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考船长知识点整理(船舶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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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船舶避碰8.

大连海事大学船舶避碰8.

避免碰撞的行动(第8条)
(c) If there is sufficient sea room, alteration of course alone may be the most effective action to avoid a close-quarters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it is made in good time, is substantial and does not result in another close-quarters situation. (e) If necessary to avoid collision or allow more to assess the situation, a vessel shall slacken her speed or take all way off by stopping or reversing her means of propulsion.
– 定性解释: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不能达到在安 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 定量解释:与水域宽度、能见度等因素有关 大 船 小 船

能见度不良
互 见
3~4 海里
2 海里左右
2~3 海里
1 海里左右

紧迫危险:两船距离接近到(单凭一船采取行动) 已难以避免发生碰撞的局面;
避免紧迫局面


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避免 紧迫局面 形成紧迫局面的原因
大幅度的行动
• 前提
– “如当环境许可” – 按照规则要求

行动幅度
– 视觉观察上容易察觉到
• • • 白天:方位及船首向明显地发生变化; 夜间:号灯明显的发生变化; 最容易被他船用视觉察觉的避让行动通常是大幅 度转向;

大连海事大学船舶避碰与值班(2)

大连海事大学船舶避碰与值班(2)
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精选课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以外,其他种 类“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显示
–号灯:“红、白、红”垂直三盏环照灯, –号型:白天为“球、菱(菱形体)、球”垂直
三个号型。
精选课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拖带作业的船舶除 外
精选课件
拖网渔船
精选课件
拖网渔船
• 规则对从事拖网作业的捕鱼船(L≥50m)有显示 桅灯的规定,不论其是锚泊、在航、是否对水移 动。对长度小于50米的从事拖网作业的捕鱼船, 则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 在海上,看到他船的号灯为绿、白、白垂直三盏 号灯时,他船为在航对水移动的拖网渔船,最下 白灯为尾灯,船长无法断定,可能大于等于50米 (如显示桅灯也无法看到),也可能小于50米。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 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 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精选课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精选课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精选课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精选课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精选课件
–看到从事捕鱼的船舶的号灯,
• 如看到舷灯或尾灯,可判断为在航对水移动; • 如未看到舷灯或尾灯,不能判断其状态(锚泊、或
在航不对水移动)
精选课件
额外信号
附录Ⅱ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 1.通则
本附录中所述的号灯,如为履行第26条4款而显 示时,应安置在最易见处。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 应为0.9米,但要低于第26条2款(1)项和3款 (1)项规定的号灯。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 至少1海里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 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船舶避碰复习提纲及补充内容

船舶避碰复习提纲及补充内容

目录船舶避碰复习提纲(NO.1~19条) (1)船舶避碰复习提纲(NO.20~37条) (17)《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 (25)《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补充题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34)《船员值班规则》补充题 (53)《船舶值班与避碰》考试大纲 (66)船舶避碰复习提纲(NO.1~19条)NO.1 适用范围一、适用对象及水域1.适用的水域1)公海: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NO.86条规定,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即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海域。

)2)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 适用的对象适用于上述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而非仅适用于海船。

二.本“规则”与特殊规定的关系1.特殊的航行规则(地方规则)1)制定的部门——有关主管机关: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2)适用对象: 港口、港外锚地、江河、湖泊、内陆水道.3) 关系:(1)特殊规定优先于“规则”(2)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规则”各条,以免造成混乱。

2. 特殊的信号规则(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1)制定部门---各国(有关)政府:The Governmant of any State2)适用对象、信号种类及要求NO.2 责任一、对象1.船舶2.船舶所有人3.船长或船员二、三种疏忽的分类:1.遵守本规则的疏忽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不执行甚至违反《规则》;2)错误地解释和运用《规则》条文;3)片面强调《规则》的某一规定,而忽视条款间的关系和系统性;4)只要求对方执行《规则》,不顾自身的义务和责任。

2.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如:(1)不熟悉本船的操纵性能及当时的条件的限制而盲目操船;(2)对风流的影响估计不足;(3)对浅水,岸壁,船间效应缺乏应有的戒备;(4)不复诵车钟令和舵令;(5)未适应夜视而交接班;(6)狭水道,复杂水域航行时没有备车,备锚,增派了望人员;(7)在不应追越的水域,地段或情况下盲目追越;(8)未及时使用手操舵;(9)锚泊的水域或方法不当;或对本船或他船的走锚缺乏戒备;(10)不了解地方特殊规定及避让习惯。

大连海事大学船舶操纵复习提纲1到19条

大连海事大学船舶操纵复习提纲1到19条

避碰部分复习提纲(1~19)NO.1一、适用对象及水域1. 适用的水域1)公海2)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2. 适用的对象适用于上述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而非仅适用于海船。

二.“规则”与地方规则的关系1.特殊规定(特殊的航行规则)1)制定的部门——有关主管机关: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2)适用对象: 港口、港外锚地、江河、湖泊、内陆水道.3)关系:(1)特殊规定优先于“规则”(2)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规则”各条,以免造成混乱。

2. 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特殊的号灯、号型及声号)1)制定部门---各国政府:The Governmant of any State2)适用对象、信号种类及要求NO.2一、对象1.船舶2.船舶所有人3.船长或船员二、三种疏忽的分类:1.遵守本规则的疏忽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忽职守,麻痹大意。

不执行甚至违反《规则》;2)错误地解释和运用《规则》条文;3)片面强调《规则》的某一规定,而忽视条款间的关系和系统性;4)只要求对方执行《规则》,不顾自身的义务和责任。

2.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1)不熟悉本船的操纵性能及当时的条件的限制而盲目操船;(2)对风流的影响估计不足;(3)对浅水,岸壁,船间效应缺乏应有的戒备;(4)不复诵车钟令和舵令;(5)未适应夜视而交接班(6)狭水道,复杂水域航行时没有备车,备锚,增派了望人员;(7)在不应追越的水域,地段或情况下盲目追越;(8)未及时使用手操舵;(9)锚泊的水域或方法不当;或对本船或他船的走锚缺乏戒备(10)了解地方特殊规定及避让习惯。

