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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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安全管理制度

监护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实习生、外来人员等。

三、监护人的职责1. 监护人应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为其提供必要的监护。

2. 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意外伤害。

3. 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家庭、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1)监护人应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2)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提高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

2. 安全检查(1)监护人应定期检查未成年人所在环境的安全状况,确保无安全隐患。

(2)学校应定期对校园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应急处理(1)监护人应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遇到紧急情况能及时进行初步处理。

(2)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4. 交通安全(1)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2)学校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5. 消防安全(1)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不玩火、不乱扔烟头,不随意触碰电源开关。

(2)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责任追究1. 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或监护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护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行为。

3. 监护人应当遵循尊重、关爱、保护的原则,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全面发展。

二、监护人的确定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2. 老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 残疾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配偶、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4.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履行。

三、监护职责1. 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被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2.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3. 监护人应当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发生意外事故。

4.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习惯。

5. 监护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情况。

四、监护人的更换1.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2. 监护人因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依法更换监护人。

五、监护制度的监督与救济1.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监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被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监护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建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和损害。

虽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护人失职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的失职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但是现实中监护人存在着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

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损害,而这些行为和损害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2.监护制度防范不足监护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实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着防范不足的问题。

例如,监护人虚假宣誓、监护人信息不完全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会混淆监护的真假,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足。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期内,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自行处理自己的事情。

其次,监护机构存在监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被强制分离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监护人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监护人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考察和评估。

国家可以建立监护人评估制度,包括对监护人的纪录和信用等方面的考察。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护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例如在监护期内,国家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扶持,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成长环境良好、安全、健康。

这个制度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系统,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等。

以下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述。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福利法》等。

这些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规定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其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尊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监护人的责任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教育和培养,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再次,监护制度的核心是监护人的选定和管理。

监护人可以是父母、亲属或其他有关系的人。

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并且在经济、教育、保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监护人还有义务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此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包括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

监护机构是专门负责监护工作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监护措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采取的行政或法律手段,包括监护令、福利安置、庇护所安置等。

最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监护制度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总结起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教育等多个领域的体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

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来的社会培养出健康、有责任心的新一代。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同时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家庭的监管等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倡导相关政策等方式,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负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保护、照顾和监督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的成长。

监护人的疏忽和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侵权,因此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监督。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和培养好他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尤为重要。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制度。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给予了未成年人一系列权益的保护。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其次,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明确保护。

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其合法劳动、财产收益或赠与等形成的。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且必须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着想。

监护人必须勤勉尽责,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和合理利用。

另外,未成年人的婚姻权益、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等也得到了保护。

未成年人在婚姻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保护,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民法典规定,父母、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益的保护,禁止虐待、遗弃、剥夺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等。

二、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还规定了相应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限和义务。

父母应当尽职尽责,及时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社会也提供了其他监护人的选择。

民法典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样的安排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这么重要?你看,现在的社会,复杂多变,各种诱惑层出不穷。

那小孩子一个不小心,就可能掉进坑里。

就比如说,街上那种不太正常的网红视频,或者各种电子产品,让人眼花缭乱,根本分不清楚什么该看,什么不该看。

而孩子,他们大脑还在发育,判断力和自制力都不太成熟。

想想看,如果没有家长的监督,他们能控制住自己吗?恐怕不太容易。

就像你给一个小孩一把刀,他可能不知道怎么用,但如果没有大人看着,他说不定就真能闹出事来。

你觉得不重要?错,超级重要!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就显得特别关键了。

它不仅仅是为了确保孩子不被坏习惯带坏,还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你看,像现在的社会,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甚至一些离异的父母,都可能让孩子的监护状况变得复杂。

这个时候,监护制度就得发挥作用了,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说到未成年人监护,咱们国家现在其实已经有了不少规定。

