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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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答案】1.D。

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A项中甲的解释属于当然解释。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B 项说法错误。

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

扩大解释未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故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2.D。

将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显然是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张解释。

所以,D选项是正确答案。

3.B。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C项错误。

高某将宋某推入河中,对宋某负有救助义务。

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项正确。

刘某的重伤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D项错误。

4.B。

5.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D。

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所作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某乙不能造成不法侵害。

而正当防卫正是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如果是正当防卫,某乙不用被副到屋子里无路可逃的时候就可以实施。

题干中说到某乙被逼到了无路可逃,也就是出现了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形,只有以伤害较小利益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比较符合紧急避险。

7.A。

8.D。

犯罪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甲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以结果定罪。

本案中,甲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

另外要注意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不存在未遂。

9.A。

排除犯罪事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意外事件、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乙对甲没有不法侵害,甲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乙实施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A项正确。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答案解析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答案解析

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题干:案情:甲和乙均缺钱。

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

”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

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

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

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

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

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

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

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

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

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

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1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转化成抢劫罪。

并且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乙对此不知情,之前乙的犯意表达不属于教唆,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对乙隐瞒真相、欺骗乙说这不是犯罪所得,所以对后面乙去商场盗刷的行为不负责。

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事后取财,属于抢劫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题干: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

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

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

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

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

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

”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

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

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

”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

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

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

”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1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犯罪错 误 问题 的理 论 前 提 。不 同 的理 论 对 共 犯 不一致 。我 国通 说 认 为 法 律 错 误 对 刑 事 责 任 不
关 系界定 的范 畴迥 异 。行 为 共 同说 认 为 , 犯 是 产生影 响 , 共 因此本 文 所研 究 的共 犯 错误 具 体 是 以 数人 用共 同 的行 为 实施 各 自的犯 罪 意 图 的犯 罪 ; 成立共 犯 关 系作 为 前 提 条 件 的共 同犯 罪 之 事 实 犯罪 共 同说认 为 , 数人 共 同 进行 某 一 特 定 的犯 罪 认识错 误 。另外 , 如 实 行过 限等 问题 主要 涉及 诸 是共 犯 。5部分犯 罪共 同说 认 为 , 即使 数 人实 行 是否 成立 共犯关 系 , 必纳 入 错 误论 解 决 。采取 _ “ 不 的行 为是 跨越 不 同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这些 构 成 的共 犯错 误 分 类 方 式 是 将 共 同 犯 罪 事 实 认 识 错 但 要 件 是 同 质 的 , 有 重 合 性 时 , 应 认 为 是 共 误 划分 为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和 不 同共 犯 形 具 也 犯 。 ¨与 此相适 应 ,一般 持犯 罪 共 同说 者 , ”6 “ 在共 式 之 间的错误 . 谓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包 括 所 犯错 误 问题 上往 往 主张 具体 的法 定 符合 说 , 行 共 同正犯 的错 误 , 唆犯 的错 误 以及 帮助 犯 的 错 持 教 为共 同说 者 , 般 是 采 取 抽 象 的符 合 说 。 再 误 , 中后 两 者 具 有 相 似 性 , 称 为 狭 义 共 犯 的 一 ” 其 可 如 , 国传统 上认 为 教 唆犯 、 我 帮助 犯 具 有 独立 性 , 错 误 。所 谓 不 同共 犯 形 式 之 间 的错 误 包 括 正 犯 正 如 今不 少学 者如 张 明楷 教授 提倡 从 属性 说 , 本文 与 教 唆犯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 犯 与 帮 助犯 之 间 的 亦 承认 共犯 之从 属 性 。根据 共 犯 从 属性 说 , 唆 认 识错 误 、 唆犯 与 帮 助 犯 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等 , 教 教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主观题1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主观题1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主观题1案例分析题:(2011年)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2009-2013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

2009-2013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

2013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二、参考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

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

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二节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二节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模式(体系)。