3.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戒备上的疏忽构成特殊情况的原因很多,主要有:自然条件的突变;复杂的交通条件;相遇船舶突然出现故障;出现《规则》条款没有提及的情况和格局等。

例如:(1)突遇浓雾,暴风雨等严重影响视距和船舶操纵性能的天气;(2)两艘以上的船舶相遇构成碰撞的局面;(3)夜间临近处突然发现不点灯的小船,或突然显示灯光的船舶;(4)他船突然采取具有危险性的背离《规则》的行动;(5)由于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使本船或他船无法按照《规则》的规定采取避碰行动。

大连海事大学课件船舶避碰与值班(1)

大连海事大学课件船舶避碰与值班(1)
精选课件
安全航速
• 事故总结
– 没有使用安全航速
• 0740出港定速到0832碰撞,50分钟共航行11’.2, 实际速度12.’9,甚至雷达出故障后仍未减速,致使碰 撞时还开rpm40,在日本海航行通航密度大,尤其 能见度不良时,应备车使用安全航速。
– 备车程序不正确
• 0825 船长叫三副通知机舱“用海上速度,人不要 离开”误认为这就是通知备车,结果0829下令停车、 倒车时,车开不出来,实际没有备车。
精选课件
安全航速
• Q轮与C轮碰撞案例
– 事故概要 1980年5月15日0656,Q轮离日本下松港,计 划经丰厚水道驶往名古屋加载。在海上和日本 C轮碰撞,Q轮船首插入对方右舷三舱内,致使 三舱破损进水,而Q轮自首柱以后10档肋位严 重变形,左锚链转环下部拉断,锚跌落在对方 舱内,直接经济损失约35万元,4名船员受轻 伤。
精选课件
瞭望的目的
• 对当时的局面作出充分的估计;
–当时的局面:船舶所处的环境,情况,本船的 条件限制等。
–包括:
• 对当时水域环境的估计; • 对当时能见度的估计; • 对当时船舶通密度的估计; • 对本船操纵性能的估计等。
精选课件
瞭望的目的
• 对当时的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碰撞危险指潜在碰撞可能及一切不安全因素。 –具体包括:
电话通知机舱备车、半速
精选课件
安全航速
– 0833 视线稍好 – 0825 定速、全速,并通知机舱开海上速度,
人不要离开 – 0827 雷达出故障; – 0829 船长在驾驶台左侧忽然发现左舷60~80
°方向,距离500米处有一来船,立即下令停 车,全速后退并左满舵 – 0832 Q轮首插入C轮右舷三舱内,两船以84度 交角碰撞,碰撞时Q仍有rpm 40,倒车在碰撞 后才开出;C轮航向282度,航速17kn.

航海前辈总结的避碰经验13条

航海前辈总结的避碰经验13条

航海前辈总结的避碰经验13条1、保持正规瞭望航行值班期间要始终保持正规瞭望,利用雷达、AIS、VTS、VHF等一切有效手段保持连续戒备状态,进行连续、不间断、系统、全方位的系统观测;但是雷达不能取代视觉瞭望,因为眼睛比雷达快。

碰撞事故往往由于疏忽了望,甚至不少船碰撞了渔船还不知道,而渔船也不知道跟哪条船碰撞了。

“疏忽”,其实就是缺少航海责任心!要清楚瞭望达到正规瞭望的标准:能见度良好时在6海里之前,能见度不良时在10-12海里,充分估计来船碰撞危险。

很多驾驶员未能认识到船舶驾驶盲区,未能发现进入本船驾驶盲区的渔船。

渔船船型小,在大风浪条件下不易被发现,木质船雷达回波不明显,不易被商船发现。

没有舵工,驾驶员中断瞭望,紧急处理局面,十分危险。

2、正确判断碰撞危险要全面判断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这是瞭望的目的!要牢记:一次错误的判断很可能就是生与死的抉择!要判明来船的种类及其动态,核查本船号灯号型是否正常;判明本船与来船的碰撞可能性、DCPA与TCPA;获得来船运动要素、两船相互位置、会遇时间、地点;判断会遇情况、碰撞可能性;判断来船的动向及其可能采取的避让措施;分析、估计来船的处境、避让意图,是否急需我船协同避让。

良好天气时,要频繁测定驶近船舶的精确罗经方位,及早发现碰撞危险;同时要切记:有时方位变化明显,但碰撞危险依然存在!只要有可能,应进行雷达操练!要特别警惕渔船盲目抢过船头,特别是进入本船驾驶盲区后,不清楚渔船的动态及位置,容易发生事故。

能见度不良时,要遵守避碰规则,鸣雾号、使用安全航速、主机处于随时可操状态,布置正规瞭望,显示航行灯操作和使用雷达保持连续系统观测。

下列情形认为存在碰撞危险的:1.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存在碰撞危险。

2.即使来船的罗经方位有明显变化,也可能存在碰撞危险:(1)在较远距离,来船一连串航速或航向小变动;(2)驶进一艘很大的船或拖带船组时;(3)近距离驶进他船时。

船舶值班与避碰第一章考点

船舶值班与避碰第一章考点

船舶值班与避碰无限航区三千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近洋航区、沿海航区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考题考点第一章海上避碰规则概述第一节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考点1:适用的水域 6 根据本条1款的规定,《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适用于公海以及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指各国内水或群岛水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海域。

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海相连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等一切水域。

所谓连接”英文原文为connected,意为连通”即通过水域与公海连接。

因此, 不论是间接连接还是直接连接,抑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的情况。

“可供海船航行”一词强调的是适用《规则》的必备条件。

通常认为,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是指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知识点-船舶操纵避碰

