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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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一、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1.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因此,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或其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2.国家干预原则。

从监护制度的本质来看,监护是对无自我保护能力人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向现代福利国家的转变,残疾人群、老人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生存利益,必须由国家形成社会保障与救济机制。

3.必要性原则。

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当事人自由范畴的干预。

必要性原则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则,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定权。

4.补充性原则。

指当被监护人有亲朋好友或被监护人自己选任了监护人,而且能够达到监护的目的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选任监护人。

该原则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意愿的补充。

由此看出,成年人监护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其设置监护人以补充其行为能力的不足为指导思想。

而反观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其仅由《民法通则》中的几个条文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对其内涵做过变动,在实践中也没有重视以上的原则。

二、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新动向(一)德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1.废止禁治产宣告,更新了“监护”的基本概念。

多年实践证明,禁治产宣告制度并没有达到维护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对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视,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设立被保护者的保护支援机构。

允许多个照护机关的存在而不是仅限于一人。

奖励社会为此多设立一些慈善性的机构,法人也能因为监护法院的选任而成为照护人。

3.相关程序法上的修改。

对照管人的选任应听取本人意见,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

同时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非讼事件程序法部分内容,以统一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来取代。

(二)日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1.在法定监护制度中,保护因精神障碍经常处于欠缺认识能力状态的人的“监护制度”、对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和对行为能力不足的人的“辅助制度”代替“禁治产”、“准禁治产”。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法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法治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特别是针对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在此背景下,本篇研究文章将对我国的成年法定监护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为今后的相关政策与法律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二、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概述我国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主要是指在成年人因年龄、智力、精神等因素导致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或机构进行监护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正常生活与行为。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对于何为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其次,在监护人的选择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的情况。

此外,关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的解除和终止等问题也缺乏详尽的规定。

四、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实践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来说,其申请过程复杂繁琐,导致他们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一些地方在执行这一制度时存在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对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部分监护人滥用职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的界定标准,以便更好地确定需要被监护的对象。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监护人选择和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还应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

同时,简化申请程序,为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最后,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六、结论综上所述,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在保护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以下从几个案例中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第一个案例:某县未成年人的脆弱身心被监护人糟蹋近日,某县一名未成年被发现身体被监护人打伤,且多次被强迫在家中从事家务劳动,生活状况异常困难。

对此,当地政府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县的监护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这名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缺少有效的监控机制,监护人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约束。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个案例:家暴案件频发家庭暴力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即使在一些有监护制度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存在被监护人家暴的情况。

事实上,一些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要解决这一问题,监护制度必须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大众清楚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个案例:部分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困难。

这些案件突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之一是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财产管理问题上的漏洞。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加强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确保监护人只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正当管理,配备专职财产管理人员,定期对监护人进行财务审查,严惩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

结论总的来说,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只有不断加大控制力度,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不断创新,建立更加高效的监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引导,让所有监护人认识到自身义务和责任,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心尽力。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在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备受重视,而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上,我们似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显得尤为必要。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由民事监护和刑事监护两部分构成。

在法律层面,民事监护主要围绕着老年人、残疾人、痴呆症患者等特殊人群展开。

而刑事监护则主要针对刑事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如犯罪年龄在十四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这些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民事监护的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所有需要监护的成年人。

又如,刑事监护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受到较多的关注和照顾,而对于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则极少有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成年人的监护机制的健全。

因此,我们需要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全面的评析和完善。

首先,应该拓宽民事监护的范围,不仅包括那些老年人、残疾人、痴呆症患者等特殊人群,而且还应该覆盖那些因为其他原因而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例如,失去了劳动能力的家庭主妇、因精神疾病致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单身青年等。

其次,应该强化刑事监护的覆盖范围,增加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监护,并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这一过程中。

最后,在法律和制度上,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监护机制,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

