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及与公路保护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保护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质条件环境。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公路保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乡道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过批准的站、卡,行政执法机关应坚持一站多用的原则。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检查站、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除。
第九条公路保护经费列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公路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第十条建立公路产权登记、变更、报废制度。
国道、省道的产权登记、变更、报废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乡道的产权登记、变更、报废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产权登记证书的式样、登记内容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对变更使用用途或报废的公路,由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产权手续。
核准变更、报废前,不得占用、处置公路和及其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除禁止《公路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包括禁止下列行为: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
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所有拟开展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要求1. 遵守规划要求所有在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当前有效的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2. 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各种类型的建筑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控制建筑规模,保证建筑面积、绿化率、交通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与公路交通规划相适应。
3. 保持公路畅通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建筑项目直接冲入道路,影响公路的畅通。
建筑设施和配套设施应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影响公路的视线和通行。
4. 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开平公路两侧的自然生态环境。
建筑项目不能占用农田、林地和湿地等耕地,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平衡。
5. 加强安全管理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准,消防设施应齐备,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四、管理措施1. 建立相关机构设立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建筑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等事项,确保建筑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
2. 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3. 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起政府部门、企业和社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建筑项目的信息共享和知识普及,确保建筑项目的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
4. 强化法制意识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强化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五、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或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
关于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xxx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切实保障辖区内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目前我区农村公路现状,XXX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界定工作。
一、农村公路的定义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建制村与乡(镇)、其他建制村、更高等级公路相连接的通道或建制村内主要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道路。
二、农村公路管理的执法主体及依据(一) 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 执法主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管理职责。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及建筑控制区标准(一)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
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试行)二O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基本要求 (1)第二章办法编制依据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设置 (7)第四章安全设施 (11)第五章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21)第六章二、三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31)第七章平面交叉口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38)第八章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48)第九章收费广场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布置 (52)第十章特殊气候条件下安全作业要求 (56)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域布置办法(试行)前言为保障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规范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仅对三级以上等级公路的新建、改建、边通车边施工、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区域布置与具体操作作了规定。
对于三级以下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基本要求一、在施工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二、项目部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五、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期间安全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公路路面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七、作业期间,安全设施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安全控制区范围,以保证作业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八、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施工、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九、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第二章办法编制依据及部门规定本办法第三章至第十章,结合公路施工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相关条款编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潍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
某县交通运输局集中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某县交通运输局集中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双违”)专项行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依法规范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秩序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对全县辖区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双违”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提升公路服务能力和路政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整治范围重点整治未经行政许可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设置非交通标志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一)集中攻坚阶段(201X年8月-201X年4月)1.201X年8月中旬,路政管理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各类“双违”问题的地点、面积、经营性质和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完整的问题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同时,对一些基本情况已清楚的“双违”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整改。
2.201X年8月中旬至12月底,对摸排出的“双违”问题,按照轻重缓急的思路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类型和违法事实,依法依规制定整治处理的具体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确定整治任务,需要整改拆除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没收。
重点对整治范围内存在的私搭乱建、超期临建,以及无任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整治。
能拆除的全部予以拆除,能补办手续的须补办相关手续,需实施处罚的要严厉处罚,消除违法建设状态。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admin9年前(2012-08-23)法律法规规范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这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最早规定。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公路法》,正式引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并从划定规则、距离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作出具体规定。
此后,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二、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
国家在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三是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四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五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性质。
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
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据此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并不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而发生转变,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管理权仅限于对其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三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四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一)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人行道,下同)外缘算起,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二)在国道省道和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该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40米。
对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五条同安行政区域范围的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由同安区政府划定;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集美区、杏林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乡道建筑控制区分别由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区政府、杏林区政府划定;其余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政府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沿公路走向以1 00-200米为单位设置公路标桩、界桩。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管理,做到统一布局,整体规划。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不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
公路改线绕过村镇的,禁止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村镇。
规划、新建村镇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
公路控制区
公路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
为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提高公路运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控制区)的整治力度,而法律法规的散乱和不周延,无疑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也使为此而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颇有争议。