知识点-船舶操纵避碰
艏余地不大,风流较弱,吹拢风平行离泊
艏余地不大,风流较强,顺流吹拢风艉先离
海空搜救:
多船平行航线i
操舵设备的要求:
一套故障不致另一套失效
艉余地不大,风流较弱,顶流吹开风艏先离
海空协同-
两条拖轮
靠泊时,功率大的在前
进坞时,功率大的在后(顶推)■■■后
本船人落水
单旋回,立即行动
威廉姆斯旋回(双半旋回),最适延迟,也可立即斯恰诺旋回,适用失踪,比威廉节省I-2里
冰量采用10分法航行
5时,冰厚不超过30cm,可航
HHHII
船舶长度
舷灯
艉灯
拖带灯
桅灯
6~7以上,需破冰和慢速航行
HHHIII
<12m
1
2
2
2
进入冰区
■■级■■入
缘,将冲力降至最小
12~20m
2
2
2
3
从下风侧,艏向垂直于冰
20~50m
2
2
漂角:船舶重心旋回时轨迹的切线与艏艉线的夹角。漂角越大,旋回性越好。
单锚泊
出链链长
风速20m/s,3倍水深+90
风速30m/s,4倍水深+145急流应比缓流多1节
测停船性能
倒车试验抛板法,测航迹进距,对水速为0结束一次实验
测冲程
制动试验,冲程与速度2和排水量成正比
系泊设备
养护周期
制缆索每航次
缆、钢丝绳、绞缆机3个月
两船对遇,转舵避让的时机相距两船进距之和以外
计算富裕水深,图水深+潮高-船静止时的最大吃水
-L11三水深20~100m,误差1m
海图水深允许俣差L―、口工
水深20m以下,误差0.3m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三、一般定义
•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 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 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船舶:
•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 管道的船舶;
•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
三、一般定义
• 11、互见是指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 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 “互见”含义是并不指互相看见,按照规则的定 义,一船能以视觉观测到他船时,两船已(被确 定)处于“互见”中。从法律角度讲,互见不以 “相互看见”为依据,只要一船能用视觉看见另 一艘船就认为两船处于互见中,这样要求的好处 容易确定当时的情况是否为“互见” 。从实际情 况来看,两船相互用视觉看见一定构成“互见”, 但处于互见的两船并不一定已经(或能够)相互 看见。
驾驶人员还应做到:
• ①开航前,应当试验和检查各号灯是否能正常显 示,并记入航海日志;
• ②航行中发现他船时,应检查本船的号灯是否正 常显示;
• ③驾驶员交接班时,应检查号灯的显示情况是否 正常;
• ④有关开、关号灯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
二、号型
• 号型一般白天使用,颜色为黑色,形状有4 种。其尺寸如下:
• 但决定一船从属于“失去控制的船舶”的必要条 件即失去控制的结果是:“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 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包括下列 情况:
• (1)完全丧失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 • (2)无法达到本规则各条要求的操纵目的; • (3)只能根据安全的需要进行操纵,而无法按规
则的要求进行操纵。

船舶避碰归纳

船舶避碰归纳

一.名词解释1.船舶: 指用作或能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不遇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4.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穿让路的船舶。

5.操纵能力人受到限制的船舶: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下列船舶应作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5)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6.限于吃水的船舶:由于吃水和可航水域的可用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7.在航: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8.能见度不良:指由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9.瞭望: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10.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有效的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11.不应妨碍:根据本规则的任何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的环境需要及早的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

12.追越:一船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弦灯时应该是在追越中。

大连海事大学课件船舶避碰与值班1

大连海事大学课件船舶避碰与值班1

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
•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Part B –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
– 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Section Ⅲ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
•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
– 地方规则优先; – 海员通常做法; – 当时特殊情况
• 海上执行情况:
– 未得到法律支持; – 对于违章行为无法追究责任。
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Part A – General)
– 第一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 第二条 责任(Responsibility) – 第三条 一般定义(General Definitions)
规则的沿革
• 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 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 – 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和一 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 – 1858年该法律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汽船应 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的规定。 – 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 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 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 – 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
规则的沿革
• 海上避碰规则在我国的实施
– 1980年1月7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 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规则,同年4月1日 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但是对非机动船舶作了相应保 留。 – 从该年开始,我国作为其缔约国,参加了1972年规则 的1981、1987、1989、1993、2001年五次规则修订 大会。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提前判断他船动态
正确判断他船动态
船舶海上避碰的规则
03
01
定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用于规定在海上行船时,船舶如何避免碰撞的国际性规定。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02
内容该规则明确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如何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以及在存在危险时,船舶应如何采取避让行动。它还规定了船舶在避让行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和顺序。
碰撞教训
在夜间航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瞭望,确保及时发现并避开他船。同时,可以采取鸣笛、灯光照射等方式增加对方对本船的注意。
夜间航行疏忽导致的碰撞事故
THANK YOU.
谢谢您的观看
船舶海上避碰是航海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技能之一,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03
船舶海上避碰还可以提高船舶的航行效率和安全性,对于保障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海上避碰的必要性
01
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交通状况和天气变化,因此船舶海上避碰是保障船舶安全的必要手段。
02
在航海实践中,船舶海上避碰能够有效地避免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023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CATALOGUE
目录
船舶海上避碰基础知识船舶海上避碰的技巧船舶海上避碰的规则船舶海上避碰的案例分析
船舶海上避碰基础知识
01
1
船舶海上避碰的概念
2
3
船舶海上避碰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为避免与其他船舶或障碍物相撞而采取的避让措施。
船舶海上避碰包括对周围环境、航道、交通状况、天气等方面的观察和判断,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相应的航行操作。
保持足够的距离
船舶在航行中应尽量避免紧迫危险,不要冒险行驶,以确保船舶的安全。

大连海事大学考船长知识点整理(船舶避碰)(word文档物超所值)

大连海事大学考船长知识点整理(船舶避碰)(word文档物超所值)

船舶避碰1.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上操作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即只要任何航空器设计了能在水上操作的功能)①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然而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第二章规则。

A.水上飞机无论是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还是水上操作(即任何时候),都不应妨碍他船,但条件是:互见;B.水上飞机超低空飞行时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C.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②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水上飞机的不妨碍”;2.地效船:是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各种船艇。