综上所述,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应该得到高度重视,需要通过评析和完善,建立更加健全的监护机制,确保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还需要营造一个主动承担监护责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各界都能够为成年人的监护事业做出自己的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持续发展。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法律,是满足当代民众法律需求的重要法规。

其中,“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在成年人特别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切身利益
之外,为了保障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而对其行为进行监护和保护的制度。

成人监护制度主要涉及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行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处理其行为中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法律事务。

同时,无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

此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
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资格的组织担任监护人。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的基本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为行动。

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代为行动,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因为在某些事务上面受到限制,也需要监护人代为行动。

第三,维护日常权益。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
于客观原因在生活日常中的需求或者利益无法独立维护,所以需要监护人维护其日常权
益。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监护关系的确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监护人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和矛盾。

本文旨在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的探讨。

1.监护关系的确定不够清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护关系的确定。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导致许多民事诉讼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在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中,由于监护关系的不明确,许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也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监护人的义务规定较为简单,只是一些基本纲领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事项中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却比较含糊。

3.监护人责任认定存在困惑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责任认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认定却比较困难。

在法律适用方面,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时,裁判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

为了加强监护关系的规范,应该对监护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对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和升级,增加对监护关系的解释和规范,使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便于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实践。

在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相应的管理方面的资源配备,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定和明示,以便为合格的监护人提供相应的合法保障,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监护人责任认定问题上,可以采用相应的简化程序,让并不是法律专家的常人也能够理解和掌握。

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到损害时,可以引入统一的认定程序,便于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运用,使责任认定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缺陷。

这些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威胁到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1.监护人的选定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少有政府部门介入的,往往是由亲属自行决定,因此,很容易出现监护人失职、监护权滥用等问题。

同时,监护人的选定问题也十分关键。

如果监护人本身就存在精神、身体等问题,那么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监护制度的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缺乏统一性,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行为往往是依据个人意愿和阅历来决定的,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

3.监护人未对被监护人负起法律责任由于缺乏监护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监护人往往也未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

因此,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监护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监护制度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护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监护内容、监护义务、监护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约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整个监护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加强法律责任意识,尽到应尽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更要负起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监护人在监护中就会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让被监护人更好地遵守底线,不会犯下恶性事件。

3.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对整个监护体系给予更大的监管,建立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机制。

通过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及时处理监护中的纠纷和难题,保障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通过上述的措施和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监管,不仅可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

案例一:杭州市一位80多岁老太太为了要求儿子给她寄钱,竟然把自己锁在了屋内,期间不吃不喝,导致身体极度虚弱,最终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在成年人因疾病、精神病或其他原因无力管理自己的法律事务时,由其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管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和财产得到妥善管理,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虽然这些法律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社会变化和实践中的问题,这些法律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对于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还有,在监护程序的规定上也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之处,容易导致程序不公平和不完整。

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实践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具体操作细则,导致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难度。

由于社会对于成年人监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存在侵害和忽视。

特别是在一些财产纠纷和亲属关系纠纷中,监护人往往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需要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需要在机构和人员配备上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不足,导致一些监护工作难以开展和落实,影响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

由于监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而目前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通过加大对相关机构的投入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护工作的专业化和效率。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监护、帮助和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评析和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年幼、无业经验等原因,难以完全辨认或难以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些人在涉及重大民事事务时,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或者辅助行使权利。

目前我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制度已经建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现行的监护制度在辅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护人的选拔和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监护人大多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对其选拔和管理缺乏标准化的程序和规定,容易导致不适格的监护人存在,影响了监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护制度的监督不够到位。

监护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监护人滥用职权,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一些虐待被监护人的事件。

监护制度的服务内容不够完善。

目前的监护制度主要以生活教育、医疗照料为主,并缺乏对被监护人的职业培训、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这使得一些被监护人难以融入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有必要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我们需要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进行评析。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财产管理和精神病患者等方面。

在婚姻家庭方面,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网络监护。

在财产管理方面,监护制度主要包括成年人监护与权利行使的监护。

在精神病患者方面,监护制度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这些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却依然担任监护人。

