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总则的概念和作用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的总纲,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是整个刑法体系的理论和制度的基石。
刑法总则对刑法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精神支柱和基本遵循,对整个刑法制度的规范和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总则的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保护人民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刑法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犯罪和刑事责任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不得追溯原则等。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犯罪的种类和构成、适用时的原则和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保护等。
3. 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形式、刑法责任的种类和程度、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4. 刑事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5. 刑罚和刑罚清单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条件、刑罚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三、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意义。
1. 指导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约束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刑法总则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以保证刑法的有效适用和公正实施。
3.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原则和要求,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刑法总则是指法律界定犯罪及其定罪量刑要件、规定刑罚种类与幅度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要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1.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物质行为,包括主观行为、客观行为和形式行为。
2. 客观要素:指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方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
3.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有罪要素,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主观诈骗成分。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或相关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可分为主体刑事责任和附带刑事责任,前者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者则是指依附于主体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减免和免除:刑法允许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刑责减免或免除。
四、刑罚种类与幅度刑罚种类与幅度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形式及其刑度程度。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则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
1. 主刑:主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情节和法律规定而处以的刑罚。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依法附加给犯罪人的法律后果,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而确定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五、其他相关知识点除了上述基本概念外,刑法总则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处罚原则、辩护权等方面的知识点。
六、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石。
掌握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牢固的基础。
以上便是关于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的相关介绍。
刑法总则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总则 部分知识点
刑法总则刑法学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保护、保障)第一章刑法概说一、解释1、解释效力、主体不同:立法解释(有权)、司法解释(有权)、学理解释(无权,但有意义)2、解释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缩小、当然、历史、比较、反对、补正、体系)3、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核心价值: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形式方面:只能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必须成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实质方面:明确性,必须合理,禁止不均衡、残酷(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1)属地(共同犯罪)(2)属人(普通人:最高刑为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3)保护(最低刑为3年以上,双重犯罪)(4)普遍(国际性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依据中国刑法)顺序:属地为主,兼顾属人、保护、普遍2、时间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仍然可以追究。
已经受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第三章犯罪的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1)分类:作为(不该干的偏干)、不作为(该干的不干)判断步骤:构成犯罪->罪的本质是应该做还是禁止做(2)不作为的条件:有义务、有可能、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职业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3)不作为的分类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因果关系做题步骤:第四章犯罪的主体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完全负责已满14周岁--不到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司法解释:(1)犯罪中故意杀人行为,14-16定故意杀人罪。
(2)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14-16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3)犯罪中实施强奸,14-16定强奸罪(4)携带凶器抢夺,14-16定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教唆他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到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特殊主体(1)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帮助、教唆可以是一般主体)(2)贪污罪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主犯身份定性,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定侵占罪):起主要作用或地位高的、无法判断定贪污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以单位内部人员身份定性)3、单位犯罪(1)法律没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只能个人犯罪处理。
《刑法总则》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刑法总则》⾼频必背考点速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成⽂的罪刑法定: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法机关制定的成⽂的法律,⾏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有利于⾏为⼈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严格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对于刑种和刑度必须有明确规定⼆、实质侧⾯明确性:刑法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影响公民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合理性: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刑法是规制公民⾏为的最后⼿段,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规定为犯罪⼈道性: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酷刑是对⼈类尊严的⼀种挑战。
