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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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一、本文概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繁荣。

监护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缺失和不足,亟需通过立法完善来加以解决。

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现状。

接着,本文深入探讨了当前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监护职责的界定不够具体、监护权转移和监护干预机制不够完善等。

本文还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改进提供借鉴。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加强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指导完善监护权转移和监护干预的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在监护权转移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多方参与的保护网络等。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旨在为立法机关、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共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分析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体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构建。

这一体系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

监护人通常由父母担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其他亲属或法定机构承担监护职责。

尽管法律框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监护人对监护职责的认识不足,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能。

监护权的转移和指定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监护空缺的风险。

对于监护不当或监护缺失的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救助措施。

从《民法典》监护制度论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发展及完善

从《民法典》监护制度论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发展及完善

从《民法典》监护制度论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发展及完善发布时间:2022-09-23T02:18:37.825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0期5月作者:刘金财[导读] 本文主要结合《民法典》制定实施以来,我国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新发展,并进一步论述我国现行法律中仍然需要完善的地方。

刘金财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广东佛山 528000摘要本文主要结合《民法典》制定实施以来,我国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新发展,并进一步论述我国现行法律中仍然需要完善的地方。

文章中首先分析了《民法典》的中公职监护人、临时监护等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进步,也进一步分析了当前我国《民法典》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需要完善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与《民法典》的衔接,以及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等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监护制度;完善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体量最大的一部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民事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总则篇中所包括的监护制度内容,不仅是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监护纠纷过程中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法源。

但相较现代人际关系的快速迭代变化,细研《民法典》,不难发现其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虽较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性,仍略显粗糙,原则性过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上问题都导致未成年人监督管护工作缺失,影响到各项工作发挥作用。

一、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及经济救助制度缺位《民法典》的监护制度中有关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并没具体细则,仅仅在《民法典》第 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中粗略提及。

一方面,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未成年人的财产很多时候都被视为其父母的财产,并且很多父母也经常采用“监管”的方式管理未成年人财产。

另一方面,从经济性救助而言,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以及贫困家庭的救治方法比较落后,大部分都是直接性的物资和资金救助。

本科毕业设计-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本科毕业设计-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AbstractAt present,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for any legal states, since it has experienced on going development. Being limited by his or her own behavioral competence, juveniles must be looked after by their guardians in their personal rights and properties. This is done as to protect their own personal legal rights, which is a necessity for both the survival of the juveniles and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owever, with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with a deficiency of the dictation for the parental rights over the guardianship for juveniles, and with a lack of supervision on the guardians,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fail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refore,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wants immediate enhancement. This paper is mainly written with an enhancement-oriented for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First, the importance of improving the system was put forward. And second, defects were analyzed of the legislation for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its enhancement was rased as to more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juveniles.Key words: juvenile;guardianship system;guardianship right;guardian;guardianship institutions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识别力差,适应性弱,在社会生活许多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如果没有特别的保护,将难以抵挡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冲击。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原则及路径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原则及路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青少年与法治第40卷(0第212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原则及路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北京100101)!摘要】目前,《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尚未能系统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督制度需要进一,应在“保障未成年人责进行”的制度功能下,将“督”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监护职责顺利履行所进行的公权干预”。

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包括人民法院任命监护人的事前监督、监护监督人针对监护职责履行情况的事中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对监护失职和监督失职的事后监督三个维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监护任命监护监督人检察公益诉讼一、问题提出人监护事人生。

《中人民国民法典》(以《民法典》和《中人民国人保护法》(以《人保护法》)人护的规一步细化。

《民法典》第36护失职的事制进一步完善,+人保护法》第43居委会、村委会的监护职责以及强制报告义务,然而,《民法典》和《人保护法》系建人监护 制度。

《民法典》用“监护”概念,人护主体;《人保护法》虽有涉及,却一主以及监督职责。

人监护制度不尽完善,多问题。

事缺失,监护难以顺利%—方面,监护缺位没被及时导致监护难以%父母监护缺位或家庭监护缺位需要国家监护补位,而护缺位事实无人负报告时,其护人及国家监护主体不能及时履行监护职责,立法目落空。

