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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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
(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公路两侧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道、电缆、电杆、砖窑等。(一)公路一侧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建设各类违法建筑的,由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使用和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擅自占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道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的建筑物不得就地改建;已经在建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处理,需要建的必须在红线。范围之外
(5)由于公路建设调整、改造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纳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就地扩建、改造、改造。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应查明地基并逐
步拆除。
2 、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规划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编制城市规划时、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包括私房和临时建筑)、征地、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公路两侧所有建筑控制区,特别是公路“红线”的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与公路建设控制区相邻的建设用地时,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审批程序应注明建筑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划红线。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先征得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规划布局应垂直于交通线、单向纵深群。禁止沿道路带状发展,并将道路变成一条。的街道。由于历史和其他原因,一些路段形成了街道。实行隔离管理,相邻的路边商店只能设置出入口。
(3)待建开发区、公平贸易区、商业区和工厂、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分组布置在公路建筑红线、专用公路辅路解决内部交通问题。范围以外的一侧
(四)城市道路与公路的交叉口,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确定。
三、公路沿线严格设置非公路标志
(1)非公路标志是指除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导向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如商业产品广告牌等广告标志、垂直商店标志、标志、制造商指示标志、非商业政策宣传公益标语。确保道路外观规格、。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如确有必要,应按程序向县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三)未经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加强公路路面的监测和管理
(一)公路交通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责任制和公路检查制度的要求,加强公路检查,加大公路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公路违法行为。
(二)道路两侧违章建筑和在道路上玩耍、晒粮、放牧、堆肥、倾倒垃圾、挖掘道路、埋设管道、摆摊、停放车辆、打桩工程、搭建棚子和房屋、进行公平交易和其他占用道路阻碍交通
(3)严禁随意砍伐、破坏道路两侧的树木。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做好道路两侧的绿化工作、净化、美化。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