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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
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16
•【字号】津人[2004]81号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
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2004]81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今后各单位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和续聘手续,不再使用“聘用制干部”称谓。

二、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人员,可以继续聘用至聘期结束,在聘期内办理调动和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津人(1991)20号和津人(199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尚在聘期内的人员,如聘期结束时
距离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不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受聘10年以上(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连续6年以上),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一般应继续聘用至退休(退职),并可按干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虽未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但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聘期可连续计算。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
通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津人[2006]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6.02.10
【实施日期】2006.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2006〕12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实现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消除人才与劳动力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推动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更好地发挥两个市场在我市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做好人才流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为天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一)统一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服务标准。

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共有的档案管理、供求信息发布、人事代理、派遣等业务,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人事局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

人事局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

⼈事局安排⾼校毕业⽣就业管理意见2019-10-12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校毕业⽣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2号)⽂件精神和《南开区选聘⾼校毕业⽣从事公益⼯作的实施⽅案》规定,我区通过公开招聘的⽅式,选聘了281名⾼校毕业⽣,充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队伍。

这些⾼校毕业⽣的到来不仅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励和引导⾼校毕业⽣到基层就业的良好开端,同时也提升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队伍的整体素质。

为充分发挥好这批⾼校毕业⽣的作⽤,使他们尽快融⼊社区⼯作,进⼀步提升我区劳动保障服务质量和⽔平并切实做好为这些⼤学⽣的服务与管理⼯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要⾼度⾼校毕业⽣安置管理⼯作并纳⼊中⼼⽇常管理⼯作内容。

街中⼼主任是此项⼯作第⼀责任⼈并指派⼀名⼲部,专职负责⾼校毕业⽣的⽇常管理⼯作。

⼆、各街中⼼要将⾼校毕业⽣单独造册管理,对进⼊街中⼼和社区⼯作站⼯作的⾼校毕业⽣,要指派⼀名有⼯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部或劳动保障协管员,进⾏⼯作指导,并建⽴培养、使⽤管理档案,对其⼯作情况做好记录。

三、各街中⼼要经常关⼼、关注⾼校毕业⽣的⽣活、⼯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要主动帮助他们解决⽣活上和⼯作中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树⽴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为其创造⼀个良好的⼯作环境,使他们尽快适应社区⼯作的要求,发挥其积极作⽤。

四、各街中⼼要加强对中⼼⼯作⼈员和社区协管员主动为社区公益⼯作⾼校毕业⽣做好服务的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帮助⾼校毕业⽣尽快适应社区⼯作,融⼊新的集体。

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服务办法,并严格执⾏。

对⾼校毕业⽣管理⼯作,将纳⼊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作年终考核范围。

五、选聘的⾼校毕业⽣在区、街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从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扶残救助、养⽼服务等社区服务⼯作,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调整从事其它⼯作。

六、选聘的⾼校毕业⽣在⼯作中,要有⾼度的责任⼼和团队精神,树⽴从事公共就业服务⼯作为社会服务的理念,充分发挥青年⼈积极向上的作⽤,将所学知识融⼊社会⼯作之中。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7]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7]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7]3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1995]24号)精神,为保证我市机构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次机构改革中,由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原则上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其中,对于工资低于原机关工资的,以原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就近就高进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含津贴部分)。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中转制和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结束——。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津人[2005]82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津人[2005]82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津人〔2005〕82号)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及时地处理人事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区县人事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人事部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作出的属于人事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局长领导本局的行政复议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签署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受局长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协调处理本局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本局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五)会同有关处室办理因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六)其他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人[200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津人〔2009〕6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事业单位按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的岗位等级高于本人在2006年7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等级的,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二、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退休前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退休费。

其中,2007年12月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调整退休费。

三、按照《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规定,实行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的人员,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前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基本工资。

2007年12月以前内部退养、离岗待退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调整工资待遇。

四、其他问题(一)因行业特点需要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同时兼任两类岗位,并占用两类岗位结构比例。

(二)现从事管理工作,实际执行专业技术或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首次设岗时可以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7]2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7]2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7]2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6]40号)印发以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条件。

1.工人从事其它技术工种的年限可与现岗工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工人的文化程度可暂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认定,报主管区、县、局审批。

