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条第1项的规定;52、部分疏散楼梯内开设其他门,食堂疏散楼梯内设更衣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条第1、2项的规定;53、教学楼内院短边长度大于24米,未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4条的规定;54、内转角防火墙两侧墙上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4.00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4条的规定;55、采用可燃材料坡屋面,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规定;56、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小于DN100,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1.5条第3项的规定;57、室内消火栓系统部分管道采用PPR管材,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2.8条的规定;58、室内消火栓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6.1.8条的规定;59、建筑幕墙未在每层楼板外沿处上下层开口之间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条的规定;60、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小于走道面积的2%,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2.3条的规定;61、附属库房未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条第4项的规定;62、防烟楼梯间前室与营业区之间部分墙体的耐火极限达不到2.00h,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的规定;63、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净宽度小于1.40米,且设置门槛,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9条的规定;6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9条第6项的规定;65、部分厅室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5条的规定;66、防火墙上开设洞口,未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67、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4条第1款的规定;68、前室与走道的墙暗装消火栓,耐火极限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的规定;69、住宅与商业之间未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0条第1项的规定;70、地下室燃气锅炉房未设置火灾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2条第8项的规定;71、消防控制室与建筑其它部位隔墙上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5条的规定;7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7条的规定;73、1#楼多功能厅消防炮的布置少于两门,无法保证两门消防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不符合《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2.1条第1款的规定;74、长度大于40的疏散走道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3条第7项的规定;75、未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6条第4项的规定;76、办公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与厂房连通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5条第2款的规定;77、无法满足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1条第2项的规定;78、疏散楼梯不能自然通风,未设置机械加压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2条第1项的规定;79、备用消防电源的容量无法满足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6条第2款的规定;80、4樘户门开向同一前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7条第3项的规定;81、防烟楼梯间及前室防火墙上的孔洞未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6条的规定;82、地下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所设置防火卷帘的宽度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3条第1项的规定;83、厨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3条的规定;84、与北侧商铺防火间距不足9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规定;85、配电房未设自动灭火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9条规定;86、配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条规定;87设置在建筑内外供人员施工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未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2条的规定;88、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内,未分别布置在电缆井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未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10条的规定;89、儿童游乐厅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2条规定;90、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使用的消防设施未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2条的规定;水规:1、消防水泵房未设置采暖、通风、排水措施和防水淹没措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5.9和5.5.14条的规定;2、室内消火栓系统未采用联动控制方式,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1条的规定;3、消防水泵出水管未设置水锤消除设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8.3.3条规定;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未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未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显示水池、水箱水位的装置,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5.2.6条的规定;5、消防水池未设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的规定;6、消防水泵安装时无混凝土基础和隔振装置,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2.3.2条第2项的规定;7、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未设置过滤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1.15条的规定;8、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未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4.9条的规定;9、消防输水干管穿越沉降缝未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12.3.19条第6项规定;10、地下一层消防电梯前室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5条的规定;11、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6.1.9条第2项的规定;12、未设带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9条的规定;13、消防水泵吸水管变径连接时,未采用偏心异径管件管顶平接方式连接,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2.3.2条第7项的规定;14、消防水泵未采用自灌式吸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6条第2款的规定;15、地下室部分消火栓安装高度大于1.1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8条的规定;16、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小于36立方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2.1条第1项的规定;17、向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少于两条,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1.3条的规定;18、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合用,未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8条的规定;19、室内消火栓栓口未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不便于消防水带敷设,《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8条的规定;20、稳压泵的额定工作流量小于1L/s,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3.2条第2项的规定;21、消防水池的给水管为两根DN50PPR管,小于DN100,且无法满足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的要求,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3条的规定;22、水泵接合器未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半径15米至40米范围内没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设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4.7条的规定;2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不能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6条的规定;24、稳压泵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小于150L,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3.4条的规定;25、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未布置成环状,不符合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1.5条的规定;火规:1、未设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4.1条的规定;2、总线上未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6条的规定;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在火灾时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1.8条的规定;4、部分火灾探测器至墙壁、梁的距离小于0.5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5条的规定;5、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未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1.2.1条的规定;6、模块未设置在区域内金属模块箱内,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8.1和6.8.2条的规定;7、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3条第1项的规定;8、总线上未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6条的规定;9、格栅吊顶镂空面积与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探测器未设置在吊顶上方,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18条第2项的规定;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图形显示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3条的规定;11、部分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的距离大于200mm,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9条的规定;12、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未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1.4条的规定;13、部分防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未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5.3条的规定;14、消防控制室未设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3条的规定;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具有在火灾时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7.1条的规定;16、疏散楼梯未设火灾探测器、消防电梯机房、电缆井未设火灾探测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1条的规定;17、未设置消防电话,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7.4条第1项的规定;18、部分火灾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小于0.5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5条的规定;19、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无法保证从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6.1条第1项的规定;20、火灾报警控制器部分总线回路连接的设备总数超过200点,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5条的规定;21、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接入建筑消防控制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4条第2项的规定;22、电梯机房屋面坡度大于15°,未在屋脊处设置点型探测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10条的规定;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不应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1条的规定;24、电梯机房的探测器安装倾斜角大于45度,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11条的规定;25、部分控制柜采用变频启动方式,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8条的规定;26、设有两个及以上的集中报警系统,未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1条的规定;27、厨房区域使用感烟探测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2.4条的规定;喷规(2001):1、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的控制阀未采用信号阀,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3.3条的规定;2、连接湿式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未采用信号阀,湿式报警阀组未设排水设施,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2.7条、6.2.6条的规定;3、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的宽度大于1.2米,其下方未增设喷头;增设的喷头上方有缝隙时未设集热板,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3条的规定;4、试水阀设置位置不便于操作,未设排水设施,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5.1条的规定;5、湿式报警阀组未设排水设施,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2.6条的规定;6、未吊顶区域未采用直立型喷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3条的规定;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两个以上的湿式报警阀组,报警阀组前未设环状供水管道,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1.4条的规定;8、房间采用边墙型标准喷头,最大保护跨度小于房间的宽度,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1.12条的规定;9、消防水箱的供水无法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3.1条的规定;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厨房内的喷头未选用公称动作温度高于环境温度30摄氏度的喷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2条的规定;(2017版新规)1、未采用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1.0.1条的规定;汽车库规:1、地下室为汽车库,建筑面积大于单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未划分防火分区,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1.1条的规定;2、地下室的汽车疏散出口少于2个,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0条的规定;3、地下车库出入口的坡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未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隔开,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3.3条规定;。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1.3 应实施人车分流,有利安全防患。

