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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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监护监督与代位监护机制设计为核心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监护监督与代位监护机制设计为核心
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制度。 重构 国家监护制度是 解决社会 转型期监护缺失问题的必要途径, 其重点
是在原有监护制度 基础上, 健全 和完善监护监督机制和国家代位监护机制两大核心要素。
【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国家 监护 监护监督 代位监护
重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制度是弥补家庭私力监护不足、 保护未
未成 年 人监 护 监 督主 体 。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应 当 建 立 国家 机
为此, 对家庭私力监护进行外部监督尤为重要。 最后, 未成年 关和亲属 的双重监督机制 。 亲属与被监护入关 系密切, 易于沟 了解情况, 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利于最大限度保 护被 监 人监护职 责不明, 变更、 撤销监护的程 序和条件也缺少相应的 通、 具体 操作规范 。 未成年人 监护缺乏必要 的监督主体和配套的 护人利益 , 而公权 力机关 的介入则有助 于强化对监 护人的监
现行法律体系构建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长期采取以亲属 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也是判断一国未成年人国家监 监护为主 , 组织 监护为辅的制度 设计, 强调家庭 私权 自治, 忽 护制度是否存在及其发展程度 高低的重要依据。 视 国家公权介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 原有
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的反思
监督, 切实有效保 护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和健康成长 : 二是如果
未成 年人 家 庭 监 护不力 或 者 出现 不能 监 护 情 形 时, 国家 应迅 速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 《 中 采取 必 要 补救 措 施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 以下 简称 《 民 法 通 则 》) 、《 中华 人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监护人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监护人缺乏责任感和素质不高。

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部分监护人不重视监护工作,甚至出现了虐待、遗弃等行为。

2. 监护人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现有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监护人只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3. 监护机构资源短缺。

由于资金、场地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地区的监护机构无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监护人评估机制。

加强对监护人素质和责任感的评估,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2. 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律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导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3. 加大监护机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监护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环境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4.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发和曝光,促进监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制度设计1. 监护人评估机制(1)建立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教育背景、心理素质等方面。

(2)开展评估工作。

由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采用问卷调查、家访等方式收集信息,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出现虐待、遗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护人进行记录,并公布在黑名单中,限制其再次担任监护人。

2. 监护人法律教育(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向广大监护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开展培训活动。

定期组织监护人参加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和素质水平。

(3)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护人进行惩戒,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同时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家庭的监管等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倡导相关政策等方式,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负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保护、照顾和监督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的成长。

监护人的疏忽和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侵权,因此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监督。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和培养好他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该 怎 么 处 理 , 是 对 于不 作 为 、 恰 当履 行 职 责 以及 是 因为 家庭 暴 力 或 父 母 的不 管 不顾 才 离 家 出走 , 但 不 他
2 1 年 8月 01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 u a fHu a P l eAc d my o r lo n n oi a e n c
Au . 0 1 g 2 1 V0. 3 N . 12 o 4
第2卷 3
第 4期
浅 议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谢 芬
( 南师 范大学 法学院 ,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1
摘 要: 当前, 国各级权力机关、 我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较重视 未成年人利益 , 采用刑法、 民法、 行政法等 多种法律进行保护 , 但是 由于各种 因素的影响 , 社会上残 害、 虐待 朱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也在时常发生, 我国
护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也只是对监护制度作了 难都可能使企业无法或无暇顾及监护事务 ,因此 由 零散的规定 , 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同时高度概括 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可行的。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 性的法条框架背离了法律 的规范性、 明确性、 具体性 机构 , 其担负着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 , 同时国家机关 的内在意旨, 而且逾越了法律规范之一般性、 典型性 并没有 自己独立的财产 , 因此 , 国家机关本身也不宜
技术走向,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 承担监护职责。 其他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也有类似的 指南的严密地位 , 导致可操作性差 , 这是与我国国情 问题。这也是多数国家( 地区) 禁止法人作为监护人 及 当今 监 护立法 发展 趋势 所不符 的 。 的原 因所在 。 ( ) 关监 护人 资格 的规 定不合 理 二 有 3 规定 居 民委员会 与 村 民委员 会作 为监 护 人也 .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陈雅玲;林彬【摘要】近年来,作为父母或监护入侵害未成年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如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的案件屡屡发生.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监护制度尚未有完善的规范,且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可行性不高、效果不佳的情况.从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出现相互推诿或争夺的情况、流浪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在被监护中被侵害得不到救助等问题为切入点,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建议意见.【期刊名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0)003【总页数】4页(P105-108)【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缺陷;完善【作者】陈雅玲;林彬【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龙海363100;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龙海363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文中研究中的未成年人也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指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存在两方面特征:首先是隐蔽性。