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主观的责任相适应。
⼆、贯彻1、⽴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量刑——结合客观罪⾏和主观责任,合理地量定刑罚。
3、⾏刑—-根据犯罪⼈的⼈⾝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进⾏减刑、假释等。
刑法的空间效⼒⼀、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律适⽤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的范围:(1)领陆、领⽔、领空——固定的领⼟。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即使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也认为在中国领域内。
需要注意的是,“移动的领⼟”只有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其他。
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属于“中国”,应以是否在中国登记注册为准。
⼆、属⼈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我国刑法。
之所以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也适⽤中国刑法,是因为中国⼈在国外,国家有保护他的义务,当然,他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1、适⽤对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中国公民,包括犯罪时的中国公民,也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例如,甲原本为外国⼈,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仍可适⽤我国刑法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不追究。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1、概念、分类2、刑法特点:1)保护利益和调整对象有广泛性2)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独特性3)强制力程度较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厉4)最后一道防线5)与其他部门法联系:其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发展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刑法惩治犯罪有利于其他部门法贯彻二、刑法规范1、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和命令行性)和授权性2、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在已有普通规定下的提示注意1)对相关内容的重申,并没有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2)只具有提示性,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拟制:刑法明文规定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1)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因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论处2)只限定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三、刑法解释分类:之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a)“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b) 即使“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原文的文理含义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私法——价值基础——平等的正义:尊重当事人意志;禁止拒绝裁判;法律漏洞难免◆公法——价值基础——分配的正义:重视“安全”是刑法的首要价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高,范围较窄五、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概述1、犯罪概念:1)核心要素: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2)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且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统治阶级对行为的评价)3)法律特征: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性4)不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还有定量的要求二、犯罪客体1)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2)侵害客体即使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3)犯罪客体与实际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不完全相同4)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都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身份(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A.定罪方面:1)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23)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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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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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基础论●概念●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又称为犯罪法或刑罚法。
●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刑法典之外独立的一条)●附属刑法●特征●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机能●规制机能●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机能●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保障机能●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系●编、章、节、条、款、项●解释●效力●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刑法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方法●文理解释●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折中解释论●兼顾●扩大解释●对法条做出超出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缩小解释●对法条做出小于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当然解释●根据事物的本然之理进行的解释●比较解释●根据中外法条、不同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比较来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旧法条和新法条来做出解释●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反对事后法●反对类推●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明确化●合理化●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效力范围●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任何人犯罪●属人原则●在中国境外●中国人犯罪●保护原则●在中国境外●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罪行●签署国际条约●或起诉,或引渡●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犯罪论●犯罪概念●定义●形式层面●形式与实质结合●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犯罪观●形式意义●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实质意义●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书”的意义●定性且定量●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法法律后果的前提●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种类●一般客体(整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和●同类客体(局部)●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个别)●是指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复杂客体(侵害两个及以上利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收到犯罪的侵害●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危害行为(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人的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危害行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作为(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分类●纯正不作为犯(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不纯正不作为犯(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的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通常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客观相统一)●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种类●自然人●一般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特殊主体●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以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单位●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处罚(双罚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刑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八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罪任。