①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非排水状态下飞行时,应让请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但条件是:互见;夜间此时应显示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是黄色闪光灯);②地效船在水面操作(即水上航行)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循第二章规则;此时亮桅灯、尾灯和舷灯;③特例:如果地效船(或水上飞机)沿分道通航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另一穿越船:A.如果穿越船L≥20m,地效船不妨碍穿越船;B.如果穿越船L<20m,穿越船不妨碍地效船;④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地效船的不妨碍”;3.气垫船:A.在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B.在非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还应再加黄色环照闪光灯;C.规则只为气垫船规定了号灯、号型,没有规定特殊的责任规定;D.避碰责任:无论是否处于排水状态均按照普通机动船遵守规则;③定义:A.机帆并用船是机动船;B.未装机器并未挂帆的船认为是帆船;C.失控船必须处于“在航中”(操限船也是);在锚泊、抢滩、搁浅和系泊中不存在“失控”;ⅰ.常见失控船:帆船无风遇急流;火灾船按灭火要求操纵;大风浪船无法变向变速;走锚船;拖锚船;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ⅱ.不属于失控船:大风浪主机降速滞航;起锚时锚机故障,另一锚机正常;罗经、雷达等导航设备发生故障;④号灯号型:ⅰ.各种天气条件下:A.应(必须)显示号灯的时间:从日落至日出;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时间;B.应(必须)显示号型的时间:白天;C.应(必须)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白天能见度不良;晨昏蒙阴;ⅱ.各种灯装设位置:A.桅灯、尾灯尽可能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B.舷灯:不一定装在左右舷最宽处;C.拖带灯:要求设置在尾灯的垂直上方;ⅲ.号灯射程:A.射程分点:50、20、12海里;B.桅灯:6、5、3、2;C.舷灯;3、2、2、1;D.环照灯:红绿白黄;E.不在“射程分点”的灯:操纵号灯(五套操-即其射程5海里),未定闪(即闪光灯射程未规定);F.闪光灯:黄红;G.特殊:不易察觉被拖船闪光灯:3海里;临近捕鱼船的额外号灯:至少1海里,但小于渔船规定号灯射程;ⅳ.号型;圆锥体号型高与底面直径相等;圆柱体号型高是地面直径的两倍;ⅴ.机动船、帆船、划桨船、拖带船、被拖带船、限吃水船、失控船、在航转运和拖带严重受限锚泊时号灯和号型:A.L<50m时,一盏白灯(一盏白灯代替前后锚灯,甲板灯没要求);B.50m≤L<100m,前后锚灯(必亮前后锚灯,甲板灯可以亮);C.L≥100m,必亮前后锚灯,必亮甲板灯;D.号型:以上都是在最易见处一个锚球;E.长度<7m的船,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灯、锚球;F.注意:锚灯就是环照白灯;G.注意:锚泊中并靠在一起的船;各显示各的锚泊号灯、号型;H.注意:锚泊时间:从“抛锚开始”至“锚离底”;ⅴ.机动船(包括气垫船和机帆并用船)航行时号灯:A.L≥50m时,都是桅灯、舷灯、尾灯;但B.12m≤L<50m时,前桅灯+舷灯+尾灯(后桅灯可不亮);C.7m≤L<12m时,一盏环照白灯+合色舷灯+尾灯(前后桅灯都可用一环照白灯代替);D.L<7m,且(最高)航速≤7Kn,一盏白灯+尾灯(可只亮一盏环照白灯,舷灯有条件亮);ⅵ.帆船(包括划桨船)航行时的号灯:A.总的都是舷灯、尾灯(没有桅灯);B.L≥20m时,可另加上红下绿环照灯;C.7m≤L<20m时,三色灯(可显示三色环照灯);D.L<7m时,电筒或白灯(可电筒或白灯代替三色灯);注意:舷灯在船长L<20m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帆船),可合并成一盏合色灯,显示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ⅶ.拖带:(拖带长度:拖船船尾至被拖船后端)A.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①应用三盏桅灯代替一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②号型:菱形体;B.顶推、旁拖和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注:顶推、旁拖时,不显示拖带灯)①应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②无号型;③非拖船临时拖带: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不要求显示号灯,但应采取招引信号,应标明拖带船与被拖船之间的关系,尤其应将拖缆照亮;但必须显示号型(拖带长度>200m时,拖带船和被拖船各显示菱形体)④与被顶推船成牢固组合体:按一个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⑤如果拖船两舷各有一队船被旁拖,则每舷的船作为一艘船显示号灯(任何数目的被旁拖船);⑥被旁拖时,舷灯要靠前,以表示旁拖长度;ⅷ.被拖船;(注:每个被拖带物上都得点灯,但只要在最后一拖带体且配备人员时船名声号)A.总的就是显示舷灯、尾灯;B.被尾拖时,可以点灯或表明其存在代替;C.旁拖时:舷灯、尾灯;D.被顶推时:舷灯;E.被尾拖时(拖带长度>200m)号型:最易见处菱形体;ⅸ.部分淹没不易察觉被拖带体:(能见距离为:3海里)A.总的间隔不超过100m显示环照白灯;B.宽度<25m时,只前后显示环照白灯;C.宽度≥25m时,前后左右各显示一环照白灯;D.不能按规定显示:点灯至少表明其存在;E.号型:①拖带长度>200m时,被拖体前后端各显示一个菱形体;②拖带长度≤200m时,被拖体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ⅹ.操限船:(长度必须≥12m)A.对在抛锚时号灯、号型无特殊定义(和机动船相同):①在航转运;②拖带;B.不对水移动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①在航转运;②疏浚;③捕鱼船(包括拖网、非拖网)(拖网有后桅灯时也应关闭)(简记:转浚捕鱼关)C.在航不对水移动不需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的操限船:①拖带船;②清雷船;(简记:拖雷)D.只看到红白红:除拖雷外的操限船在航不对水移动;E.号灯不是红白红和号型不是球菱球:清雷(在航号灯:三绿;在航号型:三球;锚泊号灯:三绿+锚灯;锚泊号型:四球);F.不显示锚泊号灯号型(即没有锚灯、锚球):①水下作业;②疏浚;③从事捕鱼的船;(其中①同在航号灯、号型;②和③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号灯,同在航号型)(简记:下浚捕鱼)G.无桅灯的船舶:帆船、划桨船、被拖带船、引航船、船长L<50m的拖网渔船和所有非拖网渔船;(简记:引划帆被拖,小50拖网,所有非拖网)H.显示品字形三绿灯+在中间绿灯下方一盏白灯:①白灯可能为清雷船尾灯;(是否对水移动不能判断)②白灯可能为清雷船锚灯;③距离此船1000m范围内危险;I.显示菱形体的船:①尾拖拖带长度>200m的拖船;②尾拖拖带长度>200m的被拖船;③拖带部分淹没不易发现被拖体末端;当拖带长度>200m时,在前端最易见处也显示一个;J.疏浚船;绿菱(记:绿领)侧能过;Xi.失控船:(长度必须≥12m)①失控开始:立即关闭前后桅灯,并显示两个垂直环照红灯;②不对水移动后:关闭舷灯和尾灯;Xii.搁浅船;(长度必须≥12m)A.号型:锚灯+两个垂直环照红灯;(不要求显示甲板灯)B.号型:垂直三个黑球;(无锚球)Xiii.长度<12m的船:A.不要求(有条件可显示)显示:失控、操限和搁浅船的号灯、号型;(简记:失操搁)B.以上要求,潜水船(水下作业)除外;C.但是锚泊的号灯、号型要按要求显示Xiv.从事捕鱼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关闭)A.拖网渔船;①上绿下白环照灯;②船长≥50m时,应显示后桅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关闭);③船长小于50m时,也可显示后桅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关闭);注意:①看到的灯为绿白白(上下绿白环照灯,和尾灯):拖网渔船,由于看不到桅灯,船长无法确定;②看到的灯为白绿白(后尾灯+上下环照白灯):由于船长<50m的拖网渔船也可显示后桅灯,所以船长无法确定;B.非拖网渔船;总的都是上白下红环照灯;①渔具伸出距离>150m时:在伸出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C.号型:①所有拖网渔船和长度<150m的非拖网渔船: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②渔具伸出距离>150m的非拖网渔船:除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另加尖端向上的单个圆锥体;③锚泊号灯: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锚泊号型:同在航号型;Xv.临近捕鱼的额外信号:(射程:至少1海里,小于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A.拖网渔船:(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①非对拖;放网: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上白下红;网挂障碍物:垂直二盏红灯;②对拖:同上,另朝前方并向另一对拖船方向照探照灯;B.围网渔船(非拖网渔船):(船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等明暗,1秒)注意:用曳绳钓钓鱼的船不是规则定义的从事捕鱼的船,不要求显示任何捕鱼信号;Xvi.限吃水船:A.夜间显示号灯:同等长度机动船号灯,还可显示垂直三盏红灯;B.号型:最易见处应显示垂直圆柱体;Xvii.引航船:A.在航应显示号灯:舷灯+尾灯+白红环照灯(无桅灯);B.锚泊应显示号灯:锚灯+白红环照灯;C.夜间看到白红白三盏灯:①可能是引航船在航(白红灯+尾灯);②可能是引航船锚泊(白红灯+锚灯);声号1.船舶应配备声响器具的要求:(记分界点:100、20、12)①L<12m,可不配备号笛,但应配置其他有效声号设备;(其他有效声号设备)②12m≤L<20m,应配备:一个号笛;(笛)③20m≤L<100m,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笛钟)④L≥100m,应配备:一个号笛、一个号钟和一个号锣;(笛钟锣)⑤注意:A.钟锣声音、音调不能混淆;B.钟锣可以其他声音特性相同的设备代替,只要求这些设备随时以手动鸣放规定声号;2.操纵声号(也是行动声号):①除帆船,任何机动船行动时应鸣放操纵声号;(帆船没气没电)②鸣笛是良好船艺,警告是责任;③行动(操纵)声号鸣放条件:(即:一短声正右转;二短声正左转;三短声正后退)A.应用号笛鸣放的条件:(必须鸣放,只一遍,不可重复)ⅰ.互见;ⅱ.在航机动船;(除帆船外的任何机动船)B.可操纵号灯(可用环照白灯,射程至少5海里)补充的条件:(可不用该灯号,用了可重复)ⅰ.互见;ⅱ.任何在航船舶;注意:ⅰ.可用操纵号灯补充的操纵(行动)声号有:操纵声号和警告声号;不可用于补充追越声号;ⅱ.两次操纵号灯的间隔至少10s。