未成年人作为尚未成熟的个体,缺乏维护自身权力的能力;其次是诉讼难度大。

未成年人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从意识到被侵权到收集证据再到诉讼等存在极大难度。

加之大众受“不管他人家务事”思想观念的影响,主动帮助未成年人维权的情况较少。

媒体报道的“南京江宁吸毒女饿死女童案”“深圳男子殴打6岁儿子致死案”“铜山区邵某对女儿性侵案”,还有笔者所在基层院办理的“夫妻贩卖亲生子案”,屡屡让人触目惊心。

家庭是心灵美好的港湾,父母应当是未成年人最为依赖和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父母非当不能好好的呵护陪伴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却反过来让自己的子女受到了来自身边本应最亲近的人的深深伤害,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理成长的损害无疑是毁灭性的。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甚大,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它涉及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谢芬【摘要】当前,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较重视未成年人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进行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也在时常发生,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系列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监护问题都非常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备、操作性强、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与保护的监护制度,对我国监护制度改革有借鉴之处.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同时,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4页(P126-129)【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完善【作者】谢芬【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7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1]可是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仅有三个条文对监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只是对监护制度作了零散的规定,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

同时高度概括性的法条框架背离了法律的规范性、明确性、具体性的内在意旨,而且逾越了法律规范之一般性、典型性技术走向,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指南的严密地位,导致可操作性差,这是与我国国情及当今监护立法发展趋势所不符的。

1.仅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却没有具体说明何谓“有监护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也主要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上加以考虑,没有注意考察监护人的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除经济联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状况等因素,因而难以保证监护人能够真正尽职或阻却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更不利于提升监护水平,以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1. 引言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校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防止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环境中受到各种不良影响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对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进行细化介绍,包括制度目的、适用范围、内容要点等。

2. 制度目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学校未成年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

具体目的如下:•保障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防止未成年学生受到欺凌、暴力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侵害;•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强化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保护工作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3. 适用范围本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未成年学生,包括小学、中学、高中等各个年级的学生。

同时,本制度还适用于所有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校医、保安等。

家长也应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4. 内容要点4.1 未成年学生安全保障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严格安排上下学时间,确保学生的安全出行;•加强校园安全巡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在校期间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关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对校外游园、实习等活动的管理和安全保障。

4.2 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为了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学校将开展以下工作:•设立学生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和引导学生的心理健康。

4.3 预防不良行为为了预防未成年学生受到欺凌、暴力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侵害,学校将采取以下举措:•加强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和歧视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鼓励学生主动报告不良行为,提供举报渠道并保护举报者的权益。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与监护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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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益的保护。
制定《家庭教育法》
02
规范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行为,明确其在未成年人成长过
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
03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确保未成年人
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支持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监护人失职表现
包括疏于照顾、教育不当、虐待、遗弃等,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损或陷入危险境 地。
处理措施
一是及时发现并报告失职行为;二是依法对失职监护人进行教育、训诫、责令改 正等处理;三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跨部门协作难题解决
协作难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各部门间存在职责不清、沟 通不畅等问题,影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护类型及转换
01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当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父母
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02 03
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包括《民 法典》、《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未 成年人法定代理与监护制度。
监护职责进一步明确
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包括抚养、教育、保护 等,同时规定了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和职 责。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近年来,因家庭监护失职而导致的恶性事件不再少数,“南京女童裸身乞讨案”“亲生母亲向女儿灌剧毒农药”“福建饮料男孩案”等,这些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确实存在不足,国家监护严重缺失的现状。

2017年安徽省蚌埠市的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也进一步促进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依据我国国情,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照看抚养属于“家务事”的范畴。

传统封建时期,在封建礼法制下,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和核心的宗族制度。

在宗法制下,家族存在感很强,有严格的内部尊卑等级,抚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完全是家族之事。

因此,在传统文化的不断熏陶下,现代法律社会依然存在监护抚养是“家务事”的理念,大众普遍认为父母应该是完全负担起监护未成年子女的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在第2款,同时提出,除了父母以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似乎不容乐观。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政府理念的差异,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理念与规范是存在差异的。

在德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体现。

例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条规定了:“一、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二、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

由此可见,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有较明显的体现。

同时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明确提出,在监护人的基础上另有监护监督人,青少年福利局就可以作为监护监督人。

一方面,在已有监护人的基础上,通过监护监督人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监护监督人可以独立行使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此外,德国还规定了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监督,在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心灵或是肉体上遭到侵害,但父母不作为导致子女得不到救济时,家庭法院可以为免除危险采取措施。