3.1996年6月20日以前在册、未参加首次认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可参加1997年度的培训考核认定技术等级。

申报条件仍按照首次认定的规定执行。

4.1996年6月20日以后从企业或外省市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复员军人,可按照津人工[1996]40号文件规定的报考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

二、关于兑现工资。

1.经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并在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可从考核年度的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2.对于确因组织原因未能参加首次认定技术等级的工人,经1997年考核认定技术等级后,增加的工资可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达到申报资格的当年起予以补发。

三、关于放宽申报条件人员数量计算及使用。

津人工[1996] 40号文件中,“放宽申报条件人员”比例的技术工人总数,以各区、县、局为单位计算,由各区、县、局统一安排使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结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真实,依法公开、及时快捷,利民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负责、亲自过问,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27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27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27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81.05.15•【字号】津人工[1981]91号•【施行日期】198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27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津人工[1981]91号)各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劳动局、总工会、卫生局、财政局共同拟定的《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实行医疗费补贴办法(试行)》试行以来,一些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疗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人员供养的子女、弟、妹以及孙子、孙女,已满十六周岁,又不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均不享受医疗费补贴。

二、工作人员家属到外省市治病,其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补贴。

但因特殊情况,有组织的临时外出患病,必须就地治疗的,凭医疗机构单据,由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可予补贴。

三、工作人员的岳父、岳母、公婆,不论是否由职工供养,均不能列入补贴范围。

四、家属住院的取暖费由个人自理,不属于补贴范围。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能享受医疗费补贴。

六、“工分加补贴”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家属不享受医疗费补贴。

七、出诊费不予补贴。

八、工作人员的家属凡不是经本市医院、卫生院等正式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包括药费)均不补贴九、凡违反市政府(包括原市革委会)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医疗费补贴。

十、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已在企业享受劳保待遇的,不能再转到行政、事业单位享受医疗费补贴。

十一、退休的工作人员的家属不再享受补贴,如退休费在四十元以下的,其原来享受补贴的家属的医疗费,可以改由其子女所在的行政、事业单位给予补贴。

十二、居住在外省、市的由工作人员供养的家属,如在本市治病(限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或本单位医务室),其医疗费用,经单位主管人事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以下合并简称“各单位”)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统计主要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行政复议与应诉统计、劳动监察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统计工作应坚持客观真实、科学完整、及时准确、应用为先、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第六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综合计划信息处为局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各单位的统计工作。

刘长龙、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长龙、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长龙、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桂红芦一峰韩宇【审理法官】任桂红芦一峰韩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长龙;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长龙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刘长龙【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长龙【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对于上诉人刘长龙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2019年1月,上诉人就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案外人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与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于2018年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问题,上诉人在职期间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未发放过上述福利待遇,故应予支付,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上诉人申请仲裁时间为2018年11月,故支持上诉人2017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费,上诉人2017年11月前防暑降温及冬季取暖补贴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故判决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给付上诉人冬季取暖补贴520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南开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7月14日关于南开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区人力社保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精神要求,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源头防控、动态管控、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工资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力争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基本无拖欠,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一)依法履职,有效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职称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为推进我市职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职称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职称工作管理机制,推进我市职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我市职称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主要职责明确如下:一、综合管理部门市人力社保局是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职称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拟定全市职称工作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市职称评审、考试工作进行部署推动、过程管理和违规处置。

(三)确定职称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各专业主管部门分管专业领域的年度职称评审总方案、新增专业设置及评审方案。

(四)落实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职称评审的政策、标准、程序、结果,以及职称评审机构等内容。

(五)备案评审结果,管理职称证书。

二、专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由综合管理部门确定,负责全市行业领域内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其日常工作一般由内设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综合管理部门的部署,负责相关专业职称评审、考试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津人[2004]46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津人[2004]46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津人[2004]46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方案今年是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

为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促进聘用制的正常化、规范化,根据去年召开的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制定如下检查验收方案。

一、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及相关配套规定的执行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人事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牵头抓总、指导监督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政策办事,确保改革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7.26•【字号】津人工[1995]28号•【施行日期】199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津人工[1995]28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作完成后,一些单位反映,在新工资制度运作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有的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处理后有些矛盾,为了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保证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转,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1.在见习(试用)期间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干部,应先按录用时的学历发给相应的见习(试用)期工资及定级工资,待获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改按大专。