早在2017年,我国就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或者其他有监护责任的人。

这就意味着,如果孩子有了问题,家长得负责。

好家伙,父母成了“终极责任人”,连带孩子的每一个小毛病,甚至一点点情绪变化,家长都得盯着。

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也是各地不太一样。

要知道,咱们中国幅员辽阔,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文化差异也很大。

像一些大城市,经济发达,教育资源丰富,监护制度的落实相对还好一些。

可到了偏远地区,可能家长的教育水平有限,甚至有些家庭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孩子就只能由爷爷奶奶照看。

你说这怎么办?一方面,老人年纪大了,照顾孩子精力有限;另一方面,孩子的成长也可能受到不良影响。

要是缺乏监护,孩子可能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迷失方向。

社会上会出现一些让人担忧的现象。

比如,一些孩子沉迷游戏,甚至上瘾,根本不想读书,家长却束手无策。

我国监护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中被广泛应用,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监护的条件与要求以及监护的程序与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监护制度是指一种法律规定的事实或法律行为,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监护制度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它通过确立监护人的法定地位,保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其生活、教育、财产等方面的需求。

其次,监护制度是一种代理关系。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其执行法律行为。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负责,并在其利益与需求之间保持平衡。

最后,监护制度具有临时性和可变性。

监护关系可根据被监护人的变化情况进行变更或解除,当被监护人成年或行为能力恢复时,监护关系可自行终止。

二、监护的条件与要求监护制度的确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监护人必须具备监护资格,即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等条件。

监护人必须能够独立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其次,监护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并保持与被监护人密切的联系与交流。

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中心,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最后,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监护权,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保障与支持。

三、监护的程序与效力监护制度的确立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监护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首先,监护人需要向有关机构提出监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有关机构将对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其次,经过审查合格后,有关机构将作出监护裁决,确定监护人,并颁发监护证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私欲 性 、自治性 等 。这一 历 史局 限 性
报告 的基 础来 源于 由当时 在任 的监
它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因为这 些国家将亲权的内容整体囊括在 了监
护 制 度 中 ;第 二类 ,叫做 “ 小 监护 ” 模 式 ,这类 模式 主要 由大 陆 法系 国家 发 展并使 用 ,是 一种 把监 护 和亲 权 清 晰 分 离的 ,并且将 亲 权排 除 在监 护概
要结构是以亲属监护作为监护制度的
基础环节 ,与之相辅相成的是一套
层单 位监 护 的配套 措施 ,通 过 这一
护构架来保护我 国未成年人 的人身及 财产等合法权益。目前 ,关于未成年 人保护的制度我国的法律法规集中在
关系或有关机关 、 单位的指定或法律
S I I E H U x / 社 会
《 民法总则》 中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的相关条款内容 , 昏 姻法》 中的有
父母 ,也包 含 了 父母 以外 的其他 人 或 单位 组织 。这种 制度 使 得父 母 以及 父 母 以外 的人在 监护 权 限上责 任划 分 不
关部分 , 《 收养法》 ( 馄 高人 民法院
关 于 贯 彻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以

确 ,同时可操作性也很强。如 日本民
法, “ 监 护人 、亲 权 人对 未成 年人 具 有相 同 的亲权 及权 利和 义务 ,但 如 果 其改 变亲 权 的行 使 ,重 新确 定教 育和 居 所 ,将 未成 年 人 送 入 惩 戒场 所 时 , 应经 监 护 监 督 人 同 意 ” 。其 他 国 家 及 地区 对于监 护 内容 的详细 规 定还 包括 对 被监 护人 财产 的监 护 。这 一 内容更 加 详细 ,监 护人 需要 每 隔一段 时 问就 对 其所 监护 的财 产状 态进 行 报告 ,这 向 ,第 一 类 ,叫做 “ 大监护”模式 ,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年兴则民族兴。

但是,随着我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的未成年人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这种监护缺失导致了许多社社会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未成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监护缺缺失?如何有效保护监护缺失失的未成年人呢?一、我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律制度。