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总则是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是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下面是对刑法总则的知识点的整理。
1.刑法的定义和职能: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主要职能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人性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法的公平公正和对犯罪行为的合理管理。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定的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
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追究犯罪责任。
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包括有罪推定、无罪辩护、犯罪加重和减轻等。
4.刑罚:刑罚是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强制措施和惩罚。
刑罚的主要种类包括剥夺自由、罚金、死刑、缓刑、暂时剥夺政治权利等,其中剥夺自由是最常见的刑罚类型。
5.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地方法律适用原则、法律溯及力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原则、刑法中的优先特别法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和权威性。
6.刑法的制度:刑法制度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刑法规范、犯罪和刑罚的分则、犯罪事实认定和犯罪证据的规定、刑法程序和刑法执行等制度。
7.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刑法也在不断进行。
刑法的目标是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刑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总之,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对于刑法的运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有助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xíngfǎ)概说刑法(xíngfǎ)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guójiā)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dān xínɡ)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mínf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xíngfǎ):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nèiróng)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guīdìng)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zuì xínɡ)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xìngzhì)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xìnggé)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shìyòng)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guójìgōngfǎ)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刑法总则知识点
刑法总则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法总则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法总则呢,简单说就是刑法里那些总的、通用的规则。
就像盖房子时的总设计图,规定一些基本的东西,像啥是犯罪啦,犯罪了怎么处罚之类的大框架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刑法学科里那可是超级重要。
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树干,其他分则里讲各种具体犯罪的内容就像是枝叶。
要是树干不行,整棵树都得倒。
刑法总则给后面分则规定了标准和原则。
③前置知识:要先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比如什么是违法呀,什么是责任。
就像你要知道游戏规则里基本的一些条条框框之后,才能理解更复杂的东西。
相当于你知道什么是犯规了,才能进一步搞清楚不同犯规的不同处罚一样。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太大啦。
比如说警察抓了一个小偷,这个小偷到底犯没犯罪,犯了多大的罪,该怎么处罚,就得根据刑法总则里关于犯罪构成啊,刑罚种类之类的规定来判断。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法总则在整个刑法学体系里就处在最开始、最根基的位置。
就像一座高楼大厦的地基一样。
②关联知识:和刑法分则联系超紧密。
比如说分则里规定偷盗是个什么犯罪,那就得根据总则里关于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来确定。
还和刑事诉讼法有联系,比如说证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和总则里犯罪认定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
像犯罪构成要件这些,包含好几个方面,得一个一个搞明白。
- 关键点:理解那些概念的准确含义,像故意犯罪里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按我的经验,这种很难分得清的概念得反复琢磨例子。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相当重要。
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学校里的刑法考试,总会出很多总则的考点。
- 考查方式: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都有可能。
就像问你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啦,这种简答题最常见。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简单说就是做了法律规定不让做的坏事,而且得有一定的危害性。
比如说你不能随便打人,打人就可能伤害到别人的健康财产啥的,这就可能是犯罪行为。
这可不是只在道德层面不对的事情,而是上升到国家法律禁止的。
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独角兽重点提示: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独角兽重点提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常考的有,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三、行为独家兽重要提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例如,持有假币罪。
四、危害结果五、因果关系的判断无介入因素f 前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f 因果关系不中断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 果发生的主要原因f 因果关系不中断 介入因素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L 介入因素非常异常, 即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2.介入因 素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导致发生介入因素f 因果关系不中断六、客观(违法)阻却事由特别提示:正当防卫中防卫不适当:需要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办法:1.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2.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3.没有 故意也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七、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的 行为 有介入因素八、犯罪形态注意:本章节重点看一下犯罪的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九、共同犯罪十、罪数中重点的知识点注意: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十一、刑罚的体系(重点)注意: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十二、刑罚的裁量(重点)十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法总则各章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各章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一、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本部分,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适用的重要作用。