2、运⽤:(1)分析法条;(2)分析案例。

⼆、犯罪的主、客观两个基本要件 (⼀)主观⽅⾯:有罪过。

1、罪过本质:应对⾏为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

(反对“客观归罪”) 2、应⽤:⽆犯意不是犯罪。

表现:①法定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

②⾄少需有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罪;③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为事实负责;④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3、主观的知识: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过失的概念、内容和种类;意外事件;⽬的、动机。

4、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

①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事实认识);②危害性认识(价值认识)。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例如:凶犯拒捕枪击警察,误中路⼈;警察枪击拒捕凶犯误中路⼈。

差异何在?对路⼈之死故意还是过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5、“明知”的推定: 对强*罪、嫖宿幼⼥罪中“幼⼥”的明知;窝藏包庇罪中“罪犯”的明知;窝赃销赃罪中对赃物的“明知”、⾛私及⾛私物品的“明知”、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贪污“⾮法占有”的认定。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希望还是放任 (2)认识:①必然和可能;②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

例:投毒杀妻,毒死⼉⼦。

排斥认识必然性 7、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区别 (1)相似点:对结果有认识但不追求(希望) (2)理论区别:认识程度、态度不同。

明知与预见;排斥与容忍、认可 (3)情理与类型判断:①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例: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明知另⼀结果⽽造成的,间接故意;②在⽇常⽣活⼯作过程中,预见⽽轻信能避免的,过于⾃信;③特殊情况(突发偶然情况下):胆⼤妄为与冒险轻率:例:猎物旁站⼀⼈,射猎物中⼈。

轻信与放任 8、过于⾃信过失与疏忽⼤意过失的区别。

对结果有⽆认识;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意的过失,即“⽆认识的过失”;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6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6十八、共犯成立与貌似共犯但不认为共犯的情况《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构成要件:a.两个以上合格的犯罪主体;b.共同的犯罪故意;c.共同的犯罪行为。

(一)共犯成立理论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过限部分不成立共犯”、共同故意说等学说1.犯罪共同认定要领: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行为:共同正犯(简单的共同犯罪)·帮助·教唆·共谋·组织·策划*部分共同说:数人共同犯罪性质虽有不同,如有重合部分的,则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罪名可以不同。