4.3.3 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4.3.3.1 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

4.3.3.2 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称系统,互不干扰。

4.5.4 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1.5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4.5.7 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4.5.8 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5 住宅5.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3.2 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6 公共服务设施6.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5.1的规定7 公用配套设施7.4.1.2 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说明P56 3)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1、住宅小区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应遵循实施人车分流、有力安全防患原则。

2、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3、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按不得超出50%控制。

4、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互不干扰。

建筑用地规划的控制要点说明

建筑用地规划的控制要点说明

建筑用地规划的控制要点说明1.用地范围及界线应掌握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化控制线、用地界线、建筑控制线。

应试者应清楚掌握几条控制线的含义及与其他控制线的差别。

2.与城市道路的关系这是每一位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从退道路红线一定距离为建筑控制线。

建筑一般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绿化小品、书报亭等),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均不得突人道路红线。

建筑突出物可有条件地突人道路红线。

采集者退散3.场地出入口对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及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规范规定: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应小于70m;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不应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4.建筑限高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规划要求限制高度;保护区范围内、视线景观走廊及风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物,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物均应考虑高度限制。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在保护区、控制区内应计入高度。

5.控制指标建筑强度方面的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等。

环境质量方面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口净密度、人口密度等。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m2)/基地总用地面积(m2)建筑密度(%)=建筑总基地面积(m2)/基地总用地面积(m2)×100%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面积(m2)/基地总用地面积(m2)×100%来源:考试大绿地率(%)=各类绿地覆盖面积之和(m2)/基地总用地面积(m2)×100%人口毛密度(人/hm2)=总居住人口数(人)/居住用地总面积(hm2)来源:考试大人口净密度(人/hm2)=总居住人口数(人)/住宅用地总面积(hm2)6.场地总平面设计这是对建设项目诸多内容的总体安排与统筹,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功能和要求,建设地区的自然与人工环境以及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因素,对场地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建筑组合、绿化与环境设施布置,以及环境保护做出合理的安排,使之成为统一有机整体。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新细则) 附录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表一、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建筑物高度(米) 层数(层) 密度1区建筑密度D(%) A类地块≤15 >15, ≤18 >18, ≤21 >21, ≤24 >24, ≤27 >27, ≤30 >30, ≤36 >36, ≤43 >43, ≤49 >49, ≤55 >55, ≤61 >61, ≤67 >67, ≤73 >73, ≤80 >80 ≤4 ≤5 ≤6 ≤7 ≤8 ≤9 ≤11 ≤13 ≤15≤17 ≤19 ≤21 ≤23 ≤25 ≥26 40 40 40 40 40 36.5 34 32 31.5 31 30 30 29.529.5 B类地块 45 42.5 42.5 42.5 42.5 42.5 38.5 35.5 33.5 32.5 32 31 30.5 30 30 45 45 45 45 44.5 40 37 35 34 33 32 31.5 31 31 2 2.4 2.8 3.2 3.6 4 4.4 4.8 5.3 5.8 6.3 