另一方面,监护护意愿不足也将导致监护难以%同一顺位多个监护人相互推诿、都不任监护人象存%遗护、协护、委护、临时护中受委托主有监护,符合人真实,事护能否尽职尽责%不提护缺位、监护推以干预,会阻碍监护启动;不事护行,可能导致监护失职护侵害%事中缺失,监护失职护侵害不能被及时纠正%实务中,大都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造重时才被%虽护人销制度以及人保护事民事程序为人提供了事济,但只有及时护中问题,予以督纠正,才有效防止监护侵害的扩大%目法并主护职责履行情况予以,事中乎空白%收稿日期:2020-11-02作者简介:谢芳,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程序%事后监督不足,监护侵害得不到全面救济。

【精品】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精品】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监护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的监督、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违法犯罪,农村留守儿童日益增多,儿童安全事故频发,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成上升趋势。

这表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体例还是到具体制度内容上均存在缺陷,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需要,严重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概述,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监护的理念与监护的具体内容上,并指出了存在这种缺陷的成因,最后重点探讨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缺陷,完善目录引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与性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未成年人监护的种类........................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错误!未指定书签。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错误!未指定书签。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错误!未指定书签。

论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论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虽然 看上 去我 国 的未 成年 人 监督 制 度 已经 对 法定 规范 的问题 。比如 , 《 民法通 则 》 中并没 有 涉及 到父 母 后 , 遗嘱监 护 的 内容 , 而是 简单 提 出 了监 护人 的义务 与 责 监 护 和指定监 护进 行 了确切 规 定 , 但 是 现 阶段 指 定监
规定 , 从理 论上来 说 就无 法分 清亲权 和监 护权 。 ( 三) 监 护 人 产生途 径过 于单 一 行处理; 三是 要 以代理 人 身份 陪 同被监 护 人 参 加部 分
民事 活动 。这 些 都 要 求 必 须 要解 决 好 委 托 监 护 与 法
空泛 ; 同时 , 部 分 监 护 机 构 的规 定 还 处 于 相对 落 后 的 途 径单 一 的问题 。
阶段 , 和 当前 的社 会 发展 实 际情 况不 符 合 。 当时 的立 法背景 已经随着 社会 发展 而 发生 了改变 , 但 相关 法 律 却没 有及 时修订 , 这 样一来 就 让部 分 法律 规 定 和 当前
应该是最为有效的。但是 ,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 _ 2 具 体 亲权 指 的是 家庭 中父 母 子 女 因为 血 缘 关 系 而 存 协 议 委托监 护 的 内容规 定 的并不 是 非常 完善 。
( 二) 未 区分 亲权 与监 护权
在 的一 种 特 殊 的身 份 权 利 , 换 句 话说 , 亲 权 的含 义 是 来 说 , 遗 嘱 监 护 必须 要 有 书 面 协议 , 要 对 于委 托 监 护 因父母 自身 的独 特 身份 , 对 未 成 年人 的 各项 权 利 负有 的期限、 委托监护人的职责 、 委托人 的报酬 、 报酬支付 保护 责 任 , 而 这 不 仅是 父 母 的权 利 , 同时 也 是法 律 规 方 式 以及未 成 年 人 侵权 责 任分 配 等 方 面 进 行 明确 规 定父母 必 须履行 的义 务 ; 而监 护权 的概 念则 是 监 护人 定 , 其 中受委托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所负担的责任

关于浅谈我国监护制度下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 的文献综述

关于浅谈我国监护制度下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 的文献综述
(2)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
大家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鼓励、督促,很难养成良好的习惯;再加上过早的背负照顾家人的重任以及承担家务,在遇到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丧失兴趣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或者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甚至是在孩子成绩进步时也没有适时的肯定和鼓励,再加上父母外出打工这一大量的事实很容易让孩子觉得父母辛苦或者学习无用进而辍学,使其受教育权收到侵害。
(2)完善监护相关制度
加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的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教育费用的义务,还应包括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法律必须进行明确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
(1)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前所述,我国在2007年修改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儿童优先权原则,这跟国际上通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前者的标准低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前者仅强调子女之于父母或其他相关利益的优先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2)现有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对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规定的不严谨,亲权与监护不分。亲权是现代各国民法中亲子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的集合,但我国现代立法中没有采用“亲权”概念,只确立了监护制度,笼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留守儿童这一监护现状中,外出务工的父母更是随意将亲权让与他人行使或抛弃,严重损害了留守儿童的利益。
一是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条件有限,使得农民不得不通过外出打工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这是大量农村儿童被留守的主要原因;其次农民工进城之后,相对于城市生活的高成本,随迁子女要在城市生活无疑要面临高额的支出,不仅如此,因为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管理、教育孩子,势必会影响农民工的工作,最后农民工不得不选择把孩子送回老家,最终失去了父母的保护,这是儿童权益受损的另一个原因。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它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得到了持续完善和改进,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本文旨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监护人往往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其监护职责,短时间内得不到惩罚。