共同犯罪的分类a.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和集团性犯罪。

b.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c.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d.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害 。这种情况下 ,虽然实 际发 生 的犯罪 与行为人认 识中 的犯罪 不一致 , 但是没有超 出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 。所 以,这种 事实认识错误不会 阻却犯 罪构成 ,应该按照共同犯罪人 所欲实施犯罪 的 罪名既遂追究责任。第 二 , 打击错误 。例如 甲乙合力杀害丙 ,路人 丁前 来 阻止 ,甲乙错手把丁捅死。此种情况下 ,共犯人对预定侵害对象构成 故意杀人罪 的未遂犯 ,对实际侵害对象成立过失致人 死亡罪 。因为对于 预定侵害对象 ,行为人既有犯 罪故意 ,又实行犯罪行为 ,由于意志 以外
于行 为人 的行为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对此行为不做评价 。二是 手段不能犯 。例如把 白糖当做砒霜用来杀人 ,这种手段不会发生致人死 亡 的危险性 ,刑法也不认为是犯罪 。 二、共 同犯罪 中认识错误 共 同犯罪 中的认识错误是 指共 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 的事实情况 与法律规范 的认识与现实不相符 的情况 。 ( 一) 实行犯之 间的事 实认识错误 在共 同犯罪过程中 ,几个实行犯对事实产生错误 认识 ,具体有 以下 两种情况 : 1 .共同实行犯计划实行 的犯罪 与实际发生 的犯 罪虽不一 致 ,但其 构成要件相同 ,也就是在 同一构成要件 内的错误 , 再具 体细化包含 以下 几种表现形式 : 第一 ,对象错误 。例如 甲乙合谋杀害丙 ,由于慌张错把 丁当成丙杀
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 ,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实际侵害对象 ,行 为人主 观上没有故意 ,一般只有过失 ,因此构成过失犯罪。此时行为人一个行 为触犯 多个罪名 ,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不能数罪并罚 ,应该从 一重
罪处断。第三 ,因果关 系错误 。 2 .共同实行犯计划实行 的犯罪 与实际发生 的犯罪在犯 罪构成要 件 上不相同。例如甲乙合谋 以伤害的故意殴打丙 ,但在行为实施过程 中失 手将丙打死。这种情况下要分情况区别 :如果造成死亡结果 是甲 、乙合 力而为 ,则两人共 同承担加重结果的责任无可非议 。如果是 由于其 中一 人 甲打中丙的要 害而致 丙死亡 ,对 乙而 言 , 应 否 承担加 重结果 的责 任 呢?通说认 为不论是不是共犯人本人行 为直接引起加重结果 ,只要 加重 结果是由共 同犯罪 的行为所引起 的,各共犯人就都应对加重结果承 担责 任 ,按结果加重犯处罚 。 _ 4 ( 二)教唆犯与 实行 犯之 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1 .教唆犯 的对象认识错误 例如 ,甲与丙结仇 ,欲请 乙杀了丙 ,乙从未见过丙 ,请 甲指认 ,甲 错将丁认成 了丙 ,并指给乙 ,于是乙错杀 了丁 。在这个案例 中,教 唆犯 甲与实行犯 乙既有意思联络 ,又有实行行为 。虽然侵犯的对象不是 预定 对象,但是侵犯 的法益是 同一 的,并 未超 出共 同犯罪构成 要件 的范 围 , 不会阻却共 同犯罪构成 ,无论 是教 唆犯还是实行犯 ,都应对实际发 生的 危 害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 的刑事责任。 2 .实行犯 的对象认识错误 例如 ,甲与丙结仇 ,欲请 乙杀了丙 ,乙从未见过丙 ,甲给 乙一 张丙 的照片。乙错将路人丁看成照片中的丙 ,将丁杀害。在这个案例 中,实 行犯 乙产生对象认识错误 ,那教 唆犯 甲呢?有学 者提 出,此种 情况下 , 教 唆犯有可能是打击错误。因为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时 ,并未弄错具体 侵 害对象 ,只是后来由于实行犯 的对象错误才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教 唆 犯意欲侵害对象不符 ,这是一种打击错误。这种观点 中认 为实行犯实际 上是教唆犯 的一件工具。此时会 出现教唆犯打击错误 ,实行 犯对象错误 的情况 。对于打击错误 ,应该按 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故对 教 唆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 。而实行犯的对 象认识错误并 未超出 同一 犯罪构成要件 ,故对实行犯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 笔者并不支持这种 观点,因为在共同犯罪中 , 实行行 为是共同犯罪 的基础 。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 的探讨也是围绕 实行行 为的主观认 识与 实 际情况不符展开的。 3 .实行犯的打击认识错误 例如 ,甲教唆乙杀 害丙,乙开枪射击时子弹打偏 击中旁 边的丁 。在 这种情况下 ,对于实行行 为实际侵犯的对象 , 不论是教 唆犯还 是实行犯 都没有故意 ,应当构成过失犯罪 。而对于计划要侵犯 的对象 ,由于意志 以外 的原因没有得逞,属 于共 同犯罪未遂。此 时构成想象竞 合犯 ,从一 重罪处断 ,对教 唆犯和实行犯都应按照故意杀人罪 的未遂犯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问题很复杂 ,除了上文 中提 到的情形 之外 , 还有很多没有谈 到的情况 。每种不同的情况都有 可能导致刑事 责任承担 的结果不同 , 对犯罪行为人应当入罪或出罪的影 响也是 巨大 的。然 而在 现有的立法中 , 却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 出具体 的规定 ,这会给 司法实践 带来 困难 ,是存在很大弊端的 。我们可以在这一 问题上借鉴其 他国家的 立法经验 ,扬长避短 ,对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这一问题采取 既有 概括 规定 ,又有具体列举 的立法方式 ,以此 弥补立法上的缺漏 ,也便 于司法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犯与身份【知识要点】(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主体教唆、协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身份仅就正犯(实行犯)来说;至于教唆犯与协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体教唆、协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对上述情况理应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一般主体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注意: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仍然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这种情形中的实行犯遵循如下思路:将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将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视为有身份者,按照高位者的身份触犯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18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匀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本案中甲成立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例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成立诬告陷罪的共犯,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要从重处罚,对甲不能适用该规定。