监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监护制度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

监护人权利和义务不够清晰,导致监护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出现纠纷和矛盾。

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不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从而出现不当监护和监护漏洞。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针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我们应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应该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确保监护人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和道德品质。

应该完善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该加强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避免不当监护和监护漏洞的出现。

应该完善监护调解机制,建立监护纠纷的解决机制,为监护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

通过这些完善建议,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最终实现监护制度的合理和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和共同合作,相信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会朝着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方向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1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渊源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古老的法律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氏族社会后期,旨在保护家族的财产权益,防止未适婚人、妇女和精神病人不善管理财产,以致损害其继承权。

到了共和国末叶,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监护和保佐制度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利益。

按照古罗马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监护和保佐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立法目的也不相同。

监护是补充受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不足,主要针对未适婚人和女子。

保佐是对精神病人和浪费人设置,主要管理被保佐人的财产。

以后大法官又将保佐的对象扩充至精神衰弱人、聋哑人、以及老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2成年人监护领域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很多国家已先后在成年人监护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

改革的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权保护思想兴起。

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国际人权规约》、1971年通过《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通过《障碍者权利宣言》。

以这些宣言和规约为基础,全世界兴起了一场规模浩大的法律改革运动。

特别是《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和《障碍者权利宣言》的通过,对于保障障碍者的人权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人们开始认识到成年人监护或成年人照管不应该以健康人提供监护或照管为中心,而应该以障碍者的需要为中心。

这一认识迫使立法者变革原来的法律理念、改革原来的法律体系。

二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随着老年人的增加,痴呆症患者也会增加。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痴呆症人的身心和生活监护、财产管理问题便迫在眉睫。

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3.1适用范围狭窄我国《民法通则》第17、19条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若干意见200条》第5、8条将其扩展为包涵痴呆者。

但实务中需要辅助的成年人远不只此两种人,如身体残疾者,精神障碍者,因年老而体衰但仍有部分意思能力者,品质恶劣且有不良嗜好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等皆需辅助。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无法充分保护自身权益的弱势群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成年法定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资格、义务和权利。

当成年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充分保护自身权益时,可以依法设立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负责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成效近年来,我国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成年法定监护的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地确定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护人的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导致选任出的监护人可能无法充分履行职责。

其次,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此外,我国在成年法定监护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方面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国外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一)国外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经验许多国家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监护人的选任、权利义务、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

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对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启示从国外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应科学选任监护人,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其次,应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争议;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保护一些不能独立自主行为的人而建立的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监护人不尽职、利益冲突等问题。

其次,该制度无法完全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最大化保障,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亟待改善。

为了更好地完善该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案例入手进行探讨:首先,就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老年人被子女虐待的案件。

这些被害老人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受到家庭监护,但却饱受虐待和忽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这类案件说明了家庭监护的局限性——即使有监护人,但并不一定就能保障被监护人的安全和利益。

此时,法律需要强化对年迈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完善老年人保障法,加强老年人保护工作,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精神需求得到保障。

其次是一些失能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这些成年人随着时间而失去了自理能力,需要由亲属或监护人进行照顾和管束。

但是,有些监护人并不尽职,可能存在不负责、不专业、甚至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例如,2018年山东发生的菏泽盱眙“自闭症”男子被母亲虐待致死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此时,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失能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对不尽职的监护人进行法律打击。

最后,是一些因监护冲突引发的法律纠纷。

例如,有的离婚夫妻在争夺抚养子女的权力时,父母双方之间产生冲突,孩子的监护也因此受到影响。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监护人之间对孩子的利益产生分歧,甚至给孩子带来伤害。

这时候,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加以妥善解决,保障孩子的权益,同时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规范单亲家庭、离婚家庭和家庭暴力等现象,加强对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是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

