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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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法律的整体,各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要素:规则,原则,概念,
1.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说,每一个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行为模式并不是实际本身,它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大概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在成文法中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是一个法律规则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条文中,一个条文也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
1.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同样也有三种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
3.法律规范的分类: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范(按照行为模式不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按照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划)
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法律的强制性程度不用)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者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二是随着社会生活发展。法律概念不用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是它却是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法律概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本质是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比较深刻稳定,人们只有靠抽象的思维才能把握,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是多变表面的,人们通过感官就能感知。
通常所讲的,法是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都属于发的现象。而所讲的阶级社会的法代表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和人物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属于法的本质。(五)法的本质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际上也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法是在维护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的前提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但这绝不是说法就是以这种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意味着这种一直创造了社会经济关系。相反,无论是法还是它所体现的意志,都是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依照人们的意志所转移的。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内容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意味着任何国家的立法者都应该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及其相应的经济规律。
3.经济以外其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经济以外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等。
1.权利概念:第一,权利主体是法律观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是指个人(自然人,公民)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致国家。第二,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2.义务概念: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者约束。
3.职权,权利,权限,与权利的区别:第一(称谓)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
用了职权一词,对于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第二(利益归属)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是职权一词却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利益,绝不意味着行使职权的任何人的利益。第三(选择)权利只是法律承认并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或这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时,一般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她必须这样行为,但是职权的主体必须从事某一行为,否则就是失职或者违法。第四(强制力)国家机关的职权和权力诗雨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的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
4.权利的分类:公权力和私权利,对世权和对人权,原权利和救济权,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行动权和接受权。
5.义务的分类:公法上的义务和私法上的义务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
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相辅相成,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7.法的作用:又叫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8.法的作用的内容:规范作用(形式):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根据法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这一特征来解释,法具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本质):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了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关系:在逻辑上或者理论上,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却不是并列的,他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为目的。
9.法的规范作用
类别评价教育预测强制指
引
概念法律具有判断,
衡量他人行为
是否合法或有
效的评价作用。通过法的实施对
一般人今后的行
为所发生的积极
性向。
法律具有可预测
性的特征,考虑如
果以法律为根据
的话,就意味着法
律的预测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
制裁,惩罚违法犯
罪行为
对象他人的行为一般人的行为。
(因为有人因违
法行为而受到制
裁,固然对一般
人以至受制裁人
本人具有教育作
用。)人们相互的行为,
包括国家机关的
行为
违法者行为
意义或其他作为一种评价
准则,与政策,
道德规范相比,
法律还具有比
较明确,具体的
特征。
法律的可预测性
也同样促进了社
会秩序的建立,保
障社会生活的正
常进行。而且法律
的预测作用对市
场经济的正常运
行是必不可少的。
法的强制作用不仅
在于制裁违法的犯
罪行为,而且也在
于预防违法的犯罪
行为,增进社会成
员的安全感。
10.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法的目的是维护队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法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方面的最重要的作用:确认和维护以成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一: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有的社会之中,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