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是来自自《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度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父母、兄、姐等等,并赋予了了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的权利利,但没有规定监督监护的机机关,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重要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监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造成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原因有多种:一是因离异等造造成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二是因务工形成的农村的留留守儿童;三是城市中外来员员工的子女;四是流浪儿童;;五是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而监护没没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源就在在于我国监督监护制度没有建建立,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体系尚未将未成年人纳入,因因此要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监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就要建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监护机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成年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之中,进而形成完善的未成年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制度。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的进程,监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他们的监护和教育,有必要对我国的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护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模糊和笼统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以及互动方式。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关于监护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如监护人应该如何行使监护权利、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等。

其次,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需要对监护人资格的认定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监护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是以法定关系为依据,如父母、祖父母等。

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全部监护人都具备法定关系,例如,未婚妈妈等。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资格审查,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和权益。

再次,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不仅要履行照顾和监督被监护人的责任,还应该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条件。

在制度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教育、医疗等事项应当享有决策权,并且能够获得合法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监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合法行使监护权,并且及时纠正监护人行为中的不当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新形势下的监护难题的研究和解决,确保制度的精细化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加强监护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升我国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监护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管抚养和教育。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未成年人因为种种原因失去了监护人,或者原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监护制度是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保护好他们的利益也是保障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

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监护制度的效能不高,很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法定,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监护义务,甚至出现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忽视等行为的情况。

这些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也暴露出监护制度中薄弱环节。

其次,监护制度的覆盖范围需要扩大。

现行法律规定,监护制度仅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而对于高中级别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监护制度并不适用。

这导致一些已经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境时,无法得到相应的监护支持,缺少必要的帮助。

第三方有偏见归类最后,监护制度的运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一些地方虽然注重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却受到诸多的制约和困难,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屡见不鲜。

这也限制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监护人的监管制约作用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保障,监护人应在监管范围内全方位关注、照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指导和教育,提高他们履行监护义务的责任感和意识,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另外,应注重扩大监护制度的覆盖范围。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目录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1二、外国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一)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1.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2.法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二)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1.英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2.美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3(三)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所带来的启示..........................3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4(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4(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5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低..............................52.没有建立完备亲权制度......................................53.居委会和单位未发挥好职责..................................54.监护的种类与内容较少......................................65.监护人所受到的监督不完善..................................6四、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完善.....................................6(一)制定一套未成年人监护的专门法律............................7(二)构建完善的亲权制度........................................7(三)取消居委会和单位的监护职责................................8(四)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监护种类..................................8(五)切实提高监护人监护教育机制................................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着社会稳定。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一、监护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古代,由于社会结构、家庭制度以及法律意识的差异,监护制度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现代监护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对监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时,监护制度主要关注的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保护,以及处理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问题。

二、监护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在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典》的修订版,对监护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在这一时期,监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不仅关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保护,还涉及到了对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

此外,监护制度也更加注重公平和公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护制度的实施在监护制度的实施方面,我国政府和司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监护制度的落实。

首先,政府加强了对监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司法机构加强了对涉及监护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监护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监护制度的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我国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在2020年,我国颁布了《民法典》的新版本,对监护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在这一时期,我国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我国加强了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照顾。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监护人权力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监护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总之,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建立到逐步完善再到现在的改革阶段,每一次修改和完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其正常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面临一系列新的困境和挑战。

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本研究将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探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护政策和法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分析;政策建议【引言】未成年人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始终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点和热点之一。

近年来,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困境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以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护政策和法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探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对我国已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收集相关的案例和数据资料;其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认知和态度;最后,通过针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从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预期研究结果】本研究预期能够深入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未来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本研究还可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力的政策建议,为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境提供思路和帮助。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过程。

以下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1. 1950年代至197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建立监护制度,并将其纳入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

此时期主要侧重于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监护对象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少。

2. 1980年代至199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完善监护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权益保护。

3. 2000年代至今:我国继续完善监护制度并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加强家庭监护。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监护工作。

例如,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孤儿、失踪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监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监护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
谐稳定。