我们需要通过案例的分析,找出制度的缺陷短板,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确保监护人尽责、被监护人安全、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这符合我国社会的长期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必要保障。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最高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和基本规则。

其中,成人监护制度是该法律的重要部分之一。

本文将从成人监护制度的概念、组成、职责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旨在深入探讨该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一、成人监护制度的概念成人监护制度是指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目的,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和人身进行监护的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成人监护制度主要由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两部分组成。

(一)监护人1、负责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和教育管理等。

2、代表未成年人收取婚姻、继承、赡养等财产性收益。

3、保管、管理和增值未成年人的财产。

4、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有关法律手续的申办和变更等。

被监护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监护人是该制度的核心,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同时,被监护人也应该尊重和配合监护人的工作,积极参与自己的教育和管理。

成人监护制度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抚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抚养应当由监护人完成。

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三)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当由监护人管理。

监护人必须依法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防止其遭受损失或被侵害。

除非依法得到法院同意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监护人不得任意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如失职、缺乏能力等。

这时,监护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变更。

(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疏忽、过失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成年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法完全自理生活或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成年人进行监护和保护的制度。

然而,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特别是如何构建并完善其监督机制,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现状当前,我国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家庭监护、社区监护和司法监护三个层面。

家庭监护主要由家庭成员承担,社区监护则依托于社区组织和机构进行,而司法监护则由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

这些监督制度在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家庭监护方面,部分家庭成员对监护责任的认识不足,导致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社区监护方面,社区组织和机构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往往缺乏足够的权力和资源,导致监护效果不佳。

此外,司法监护方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成年监护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程序繁琐等问题。

四、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1. 加强家庭监护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家庭成员对监护责任的认识,增强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自觉性。

2. 强化社区监护的权力和资源。

加大对社区组织和机构的投入,提高其执行监护任务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明确社区监护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

3. 完善司法监护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针对成年监护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简化,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4.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除了家庭、社区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外,还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成年监护的监督工作,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概述在当今社会,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监护制度作为对成年人进行法律监护和保护的制度,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监护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分析1.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2. 监护利与义务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时,往往会面临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困扰,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3. 监护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另外,监护制度在执行方面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监护工作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监护制度的有效性受到了制约。

三、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1. 加强法律规定针对监护制度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监护制度的法律保障,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强化监护制度的法律基础。

2. 明确监护利与义务还可以通过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监护人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水平和专业能力,以确保监护工作的有效执行。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针对监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可以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体系,确保监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提高监护制度的实际效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分析,我认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着手。

通过加强法律规定、明确监护利与义务以及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护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对无法独立行为或行动能力大幅度受限的人的监护。

这一制度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等。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团结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1. 监护人资源不足。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到需要监护的情况中,监护人数量却严重不足,导致很多需要监护的人无法得到监护。

因此,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养和管理,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监护中来。

2. 分配不均。

目前,监护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监护资源相对较少。

这种情况导致了监护资源的分配不均,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护资源的分配和配置,促进资源的平等分配。

3. 监护制度法规不够健全。

监护制度的法规极其重要,其涉及到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和修改,使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

要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 建立监护人池。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大规模的监护人池,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同时针对不同的监护需要,提供不同的监护人选择,以保证监护人的质量。

2. 完善监护后服务。

监护后服务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后服务的投入和管理,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3. 建立公共监护机构。

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公共监护机构,由专业监护人员来负责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工作。

这些机构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可以为社会上的需要监护的人提供更好更便捷的监护服务。

4. 加强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加强法规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管理,提高监护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规范程度。

总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已经健全但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水平和质量,应该继续加强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公共监护机构,加强对监护的服务和保障,同时完善监护制度的法规。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成年法定监护是法律上对无法自我保护或自我决策的成年人进行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成年法定监护问题逐渐凸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及可能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成年法定监护的制度,明确了监护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成年法定监护的实践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监护人的选择、监护程序的启动、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存在的问题(一)监护人选择困难在现实中,由于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使得在为成年人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时存在困难。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监护人选择的依据并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操作标准。