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刑法总则,有利于统一刑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则,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2. 刑法总则对刑法的适用具有指导性作用,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公正。
3. 刑法总则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对象和规则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使刑法的适用更加规范和合理。
4. 刑法总则通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约束和规范刑法适用中的各种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发展的稳定。
以上是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的基本概括。
二、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刑法总则共分为五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法适用,第三章刑法责任,第四章刑法制度,第五章附则。
刑法总则的各章分别对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刑事责任和刑事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约束。
三、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1.刑法总则第一章总则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总则第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1)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原则、刑法适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等。
(2)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刑法适用的对象、刑法适用的时间和地点、刑法适用的方式和程序等。
(3)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等。
的核心和基础。
2.刑法总则第二章刑法适用刑法总则第二章规定了刑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刑法总则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1)刑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2)刑法适用的具体规定,包括:刑法适用的时间和地点、刑法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程序等。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一、刑法总则必背知识来喽刑法总则可是法考里超级重要的部分呢。
先来说说刑法的概念吧,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就像一个大管家,管理着社会上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可是必须要牢记的。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这四个方面就像四个小伙伴,缺了谁都不行。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
刑事责任年龄也很关键。
12周岁以下的小朋友,一般情况下那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12周岁到14周岁的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到16周岁的,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16周岁以上的,就对所有的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啦。
犯罪形态也很有趣哦。
有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
既遂就是已经完成了犯罪,比如说小偷把东西偷到手了,那就是盗窃既遂。
未遂呢,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就像小偷去偷东西,结果被主人发现了,没偷成,这就是未遂。
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比如小偷去买撬锁的工具,这就是预备阶段。
中止就很有正能量啦,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比如说小偷都已经撬锁了,突然良心发现,不偷了,这就是中止。
共同犯罪也是个大考点。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里面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处罚比较重。
从犯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处罚会比主犯轻。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性规定,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方面,旨在规范和保障国家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刑法规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刑法的精神内核和立法宗旨。
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至上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即刑法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任何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即罪与刑的刑事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违反刑法规定,不得有法外刑罚。
3. 禁止双重危害原则:刑法总则禁止双重危害原则,即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不得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4. 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即刑法规定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安宁和稳定。
5. 适用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适用法定原则,即刑法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和客体,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有违背法律的情况。
6.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人道主义原则,即刑法规定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以上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刑法总则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理念,也是刑法制度化、人本化和守法化的基本要求。
二、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和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的对象:刑法总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领海行为犯罪的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2. 适用的地域:刑法总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境和领海,包括国土领域和适用军事法律规定的地区。
3. 适用的时间:刑法总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包括犯罪的时效、追诉时效和处罚时效等。
4. 适用的对象:刑法总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的客体,包括财产、安全、健康、自由、名誉等合法权益。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一、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犯罪、惩治犯罪、教育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
它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刑罚种类和幅度,明确规定适用刑罚的条件和程序。
罪刑法定原则对保护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刑罚的适用应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刑罚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反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刑罚的适用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的主权,即人民是刑法的主体,法律是人民制定和执行的。