未来,我国监护制度还将继续适应社会需求和法律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1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1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建立了以亲属监护为基础,辅之以基层单位照顾的监护制度。

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16、18条中,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全貌。

这些规定不仅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的空白,而且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提供了立法保障。

由于我国不设单独的亲权制度,所以对未成年人都是以监护制度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有了上述一些规定,但严格说来,其立法较简单、粗略,缺乏足够的严密性和系统性。

《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只是对建立具体、完备监护制度起到了基本规则性的指导作用,《婚姻法》虽经2001 年的修改,仍局限于亲属抚养制度定势而未能向监护作更多的靠近,司法解释中有关监护的内容,也不过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零星修补。

具体分析如下:1.指导思想的历史局限性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是由于受到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背景和法学理念的局限,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私欲性、家庭性、亲属性和自治性的水平,表现为明显的指导思想上的“八轻八重”:①重家庭责任,轻国家责任;②重亲属监护,轻社会监护;③重私力自治,轻公力干预;④重固有传统,轻继受文明;⑤重抚养关系,轻监护体系;⑥重身份伦理道德,轻法律规制调整;⑦重单位基层义务,轻政府公益保障;⑧重人身监护,轻财产监护。

这个指导思想与我国现代社会发展趋势明显不符,不适合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2.立法模式不合理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区分亲权与监护,是采用的一种“大监护”模式。

笔者认为,在我国采用“大监护模式”不甚科学。

理由如下:首先,亲权和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宜以监护取代亲权或以监护吸收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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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们上述对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分类理由和本文着眼点的选择,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中国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五类: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

(一)父母监护结合《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来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除非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剥夺监护资格。

看起来,谁是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相当然的概念,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对父母的理解和确定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这给未成年人能否获得适当监护也带来了挑战。

对于父母的理解,简单来分,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对于养父母和继父母的监护资格确定,相对容易一些,但也依赖于对生父母的确定。

《婚姻法》(2001修正)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婚姻+血缘”的传统模式下,生父母的确定似乎是最容易的,但是,因为婚外生育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生父母的确定也因此变得复杂了。

首先,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即便如此,实践中,因为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无法适用推定原则,在父亲不配合的情况下,请求抚养费或继承遗产都需要先进行亲子鉴定确定父子或父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受监护的权利。

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的出现,使依靠血缘确定父母身份的规则受到挑战,中国在此方面设定了以血缘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例外。

如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辅助生殖技术让生父母的确定变得何等复杂,请查看相关方面的一些研究。

(二)特定亲属法定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后,由特定的亲属担任监护人。

对于这些特定的亲属而言,只要他们有监护能力且被指定,其监护人的身份确定不以本人意愿为转移。

这些特定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对于特定亲属的法定监护,监护能力是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关于监护能力的认定,1988年1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关于监护能力的判定因素,这几个因素的设定是非常科学的。

但是,对于标准方面,该司法解释没有提及,目前实践中的困惑是很多的。

如,对于父母担任监护人和特定担任法定监护的亲属的监护能力的判定采用统一标准还是区别性标准?再如,身体健康状况、经济因素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在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判定影响方面是同重的,还是有主次之分?再如,每个因素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为一个人丧失了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的确定十分重要,因为这在判断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监护人和政府是否尽到各自职责有重要影响的。

如果监护人因为监护能力有缺陷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不能适当履行监护职责,那政府就有义务调动资源协助家庭提高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者帮助改变监护人。

除了监护能力外,是否对监护人有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要素,而且对于有识别能力的监护人,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这些也被《意见》(试行)第14条予以确认:“……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关于这些特定亲属之间的监护顺序是平行的,还是有先后顺序的,该《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平行的,他们的顺序优先于兄姐。

对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如果有识别能力,也应该征求他们的意见。

但因为承担法定监护的特定亲属有几个,他们之间对谁担任监护人也会有争议,因此,《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了争议解决程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亲友意定监护从《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外,还有亲友的意定监护。