船舶操纵与避碰总结

船舶操纵与避碰总结

船舶操纵与避碰总结船舶操纵与避碰是指在船舶航行过程中,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海洋法律法规,通过正确的操纵方法和应对策略,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

船舶操纵与避碰是航海员必备的技能,下面是关于船舶操纵与避碰的一些总结。

首先,在船舶操纵方面,船舶的操纵主要通过使用方向舵和推进机械来实现。

方向舵用来改变船舶的前进方向,推进机械则通过控制船舶的推进力来控制船速和停船。

船舶的转向操纵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使用方向舵:船舶的方向舵通过操纵杆或者操纵绳来控制,舵角的大小决定了船舶的转向幅度。

操纵时需要考虑船舶的转弯半径和速度,以及当前海况和其他船舶的位置,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2.使用推进机械:通过控制推进机械的推力,可以实现船舶的旋转操纵。

前进推力较大时,船舶会向后方倾斜;后退推力较大时,船舶会向前方倾斜。

因此,在操纵时需要根据船舶的倾斜情况和舵角来判断正确的推力控制方法。

3.使用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锚来辅助船舶的操纵。

将锚抛入水中后,船舶会因为锚的系停作用而停下或者减速,可以利用这个时间来进行紧急操纵。

其次,在船舶避碰方面,船舶的避碰是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

根据规则,遇到其他船舶时,应当进行正确的避碰操作,以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避碰规则和操作要点:1.遇到相对方向上的船舶时,应当避免靠近对方舷岸。