4. 人权保障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例如禁止酷刑、禁止非法侵入住宅等。
5. 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即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调整,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人格特点、犯罪动机等。
6.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幅度之间应该相互匹配,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对象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对象。
1. 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责适用的基本原则,即刑罚的适用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的法律联系应该是明确的。
(2)有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证明规则,即根据事实推定被控制害罪的人有罪,但被告人有权举证和辩解,以证明自己的无罪。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过程中的一种保护措施,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定罪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是保护个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刑法总则知识点复习汇总
刑法总则知识点复习汇总(1)刑法的解释:解释技巧、解释理由尤其是当然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3)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4)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6)案件事实不清楚时,如何理解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7)身份犯;(8)单位犯罪;(9)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10)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1)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2)实害犯与危险犯;(13)结果加重犯;(15)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16)如何利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因果关系;(1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哪些?(18)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9)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有哪些?(20)故意的种类;(21)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22)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23)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界定;(24)相对责任年龄;(25)如何理解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26)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涵摄的错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7)如何理解期待可能性?(28)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预备阶段什么关系?(29)未遂犯与不能犯如何区分?(30)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有哪些?(31)犯罪既遂的认定如何?(32)各犯罪形态的联系;(33)共同犯罪中“犯罪”两字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共同”两字如何理解?(34)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35)什么是共同正犯?什么是间接正犯?(36)什么是共犯独立性说?什么是共犯从属性说?(37)什么是教唆犯?其与间接正犯有何关系?(38)如何理解帮助犯?什么是帮助行为正犯化?(39)承继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是什么?责任如何承担?(40)什么是不作为的共同犯罪?试举例说明;(41)如何处理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42)如何处理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问题?(43)如何处理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44)共犯如何脱离共同犯罪关系?(45)共犯是如何处罚的?(46)继续犯也叫连续犯对吗?(47)法条竞合如何处理?(48)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如何?(49)法条关系可以分为哪几种?(50)吸收犯可以分为几种情形?(51)什么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52)牵连犯;(53)主刑、附加刑的种类及其相关规定;(54)非刑罚的处罚措施有哪些?(55)常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56)累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57)自首(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58)立功;(59)数罪并罚;(60)缓刑、减刑、假释;(61)刑罚的消灭;(62)刑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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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认定:先要判断⾏为⼈的⾏为是否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确认是违法⾏为,再判断⾏为⼈在⾏为当时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理联系,以此来判断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过失的责任,少数要求⽬的动机的也是判断责任的内容,最后再看是否有责任阻却事由,如不到法定年龄、精神病患者等不能认识或控制⾃⼰⾏为的,如果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则认定为犯罪,⾏为⼈必须为⾃⼰的违法⾏为承担责任。
⼀、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判断★★★★★(⼀)故意1.要求⾏为⼈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不要求违法性认识。
①⾏为:有的犯罪要求⾏为⼈认识到时间、地点、⽅式,如,⾮法捕捞⽔产品罪。
②对象:要求⾏为⼈认识到对象的存在。
(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间接故意)③结果:认识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
如,故意杀⼈,要求认识到⼈死亡的结果,不要求认识到重伤的结果。
④身份:认识到特定的身份。
如,没有认识到⾃⼰国家⼯作⼈员的身份,实施贪污⾏为的,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为⼈错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永远不成⽴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按过失认定,没有过失的只能算作意外事件。
2.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①淫秽物品:认识到内容、认识到被禁⽌,不要求认识到叫“淫秽物品”。
②财物是他⼈占有:认识到导致财物被他⼈占有的事实。
如,由于违章停⻋(事实),交警队把⻋扣押,或办理了托运⼿续后(事实),⾏李由邮政公司占有,⾏为⼈违背占有者的意志,把东⻄搬回去,成⽴盗窃罪。
③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认识到导致他负有义务的事实。
如,甲带邻居的⼩孩去坐碰碰⻋,⾃⼰和友⼈聊天,过⼀会听⼈喊:“你带的⼩孩掉⽔⾥去了”,甲⼼想“⼜不是我的⼩孩”,不去救,⼩孩被淹死,甲认识到所有事实,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甲带邻居的⼩孩去坐碰碰⻋,⾃⼰和友⼈聊天,过⼀会听⼈喊:“有⼩孩掉⽔⾥去了”,甲⼼想“肯定不是我带的那个”,不去救,⼩孩被淹死。
甲应当认识⽽没有认识到,成⽴不作为的过失致⼈死亡罪。
(⼆)过失对同⼀违法事实,如果过失的情形构成犯罪,则故意的情形⼀定构成犯罪。
√(如,过失致⼈死亡构成犯罪,故意杀⼈构成犯罪;失⽕构成犯罪,放⽕构成犯罪。
)对同⼀违法事实,如果故意的情形构成犯罪,则过失的情形⼀定构成犯罪。
×(过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明⽂规定。
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过失贩卖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疏忽⼤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信的过失、疏忽⼤意的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必须有情节证明是不可预⻅的。
如,⼈际罕⾄。
(⼆)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导致,追求结果发⽣。
(三)疏忽⼤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没有认识到,反对结果发⽣。
(四)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导致,为追求其他结果,对导致的这个结果持⽆所谓态度。
