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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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融资融券条件

券商融资融券条件

券商融资融券的条件如下:
1. 投资者准入条件:一般来说,满足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风险测评等级C4及以上,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的投资者,通常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2. 个人信用要求: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需要保证信用等级良好,不存在信用违约等情况。

3. 资金要求:对于资金要求,融资融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用于追加保证金,以防止保证金比例低于130%时,账户风险控制线被触动等情况的发生。

4. 交易经验: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具有股票交易经验,这有助于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控制。

5. 稳定性要求:投资者需要具备稳定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能力,这也是券商愿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条件。

6. 约定开户时间:一般来说,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在原开户券商处维持20个交易日以上的股票交易。

总的来说,这些条件反映了券商对投资者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交易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满足这些条件可以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市场动态,以及控制风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券商等因素而略有差异。

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前,投资者可以咨询所属券商或券商官方渠道获取准确信息。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风险,如保证金折算率、杠杆效应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合约期限和合约的变更等事项,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向券商报告账户情况等事项。

这些都是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总的来说,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的金融工具,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并谨慎对待。

在做出决策之前,投资者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并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

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臵。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臵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7.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臵结果;6.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五条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

第六条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

(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兴业证券融资融券规则

兴业证券融资融券规则

1. 兴业证券融资融券规则
2.兴业证券融资融券规则如下:
3.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
资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4.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

融资融
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5.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
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6.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融资融券规则可能因兴业证券内部规定而有所不同,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若有疑问,建议咨询兴业证券官方工作人员。

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

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

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1. 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股票融资融券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配合下,以其持有的证券为基础,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其他标的证券或者借入其他标的证券卖出的一种交易行为。

1.1 融资交易规则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融资交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证券公司客户资格要求:投资者需要满足证券公司设定的客户资格要求,如持有一定市值的证券或资金。

- 保证金比例要求:投资者需要以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证券公司设定。

- 限制购买证券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通过融资交易购买首日上市的新股。

- 对标的证券的持仓限制:对于某些标的证券,融资交易可能会有持仓限制,投资者需及时了解相关规定。

1.2 融券交易规则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将其在证券公司的账户内持有的同等数量的可融券券种,以借出的方式转借给其他投资者,并同时将融到的资金作为预先抵扣资金,用以购买其他标的证券。

以下是融券交易的规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格要求:投资者需满足证券公司设定的客户资格要求,如持有一定市值的证券或资金。

- 借券费率和借券期限:投资者在融券交易中需要支付借券费率,并且借券期限有一定限制。

- 融券标的种类限制:不同的证券公司对于可融券标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标的证券。

2. 操作技巧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获得杠杆效应的机会。

以下是一些操作技巧:2.1 控制风险•确定合理的融资融券比例,避免过度杠杆化带来的风险。

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程度,合理分配融资融券的比例。

•设置风险止损点,一旦股票价格达到止损点,及时平仓脱离风险。

•注意市场风险,及时关注市场动态,降低操作风险。

2.2 研究标的证券•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应对标的证券进行充分的研究。

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

•分析标的证券的短期和长期趋势,选择适合的操作时机。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征信的业务要求
➢ 制定本公司客户信用评估制度, 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 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 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 确定每一类别和 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 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了 解客户的资信状况, 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2、 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目前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 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 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3. 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强者恒强的局 面。
授信管理专员 业务运维专员 资券管理专员 信息披露专员
授信申请审核、评估及报告, 授信议案提交, 授信后期管理 融资融券系统参数维护设置、业务权限管理、系统测试、银行协调等 资金券源需求调配、清算交收数据核对、担保证券管理、转融通研究 业务统计报告、报表制作上报、信息对外披露公告
档案管理专员 融资融券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保管
业务知识测试与风险测评
➢ 营业部对符合准入资格的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培训讲解和风 险揭示, 完毕后组织客户进行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和业 务规则、业务风险等。客户保存。
➢ 对通过考试的客户, 营业部现场登陆公司CIF管理系统对客户进行风险 测评。对于风险类型为“保守型”的客户, 营业部不得受理其融资融券业 务申请。
信用账户体系图
信用账户系统
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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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逾期息费、罚息。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投资者、了解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为基础,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仍需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第四条投资者分类:公司把全部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把融资融券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类业务。

第六条投资者和融资融券业务的匹配要求: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应检查其普通账户风险测评结果,履行以下适当性匹配要求:(一)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融资融券业务属中高风险类业务,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培训讲稿)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培训讲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第一章总则➢操作基本步骤:客户申请-资格初审(营业部)->客户征信->客户授信评估->额度审批->签订合同(风险提示)(营业部)->开户(营业部)->转入担保物(额度占用费)->激活帐户(开始使用)->日常管理(监控、追保、平仓、权益处理)->债务清偿(合同终止)->注销账户➢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审荐人第一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审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后台主管以上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审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审荐人资格证书。