大本定级工资执行。

2.在熟练期内取得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工人,应先执行熟练期及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再改按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

在学徒期内获得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工人,应根据其已学徒的时间,分别执行学徒或定级工资标准,待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执行大专定级工资。

3.录用做干部工作的中专结业生,可参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待遇执行,但应延长一年见习(试用)期,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执行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

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1.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入新单位后,没有及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先按所取得资格低一级职务确定临时工资,待正式聘任后再按津人工[1994]9号《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津人退[1996]1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津人退[1996]1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津人退[1996]1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领导同意,对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5年9月30日前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这次也可按其原职务工资标准的一个级差增加退休费基数,所增退休费低于20元的,可按20元增加。

今后,对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按期离退休的人员,均可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按其原职务工资标准的一个级差增加离退休基数。

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1978]104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可计入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自1995年起执行并全额补发。

五、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参加养老保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解决。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结束——。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的办法。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晋升职务提高的工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晋升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已经晋升了级别的,其工作年限在一九九七年底前,虽达到滚动升入上一级别的工作年限,也不再滚动升级。

对于晋升职务以后级别未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符合原任职务升入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以滚动升级,但不能超过一级。

滚动进入上一级别提高的工资从滚动升级当年一月起薪。

4.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上分工的通知-津人正[1986]25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上分工的通知-津人正[1986]25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上分工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上分工的通知
(津人正[1986]2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便于工资工作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方面的具体分工通知如下:
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实行等级i资制的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具体包括:
一、飞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工资工作

二、飞研究生飞大学飞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三、新招职工初期和定级工资待遇

四、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五、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

六、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

七、落实政策人员工资问题

八、奖励制度(含奖励工资)的管理工作

九、津贴、补贴、中夜班费、加班工资待遇

十、新建、飞合并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

十一、其它工资待遇工作。

以上分工只涉及工资管理方面,其它各项工作仍按两局原分工不变。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结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推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目标的实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2号),决定自2010年2月2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

内容包括:(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年度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年度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年度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津人任[1996]1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6.04.03
【实施日期】1996.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年度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任[1996]10号)
各区、县、局,各委、办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使考核工作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地发展,现将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试用期人员的考核问题
分配和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定级后,即可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分配到农业第一线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参加工作就执行定级工资的,仍执行试用期。

参加年度考核时间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关于派出学习人员的考核问题
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负责。

派出人员学习、培训有关情况,由所在的学习或培训单位提供,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对于不是单位派出,但是经过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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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事局文件南人发(2006)4号南开区人事局编办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全区人事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以及区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围绕我区科贸金街、西区开发建设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推动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强化人事、编制基础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强人才市场建设,抓住新机遇,站在新起点,再创新优势,实现人事人才工作新跨越。

一、紧紧抓住新机遇,大力推动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1、根据我区“十一五”发展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

以为我区科贸金街、西区开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为出发点,制定提供人才服务保障措施,积极选拔和引进区域发展急需的金融、国际贸易、企业管理、法律、现代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等专业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挖掘和提供人才资源信息,宣传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人才论坛活动。

2、充分利用区域资源,为南开经济提供人才智力项目支持。

加强同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保障,积极为我区经济和区域企业发展搭建人才培养引进和项目智力的互通平台。

3、营造尊重人才、珍惜人才的良好环境。

坚持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交流信息,开展服务。

坚持走访专家和优秀人才制度,对高层次人才政治上信任、创业上支持,经济上厚爱,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拉近。

大力宣传表彰优秀人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技能人才竞赛选拔活动。

4、积极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

按照市职称办的部署,完成天津市2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严格执行评审条件、标准,认真审核申报。

以政工中级职称为切入点,与市内其他5区联合审查评审材料,实行政工职评试行“联审制”,使政工评审更加科学化。

根据津人发2000年20号文件精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工作。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完成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以及其它考试报名工作。

拓展服务领域,打破地域、所有制限制,扩大职称参评人员范围,积极为非公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全面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1、进一步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会同区委组织部开展实施公务员法业务骨干培训,对各级公务员进行公务员法基本知识、依法履行职责的培训。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2、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