(五)过于⾃信的过失:认识到,可能导致,凭借条件⼀般不会发⽣,反对结果发⽣。
(题⽬中⼀定有⼀个细节表明⾏为⼈是反对结果发⽣的。
)如,甲想杀死妻⼦,在妻⼦⾯条中放“毒⿏强”,看⻅其⼦在妻⼦碗⾥挑⾯条吃,甲不做任何表示,其妻与其⼦均中毒死亡。
甲对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甲想杀死妻⼦,在妻⼦的⾯条中放“毒⿏强”,甲为防⽌其⼦吃⾯中毒,将其⼦送到幼⼉园,并嘱咐其⼦等他来接。
不料妻⼦提前下班后将其⼦接回,并与其⼦⼀起吃⾯,妻⼦与其⼦均中毒死亡。
甲对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的死亡是过于⾃信的过失。
三、事实认识错误★★★★★(故意认定中的特殊问题)前提:客观上有违法事实,⾏为⼈有故意(只不过两者没有完全⼀致)(⼀)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致,但⼆者触犯同⼀罪名。
1、⼆种学说:A.法定符合说:⾏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犯罪既遂。
(通说)B.具体符合说:⾏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犯罪既遂。
①对象错误。
把⼈认错了。
如,甲想杀⼄,以为丙是⼄,开枪把丙打死。
分析:⼀个⾏为、⼀个对象、⼀个结果、⼀个法益→永远只成⽴⼀个罪按A: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不管杀谁,只要是⼈,直接认定故意杀⼈罪既遂。
按B: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追求这个⼈死亡,在这个⼈死亡的范围之内甲是直接故意,直接认定故意杀⼈罪既遂。
结论: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按照两种学说都成⽴故意犯罪既遂。
②打击错误(⽅法错误)⼈没有认错,但导致另外的结果。
如,甲举枪射击⼄,⼦弹穿过⼄的⼼脏,打中了路过的丙,⼄、丙都死亡。
分析:⼀个⾏为、两个对象、两个结果、侵犯两个法益→永远成⽴两个罪,但是是⼀个⾏为,按照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按A:对⼄,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成⽴故意杀⼈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认识到可能导致丙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成⽴故意杀⼈罪既遂。
最终成⽴故意杀⼈罪既遂和故意杀⼈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按B:对⼄,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成⽴故意杀⼈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应当认识会导致丙死亡⽽没有认识到,成⽴过失致⼈死亡罪。
最终成⽴故意杀⼈罪既遂和过失致⼈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结论: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说,成⽴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注意:当⼀个犯罪规定有多种对象、多种⾏为⽅式时,对多种对象、多种⾏为⽅式之间发⽣错误,按照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客观上是什么就定什么。
如,甲想拐卖妇⼥⼄,但事实上⼄是⼉童,由于妇⼥和⼉童都是拐卖妇⼥、⼉童罪的对象,甲实际拐卖的是⼉童,成⽴拐卖⼉童罪既遂。
甲想盗窃枪⽀,但事实上盗窃的是弹药,由于枪⽀和弹药都是盗窃枪⽀、弹药罪的对象,甲实际盗窃的是弹药,成⽴盗窃弹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错误:有实⾏⾏为、有实害结果,⼆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和⾏为⼈之前预想的不⼀样。
注意:所有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直接认定为⼀个故意犯罪既遂。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想把⼄推到井⾥淹死,结果井⾥没⽔,⼄被摔死。
甲成⽴故意杀⼈既遂。
(2)事前故意:如,甲以杀⼈故意对⼄实施打击,以为⼄死了,为了毁⼫灭迹,甲将⼄抛下⼭崖,事后证明,⼄是摔死的。
四种观点:A.⾏为⼈的第⼀个⾏为成⽴故意杀⼈未遂,第⼆个⾏为成⽴过失致⼈死亡罪;其中有⼈认为成⽴想象竞合犯,有⼈主张数罪并罚。
合理之处:看到两个⾏为。
不合理之处:结论混缪,因为⾏为⼈以杀⼈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却成⽴故意杀⼈未遂。
B.整个案件是⼀个犯罪⾏为,成⽴故意杀⼈既遂。
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为。
C.如果在实施第⼆个⾏为时,⾏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个故意杀⼈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个⾏为时,⾏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则成⽴故意杀⼈未遂与过失致⼈死亡罪。
不合理之处:⾏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为⼈是否误信结果发⽣,来决定是否将⾏为分割为两个⾏为,缺乏理由。
D.⾏为⼈实施第⼀个杀⼈⾏为之后,介⼊了第⼆个毁⼫灭迹⾏为,最终这个⾏为引起被害⼈死亡。
第⼆个⾏为的介⼊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个⾏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为⼈之前预想的不⼀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故应认定为故意杀⼈既遂。
(通说)(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甲想杀身材⾼⼤的⼄,准备使⼄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为,⼄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标准:⾏为⼈实施的第⼀个⾏为能不能判断为犯罪的实⾏⾏为。
实⾏⾏为:故意犯罪既遂。
如,甲准备将⼄的电视剧搬⾄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电视机时,电视机从⼿中滑落⽽摔坏。
甲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把电视机抱起来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为。
预备⾏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如,甲想杀死⼄,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回家后给⼄喝,在⼄回家前,甲去超市购物。
甲⾛后不久,⼄提前回家喝了咖啡⽽死亡。
甲成⽴故意杀⼈罪预备与过失致⼈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致,⼆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标准: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没有重合内容时,永远不成⽴故意犯罪;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有重合内容时,在重合的范围内成⽴故意犯罪。
[法定符合说]1、没有重合的内容:永远不成⽴故意犯罪,对客观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过失犯罪。
如,甲拿出头痛粉对⼄说是毒品,让⼄拿去卖,⼄卖了15000元,与甲分赃后被抓获。
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为,但⼄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之间⽆重合内容,⼄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有诈骗的⾏为,但⼄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不成⽴诈骗罪;⼄应当认识到可能不是毒品⽽没有认识到,是过失诈骗,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过失诈骗构成犯罪,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所以⼄⽆罪。
甲以为箱⼦⾥装的是毒品⽽将其藏在家⾥,但事后证明箱⼦⾥装的全是假币。
甲客观上实施了持有假币的⾏为,但甲主观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
持有假币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间⽆重合内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持有假币,但甲没有认识到,甲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主观上想持有毒品,客观上没有毒品,甲不构成持有毒品罪。
甲⽆罪。
甲男与⼄⼥同谋,将⼄⼥介绍给丁成婚,为取得丁信任,甲找到丁的邻居丙,对丙称“把拐卖的妇⼥⼄卖给丁,我给你1万元”,丙同意,最终卖得10万元,甲、⼄拿到钱后逃跑。
甲和⼄构成诈骗罪。
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罪,因为根本没有被拐卖妇⼥,丁⽆罪。
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为,但主观上是拐卖妇⼥的故意,诈骗罪与拐卖妇⼥罪之间⽆重合内容,丙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有诈骗的⾏为,但⼄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丙不构成诈骗罪;丙主观上想拐卖妇⼥,但客观上没有拐卖妇⼥,丙不构成拐卖妇⼥罪。
丙⽆罪。
2、有重合的内容(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对重罪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过失犯罪)如,甲乘坐⽕⻋时,误以为座位上的提包是他⼈的遗忘物,甲下⻋时,将提包拿⾛(内有现⾦1万元)但实际上提包为当时座位下的⼄所有。
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为,主观上是侵占罪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