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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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别。每一个单位都有 自身的任务和工作 , 其是一些公 了从事生产 和经营 ,实在难有精力 在承担了 自身工作以后 ,再承担其职工 的未成 年子女和本单位 的精 神病人的监 护职责。同时这些单位 的性质 和特点 也会造成单位不愿 承担责任的现 象, 这样最终就导致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第二 、 单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 并不能实际承担起具体的监护事务 。 要承担起监护义务 , 单位就必须承担 监护 未成年人所需 的各项 费用 , 还 需设立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来履行监 护职责 。然而对 于那 些讲求经济 效益 的公司 、 私营企业 、 外资企业来讲 , 这显然是难 以做到 的。 而且实际 上 , 国几乎没有单位设立专 门机构 和专职人员来履行 监护义务 , 我 单位 监护实质上就是形 同虚设 , 并不能 实际履行监护职 责 , 这样一来就不利 于保护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 。 第三 、 民委员会 、 民委员会和 民政部 门作为监护人缺乏现实 的 居 村 可行性 。 民委员会 和村 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 自 居 治组织 , 本身 既无 资 金, 又无专职人 员, 客观 上根本无法承担监护 职责。而民政部 门作 为国 家行政机关 , 是公共 事务的管理机构 。虽然 它在 亲属 、 监护等方 面负担 定职能 , 只是从宏 观上和政策方面指 导这 类T作 的开展 , 旦让 但那 一 其 陷入具体 、 繁琐的监护 事务 , 事必 躬亲 , 民政 部门是很难履 行好 自身 的职 责的 , 国家机关也 没有 自 己独立 的财产 , 并且 _ 所以也不宜承担监 护 职责。 2监护人 种类 的规定 不合理 . 监护的种类 是监护制度的重要 内容 。我 国《 民法通则》 规定 的主要 是两种形式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 监护是指 由法律直接规 定一 定范围内的人员为监护人的监护 。如《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和第 十七条 的规定。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 , 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 争议 的 , 由有关部 门或人 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的监护。它产生 的前提 是对担任监 护人有争议 , 而指定 的监护人又是从 法定监护人 的顺序 中指 定。因而 , 这种指定监护实际上就是法定监 护的实现方式 ,是对法 定监护人 的补 充规定 , 并不是一种独立 的监护 。国外 民法 中规定 的指定监护实质上就 是遗嘱监护 。除遗嘱监护外 , 还有委 托监 护 , 即监护人有 正当理 由确定 不能亲 自履行监护职责时 , 以为被监护人选定委托监护人 。 可 而我 国对 遗嘱监护和委托监护都没有规定 , 这样就显得过于简单 , 不能满足实际 社会生活 的需要 , 因而不能不说是立法上 的缺陷 。 3 . 对监护人 的监护期 限未做 明确规定 我 国《 民法通则 》 未对监 护的期 限做 出明确规定 , 但是根据 有关 的 规定 , 我们可 以推断出, 未成年人的监护期 限与 自然人完全 民事行为 对 能力 的年 龄是相一致 的 , 即未成年人 年满 1 周岁 , 8 监护期 限届满 。 但是 对精 神病人 的监 护 , 现行法 并没有期限 的规定 , 际上可能持续终 身或 实 到被监护人恢 复理智时终止。如果是法定监 护人 以外的人担 当精神病 人的监护人 , 就会给监护人造成很重 的负担 , 有失公平 。而 即使是 法定 监护人担当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将如此沉 重的负担只加诸 于一个 人身 上 也是不合理的。因此 , 在现实生活 中, 们对于精神病人都不愿进 行 人 监 护, 就会 导致这些人四处流浪 , 人身权 益也得 不到应 有的保 障。 这样 其 4对监护人的权利规定不明确 .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权分散:我国的监护制度将监护权分散在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和法院等各个主体手中,缺乏明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这导致监护责任的划分和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变得复杂和混乱。

2. 缺乏明确的指定程序:监护人的指定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可能出现指定不当或指定人死亡等情况。