因此,加强对公路控制区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路控制区概念的界定公路控制区的最早提出为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表述为:“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
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自此以后,公路控制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广泛使用,成为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术语。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路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二、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的规定,公路控制区系划定设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路控制区的范围划定系具有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范围依国务院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
各级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有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权属.doc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权属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权属是非常重要的,有利益的划分就有矛盾的产生,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权属为大家介绍一下。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从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30米标准。
而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属于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土地没有被征收为国家所有转换成建设用地。
既然划定的区域没有被征用,那么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即农民集体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意味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在法定的范畴内进行,但不是自由处置。
由此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并不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其使用功能而发生改变。
即,必须是在法定的范畴内实施,在特殊区域内行使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必须严格遵守《公路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一、实施机关交通局。
二、承办机构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范围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和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条件(一)申请资格条件: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3、符合公路发展规则;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公路路基稳定、边沟排水等;5、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等;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4、工程简介、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具体作业地点、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包括平面、断面图纸);5、涉及路产损害的,还应当提交补偿方案文本。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榆林路政管理支神木县农村公路路政大队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三)、现场勘验;(四)、做出许可决定;(五)、签订协议;(六)、颁发许可证。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
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批准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
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并严肃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由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占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原地改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外。
(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由各乡镇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摸清底子并逐步予以拆除。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
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道路“红线”的确定,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先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再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保证公路运行平安,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据《___公路法》《___城乡规划法》《___公路管理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指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本制度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三条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具体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
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平安和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第五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国道不少于___米、省道不少于___米;(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
县道不少于___米、乡道不少于第1页共10页___米;(三)市、县(市、区)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鹰府办字〔〕___号文执行: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大道天收费站至市区段控制区为___米;大道原收费站至景区段、高速公路连接线及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连接线控制区为___米;(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需满足公路久远发展规划规范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立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边缘___米;(五)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
距离县道不少于___米,距离乡道不少于___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及与公路保护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保护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质条件环境。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公路保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乡道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过批准的站、卡,行政执法机关应坚持一站多用的原则。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检查站、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除。
第九条公路保护经费列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公路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第十条建立公路产权登记、变更、报废制度。
国道、省道的产权登记、变更、报废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乡道的产权登记、变更、报废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产权登记证书的式样、登记内容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对变更使用用途或报废的公路,由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产权手续。
核准变更、报废前,不得占用、处置公路和及其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除禁止《公路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包括禁止下列行为: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部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2.15
•【文号】交函工[1994]72号
•【施行日期】1994.0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部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交函工[1994]72号)
河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如何控制问题的请示》(冀交公字[1994]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规划区内仍由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公路路段,其两侧建筑红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养护与管理的路段,其两侧建筑限界,应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控制。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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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
(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
公路两侧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道、电缆、电杆、砖窑等。
(一)公路一侧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
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部门。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建设各类违法建筑的,由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使用和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擅自占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道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的建筑物不得就地改建;已经在建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处理,需要建的必须在红线。
范围之外
(5)由于公路建设调整、改造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纳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就地扩建、改造、改造。
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应查明地基并逐
步拆除。
2 、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规划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
编制城市规划时、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包括私房和临时建筑)、征地、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公路两侧所有建筑控制区,特别是公路“红线”的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与公路建设控制区相邻的建设用地时,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审批程序应注明建筑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划红线。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先征得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规划布局应垂直于交通线、单向纵深群。
禁止沿道路带状发展,并将道路变成一条。
的街道。
由于历史和其他原因,一些路段形成了街道。
实行隔离管理,相邻的路边商店只能设置出入口。
(3)待建开发区、公平贸易区、商业区和工厂、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分组布置在公路建筑红线、专用公路辅路解决内部交通问题。
范围以外的一侧
(四)城市道路与公路的交叉口,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确定。
三、公路沿线严格设置非公路标志
(1)非公路标志是指除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导向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如商业产品广告牌等广告标志、垂直商店标志、标志、制造商指示标志、非商业政策宣传公益标语。
确保道路外观规格、。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如确有必要,应按程序向县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三)未经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加强公路路面的监测和管理
(一)公路交通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责任制和公路检查制度的要求,加强公路检查,加大公路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公路违法行为。
(二)道路两侧违章建筑和在道路上玩耍、晒粮、放牧、堆肥、倾倒垃圾、挖掘道路、埋设管道、摆摊、停放车辆、打桩工程、搭建棚子和房屋、进行公平交易和其他占用道路阻碍交通
(3)严禁随意砍伐、破坏道路两侧的树木。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做好道路两侧的绿化工作、净化、美化。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