关于民政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政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 、主 要 内 容 :民政临时监护的条件、 性 质 、 方式与终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民政临时 监 护 的 条 件 有 两 个 :一 是 未 成 年 人 与 监 护 人 的 监 护 关 系 仍在存续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终止。换言之,未成年人 有或者应该是有监护人的。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没有了监 护人或者监护关系已经终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 定新的监护人。 如果没有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由国 家负责长期监护。二是出现监护暂时缺失的情况,未成 年人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导致监护暂时缺失的原 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七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一 种 情 形 。 这 些 情 形 可 以 划 分 为 三 类 :第 一 类 是 监 护 人 暂 时无法确定。 比如,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 暂 时 查 找 不 到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监 护 人 下 落 不 明 且 无 其 他 人 可 以 担 任 监 护 人 ;在 依 法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人 之 间确定监护人有争议,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第二类是监护人 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比如,监护人因自 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类是监护人因 主观过错而导致未成年人暂时脱离监护。 比如,监护人 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 料的 状 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 为 ,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40 I 中国民政 I 2021.11
困、 身体残疾等特殊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没有能力或
者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二是有负担能力。需要注意的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年兴则民族兴。

但是,随着我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的未成年人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这种监护缺失导致了许多社社会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未成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监护缺缺失?如何有效保护监护缺失失的未成年人呢?一、我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律制度。

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是来自自《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度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父母、兄、姐等等,并赋予了了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的权利利,但没有规定监督监护的机机关,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重要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监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造成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原因有多种:一是因离异等造造成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二是因务工形成的农村的留留守儿童;三是城市中外来员员工的子女;四是流浪儿童;;五是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而监护没没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源就在在于我国监督监护制度没有建建立,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体系尚未将未成年人纳入,因因此要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监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就要建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监护机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成年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之中,进而形成完善的未成年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义务法律规定(3篇)

监护人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义务。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规定。

一、监护人的定义与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的种类主要包括:1. 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

3. 兄、姐: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

4.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并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二、监护人的主要义务1.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 人身保护: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 财产保护: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变卖或者损坏被监护人的财产。

- 教育保护: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适当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具体包括:- 代理签订合同:在必要时,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签订合同。

- 代理参加诉讼:在涉及被监护人的诉讼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 代理接受赠与、遗赠等:在涉及被监护人的赠与、遗赠等事项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接受。

3. 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监护人应当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 教育引导: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 约束行为:在必要时,监护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4. 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不得遗失、损坏或者擅自变更。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探究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探究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探究作者:缴娟娟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0期【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因此,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未成年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未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愈发显著,基于此,下文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问题完善建议引言当前,未成年人中发生各类事故的比例比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监护制度不够完善,缺少对于未成年人更加有效的监护和监督。

因此,面对惨痛的事故,在为出现事故的家庭感到悲伤的同时,相关人员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为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

1 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分散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中。

现行民事基本立法主要是对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资格等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而对于监护人资格和能力、监护转移、监护监督等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另外,一些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模糊,条文之间内在结构上缺乏一个系统和明晰的法律位阶,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

因此,我国需要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对法律内容进行完善。

例如,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大体只规定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裁定监护和机关监护等,对委托监护、遗嘱监护等都沒做出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应完善监护种类,扩大监护人的选择渠道,并对委托监护、遗嘱监护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其次,国家应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改。

比如针对父母单位充当监护人的这一制度,可以在原有监护人设立的基础上,增加遗嘱监护设立。

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监护更加有效;最后,国家应当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增加其司法操作性。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思考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思考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思考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核心制度,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日益显露,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本文建议平衡监护人权利与义务,赋予监护人取得报酬权,增设遗嘱监护方式,设置专门的监护机构,建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机构平衡权利作者简介:穆丽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经济法学;李小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一、监护与监护制度界定监护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事法律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是市民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我国,直到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才首次出现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一词。

“监护”这一法律术语,移植于西方民法中,不是中华民族固有的制度。

之后,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则是以专节形式规定了监护制度。

从此以后,“监护”这一法律术语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法律文件和法学著作当中。

关于监护的定义,我国民法学者给出了多种阐释,但民法学界对监护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基本趋向一致。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王利明教授的,他认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虽然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监护制度不同的定义,但我们能够从中看出一些相同之处,那就是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及智力状况为标准,我国监护制度可以划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的监护两大类。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等原因而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之一,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

二、实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制约因素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8条,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整体。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监督制度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监督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二、监督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 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督机构1.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2.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监督工作;3.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监督工作。