6.8 7.3 7.6 C类地块容积率FAR A类地块 B类地块 1.8 2.1 2.5 2.9 3.43.84.2 4.6 55.5 66.5 77.5 7.8 2.2 2.7 3.1 3.6 4 4.4 4.8 5.2 5.7 6.2 6.77.2 7.7 8 C类地块≤4 ≤5 ≤6 ≤7 ≤8 ≤9 ≤11 ≤13 ≤15 ≤17 ≤19 ≤21 ≤23≤25 ≥26 38 38 38 38 38 35 32 30 29.5 28.5 27.5 26.5 26 25.5 层数(层) 密度2区建筑密度D(%) A类地块 B类地块 42.5 40 40 40 40 40 36.5 33.5 31.5 31 29.5 28.5 27 26.5 26.5 42.5 42.5 42.5 42.5 42.5 38.5 35 33 32 31 29.5 28 27.5 271.92.2 2.6 33.4 3.84.1 4.5 4.95.3 5.6 66.4 6.6 C类地块容积率FAR A类地块B类地块 1.7 2 2.4 2.8 3.2 3.6 4 4.3 4.7 5.1 5.5 5.9 6.3 6.6 6.8 2.1 2.5 2.93.4 3.84.2 4.5 4.95.3 5.76.1 6.5 6.8 7 C类地块表一附注:本表适用于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净建设用地;其运用规定如下:(一)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值直接取用;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取值后按本附录表五折减后应用。

常用法律条款

常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发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矿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第一篇: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那么请问根据《湖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规定,开发区、集贸市场的最少间距为多少?答:100米二、湖南省高速公路执法执收人员六条禁令是什么?答:1、禁止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行公务;2、禁止穿制服或驾驶执法车辆进出娱乐场所消费;3、禁止上岗不着装货着装不规范、执法不文明;4、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放人情车;5、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吸毒、涉黄活动;6、禁止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请吃请玩、钱物和有价证劵。

三、高速公路路政巡逻的正常时速是多少?最高不超过多少?答:60公里/小时、80公里/小时四、路政执法人员形象规范是什么?答:1、上班时间要求统一着装,并做到着装规范整齐;2、胸前佩戴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3、禁止留长发、蓄长须、化浓妆、不准穿拖鞋,做到仪容整洁大方;执法过程中禁止抽烟、嚼槟榔、口香糖等,要做到态度严肃,举止端庄。

第二篇:进一步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政进一步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工作汇报随着我县公路交通网络的逐步发展,公路沿线特有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价值逐步显现,公路沿线绝大部分群众抱着“若要富先修路、要方便靠路边”的意思,违法建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如雨后春笋,给路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路容路貌和公路畅通。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资生新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我路政上路巡查反馈的信息了解,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由于未能达到国家规定范围,造成占用公路路面堆放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堵水沟及擅自破坏公路沿线绿化树木等情况十分普遍,不但严重影响路容路貌,同时给过往行人行车安全造成重在安全隐患,如:2008年兰尧线21k+050m(江口墟镇)因违法占用公路路面堆放预制板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已成为路政管理工作中最头痛的问题,现已成为公路部门整治的“难题”。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附录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表一、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表一附注:本表适用于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净建设用地;其运用规定如下:(一)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值直接取用;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取值后按本附录表五折减后应用。

折减后的建筑密度,密度1区小于25%的,可按25%取用;密度2、3、4区小于23%的,可按23%取用。

(二)净建设用地地块分类,根据地块相邻宽度≥15米规划道路(含规划河涌等,下同)情况分为三类:1、A类地块:不临路或者只有一面临路。

2、B类地块:两面临路。

3、C类地块:三面临路或者四面临路。

(三)建筑工程为不同建筑高度、层数的建筑群体,按平均层数(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确定建筑高度、层数。

(四)裙房为公共、主体为居住的综合民用建筑工程,其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综合容积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建筑密度:裙房建筑密度,以裙房的建筑高度按相应公共建筑的建筑密度规定确定;主体建筑密度,以总建筑高度按相应居住建筑的建筑密度规定确定。