此外,由于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缺乏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也可能导致监护人资格的滥用。

3. 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父母普遍缺乏教育和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受到威胁。

为了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确保监护人能够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 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监护能力和素质,减少监护责任负担。

3. 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程序: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监护人资格的合法和有效性。

4. 制定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应该更加完善,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减少未成年人的磨难。

5. 加强监管和督促: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部门的监管和督促,对监护人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护制度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完善我国监护制度,需要在所有权、控制权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监护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监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区域治理Regional Governance 法制园地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监护人的选定方式规定不全,应增加“遗嘱指定监护”我国监护人的选定方式只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无法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被监护人的情况不够了解,依照法律规定选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所以现有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

遗嘱指定监护,指监护人可依父母指定,一般由后死亡的父母以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比法院和相关组织更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由其选定的监护人也更能够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保护。

依照私法自治原则,笔者认为,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非善意的。

1.2机构监护缺乏可行性,应作出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然而当今社会很多单位时刻面临着优胜劣汰的风险,难以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保障,且多以盈利为目的,若担负起职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既不利于单位经济发展,也不符合市场规律。

1.3缺少对监护人的监督,应进一步规范监护权的行使1.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对未成年人监护失当现象。

由于受几千年传统中华文化影响,中国父母大都控制欲强烈,“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把个人主观意愿强加在被监护人身上,无视其个人兴趣所在,一厢情愿地安排其人生,超出了监护的管教、保护范围。

也有很多父母认为给子女提供丰厚的物质生活就是进到了最大监护职责,而常常忽略对子女在精神上的引导和监护。

还有父母持有“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观点,对被监护人打骂、体罚,甚至情绪失控实施家庭暴力。

2.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规范监护权的行使。

监护人如何监护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受限,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以下从几个案例中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第一个案例:某县未成年人的脆弱身心被监护人糟蹋近日,某县一名未成年被发现身体被监护人打伤,且多次被强迫在家中从事家务劳动,生活状况异常困难。

对此,当地政府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县的监护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这名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缺少有效的监控机制,监护人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约束。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个案例:家暴案件频发家庭暴力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即使在一些有监护制度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存在被监护人家暴的情况。

事实上,一些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要解决这一问题,监护制度必须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大众清楚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个案例:部分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困难。

这些案件突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之一是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财产管理问题上的漏洞。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加强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确保监护人只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正当管理,配备专职财产管理人员,定期对监护人进行财务审查,严惩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

结论总的来说,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只有不断加大控制力度,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不断创新,建立更加高效的监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引导,让所有监护人认识到自身义务和责任,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心尽力。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问题,确保他们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然而,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

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拔和审查机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获得了监护权。

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监护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衔接和协作。

监护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面临很多和孩子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需要建立起监护制度与其他机构的有效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的照顾和保护。

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各方的合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框架。

最后,完善监护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倡导和培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也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对监护制度的支持和参与。

总之,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加强监督、加强衔接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完善

浅议我国监护制度缺陷与完善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和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缺陷。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立法中的缺陷,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监护制度亲权监护监督一、我国监护制度现状之不足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由监护人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约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一旦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监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而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律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显得过粗,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未将亲权与监护作明确区分监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护指亲权之外的事务替代性监督和保护, 广义的则包括亲权制度。

我国民法上使用的是广义监护概念。

在传统民法上,监护与亲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

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 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虽然亲权与监护差别甚大,但在我国民法中却未能严格区分亲权与监护, 关于监护的规定中也涉及亲权的内容,这种合并的规定,使立法过于模糊。

(二)监护人有关规定不合理1.监护人种类规定不合理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两类。

而纵观各国立法, 监护人一般分为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及选定监护人。

其中, 指定监护人系指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 在父母均丧失监护能力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的情形下, 方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之职。

选定监护人则指由亲属会议或法院选任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个不尽合理之处: 其一, 未规定遗嘱指定方式, 父母亲基于亲情, 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通常是自己较为信任的人, 由其作为监护人, 对于被监护人较为有利,法律应当予以肯定。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建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和损害。