即避免与对方航道发生交叉。

2.遇到相对方向上的船舶时,应当避免靠近对方机舱区域。

因为对方机舱区域通常是对方船舶视野盲区,避免靠近可以减少对方的安全隐患。

3.遇到船舶时,应当根据船舶的灯光和声音信号判断对方船舶的意图和行动。

船舶的灯光和声音信号遵循一定的规则,熟悉这些规则可以更好地判断对方船舶的行驶状态。

4.在避碰时,航向选定者让道给正常行驶船。

航向选定者是指船舶在保持其规定航向和航速的情况下,将遵行所规定的法规。

最后,在船舶操纵和避碰中,船舶的航速和海况都是重要的因素。

船舶的航速决定了船舶的转弯半径和停船距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避碰规则来控制航速。

知识点-船舶操纵避碰

知识点-船舶操纵避碰

将随动改为自动之前,应将灵敏度调低×倒车水花到达船中,对水速度为0,对地速度= 流速改自动舵,将调整有关功能旋钮放在最后一步落锚时的船速可通过冲程资料来估算√系泊试验,要查看舵叶设计报告×水深大于25 m,需要用锚机将锚送到接近海底对舵叶进行外部检查,对厚度有怀疑时应做测厚×水深大于50 m,需要用锚机将锚送达海底对舵叶进行外部检查,应进行气密或压水试验×锚在水底拖动5 - 6倍锚长后,抓力达到最大舵、舵轮、舵角指示器偏差应≤1°,正舵是为0与英语题库不同,发现走锚后,不可加长锚链可挂Y旗对舵程序:正舵、左(右)5、10、20、满舵发现走锚后,首先抛下另一锚,再备车,最后通知船长开航前对舵的目的,包括检查舵杆、舵叶×清解锚链缠绞需准备好的缆绳包括回头缆×锚链的作用,包括增加锚的抓力×清解锚链缠绞必须一花一花分别清解锚链公称抗拉强度分:AM1、AM2、AM3 三级钢丝缆若过度拉伸,强度应降低50%每节锚链标准长度:我国27.5 m、英美15拓、老船25或20m 拖轮必须在大船船舷设有专用标志的地方顶推×连接链环应采用普通无档链环×岸吸和岸推分别指的是:岸吸力和岸推力矩锚链两端设转环,环栓应:朝向中间岸推力矩与岸吸力、船长、船宽有关中间链接若用卸扣,圆弧部分应朝向锚近距快速驶过系泊船,系泊船会产生的动态全选,纵荡最大计读节数时,卸扣和连接卸扣两端的无档链环不考虑在内万吨船满载,距泊位开始淌航 1 nm 82.5m水深,即额定拉力下,绞单锚的速度不小于9 m/min 采取的减速方式取决于项包括操纵人员的水平和信心√锚机应能连续工作30min,1.5倍过载下能连续工作2min船速递减过程:高度、中速、低速、制动锚机链轮在刹紧后,应能承受锚链断裂负荷45 %的静拉力距泊位,船速时需要进行制动操纵 3 – 5L,3 – 4kt 链轮上缘、制链器、锚链筒上口应尽量远离×大风浪接引水应保向保速,必要时操纵船舶使梯处于下风侧每节锚链的两端所打的钢印,包括链环的重量×直升机接引水,应斜顶风,但不是斜顶风滞航应挂三角旗锚链修理后,应涂沥青漆2度主要考虑船的摇摆幅度,不是考虑船的操纵性雾号不能作为判断碰撞危险的观测资料×锚泊,值班驾驶员应每小时检查锚链及锚设备×休息: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7天内不少于77小时锚泊,应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保持正规了望×每天休息时间不超2段,其中一端至少6小时沿岸通航带,它是一种船舶的定线制形式例外:7天内不少于70小时它属于分道通航带×每天休息时间不超3段,其中一端至少6小时,其余两段每段不少于1小时,两段间隔不超过14小时这种例外7天内不得超过2个24小时时间段把不对水移动就需要关闭舷、艉灯的意义引申一下:这种例外不得连续超过2周关闭舷、艉灯,表示的是:我对水不移动连续两次的例外,间隔不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2倍关闭桅灯,表示的是:我没有随时可用的操作能力进行演习,应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易导致疲劳 4 适用范围船员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休息,应当给与补休第1节 5 了望作息时间表签名:船长或其授权人与船员本人 6 安全航速最少休息时间不应解释为所有其他时间用于值班或履行其他职责任何能见度下7 碰撞危险防止疲劳的关键包括:下岗次数、时段长短、补休的行动规则8 避免碰撞的行动当发现负责值班的疲劳,船长应调整安排高级船员9 狭水道酒精浓度0.05 %呼吸0.25 mg/L10 分道通航制STCW公约对值班安排提出了总体要求,船长须注意到.....√11 适用范围全体船员须注意到.....√12 帆船STCW公约适用于船东、经营人、船长、值班船员第2节13 追越不适用于代理、所有船员14 对遇应完全符合STCW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可供选择的发证标准互见中15 交叉相遇船长在预计开航前24小时应通知轮机长的行动规则16 让路船的行动船长在开航前应保证所有人员均得到充分的休息×17 直航船的行动制定航行计划应包括在各海区的避让方法×18 船舶间的责任驾驶员保持了望的目的包括探明他船从事的一切活动×第3节19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应以足够频繁的间隔保持正规的了望×。

船舶避碰

船舶避碰

《规则》第二条(责任)共两款,第一款通常称为疏忽条款,第二款通常称之为背离条款。

疏忽条款的核心内容是指,《规则》不免除由于任何船舶、船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本款中所列的疏忽包括对遵守《规则》的疏忽和在保持戒备上的疏忽,而保持戒备上的疏忽可进一步分解为对海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和对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本款所指的各种后果的责任不仅包括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包括船长、船员或者船舶所有人因碰撞事故造成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向船长、船员施加压力,要求船舶达到一定的航速,使得船长、船员不能遵守安全航速的规定;(2)对船舶主机或者燃油的使用作出硬性规定,例如规定船舶驾驶员不得使用主机、除进出港航行外必须使用重油等;(3)配备的船员尤其是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不符合《STCW》公约的要求,对船员未遵守《规则》的规定听之任之等等。