(二)程序启动不便利当前,启动成年法定监护程序的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这使得需要监护的成年人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在成年法定监护过程中,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明确。

这可能导致监护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偏差,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合适的照顾与保护。

四、改进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监护人选择依据建议我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监护人选择的依据和标准,如优先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家庭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

同时,可建立由社会力量参与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加客观的监护人选择建议。

(二)简化程序启动流程为使需要监护的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建议简化成年法定监护程序的启动流程。

例如,可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在线平台,为需要申请成年法定监护的人提供便捷的申请渠道。

同时,简化相关审批程序,缩短申请周期。

(三)明确并规范权利与义务为了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并规范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成人监护制度是指对于法律认定为成年人的人,在其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由监护人代为处理其法律事务的制度。

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主要在《民法总则》中详细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简要论述。

一、监护对象《民法总则》规定监护对象为“失去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其他成年人”。

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成年人。

我国民法规定成年人年龄为18周岁,即在18周岁以后,个人可以单独行使一切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会受到限制,如患有精神病等情况,此时需要通过成人监护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监护人的产生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的产生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监护,二是协议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产生,如成年人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由家庭成员自行确定,如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同样,如果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即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此时需要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来代理签订合同。

协议监护是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达成协议,自愿确定的监护关系。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的产生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处理,但对于符合条件的协议监护,在有关机关备案之后,即可认定为有效。

三、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监护人作为依法代理被监护人的法律事务的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监护人应当尽到照顾、抚育、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并帮助被监护人处理其法律事务。

同时,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特别是注意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侵害。

同时,监护人还需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被监护人的出生、死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保证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监护关系的解除和变更监护关系的解除和变更一般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监护关系的解除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被监护人恢复了全部或部分的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独立处理其法律事务,监护关系随之解除。

二是监护人未尽到职责和义务,导致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解除监护关系。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而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一环,在我国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我们来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是建立在民事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涉及到的主要对象包括精神和身体上有缺陷的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失能人士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成年人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处理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务,保障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

监护人的职责则是负责照料和监护受监护人的生活,财产和其他事务。

监护人也应当向有关部门作出报告,接受监督,以确保监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监护制度的法规和政策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目前,我国的监护法律主要还停留在对受监护人的保护和监护人的责任方面,对于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等问题的解决还不够完善。

监护制度的执行效果也不尽人意,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区和偏远地区,监护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衡机制。

由于缺乏专业的监护人员和机构,一些受监护人的权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和风险。

所以,相对于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应当及时修订监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具体来说,监护法律需要更具体地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同时也需要对受监护人的权益进行更加充分的保护,以保障监护工作的合法和规范。

应当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监护工作的执行效果和问题的解决能力。

应当加大对监护工作的投入,建立更多的专业化的监护机构和团队,以保障受监护人的权益和监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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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因此,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或其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2.国家干预原则。

从监护制度的本质来看,监护是对无自我保护能力人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向现代福利国家的转变,残疾人群、老人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生存利益,必须由国家形成社会保障与救济机制。

3.必要性原则。

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当事人自由范畴的干预。

必要性原则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则,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定权。

4.补充性原则。

指当被监护人有亲朋好友或被监护人自己选任了监护人,而且能够达到监护的目的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选任监护人。

该原则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意愿的补充。

由此看出,成年人监护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其设置监护人以补充其行为能力的不足为指导思想。

而反观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其仅由《民法通则》中的几个条文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对其内涵做过变动,在实践中也没有重视以上的原则。

二、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新动向
(一)德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1.废止禁治产宣告,更新了“监护”的基本概念。

多年实践证明,禁治产宣告制度并没有达到维护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对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视,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设立被保护者的保护支援机构。