2、综合容积率FAR:FAR=FAR1+FAR2 ;FAR1─居住建筑部分的容积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大于相应表中允许的最大容积率;FAR2─公共建筑部分的容积率,按公式FAR2=(FAR"1-FAR1)×(FAR"2/FAR"1)确定;式中FAR"1─按建筑总高度在相应表内查得的居住建筑部分的允许最大容积率;FAR"2─按建筑总高度在相应表内查得的公共建筑部分的允许最大容积率。

(五)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本节关于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和建筑层数控制以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条款规定。

表二、居住建筑工程密度3、4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附注:本表的适用和运用,同表一附注。

2024年度建筑项目成本控制合同2篇

2024年度建筑项目成本控制合同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RSONAL2024年度建筑项目成本控制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与范围1.1 甲方名称与代表1.2 乙方名称与代表1.3 合同适用范围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名称2.2 项目地址2.3 项目规模2.4 项目时间表第三条成本控制目标与指标3.1 总体成本控制目标3.2 分阶段成本控制目标3.3 成本控制关键指标第四条成本控制责任分配4.1 甲方责任与义务4.2 乙方责任与义务第五条成本预算与审批流程5.1 成本预算编制5.2 成本预算审批5.3 预算调整流程第六条成本控制措施与方法6.1 成本控制策略6.2 成本分析与监控6.3 成本节约措施第七条变更管理7.1 变更类型7.2 变更申请与审批7.3 变更对成本的影响评估第八条风险管理8.1 风险识别8.2 风险评估8.3 风险应对措施第九条沟通与协调9.1 定期会议9.2 信息共享机制9.3 协调解决机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甲方违约责任10.2 乙方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时效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程序12.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违约保密条款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法律适用14.2 争议解决法院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与范围1.1 甲方名称与代表1.2 乙方名称与代表1.3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2024年度建筑项目成本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策略制定、成本分析与监控、成本节约措施实施等。

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为:×××大厦建设项目。

2.2 项目地址项目地址为:×××市×××区×××街道×××号。

建筑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完成版)

建筑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完成版)

建筑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完成版)通用条款1.定义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节点工期或商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局部。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推行终了合同商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人开始推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商定由工程师签发完工令确定完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完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商定的区段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商定的区段,从其完工日期起至该区段竣工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和建设限制

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和建设限制

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和建设限制协议书
甲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开发商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乙方:(承租人或者购房人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根据甲乙双方就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和建设限制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限制内容
甲方特此告知乙方,根据房屋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和建设限制,乙方需遵守以
下要求:
1.严格按照区域规划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者性质;
2.遵守区域规划中的建设高度、密度及用地性质等限制;
3.不得在房屋周围建造违规建筑物,保证周边环境的统一和谐;
4.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得分割合并房屋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资源;
5.必须遵守相关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方责任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区域规划和建设限制情况说明,确保乙方清楚了解相关限制,避免因为对规划不了解而违反相关规定。

第四条生效和解释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房屋使用期限内。

协议内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市郊各区规划局,各分局,东湖、武汉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保护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独具个性的城市景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湖泊、山体、长江及汉江周边地区(以下简称“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二、“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三、在“三边”地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查定点后,方可按建筑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调整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建设。

四、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

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

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

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

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

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1。

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

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

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

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

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及控制区作业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及控制区作业管理办法

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及控制区作业管理办法编制:审核:审批:公司2021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用语定义 (4)第三章部门职责 (6)第四章外部作业项目管理程序 (8)第五章评估管理 (11)第六章专项监测管理 (13)第七章应急管理 (15)第八章其他 (15)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及控制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管廊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管廊的结构影响,保障管廊的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管廊工程的顺利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标准》(DB13(J)/T8368-2020)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综合管廊保护区内所有外部作业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管廊安全保护区内除应急抢险施工外,禁止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二)挖掘道路;(三)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四)搭建板房等临时建筑;(五)其他危害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五条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必须从事限制的活动,应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在控制区内从事限制活动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并应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廊安全。

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管廊运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专项监测方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2024年建筑领域协议管理核心条款解析通用版一

