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事局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5施行日期2005.12.15文号浙人薪[2005]289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在可分配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
(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在可分配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由单位在档案中记载,并按国家和省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台组〔2007〕67号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事局 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组〔2007〕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行执行的《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若干意见》(台人公〔2004〕100号)同时废止。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事局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事局 文件2007年12月18日浙组〔2007〕4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台政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台政办发〔2006〕5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六日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开招聘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通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考察的办法,确定岗位聘用人选,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一种用人方式。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服务;具备命题资格的还可提供命题服务。
第五条公开招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台市委办[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2007〕48号)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8日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我市“两个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营造“四个尊重”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台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选拔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拔尖人才培养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
拔尖人才管理要立足于管好、管活,重在搞好服务、发挥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为台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高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章选拔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对象面向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资历、行业限制。
每届选拔名额视台州经济社会和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确定。
第五条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超过55周岁,有特殊成就和贡献的也可以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台政办发[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组建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将市教育局的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 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 将负责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 将公务员培训、录用考试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台州市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公示通告模板
台州市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公示通告
台州市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公示通告
公示[ ]5号
经台州市工程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过, 谢照利等147人具有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经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 向市人事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
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
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
2、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示时间从 3月10日起至3月16日止, 共7天。
4、公示联系单位和受理电话联系处室: 台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 台州市市府大楼12楼邮编: 318000 电话: 8510521
台州市人事局
3月10日
台州市工程技术中级评委会评审经过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台州市人事局文件
台州市人事局文件
台人专〔2006〕42号
关于公布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公布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浙人专[2006]36号),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合格标准已经确定(见附件1)。
考试合格人员取得资格时间为2005年11月6日。
现将我市参加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2),请尽快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及本人,抓紧填报《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可在台州人才网“职称评审”专栏下载),并附考生近期二寸彩照2张(1张用于做证书)及证书工本费7元,于3月25日前交所在地人事部门,市直单位交台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8510521
台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资格考试名单通知
台州市人事局办公室2006年2月23日印
发
附件1
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
注:中、初级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2005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台州市合格人员名单
—21 —。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台人社发…2012‟115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省直在台有关单位:为了做好201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7号) 精神,结合台州实际,我们制定了《2012年度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系列中级及部分市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及时对本系列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阅后发文,同时报送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档1份(发送至doctor_zhu@),以便在台州人才网发布相关信息。
各中评委办公室在部署今年评审工作时,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新版资格证书要求采集评审对象信息(含照片)。
二、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台人专…2007‟109号)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各中评委办公室应积极引入论文答辩、面试、测评、成果展示、量化等评价辅助手段,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质量。
三、各中评委办公室在完成本年度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后,需填报《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附件6)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7),提前15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四、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
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送审,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统一送审,其他人员直接送相关评委会办公室。
台人才领〔2019〕20号,台州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台州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台人才领〔2019〕20号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DB33/T2185-2019)、《关于做好2019年度浙江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申请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20号)、《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创新基地”),是指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台州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目标任务。
坚持“做实、放大、可持续”的原则,充分挖掘具备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与省内外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全力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航母企业、旗舰企业、上市公司等重点单位、重点行业博士后创新基地全覆盖,持续为我市重大发展战略、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机制。
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政策和制度。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台市委办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06〕3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现明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现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人才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整合人才工作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成员单位职能作用,不断强化观念创新、政策创新、机制创新和服务创新,努力形成统分结合、协调高效、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两个社会”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职责分工(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1、负责传达中央和省、市有关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
2、协调安排需要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人才工作重大事项和有关会议。
3、牵头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人才工作的综合性调查研究。
4、参与全市人才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
5、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加强与优秀人才的联系,负责收集、反馈联系和督办有关问题。
6、协调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其决策咨询作用。
(二)市委组织部1、牵头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工作重要政策。
2、指导协调人才工作,整合人才工作力量和资源。
3、负责非公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党员人才工程建设。
4、牵头抓好“新台商”队伍建设。
5、直接掌握和管理一批高层次人才,负责组织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杰出人才奖和拔尖人才评选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浙委〔2009〕41号),组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发文字号通知如下:一、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年份和序号根据制发公文的年度和公文的顺序如实编制。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的上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号”。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发”和“浙人社办发”,发文字号分别编为“浙人社发〔××××〕×号”和“浙人社办发〔××××〕×号”。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非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函、批复、意见、通知等),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函”和“浙人社办函”,发文字号分别编为“浙人社函〔××××〕×号”和“浙人社办函〔××××〕×号”。
台州市人事局文件
台州市人事局文件
台人专〔2006〕13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关于公布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公布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浙人专[2006]160号),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科目为60分, 试卷满分为10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为78分,试卷满分为130分;各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均为96分, 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考试合格人员取得资格时间为:2006年4月16日。
现将我市参加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请尽快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及本人。
证书待省人事厅办好后,我局在台州人才网()上另行公布领取时间。
台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执业资格考试名单通知
抄送:市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9日印发
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台州市考生合格人员名单。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台政办便函〔2015〕105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台政办便函〔2015〕105号
市国资委、市编委、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省法制办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2014年9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4〕126号),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台政办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本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
二、考录、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当年度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推行公开招考录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不具备直接聘用或选调条件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
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招考职位、招考范围、报考条件等事宜。
(一)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3、身体健康;4、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要求,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5、符合招考组织单位公告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程序1、制定招考简章。
内容包括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范围、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
简章须报市人事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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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事局文件
台人专[2006]37号
关于转发公布龚旭燕等432位同志
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接浙江省人事厅浙人专[2005]330号文《关于公布龚旭燕等432位同志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经台州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05年12月31日评审通过,龚旭燕等432同志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上述人员资格取得时间为评审通过之日。
附件:台州市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台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资格公布通知
抄送:台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台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7日印发
附件
台州市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