虽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护人失职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的失职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但是现实中监护人存在着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

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损害,而这些行为和损害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2.监护制度防范不足监护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实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着防范不足的问题。

例如,监护人虚假宣誓、监护人信息不完全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会混淆监护的真假,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足。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期内,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自行处理自己的事情。

其次,监护机构存在监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被强制分离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监护人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监护人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考察和评估。

国家可以建立监护人评估制度,包括对监护人的纪录和信用等方面的考察。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护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例如在监护期内,国家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扶持,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亟需进行改革完善。

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等。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及实施效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及未来。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于国外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本文试图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现实危害我国监护制度固有的缺陷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出现的不适应,在现实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利实现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过分倚重亲属监护。

我国自古就有很强大宗族思想和传统,这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监护人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监护人缺乏责任感和素质不高。

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部分监护人不重视监护工作,甚至出现了虐待、遗弃等行为。

2. 监护人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现有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监护人只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3. 监护机构资源短缺。

由于资金、场地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地区的监护机构无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监护人评估机制。

加强对监护人素质和责任感的评估,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2. 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律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导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3. 加大监护机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监护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环境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4.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发和曝光,促进监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制度设计1. 监护人评估机制(1)建立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教育背景、心理素质等方面。

(2)开展评估工作。

由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采用问卷调查、家访等方式收集信息,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出现虐待、遗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护人进行记录,并公布在黑名单中,限制其再次担任监护人。

2. 监护人法律教育(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向广大监护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开展培训活动。

定期组织监护人参加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和素质水平。

(3)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护人进行惩戒,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群体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定义、现状及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1. 监护制度的定义监护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其他特定群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担负着保护和关爱被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监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只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指导。

其次,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参差不齐,有些监护人缺乏对被监护人的关心和照顾,甚至存在虐待和忽视的行为。

第三,由于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执行监护责任产生困难。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以下是几点建议:3.1 详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制定更为具体和细化的法规,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明确监护人要保证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教育权益,不得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等。

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

3.2 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应当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对监护人的能力和品行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监护权或者剥夺监护权,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3.3 加强法律制度的衔接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应当更加紧密。

例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应当对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提高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也给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

3.4 加大监督力度应加大对监护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有权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导, 使得 吸毒 者 、 酒精 中毒者 与浪 费者等 有不 良生 活态度 的人群 若监护 人 因财 力、 精 力不济或 其它客观 原 因或正 当理 由不能 履行
以及老 年人 都不 能依法 参加诉讼 。
监 护人 职责 , 可 向法 院行使 辞任权 与拒 任权 。 大部 分 国家关于 监
护 人的这 一权利 采用 的做法 是限制原 则 , 被确 定 的监 护人如无 正
( 三) 在监 护人 资格 的规定 方面 , 缺 乏合 理性
并对拒 绝担任 的法定情 形 以及缺 乏 1 . 将 社会 单位或组 织规定 为监护人 方面 , 缺 乏合理性 与可行 当理 由不能拒 绝出任 监护人 , 性 。这 主要 是因 为: 作为社会 管 理机构 的 国家机 关, 主要 负担 的 正当理 由推 卸监 护责任 所应 承担 的法律 责任 进行 了具体 规定 。 是 社会 管理 事务 , 而 且缺 乏独 立 财产 , 因此其 本身不 适合承 担监 2 . 监护 人 应 当享有 报 酬请求 权 。各 国在监护 人是 否依监护

或 者避 免监护 过程 中侵权 行为 的 出现 。 2 . 将 村 民委 员会 、 居 民委 员会规 定为 监护人方 面 , 也缺 乏合 理性。 村委 会、 居 委会 的作 为群 众性 质 的 自治性 组织 , 既无 资金 ,