2、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亟需完备的监督机制,包括对监护人的监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督、对监护机构的监督等。

3、地区不平衡: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差别较大,监护人的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需要因地制宜。

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改进建议:1、加强立法: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建立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的法律体系,提高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感。

2、完善监督机制:将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同时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体系,通过监护机构、社会组织、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3、加大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更为完善和稳定的保障机制,提高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水平。

以上是我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研究及改进的建议。

下面,提供三个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小学生流落街头,无人监护2018年,江苏省南京市一名7岁的小学生,因为家庭内部矛盾纷争,离家出走,最终在城市郊区的一处公园被捡到。

小学生父母离异,其父亲无人照管,母亲则外出打工。

社会工作者最终找到了小学生爷爷,由其接管。

案例二:监护人强制安排16岁女儿相亲2019年,湖南省常德市一位16岁的女儿,被其监护人强制安排相亲。

据当事人反映,监护人动辄对她施暴,导致女孩情绪不稳。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在监护内容方面,《法国民法典》第420条规定“在任何监督中均应有一名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由亲属会议从成员中任选。监护监督人的职责是:对监护人的管理实行监督,并且在未成年人的利益与监护人的利益相抵触时,代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在管理中的过错进行查证。监护监督人应当立即将此种过错通知监护法官,否则,即引起个人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可以在监护人之外,选任监护的监督人。少年局可以为监护的监督人。”
很多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监护需要监督,如李玉华认为,“应设立监护权力机构,行使监护监督职责。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家事法庭作为监护权力机构,负责处理有关监护成立的登记、监护权的行使状况、对监护人的选任、撤消监护权、确定监护费用等工作,代表国家处理各种监护事宜,行使监护监督权”。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已然很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很多学者只是一味地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定的上进行研究,没有充分地结合案例进行实际分析,也没有从根本上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屡出问题的原因。
二、研究思路和意义
笔者将通过文献查阅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前人与研究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在未成年成年人法律的制定上,将我国与国外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其次,充分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存在的各种严重问题;第三、从思想因素、社会因素、人为因素等方面研究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制度不健全的原因;第四、结合国外实践案例,指出优化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措施。相信通过本文的研究能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促使相关部门从各个层面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完善,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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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针对这些弊端,本文题为《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与其并行使用的还有保佐制度。

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许多国家的监护制度都继受于罗马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又有了不同的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

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

本文主要从分析现状的弊端入手,针对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不合理;监护制度层次单一,被监护对象的范围太窄;监护的起止时间和期限未明确规定;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中。

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严格区分监护与亲权,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完善有关监护人的系列规定;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

成人监护制度的开始和终止采宣告主义,并规定一定的期限;集中权力,设立专门监护机构,加强对监护的监督。

以上仅仅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探讨。

实际上,监护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

如监护的顺序,我国已经实行计划生育二十多年,嫡系兄姐逐渐减少;并且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显露,老年人本身就需要照顾,没有能力担任监护人。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王歌雅.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的改革与完善[J]. 中国青年研 究,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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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023-11-07
目 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分析 •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和合法权益。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家庭暴力、性侵、网络 欺凌等,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
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保 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现有监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
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 和管理。
研究展望与不足之处
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趋 势和改革方向。
可以研究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监护制度,提高 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或疏忽照顾未成年人。
缺乏对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02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受到政府或其他利
益方的干扰,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
未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03
在监督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未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导致
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法参与监督工作。
04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 对策建议
建立严格的监护人资格审查制度
可以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监护 人的滥用权力等问题。
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研究方法和样 本数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探析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探析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探析摘要:当前我国创建了一整套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但是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的影响,这一体系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

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剖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提供一些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改进正文:一、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现状自2006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利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构建了一整套儿童保护制度体系。

此外,各省区市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将未成年人保护与全面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制度不完备。

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虽然包含了很多方面,但是在细节和具体实施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和不足,如有些法律实施难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2.执行不到位。

在实际中,许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由于起草制定部门、执行部门的层次不齐、职责不清,未能落地见效,进而导致未成年人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3.社会环境不良。

社会不良风气、家庭破裂、缺乏亲情、成人世界的丑陋、权益保护与宣传缺失等许多社会问题,都对未成年人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三、完善与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措施和建议1.完善法律制度。

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2.提高保障执行力。

立足源头,加强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力度,确保实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强化社会环境建设。

