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高级合伙人签字推荐或同意;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需执业律师签字推荐或同意;

第四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均需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工

作;

第五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除接受指导律师的工作安排外,同时接受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的薪酬或补助由指导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事务所不统一发放;

第七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八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誉写、打印、装订案卷等。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实习律师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应办妥实习期内办理法律事务经手保管的相关资料、物品的归档和归还手续。

第^一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经指导律师签字同意,可以转为本所执业律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