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身份与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

二、共犯与理解错误【知识要点】(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1.共同正犯的错误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基本原理与共同正犯(星考点)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基本原理与共同正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共犯: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2.任意共犯:即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取决于总则法条的规定。

3.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这种共犯规定于分则,原则上不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

4.对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

但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5.聚众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

6.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7.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如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

8.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

9.正犯:依照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人。

10.直接正犯:指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

11.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12.共同正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对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13.同时正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的,就是同时正犯。

14.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正犯中,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彼此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导致结果的发生,结果就应当归属于每一人的行为。

因此即使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15.共谋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刑法总论(司考)

刑法总论(司考)

一.知识框架犯罪论一.概论1.这部分解决俩个问题:(1)有没有罪:定罪问题(犯罪构成)(2)犯罪的时间(形态)空间(共犯)数量(竞合)问题:犯罪成立后的特殊问题2.犯罪构成(定罪)俩步走:先客观后主观(1)客观要件:制造法意侵害事实,也即违法性构成要件(2)主观要件:刑法上进行否定评价:责任构成要件(二阶层的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二.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法益处于危险状态重点是判断这种危险是否达到法律不允许的范围①规范的性质:核心决定性要素具体方法:首先准确找到犯罪构成1.作为与不作为区分: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规定的行为内容,再根据内容判断②身体的举止:辅助外表特征表现形式。

其他行为是干扰项。

限定限定注:行为人的所有行为犯罪构成规定的行为成立该罪名的核心行为判断(规定的其他行为内容可能是核心行为的手段,必经过程等,逃税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例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虽然有转移财产的作为,还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违反了义务性规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以作为方式违反还是不作为方式违反只是手段问题,是第二位的。

(遗弃罪)再如:逃税罪vs抗税罪:逃税的方式有拒不申报,或做假账,只是表面形式,最终违反的是交税的义务性规定,只能是不作为犯罪。

但是抗税罪的构成包括使用暴力抗税(作为)加不缴纳税款(不作为),这就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注:真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丢弃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只能是作为的犯罪:2.不真正不作为犯:应为,能为,不为,等价性。

(1)应为:作为义务: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犯罪的危险来源不同,作为犯罪中的危险来源是由行为人制造的,不作为犯罪中危险来源非行为人,只是行为人有消除切断阻止危险继续发展的义务。

但是在先前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危险也是行为人导致的,其区别在于作为的方式是危险很大,直接危险现实化,不作为方式是危险现实化之前有机会及时消除。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五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五节

⼀、概述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理态度。

“主观”,是反映⽀配⾏为⼈外在活动的主观意识。

罪过属于⼼理态度的范畴,具有⼼理学的内容。

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构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直接反映⾏为⼈的情感态度。

罪过⼜是⼀个法学概念,具有刑法学的意义:它是犯罪主体对⾃⼰实施的危害⾏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理态度,它直接反映⾏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悖反态度。

犯罪⼼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合称为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的与动机。

罪过与犯罪客观要件密切联系:罪过是对危害⾏为与危害结果的故意与过失;罪过必须表现在⼀定的危害⾏为中;罪过只能是⾏为时的⼼理态度,罪过的有⽆以及罪过形式与内容都应以⾏为时为准,⽽不以⾏为前或⾏为后为准。

刑法总则明⽂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含义。

任何犯罪的成⽴都要求⾏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为,称为⽆罪过事件,不可能成⽴犯罪。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责任主义),这是近代刑法的⼀个根本原理。

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成⽴犯罪除了要求⾏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外,还要求⾏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合法⾏为(他⾏为)的期待可能性。

⼀⽅⾯,刑罚的⽬的是预防犯罪,但是,对在刑罚不可能产⽣影响的⼼理状态下实施的⾏为处以刑罚,就收不到刑罚的效果。

换⾔之,刑法通过对法益侵害⾏为的预告、制裁,使国民产⽣不犯罪的动机(对犯罪产⽣反对动机),只有当国民能够产⽣不犯罪的动机,即只有当国民在⾏为的当时可能认识到⾃⼰的⾏为违反刑法因⽽不实施违法⾏为时,对犯罪的预防才是有效的。