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分步推进、谨慎处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做好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备案、归档,按新的职务级别兑现工资等相关工作,做好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政策宣传。

3、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按照提高新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五种本领”要求,切实抓好各类规范性培训。

以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为主题,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抓好“文明服务示范岗”的考核;在公务员中开展能力作风培训教育和公务员能力作风建设竞赛;促进各单位、部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4、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

大力推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努力改善全区科级领导干部的年龄、文化、专业结构。

加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录工作,坚持“凡进必考”,对有关单位的毕业生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加大吸收优秀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人员力度,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依据公务员法认真承办任免手续,认真落实南开区科级干部任免规定,做好政府委、办科级人员任免、调任工作。

加强职数管理工作,认真办理科级人员职数的核准审批。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搞好公务员奖惩工作,加强纪律教育。

积极做好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

做好公务员辞职、辞退及申诉控告工作,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做好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5、深化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会同区委目标办不定期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向目标领导小组汇报。

充分发挥目标考核对完成全年任务的促进保障作用。

继续探索改革目标考核的新路子和新办法,研究改革考核办法。

围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抓好执法单位和煤气、水、电等单位承诺书的兑现落实。

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工作人员聘后管理1、推进聘用制度正常化、规范化。

加强聘后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进口”,贯彻实施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利用南开人事动态信息库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网上管理,加大对各单位的监督与服务力度,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进行备案,对重点单位加大指导力度,总结推广聘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2、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

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布局,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办法,做好未定编的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工作,理顺政事关系。

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方案,在抓好典型的基础上,探索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多样化分配形式。

3、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指导。

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时、公正地处理人事争议,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适时举办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加强人才市场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和水平。

1、加强人才市场基础建设。

加强人才网站建设,加大招聘和职介力度,及时发布信息;拓展服务网络,提高业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利用市场的区位优势,努力打造南开人才品牌。

2、加强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等业务。

走访功勋、明星、重点企业,加强与科技园、行政许可中心的业务联系,不断扩大代理单位的数量;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指导和录用工作。

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3、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

按照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好流动人员的六险一金收缴和医保、工伤、计划生育等的报销以及退休、工龄认定等工作,不断提高社保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努力实现应保尽保,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

4、积极推动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

推动服务标准化,建立统一诚信规范,互通共享资源和信息,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强化人事、编制基础工作,加强部门自身建设1、加强人事部门思想和作风建设。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健全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深入贯彻南党办发(2005)28号《关于在全区党政机关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活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党风廉正政建设,建立人事工作责任制,严肃人事工作纪律。

2、加强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

不断充实完善南开区人事、编制动态信息库,建立各科子库,完成各库的信息互通、工作连接。

充实、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调配人员、退休人员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确保信息准确,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提供服务,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加强人事管理基础工作。

做好各项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初步实现文档资料和人事档案资料的微机化管理。

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及时报道我局的亮点工作、创新方法及思路,扩大我局的影响面。

组织人事干部培训,学习培训公务员法、工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政策法规。

4、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福利工作。

做好提职、转正、调入套改及工作津贴调整等日常工资变动审批。

做好技工考培工作,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报名、培训、考核,及时兑现工资。

根据上一年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准确下达非编控单位工资计划。

完善人事管理软件,按季、年上报干部和工资统计报表。

5、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落实“六个老有所”,适时开展各种退休干部的政治和文体活动。

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退休、病休和增加待遇以及提高待遇的审批,使退休人员的两个待遇得到落实。

充分发挥退协理事的作用,组织马列学习小组、摄影小组和书法组和银光合唱团的活动。

6、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三个一”审批制度,严格程序。

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做好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工作,为基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认真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的下达、追加、审批、统计、上报及统发工资人员的编制审核工作。

做好事业单位资料的归档,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台帐,保证机构编制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配合市编办做好综合执法大队、环卫局体制改革调研工作。

按照市编办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机构编制统计。

实行我区机构编制手册管理制度,每次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变化实行登记管理,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7、参与有关领域体制改革工作。

研究解决改革中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环卫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

会同有关部门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责任与“三定”方案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进行梳理。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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