2.船长、船员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1)对保持正规瞭望的疏忽。

如在夜间航行时,未保持夜视眼,从而未及时发现来船;在雾中航行,仅保持雷达观测,而放弃视觉瞭望;船舶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忙于定位,在海图室停留时间太长,以致发现来船太晚而避让不及。

(2)对违反安全航速的疏忽。

如船舶在狭水道或者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以过高的速度行驶。

(3)对正确判断碰撞危险的疏忽。

如在雾中航行,未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测;在雾中,仅把雷达放在12n mile档,而未发现近距离来船等。

(4)对正确采取避让行动的疏忽。

如在采取避让行动时,没有做到早、大、宽、清,或者对航向作了一连串的小变动的做法;直航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规则》采取适当的行动时仍保速保向消极等待。

(5)对《规则》要求的航行规则的违反。

如一船在狭水道航行时,没有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者航道外缘行驶;在分道通航制水域内没有沿着相应的通航分道行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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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1.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上操作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即只要任何航空器设计了能在水上操作的功能)①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然而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第二章规则。

A.水上飞机无论是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还是水上操作(即任何时候),都不应妨碍他船,但条件是:互见;B.水上飞机超低空飞行时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C.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②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水上飞机的不妨碍”;2.地效船:是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各种船艇。

①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非排水状态下飞行时,应让请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但条件是:互见;夜间此时应显示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是黄色闪光灯);②地效船在水面操作(即水上航行)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循第二章规则;此时亮桅灯、尾灯和舷灯;③特例:如果地效船(或水上飞机)沿分道通航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另一穿越船:A.如果穿越船L≥20m,地效船不妨碍穿越船;B.如果穿越船L<20m,穿越船不妨碍地效船;④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地效船的不妨碍”;3.气垫船:A.在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B.在非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还应再加黄色环照闪光灯;C.规则只为气垫船规定了号灯、号型,没有规定特殊的责任规定;D.避碰责任:无论是否处于排水状态均按照普通机动船遵守规则;③定义:A.机帆并用船是机动船;B.未装机器并未挂帆的船认为是帆船;C.失控船必须处于“在航中”(操限船也是);在锚泊、抢滩、搁浅和系泊中不存在“失控”;ⅰ.常见失控船:帆船无风遇急流;火灾船按灭火要求操纵;大风浪船无法变向变速;走锚船;拖锚船;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ⅱ.不属于失控船:大风浪主机降速滞航;起锚时锚机故障,另一锚机正常;罗经、雷达等导航设备发生故障;④号灯号型:ⅰ.各种天气条件下:A.应(必须)显示号灯的时间:从日落至日出;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时间;B.应(必须)显示号型的时间:白天;C.应(必须)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白天能见度不良;晨昏蒙阴;ⅱ.各种灯装设位置:A.桅灯、尾灯尽可能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B.舷灯:不一定装在左右舷最宽处;C.拖带灯:要求设置在尾灯的垂直上方;ⅲ.号灯射程:A.射程分点:50、20、12海里;B.桅灯:6、5、3、2;C.舷灯;3、2、2、1;D.环照灯:红绿白黄;E.不在“射程分点”的灯:操纵号灯(五套操-即其射程5海里),未定闪(即闪光灯射程未规定);F.闪光灯:黄红;G.特殊:不易察觉被拖船闪光灯:3海里;临近捕鱼船的额外号灯:至少1海里,但小于渔船规定号灯射程;ⅳ.号型;圆锥体号型高与底面直径相等;圆柱体号型高是地面直径的两倍;ⅴ.机动船、帆船、划桨船、拖带船、被拖带船、限吃水船、失控船、在航转运和拖带严重受限锚泊时号灯和号型:A.L<50m时,一盏白灯(一盏白灯代替前后锚灯,甲板灯没要求);B.50m≤L<100m,前后锚灯(必亮前后锚灯,甲板灯可以亮);C.L≥100m,必亮前后锚灯,必亮甲板灯;D.号型:以上都是在最易见处一个锚球;E.长度<7m的船,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灯、锚球;F.注意:锚灯就是环照白灯;G.注意:锚泊中并靠在一起的船;各显示各的锚泊号灯、号型;H.注意:锚泊时间:从“抛锚开始”至“锚离底”;ⅴ.机动船(包括气垫船和机帆并用船)航行时号灯:A.L≥50m时,都是桅灯、舷灯、尾灯;但B.12m≤L<50m时,前桅灯+舷灯+尾灯(后桅灯可不亮);C.7m≤L<12m时,一盏环照白灯+合色舷灯+尾灯(前后桅灯都可用一环照白灯代替);D.L<7m,且(最高)航速≤7Kn,一盏白灯+尾灯(可只亮一盏环照白灯,舷灯有条件亮);ⅵ.帆船(包括划桨船)航行时的号灯:A.总的都是舷灯、尾灯(没有桅灯);B.L≥20m时,可另加上红下绿环照灯;C.7m≤L<20m时,三色灯(可显示三色环照灯);D.L<7m时,电筒或白灯(可电筒或白灯代替三色灯);注意:舷灯在船长L<20m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帆船),可合并成一盏合色灯,显示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ⅶ.拖带:(拖带长度:拖船船尾至被拖船后端)A.