允许多个照护机关的存在而不是仅限于一人。

奖励社会为此多设立一些慈善性的机构,法人也能因为监护法院的选任而成为照护人。

3.相关程序法上的修改。

对照管人的选任应听取本人意见,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

同时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非讼事件程序法部分内容,以统一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来取代。

(二)日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
1.在法定监护制度中,保护因精神障碍经常处于欠缺认识能力状态的人的“监护制度”、对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和对行为能力不足的人的“辅助制度”代替“禁治产”、“准禁治产”。

2.本人的独立自主决定权得到重视。

监护人主要是对本人进行日常生活的监护,即对本人的看护、生活、监护以及财产管理的“事务”,本人对自己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受到重视,并规定不得取消訛譹。

三、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状况
我国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来源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具体体现在第16-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文中,但仅仅是对监护制度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对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的范围等。

(二)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之不足
1.对“成年人”的界定狭窄。

《民法通则》中成年人的监护主要是针对成年精神病患者,但除精神病患者之外存在着许多需要被监护的弱势群体。

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老年化问题,随着年龄的增加,老人的意思能力会逐渐降低,严重的甚至可能丧失意志而成为事实上的无行为能力者。

面对老年化问题,国家不得不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

除开老年人,智力障碍者、身体严重残疾者也同样没有包括在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中。

2.缺少任意监护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监护制度都比较丰富,不仅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还包括意定监护和选任监护。

而我国的监护制度只包括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中以法定监护为主,在人权盛行的今天显然不能达到“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

任意监护制度的引入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种类。

3.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未做区分。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19条,规定过于笼统,成年人的监护和未成年人的监护并没有具体区分,更谈不上单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

四、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完善
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尽可能的科学,内容上尽可能的与国际接轨。

所以,我国的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采用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分别规定的立法体例。

鉴于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在指导思想、监护开始时间以及监护内容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分别立法将是必然的选择。

笔者在分析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之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体例,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有以下思考:
(一)更新理念,引入先进的观念
引进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以及“尊重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

这些新理念在国外发达国家充分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民法作为私法,堪称人的权利宣言,是人权的保障书。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之一。

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以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核心,尊重其意思自治,让其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不可因身心障碍而完全将其排除在民事活动之外,剥夺其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拓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1.可以用“精神障碍者”取代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在称谓上避免歧视的嫌疑,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的人格。

2.扩大被监护人范围。

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已经扩大了成年人的监护范围。

我国也应该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使更多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除了精神病人外还应该包括有精神障碍者、精神耗弱者(包括老年人)、吸毒用毒成病者、智力障碍着、酗酒成病者、生活放荡人、挥霍浪费人以及嗜赌成性的人,根据适用人员的不同身心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护措施。

(三)增加监护的种类,引入任意监护制度
根据现实社会的立法需求,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应由过去的法定监护为主变为法定监护与任意监护并存。

高龄者完全可以在自己意志清晰的时候未雨绸缪,为自己选择值得信赖的监护人,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修改监护人相关制度
1.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及选任条件。

在选定监护人时不仅仅只是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情况、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情况,还应考虑监护人的人
格因素,如人格品行、文化水平和生活习惯等。

2.设立临时监护人和临时监护制度。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或者监护监督人可指定或选任临时监护人,采取临时的监护措施:监护人因特殊事由而发生行使监护职责障碍;在成年人监护宣告之前,或者发生监护异议等訛譺。

在所有的事由消失后,正常的监护制度的运作便可以得到恢复。

3.设置监护人的报酬权、任期及辞职权。

目前我国对监护人报酬采用的无偿原则无法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因此可以赋予监护人领取报酬的权利。

同时应该规定监护的任期时限,如果监护人自愿则可以同意其连任。

考虑到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若监护人有正当的理由则可以赋予监护人拒任的权利。

五、结语
以上是对成年人监护制度国内外现状的分析,通过分析我国成年人制度不足之处提出的对其进行完善的一些浅见。

希望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草案中能够完善目前在《民法通则》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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