2024年建筑领域协议管理核心条款解析通用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建筑领域协议管理核心条款解析通用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合同相关术语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2. 项目范围与目标2.1 项目概述2.2 项目目标2.3 项目阶段3. 合同主体3.1 甲方权益3.2 乙方权益3.3 丙方权益(如有)4. 工程设计与施工4.1 设计要求4.2 施工标准4.3 施工期限5. 质量控制与验收5.1 质量标准5.2 验收程序5.3 质量争议的处理6. 费用与支付6.1 工程预算6.2 付款方式与时间6.3 额外费用的承担7. 时间管理与进度7.1 施工进度计划7.2 延期条款7.3 提前完成奖励(如有)8. 材料与设备8.1 材料规格与来源8.2 设备使用与管理8.3 环保要求9. 安全与健康管理9.1 安全生产责任9.2 职业健康安全9.3 应急预案10. 变更管理10.1 变更程序10.2 变更费用10.3 变更对工期的影响11. 违约责任11.1 甲方违约11.2 乙方违约11.3 丙方违约(如有)12. 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调解与仲裁12.3 法律适用13. 一般条款13.1 信息保密13.2 法律变更13.3 继承与转让14. 附录14.1 合同附件14.2 相关技术文件14.3 签字盖章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合同相关术语(1)甲方: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

(2)乙方: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

(3)丙方:指与甲方、乙方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单位或个人。

(4)工程:指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包括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相关任务。

(5)合同:指甲乙丙各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约定,共同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

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筑装修行业2024协议条款精选版

建筑装修行业2024协议条款精选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建筑装修行业2024协议条款精选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权益1.2 乙方权益1.3 丙方权益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工程规模2.4 工程预算第三条工程进度与交付3.1 工程进度安排3.2 工程交付标准3.3 工程延期交付3.4 工程进度款支付第四条工程质量与保修4.1 工程质量标准4.2 质量控制与验收4.3 保修期限与范围4.4 保修责任与处理第五条材料与设备5.1 材料设备供应5.2 材料设备质量5.3 材料设备验收5.4 材料设备更换与退货第六条人工与施工6.1 施工人员资质6.2 施工安全措施6.3 施工质量管理6.4 施工变更与增减第七条合同价格与支付7.1 合同总价7.2 价格调整7.3 支付方式与时间7.4 工程尾款支付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8.3 合同解除条件8.4 合同解除后果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9.1 甲方违约责任9.2 乙方违约责任9.3 丙方违约责任9.4 违约赔偿方式与标准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机构10.3 诉讼管辖法院10.4 仲裁委员会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解释11.1 合同适用法律11.2 合同解释权归属11.3 合同附件效力11.4 合同未尽事宜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保密条款12.2 广告宣传条款12.3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12.4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3.1 合同签订程序13.2 合同签字盖章13.3 合同生效条件13.4 合同副本与正本第十四条合同终止与清算14.1 合同终止条件14.2 合同终止程序14.3 合同终止后的清算14.4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权益甲方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所有方或者受益方,负责工程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项目的最终验收。

2024版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控协议

2024版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控协议

2024版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控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主体1.1 甲方名称1.2 甲方地址1.3 甲方联系方式1.4 乙方名称1.5 乙方地址1.6 乙方联系方式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工程规模2.4 工程预算第三条安全管控目标3.1 甲方安全责任3.2 乙方安全责任3.3 安全管控标准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4.1 安全教育培训4.2 安全防护措施4.3 安全检查与整改第五条安全防护设施5.1 设施采购与验收5.2 设施安装与维护5.3 设施使用与更换第六条应急预案与救援6.1 事故报告6.2 事故处置6.3 救援措施与责任划分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7.1 费用支付7.2 费用使用与管理7.3 费用审计与监督第八条安全生产考核8.1 考核指标8.2 考核周期8.3 考核结果与应用第九条信息沟通与协调9.1 甲方职责9.2 乙方职责9.3 协调机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甲方违约责任10.2 乙方违约责任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诉讼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12.3 合同解除第十三条合同期限13.1 合同开始日期13.2 合同结束日期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件:相关文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主体1.1 甲方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 甲方地址:××省××市××区××路××号1.4 乙方名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 乙方地址:××省××市××区××路××号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住宅小区建筑工程2.2 工程地点:××省××市××区××路××号2.3 工程规模: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4 工程预算:总造价人民币××亿元第三条安全管控目标3.1 甲方安全责任甲方应确保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

建筑控制区罚款协议书模板

建筑控制区罚款协议书模板

建筑控制区罚款协议书模板甲方(罚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罚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的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内的建筑活动达成共识,为确保控制区的建筑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罚款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罚款条款1.1 乙方在控制区内进行的建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建筑规范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1.2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乙方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乙方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对控制区造成的影响确定。

第二条罚款程序2.1 甲方在发现乙方违规行为后,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罚款金额。

2.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____天内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甲方。

2.3 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执行罚款。

第三条罚款金额及支付3.1 罚款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书面通知中明确。

3.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罚款通知后的____天内,将罚款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3 乙方逾期支付罚款的,甲方有权按照每日____%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罚款,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缴罚款。

4.2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5.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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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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