所以,如果⾏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对之科处刑罚就不能产⽣预防犯罪的效果。

另⼀⽅⾯,对于⼈类的普遍尊重,是⼀种终极的态度。

尊重⼈⾸先意味着将⼈作为⾃在⽬的,⽽不能作为实现其他任何⽬的的⼿段。

在不能期待⾏为⼈实施合法⾏为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为追究责任,⽆⾮是为了通过惩罚这种⾏为以达到防⽌这种⾏为的⽬的,这便将⾏为⼈作为实现⽬的的⼿段对待了,背离了尊重⼈的基本观念。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5题)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

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

后乙杀害丙。

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

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

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

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

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

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正确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考查共同犯罪参与形态的事实认识错误。

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

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

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B项考查承继共犯。

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

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

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帮助犯。

C 项考查的是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

解决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

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违法性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

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D项考查身份犯的共犯和间接正犯问题。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既遂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

【含义】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指共同犯罪这⼀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它揭⽰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

⾄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必须⼆⼈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即⼆⼈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共同犯罪。

“⼆⼈”是最低要求,⾄于“以上”⾄多少⼈,则并⽆限制。

但这⾥的“⼆⼈以上”不是泛指⼀切⼈,⽽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就⾃然⼈⽽⾔,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然⼈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点特别值得注意:采集者退散 1、⼀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犯罪⾏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者被称为间接正犯(间接实⾏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与该单位本⾝不成⽴共同犯罪。

3、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个已满16周岁的⼈与⼀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即⼋类犯罪),才成⽴共同犯罪。

实施此外之⾏为的,不成⽴共同犯罪。

⼆、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且具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1)各共犯⼈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均对同⼀罪或同⼏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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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刑法高频考点共犯与认识错误的复习笔记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身份
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犯罪预备
(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
1.共同正犯的错误
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没有击中丙,却击中了丙身边的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乙。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中,共同开枪射击,但草丛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

由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4)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

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坏财物犯罪。

(5)甲与乙共同加害丙,但甲持杀人的故意,乙只持伤害的故意,丙由于受伤而死。

甲与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对甲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对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教唆犯的错误
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结果不一致。

1)丙与丁并排站立,甲教唆乙“杀死站在右边的丁",乙却听成了"杀死站在左边的丙”,开枪射击,导致丙死亡。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开枪射击丙,却打中了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是丙饲养的狗。

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4)甲教唆乙打死右边的丙的狗,乙听成为打死左边的丙的狗(实际上左边为一儿童),乙开枪射击,打死了左边的儿童。

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5)甲教唆乙"杀死那条狗",乙开枪射击此狗,没有瞄准,打死了一儿童。

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二)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
1.行为人以共同正犯的意思望风,但实际上只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只成立帮助犯。

2.行为人以帮助的故意实施心理的帮助事实上起到了教唆作用的,只能认定为帮助犯。

3.他人已经产生犯罪的决意,行为人以为还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而实施教唆行为的,也只成立帮助犯。

关于狭义的共犯与间接正犯的错误,主要存在三种情况:法律敎育网
第一,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甲的旨意杀了人。

甲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二,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没有责任能力,乙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死了人。

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三,被利用者起初具有工具性质,但后来知道了真相。

例如,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丙,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后来发现是毒药,但仍然注射了该毒药。

对甲的行为应以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三)共犯过剩
1.甲教唆乙盗窃,但乙实施了抢劫;A教唆B伤害,B实施了杀人行为。

甲承担盗窃罪(既遂)的责任,A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

2.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

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由于甲具有杀人故意与杀人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

由于甲、乙对丙有共同杀人故意,但没能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

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想象竞合犯)。

4.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破坏了军用电信设施。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犯,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活学活用】关于共犯和错误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

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

甲、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坏财物罪。

B.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是丙饲养的狗。

甲与乙都无罪。

C.甲教唆乙"杀死那条狗",乙开枪射击此狗,没有瞄准,打死了一儿童。

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D.甲教唆乙伤害A,乙却杀死了A。

甲乙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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