当前我 国监护 制度存 在 的主要缺 陷
( 一) 混淆 了监 护权 与 亲权 的界 限
需要 相 适应 , 需要从 多 个方面对 其进行 完善 。
关键 词 监 护制度 立 法思想 经 济体 制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3 1 - 0 2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者:于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立法较晚,法律规定也比较粗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中一些应该予以规定的内容没有规定,一些该变更的内容没有变更。

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及相应完善建议。

文章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第二部分写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及不足,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规定了监护人的确定、监护监督以及监护的终止等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在实践中不易把握。

第三部分对我国未来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提出了建议,希望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更加体系化,从而更适合社会之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现状立法缺陷立法建议作者简介:于玥,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52-04罗马法学家赛尔为曾将监护定义为:“对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由市民法赋予的权力。

”从这个时候起完善的监护制度进入法学语境。

从春秋管仲的“九惠之教”到“凡国、皆有掌孤也”再到“托孤寄命”都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原则和规则。

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对未成年人的生存的基本保证,是使其成为一个标准的社会的人的必要方法。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一方面作为缔约国应遵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构建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以我国的《民法通则》为中心,并辅之以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

”本文以我国现存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切入点,在明确问题的基础上探求新的改进途径,力求为我国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目前有关监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

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建议是:明确监护范围;对不同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做不同的规定;合理调整监护人范围;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合理增加监护种类;建立监护监督机制。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监督一、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对被监护人范围规定不够完善根据《民法通则》,我国给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设立监护人。

我国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了个限定,即只能是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才可以设立监护人。

但是,随着我国植物人的数量日益上升,虽然在执行中我们也会为植物人设立监护人,但就一部法律而言,要符合最低道德标准,要严谨、合理、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由此,我国法律中关于监护的规定不够严谨,会将植物人等新出现的特殊人群排除在外,造成不合理的现象出现。

2.监护种类的规定不合理我国《民法通则》中将监护分为3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并且在法律中将监护人的范围、顺序都做了强制性规定。

但是,纵观各国有关监护种类的改革趋势,都十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同程度地都承认遗嘱监护、任意监护的效力。

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用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这种指定优于法定监护的效力。

如指定不一的,以后一个的遗嘱中指定的为主。

任意监护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以防日后自己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提前用合同的方式为自己指定监护人,指定的效力同时也大于法定监护的效力。

任何一个父母都会为自己的子女做打算,并且任何人肯定会为自己考虑,最有可能选出适合照顾子女、照顾自己的监护人。

3.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关于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仅仅是要求监护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以及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这几个方面,并未考虑到监护人的品行与被监护人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等因素,未规定缺格事由,这样的规定难以确保监护人适当的履行职责以及预防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年兴则民族兴。

但是,随着我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的未成年人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这种监护缺失导致了许多社社会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未成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监护缺缺失?如何有效保护监护缺失失的未成年人呢?一、我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律制度。

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是来自自《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度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父母、兄、姐等等,并赋予了了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的权利利,但没有规定监督监护的机机关,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重要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监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造成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原因有多种:一是因离异等造造成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二是因务工形成的农村的留留守儿童;三是城市中外来员员工的子女;四是流浪儿童;;五是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而监护没没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源就在在于我国监督监护制度没有建建立,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体系尚未将未成年人纳入,因因此要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监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就要建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监护机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成年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之中,进而形成完善的未成年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制度。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实质是对民事行为能力残缺的补充。

监护制度创立于《民法通则》,虽对我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内容过于简单、抽象,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文章分析了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监护对象范围狭窄。

我国给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立了监护人。

我国将成年人范围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了限定。

即只能是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才可以设立监护人。

这一规定与现实的情况严重不符。

我国目前因家族遗传、社会现实、个人心理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意识能力薄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自然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不仅仅限于精神上的障碍。

对于这些群体人,都应该被纳入监护的保护之下。

2、监护种类简单、层次单一。

我国主要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并且在法律中将监护人的范围、顺序都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纵观各国有关监护种类的改革趋势都十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同程度的承认遗嘱监护和任意监护的效力。