亲友意定监护与法定亲属监护有很多不同:(1)亲属范围上,可成为意定监护人的亲友范围更广,不局限于特定亲属,而且包括朋友。

(2)在监护人的确定上,这些亲友成为监护人首先基于本人意愿,而不是法定的。

(3)除了本人意愿外,这些亲友成为监护人还需要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于特定亲属监护与亲友意定监护的优先顺序,民法通则第16条将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与亲友意定监护放在同一款中,似乎没有优先顺序。

但从《民通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来看,特定亲属法定监护在顺序上优先于亲属意定监护。

目前关于亲友意定监护需要探讨的一个实践问题是,这些亲友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才能取得监护。

从《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看,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到底是程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具体来说,他们是否需要经过收养程序才能取得监护资格,还是说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就是亲友取得监护资格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如果是前者,理解起来似乎要容易一些。

这与《收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相呼应,“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送养,再结合第16条,可以理解这些亲友有优先收养权。

如果是后者,我们就会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这种监护在权利义务范围上与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是否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区别在哪里?从《民法通则》第18条关于监护职责的规定来看,立法语言上只用“监护人”一词,没有监护人的分类,似乎也就没有职责范围的区分。

要说完全没有区分也不对。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了机构担任监护人的例外。

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是否只有机构例外呢?如果亲友直接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取得监护资格,在未成年人抚养上不能获得国家任何支持,又没有监护职责的例外,这显然很不能鼓励亲友自愿监护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

(四)特定组织监护和国家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四款规定,在没有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和亲友意定监护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们将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定义为特定组织监护,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定义为国家监护,此处我们先谈父母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现实可能性。

对于国家监护,我们将会在后面单独分析。

“现行《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

‘单位办社会’是当时社会的一大显著特点。

很多单位都有自己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单位不仅对职工的生、老、病、死负有义务,对职工子女也承担了诸如教育、管理、安排工作等义务,所以当时规定父母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其现实意义和积极意义。

但由于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规定在今天显然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单位的生产职能已和家庭的生活职能截然分开,单位不再对职工子女的教育、抚养和就业承担责任,单位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而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显然也是没有能力来承担这一责任。

”实践中,特定组织监护几乎就不存在。

特定组织显然不具备行使自然人监护的能力,即使行使机构监护,在今天的社会背景来看,他们也根本就不具备这个能力。

因此,《民法通则》第16条第四款实际上就是确立了国家监护。

关于国家监护的具体运行方式,国家监护探索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我们将在下面重点讨论。