四、监督内容1.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情况;2.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的工作情况;3.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措施和责任的落实情况;4. 学校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措施是否到位;5. 学校教职工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履职情况;6.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程序1.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问题;2.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定期对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途径对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1)书面或口头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加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3)通过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反映问题;(4)通过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途径投诉举报;4. 学校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六、责任追究1.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学校教职工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1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1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建立了以亲属监护为基础,辅之以基层单位照顾的监护制度。

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16、18条中,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全貌。

这些规定不仅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的空白,而且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提供了立法保障。

由于我国不设单独的亲权制度,所以对未成年人都是以监护制度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有了上述一些规定,但严格说来,其立法较简单、粗略,缺乏足够的严密性和系统性。

《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只是对建立具体、完备监护制度起到了基本规则性的指导作用,《婚姻法》虽经2001 年的修改,仍局限于亲属抚养制度定势而未能向监护作更多的靠近,司法解释中有关监护的内容,也不过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零星修补。

具体分析如下:1.指导思想的历史局限性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是由于受到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背景和法学理念的局限,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私欲性、家庭性、亲属性和自治性的水平,表现为明显的指导思想上的“八轻八重”:①重家庭责任,轻国家责任;②重亲属监护,轻社会监护;③重私力自治,轻公力干预;④重固有传统,轻继受文明;⑤重抚养关系,轻监护体系;⑥重身份伦理道德,轻法律规制调整;⑦重单位基层义务,轻政府公益保障;⑧重人身监护,轻财产监护。

这个指导思想与我国现代社会发展趋势明显不符,不适合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2.立法模式不合理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区分亲权与监护,是采用的一种“大监护”模式。

笔者认为,在我国采用“大监护模式”不甚科学。

理由如下:首先,亲权和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宜以监护取代亲权或以监护吸收亲权。

监护管理制度(3篇)

监护管理制度(3篇)

监护管理制度一、监护人职责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监护管理制度监护管理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

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重点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

2、监护员负责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使用监督工作,并监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发货作业现场兼职监护员(1)付油作业现场兼职监护人员,监督进入发货现场司机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戴好安全帽。

负责指导车辆进入正确货位,车辆停置后,放置作业指示牌。

(2)监督静电接地连接,放置好发油鹤管和防溢油探头,通知发货员开始发货。

发货期间,巡视车辆及付油设备,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付油。

(3)发货完备后,监护人负责指挥车辆离开,检查作业现场,设备回复原位。

4、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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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缺陷及完善
• 1、无适格监督主体 第一,公权力监督机构庞杂、数量
多、不明确;第二,个人担任监督人的 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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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督失职现象不易被发现 事前监督上,对未成年人人身或财产权
益处分往往不会事先取得监督人同意;事 后监督上,监督人员在发现有损未成年人 权利之时也通常沉默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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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 度内容
• (一)主体:各国基本都采取国家机关与专门 监督人相结合的方式
• (二)对象:根据学者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为: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未 成年人监护人自身违法行为。3、监护人放任 子女行为。4、未成年人过度自由行为。5、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6、收养行为。7、监护 人变更
• 3、建立监督工作公开与失职惩罚机制。前 述将监督工作赋予基层组织与监护人单位, 也有利于对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通过内 部建立公开机制与惩罚机制,保证监督人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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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通意见》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 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 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 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 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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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监督措施
• 1、事前监督,对监护人选定进行监督 • 2、过程监督,及时矫正不正当行为 • 3、事后监督,及时报告,并配合公权力机关
采取措施 •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罢免建议权 • 5、人身财产监督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身
财产的处分,除完全有利于未成年人之外,监 督人享有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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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监护资格:监护人首先应当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监护 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等因素确定。
• 2、监护人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保护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 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管理和保护被 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 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损害他 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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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制度概述
• (一)监护设立有以下三种方式:(1)法定 监护。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首先 应由未成年人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 力的,按法律规定顺序由其他人员担任。(2) 指定监护。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 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3)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 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 委托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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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监护监督制度及 完善
• (一)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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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权职责不明 对于监督权和监护权的界限法律为给予
明确规定。导致监督权与监护权虽然目的 一致,但在具体实施方面,监督权权限不 明。
-• 1、主体方面,仿效英美建立单位监督与 个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监督方面 可以将监督权交由基层组织;个人监督 方面可将监督权交由父母单位人员,并 设立个人监督期限,如轮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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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督职责划分方面,立法可以将监督过 程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部分,分别加以明确。事前监督以监护 人选定监督为主,事中监督应侧重于“建 议权”和人身财产权益处分“征得同意 权”,但要避免过多监督干预监护。事后 监督重点应明确报告和配合处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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