但是我国监护制度对种类的设计没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未对不同的监护对象采取不同层次的监护制度。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1、扩大被监护的范围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包括痴呆者),范围过分狭窄。

我国应在立法中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高龄者、身体障碍者等也纳入监护制度的保护中来,建立完善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2、监护类型的改革。

应完善委托监护制,我国对委托监护的规定过粗,应完善立法,借鉴德国等地区的立法,就委托监护的适用范围、受托人的条件、委托的事项、委托监护中的报酬即费用,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引入任意监护制度,借鉴日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充分尊重本人的决定权,导入任意监护制度,即本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能力预先选择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并不限于法定的监护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有关自己的监护事务部分或者全部代理权授予监护人,在本人因为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后。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思考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思考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思考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核心制度,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日益显露,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本文建议平衡监护人权利与义务,赋予监护人取得报酬权,增设遗嘱监护方式,设置专门的监护机构,建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机构平衡权利作者简介:穆丽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经济法学;李小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一、监护与监护制度界定监护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事法律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是市民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我国,直到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才首次出现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一词。

“监护”这一法律术语,移植于西方民法中,不是中华民族固有的制度。

之后,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则是以专节形式规定了监护制度。

从此以后,“监护”这一法律术语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法律文件和法学著作当中。

关于监护的定义,我国民法学者给出了多种阐释,但民法学界对监护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基本趋向一致。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王利明教授的,他认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虽然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监护制度不同的定义,但我们能够从中看出一些相同之处,那就是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及智力状况为标准,我国监护制度可以划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的监护两大类。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等原因而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之一,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

二、实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制约因素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8条,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整体。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目录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1二、外国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一)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1.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2.法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二)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1.英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2.美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3(三)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所带来的启示..........................3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4(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4(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5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低..............................52.没有建立完备亲权制度......................................53.居委会和单位未发挥好职责..................................54.监护的种类与内容较少......................................65.监护人所受到的监督不完善..................................6四、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完善.....................................6(一)制定一套未成年人监护的专门法律............................7(二)构建完善的亲权制度........................................7(三)取消居委会和单位的监护职责................................8(四)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监护种类..................................8(五)切实提高监护人监护教育机制................................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着社会稳定。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1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1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建立了以亲属监护为基础,辅之以基层单位照顾的监护制度。

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16、18条中,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全貌。

这些规定不仅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的空白,而且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提供了立法保障。

由于我国不设单独的亲权制度,所以对未成年人都是以监护制度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有了上述一些规定,但严格说来,其立法较简单、粗略,缺乏足够的严密性和系统性。

《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只是对建立具体、完备监护制度起到了基本规则性的指导作用,《婚姻法》虽经2001 年的修改,仍局限于亲属抚养制度定势而未能向监护作更多的靠近,司法解释中有关监护的内容,也不过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零星修补。

具体分析如下:1.指导思想的历史局限性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是由于受到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背景和法学理念的局限,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私欲性、家庭性、亲属性和自治性的水平,表现为明显的指导思想上的“八轻八重”:①重家庭责任,轻国家责任;②重亲属监护,轻社会监护;③重私力自治,轻公力干预;④重固有传统,轻继受文明;⑤重抚养关系,轻监护体系;⑥重身份伦理道德,轻法律规制调整;⑦重单位基层义务,轻政府公益保障;⑧重人身监护,轻财产监护。

这个指导思想与我国现代社会发展趋势明显不符,不适合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2.立法模式不合理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区分亲权与监护,是采用的一种“大监护”模式。

笔者认为,在我国采用“大监护模式”不甚科学。

理由如下:首先,亲权和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宜以监护取代亲权或以监护吸收亲权。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缺失及制度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缺失及制度完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缺失,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面临各种问题和困境。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监护责任意识不够强烈、监护机构不完善以及监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

许多家长或监护人将监护责任推诿或忽视,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此外,一些监护机构的服务质量较差,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被忽视和边缘化。