(每个营业部两个审荐人至少)第二条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a)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

b)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审荐人、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

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基本条件审核第三条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第四条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营业部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营业部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营业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规范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规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部在信用业务总部批准后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信用业务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营业部的业务资格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其开展业务的资格。

第二章营业部管理职责第三条制定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年度发展计划及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培育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推荐和申报优质客户、进行业务审核、协助相关协议的签订、信用账户的开立和审核、客户咨询与服务、办理柜台委托、督促关联账户申报、关注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醒并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协助债务追偿等工作。

第五条对信用交易客户进行征信。

第六条对推荐人提交的业务申请表、申请资料、申报审批表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上报。

第七条联络和维系客户,协助信用业务总部做好客户的通知工作,并留下随时可查阅的合法证据。

第八条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备案义务,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

第九条客户异常对账等反馈信息、客户需求、客户投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制定营业部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教育方案,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三章营业部业务资格标准第十一条已按照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完成不合格账户的清理。

第十二条已经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前、中、后台业务分离,严格按照证券经纪业务相关制度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三条经营规范,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公司标准。

第十四条营业部近两年业务上没有出现违规经营。

第十五条具备严格按照总部规定的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对客户信用状况、资质和账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客户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能力。

第十六条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至少具备1名注册推荐人及1名具备推荐人资格的营业部管理人员,营业部设专人专岗负责信用客户的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营业部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专用场地,配备专用的录音、录像设备用于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及合同签署。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2)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按照选择客户的标准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司将按照本规定对其进行征信。

本规定所称“征信”是指公司对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客户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据以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二章客户征信及征信审查第三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符合如下条件:(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并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第三方存管;5、已经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机构投资者。

1、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的机构;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三方存管;5、法定代表人所授权经办人员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客户征信包括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客户填写征信信息、公司审查及第三方征信等四个方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

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规则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利用券商提供的融资和融券服务,进行股票等证券的买卖交易。

这一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特殊性,因此有着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规则。

首先,融资融券业务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投资者需具备相应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证券账户,并满足资金或证券的最低要求,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交易。

同时,券商也会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买入交易,即以借入的资金购买证券;或进行融资融券卖出交易,即借入证券进行卖出。

但具体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品种和最低市值等要求是由证券交易所和券商共同制定的。

通常情况下,只有特定的股票和债券品种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且要求这些证券的日均市值在一定的范围内。

第三,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费用和费率也是投资者需要了解的规则之一、一般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会收取利息费用、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是根据借入资金的金额和借贷利率来计算的,可以根据融资融券天数的长短进行调整。

交易佣金一般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且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佣金率通常会高于普通证券交易。

印花税是指交易发生时的一项印花税,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

此外,融资融券业务还有一系列与风险控制相关的规则。

例如,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券商会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额度进行限制,以防止投资者的风险过度集中。

券商还会根据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调整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可用资金比例和头寸控制要求。

同时,券商还会定期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头寸进行监控和调整,以确保市场风险的可控性。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交易方式,具有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以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两融业务规则

两融业务规则

两融业务规则
两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一种业务。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杠杆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监管部门对于两融业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

首先,两融业务必须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在开展两融业务时,必须要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融券的比例,确保客户的交易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此外,证券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两融业务的合规运营。

其次,两融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要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教育。

在客户进行两融业务前,证券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性和注意事项,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操作。

此外,证券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客户的投资教育,提高客户的投资理财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客户参与两融业务的风险。

再次,两融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要加强对两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证券公司在开展两融业务时,必须及时向客户披露相关交易信息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对两融业务有全面的了解。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两融业务的监管,加大对于两融业务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操作,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两融业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证券公司在开展两融业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做好合规经营,促进两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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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凡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系统分支机构是指地区总部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不含子公司下属营业部、托管营业部。

第二章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第三条系统内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部上线运行了第三方独立存管系统;
(二)营业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在近两年的稽核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
(三)营业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有三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四)营业部及负责人近两年未受过系统内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五)有完善的账户资料保管制度;营业部前、中、后台岗位职责清晰明确;
(六)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
第四条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展融资融券资格申请,同时抄报所属业务总部、地区总部或经纪业务总部;第五条信用交易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第二节所列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由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出具审核意见,营业部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在三个月内不再
受理其申请;取得资格的营业部须按照公司信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
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的营业部,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批准营业部客户资产水平居于前列的营业部;
第六条从事融资融券业的营业部应当将客户普通账户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
10年;
第七条公司稽核部将对开展信用交易的营业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系统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对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暂停
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营业部融资融资融券业务资
格的处罚;处罚尺度参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规定》(一)未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有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接受、不配合稽核部检查;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信用交易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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