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①应用三盏桅灯代替一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②号型:菱形体;B.顶推、旁拖和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注:顶推、旁拖时,不显示拖带灯)①应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②无号型;③非拖船临时拖带: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不要求显示号灯,但应采取招引信号,应标明拖带船与被拖船之间的关系,尤其应将拖缆照亮;但必须显示号型(拖带长度>200m时,拖带船和被拖船各显示菱形体)④与被顶推船成牢固组合体:按一个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⑤如果拖船两舷各有一队船被旁拖,则每舷的船作为一艘船显示号灯(任何数目的被旁拖船);⑥被旁拖时,舷灯要靠前,以表示旁拖长度;ⅷ.被拖船;(注:每个被拖带物上都得点灯,但只要在最后一拖带体且配备人员时船名声号)A.总的就是显示舷灯、尾灯;B.被尾拖时,可以点灯或表明其存在代替;C.旁拖时:舷灯、尾灯;D.被顶推时:舷灯;E.被尾拖时(拖带长度>200m)号型:最易见处菱形体;ⅸ.部分淹没不易察觉被拖带体:(能见距离为:3海里)A.总的间隔不超过100m显示环照白灯;B.宽度<25m时,只前后显示环照白灯;C.宽度≥25m时,前后左右各显示一环照白灯;D.不能按规定显示:点灯至少表明其存在;E.号型:①拖带长度>200m时,被拖体前后端各显示一个菱形体;②拖带长度≤200m时,被拖体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ⅹ.操限船:(长度必须≥12m)A.对在抛锚时号灯、号型无特殊定义(和机动船相同):①在航转运;②拖带;B.不对水移动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①在航转运;②疏浚;③捕鱼船(包括拖网、非拖网)(拖网有后桅灯时也应关闭)(简记:转浚捕鱼关)C.在航不对水移动不需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的操限船:①拖带船;②清雷船;(简记:拖雷)D.只看到红白红:除拖雷外的操限船在航不对水移动;E.号灯不是红白红和号型不是球菱球:清雷(在航号灯:三绿;在航号型:三球;锚泊号灯:三绿+锚灯;锚泊号型:四球);F.不显示锚泊号灯号型(即没有锚灯、锚球):①水下作业;②疏浚;③从事捕鱼的船;(其中①同在航号灯、号型;②和③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号灯,同在航号型)(简记:下浚捕鱼)G.无桅灯的船舶:帆船、划桨船、被拖带船、引航船、船长L<50m的拖网渔船和所有非拖网渔船;(简记:引划帆被拖,小50拖网,所有非拖网)H.显示品字形三绿灯+在中间绿灯下方一盏白灯:①白灯可能为清雷船尾灯;(是否对水移动不能判断)②白灯可能为清雷船锚灯;③距离此船1000m范围内危险;I.显示菱形体的船:①尾拖拖带长度>200m的拖船;②尾拖拖带长度>200m的被拖船;③拖带部分淹没不易发现被拖体末端;当拖带长度>200m时,在前端最易见处也显示一个;J.疏浚船;绿菱(记:绿领)侧能过;Xi.失控船:(长度必须≥12m)①失控开始:立即关闭前后桅灯,并显示两个垂直环照红灯;②不对水移动后:关闭舷灯和尾灯;Xii.搁浅船;(长度必须≥12m)A.号型:锚灯+两个垂直环照红灯;(不要求显示甲板灯)B.号型:垂直三个黑球;(无锚球)Xiii.长度<12m的船:A.不要求(有条件可显示)显示:失控、操限和搁浅船的号灯、号型;(简记:失操搁)B.以上要求,潜水船(水下作业)除外;C.但是锚泊的号灯、号型要按要求显示Xiv.从事捕鱼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关闭)A.拖网渔船;①上绿下白环照灯;②船长≥50m时,应显示后桅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关闭);③船长小于50m时,也可显示后桅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关闭);注意:①看到的灯为绿白白(上下绿白环照灯,和尾灯):拖网渔船,由于看不到桅灯,船长无法确定;②看到的灯为白绿白(后尾灯+上下环照白灯):由于船长<50m的拖网渔船也可显示后桅灯,所以船长无法确定;B.非拖网渔船;总的都是上白下红环照灯;①渔具伸出距离>150m时:在伸出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C.号型:①所有拖网渔船和长度<150m的非拖网渔船: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②渔具伸出距离>150m的非拖网渔船:除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另加尖端向上的单个圆锥体;③锚泊号灯: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锚泊号型:同在航号型;Xv.临近捕鱼的额外信号:(射程:至少1海里,小于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A.拖网渔船:(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①非对拖;放网: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上白下红;网挂障碍物:垂直二盏红灯;②对拖:同上,另朝前方并向另一对拖船方向照探照灯;B.围网渔船(非拖网渔船):(船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等明暗,1秒)注意:用曳绳钓钓鱼的船不是规则定义的从事捕鱼的船,不要求显示任何捕鱼信号;Xvi.限吃水船:A.夜间显示号灯:同等长度机动船号灯,还可显示垂直三盏红灯;B.号型:最易见处应显示垂直圆柱体;Xvii.引航船:A.在航应显示号灯:舷灯+尾灯+白红环照灯(无桅灯);B.锚泊应显示号灯:锚灯+白红环照灯;C.夜间看到白红白三盏灯:①可能是引航船在航(白红灯+尾灯);②可能是引航船锚泊(白红灯+锚灯);声号1.船舶应配备声响器具的要求:(记分界点:100、20、12)①L<12m,可不配备号笛,但应配置其他有效声号设备;(其他有效声号设备)②12m≤L<20m,应配备:一个号笛;(笛)③20m≤L<100m,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笛钟)④L≥100m,应配备:一个号笛、一个号钟和一个号锣;(笛钟锣)⑤注意:A.钟锣声音、音调不能混淆;B.钟锣可以其他声音特性相同的设备代替,只要求这些设备随时以手动鸣放规定声号;2.操纵声号(也是行动声号):①除帆船,任何机动船行动时应鸣放操纵声号;(帆船没气没电)②鸣笛是良好船艺,警告是责任;③行动(操纵)声号鸣放条件:(即:一短声正右转;二短声正左转;三短声正后退)A.应用号笛鸣放的条件:(必须鸣放,只一遍,不可重复)ⅰ.互见;ⅱ.在航机动船;(除帆船外的任何机动船)B.可操纵号灯(可用环照白灯,射程至少5海里)补充的条件:(可不用该灯号,用了可重复)ⅰ.互见;ⅱ.任何在航船舶;注意:ⅰ.可用操纵号灯补充的操纵(行动)声号有:操纵声号和警告声号;不可用于补充追越声号;ⅱ.两次操纵号灯的间隔至少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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