同时,监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够全面。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发展和保障。

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建设。

首先,应加强监护责任意识的培养和普及,提高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制定相关政策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家长和监护人承担起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其次,应加强对监护机构的监管和支持,提高其服务质量和能力。

政府可以建立监护机构评估和认证制度,加强监督和督导,确保监护机构能够提供合格的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确保监护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应加强未成年人监护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权益保护需求,政府可以加快制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或未成年人监护权法,明确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性质、内容和保障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

最后,要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发挥各方力量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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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曹越【摘要】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中未成年子女为被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是监护人。

国家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由于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合法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大量的离异家庭子女,流量儿童,外来城市务工人员的子女,他们的监护缺失,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加上我国没有从法律上对监护人有效监督和保障,使的对监护人未尽职责无法予以有力惩处,应当尽快建立监督监护机构,明确赋予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处罚。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其保障作用发挥甚微。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确定、变更与终止;监护内容的明确和监护监督机构的设立等问题上,都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

要努力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现状及相关立法完善,从而引起人们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国家干预制度;监护人的惩戒;法律援助联动机制The minors guardianship system defectsCaoyueAbstract: Minor custody refers to minors of the person, property and other legitimate rights andinterests to carry out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minor children to be guardian, parents or other relatives are the guardians. The state set up monitoring system is designed to protect a person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and limit the capacity of civil interests. Because our country existing minor guardianship system has many defects, in real life, cau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cause certain harm to. Lots of children from divorced family children, flow, foreign city workers children, their absence of custody, their legal rights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plus our country did not legally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guarantee for the guardian, the guardian is not on duty not to be strong punishment, should establish as soon as possible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of guardianship, clear given the guardian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not care responsibility guardian. However,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about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requirements are obvious defect, especially in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n the problem, its security role play a little. In the guardians of minors eligibility determination, change and termination; monitoring content clear and guardianship supervisory body established on such issues, there are ignored loophole. To study on guardianship of minors in China and the status of legislation, which lead people to these problems concern and discuss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Key words : The system of minor's guardianship system; state intervention; guardian of the discipline; legal aid linkage mechanism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部分公民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进行保护,立法机关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

但在城乡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1994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0-20万之间上下波动。

”少年犯罪率也不断上升,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时常发生,这都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予以完善。

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现状由于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合法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是由隔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委托的亲属监护,甚至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独自生活,完全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

由于监护权的缺失,造成了很多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成绩差、辍学率高等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并出现了未成年人结成团伙,实施偷盗、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问题。

虽然,未成年犯罪是受到其自身的状况、社会不良风气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的,[1]但监护权的缺失是无异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近年来,媒体时有报道“留守儿童”或“流浪儿童”问题,既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权缺失的状况,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心。

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虽然呼吁之声不断,但其进程缓慢,应当引起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和缺陷目前我国现有立法对未成人监护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未成人保护法》、《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总体来说我国对未成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传统民法及各国通行的做法,监护人与亲权人应有较严格的区分。

监护与亲权存在许多区别,如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则采取限制主义;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其财产,更不得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取得收益;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此项义务;亲权因父母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自然产生,无须特别批准,而监护则必须经法定批准程序产生等等。

《民法通则》16条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一规定未将监护与亲权相区别,回避了亲权制度,将亲权和监护合二为一,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权利少义务多。

对监护人而言,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但监护人明显更多的是义务,虽然我国民法理论长期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但监护人具体有哪些权利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也规定了监护人的多项职责,但对监护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未作明确规定,由于对监护人规定过多的职责而没有权利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监护人难找、法定监护人相互推诿、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等问题,这种情况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三)、国家干预不足。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中:1、既没有完全规范未成年人无人监护时国家机关承担监护职责的程序,也未规范国家如何监督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2、在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方面。

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范围过窄,《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这就限制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只能由其父母代为申请。

如果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父或母不去申请或者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则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国家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四)监护种类的缺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而后《民法通则意见》中第22条还规定了委托监护。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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