∙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止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吗 /y/hy/1058936.html∙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收集/y/hy/1058935.html∙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y/hy/1058934.html∙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y/hy/1058933.html∙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诉请离婚/y/hy/1058932.html∙“试离婚”有没有法律依据/y/hy/1058931.html∙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y/hy/1058930.html∙离婚房产过户免个人所得税/y/hy/1058929.html∙夫妻分居,共有房产如何处置/y/hy/1058928.html∙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标准/y/hy/1058927.html∙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y/hy/1058926.html∙为房产争子女目的实现反悔被驳/y/hy/1058925.html∙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y/hy/1058924.html∙婚后协议能否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y/hy/1058923.html∙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利/y/hy/1058922.html∙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何分割/y/hy/1058921.html∙离婚协议契约签订注意事项2018最新/y/hy/1058920.html∙复婚要办理登记手续吗/y/hy/1058919.html∙协议离婚要照片几寸/y/hy/1058918.html∙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什么/y/hy/1058917.html∙离婚房地产分割知识点问答/y/hy/1058916.html∙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可自动解除吗/y/hy/1058915.html∙分居 /y/hy/1058914.html∙避免财产分割转移产权钻法律空子反失新房/y/hy/1058913.html∙丈夫在妻子哺乳期起诉离婚,能获得支持吗/y/hy/1058912.html∙华侨在中国如何离婚/y/hy/1058911.html∙起诉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y/hy/1058910.html∙离婚了,房子怎样析产/y/hy/1058909.html∙隐匿夫妻财产,能否重新分割财产/y/hy/1058908.html∙哪些婚姻属无效婚姻/y/hy/1058907.html∙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y/hy/1058906.html∙结婚不成依靠法院索回彩礼/y/hy/1058905.html∙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办法/y/hy/1058904.html∙离婚后,财产应当如何分割/y/hy/1058903.html∙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y/hy/1058902.html∙重婚罪会有几年的徒刑,会怎么判/y/hy/1058901.html∙什么婚姻属可撤销婚姻/y/hy/1058900.html∙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y/hy/1058899.html∙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y/hy/1058898.html ∙离婚赔偿医疗费 /y/hy/1058897.html∙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y/hy/1058896.html∙精神病患者如何离婚/y/hy/1058895.html∙离婚成本有什么 /y/hy/1058894.html∙分家析产非儿戏赠予房产要慎重/y/hy/1058893.html∙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y/hy/1058892.html∙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y/hy/1058891.html∙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y/hy/1058890.html∙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的效力如何/y/hy/1058889.html∙法院审理婚姻撤销案件应适用什么流程/y/hy/1058888.html∙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需要证据/y/hy/1058887.html∙什么叫男女平等 /y/hy/1058886.html∙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y/hy/1058885.html∙“小三索赠房”,同案不同判(一)/y/hy/1058884.html∙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有些疾病不能结婚/y/hy/1058883.html∙怎么样协议离婚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y/hy/1058882.html∙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结婚/y/hy/1058881.html∙离婚了别想要房子 /y/hy/1058880.html∙婚前按揭房婚后增值离婚纠纷案例分析/y/hy/1058879.html∙协议离婚存在哪些不规范/y/hy/1058878.html∙谁应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y/hy/1058877.html∙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y/hy/1058876.html∙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y/hy/1058875.html∙妻子能否在丈夫身患乙肝时起诉离婚/y/hy/1058874.html∙登记离婚 /y/hy/1058873.html∙办理离婚登记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当场发给离婚证/y/hy/1058872.html∙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y/hy/1058871.html∙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诉请离婚/y/hy/1058870.html∙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y/hy/1058869.html∙赠给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y/hy/1058868.html∙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何收集/y/hy/1058867.html∙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书范本/y/hy/1058866.html∙婚姻协议限制离婚无效/y/hy/1058865.html∙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y/hy/1058864.html∙离婚后,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应如何处理/y/hy/1058863.html∙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y/hy/1058862.html∙走近“新婚姻法” /y/hy/1058861.html∙离婚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y/hy/1058860.html∙婚房只写了老婆名字老公要离婚只能净身出门/y/hy/1058859.html∙离婚时,对于私房应当如何处理/y/hy/1058858.html∙离婚中如何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y/hy/1058857.html∙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好处/y/hy/1058856.html∙如何一次马上解决离婚问题/y/hy/1058855.html∙婚姻名存实亡房产分割引争议/y/hy/1058854.html∙妻子刚刚生育,能否起诉离婚/y/hy/1058853.html∙先提出离婚会不利吗/y/hy/1058852.html∙什么是重婚 /y/hy/1058851.html∙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何办理离婚手续/y/hy/1058850.html∙重婚罪的证据 /y/hy/1058849.html∙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二:证据合法收集/y/hy/1058848.html∙三种手段处置婚前财产/y/hy/1058847.html∙协议离婚的两种方法/y/hy/1058846.html∙哪些婚姻行为是禁止结婚的情形/y/hy/1058845.html∙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y/hy/1058844.html∙离婚中的证据原则 /y/hy/1058843.html ∙户口的约定处理 /y/hy/1058842.html∙哪些人属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y/hy/1058841.html∙美国纽约州离婚管辖权相关法律条文的翻译/y/hy/1058840.html∙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y/hy/1058839.html∙一波三折的婚房纠纷/y/hy/1058838.html赢了网法律咨询2018年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和程序/y/hy/1058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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