打造积极阳光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推进社会道德建设,以创造一个更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

案例分享:2019年,贵州省墨江县某村发生一起未成年人失联事件。

经过调查,该村多位未成年女孩被拐卖到云南等地卖淫,他们多数仅有14、15岁,处于未成年人保护阶段。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监护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管抚养和教育。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未成年人因为种种原因失去了监护人,或者原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监护制度是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保护好他们的利益也是保障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

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监护制度的效能不高,很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法定,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监护义务,甚至出现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忽视等行为的情况。

这些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也暴露出监护制度中薄弱环节。

其次,监护制度的覆盖范围需要扩大。

现行法律规定,监护制度仅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而对于高中级别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监护制度并不适用。

这导致一些已经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境时,无法得到相应的监护支持,缺少必要的帮助。

第三方有偏见归类最后,监护制度的运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一些地方虽然注重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却受到诸多的制约和困难,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屡见不鲜。

这也限制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监护人的监管制约作用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保障,监护人应在监管范围内全方位关注、照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指导和教育,提高他们履行监护义务的责任感和意识,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另外,应注重扩大监护制度的覆盖范围。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目录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1二、外国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一)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1.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2.法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二)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1.英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2.美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3(三)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所带来的启示..........................3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4(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4(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5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低..............................52.没有建立完备亲权制度......................................53.居委会和单位未发挥好职责..................................54.监护的种类与内容较少......................................65.监护人所受到的监督不完善..................................6四、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完善.....................................6(一)制定一套未成年人监护的专门法律............................7(二)构建完善的亲权制度........................................7(三)取消居委会和单位的监护职责................................8(四)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监护种类..................................8(五)切实提高监护人监护教育机制................................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着社会稳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考号:110305140019 姓名:龙正武〔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以是否区分亲权和监护,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立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职责和责任、变更及终止等,但是,由于指导思想落后、立法模式不合理、内容过于笼统及大量立法空白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用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不能适应新情况,并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建立区分亲权和监护的立法模式;明确监护制度的指导原则;补充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缺陷完善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由于其生理、心理均尚未成熟,在社会上属于天然的弱势群体,而以法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保护,促进人权保障是一国宪政的基本目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

这些宪法规定只是框架性内容,为了能在实践中有效落实,需要以具体法律规范为依据。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就是我国建立的一项以对未成年人照顾、教育、监督和保护为特定内容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监护制度,较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其指导思想落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以及大量立法空白的存在,使得实践操作性不强,许多制度未能得到具体有效落实,不仅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而且已经不能满足新的社会形态下的实际需要,在我国快速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工进城务工等导致出现大量单亲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以及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孤儿等等,仅靠现有的监护制度已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好他们,如何更好的保障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实际工作中的一大挑战。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引言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不足和漏洞,比如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清,监护人职责不明确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不少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到的保护不力,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会有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其监护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

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设立的一种制度。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需要由其监护人进行抚养和教育,监护人依法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责任。

然而,实际上,监护制度的完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甚至有检察机关在调查工作中发现,一些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没有很好的保护,并存在着一些不当行为。

这些问题表明,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护制度的监管和控制。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监护人权利、义务、职责不清现行的监护制度规定并没有很好的区分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监护人并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该如何处理。

这就导致了监护人的行为不合理,无法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

监护关系未得到很好的确认在一些情况下,监护关系未得到很好的确认,导致其未能按照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教育和保护。

这种情况尤其在一些流浪儿童和废弃儿童中普遍存在。

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不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晰,这就容易导致监护人、未成年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保障。

完善监护制度的方案建立监护人的清单目前,大部分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的成年人都是其亲生父母或者直系亲属,但事实上,也存在一些其他人员承担这个责任并在时间上、内容上亦可承担。

因此建立一个监护人的清单,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可以帮助监护机构和有关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关系的确认问题可以使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关系的确认问题。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姓名: 吴志鸿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42班学号: 2264211指导教师: 罗良职称: 讲师2007年5月3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吴志鸿指导教师罗良摘要:未成年人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未达到成年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健康成长,最终成为对家庭、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发展与完善,至今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相对于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因此,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概述,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及完善监护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护缺失; 完善立法The Summarization of Improving Our National GuardianshipSystem of Minor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U ZhihongTutor LUO LiangAbstract:Guardianship of Minor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t is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and monitor minors' personal,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to promote their healthy growth, and eventually become useful persons for family、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last half century and more, the m 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in china is substantiated and strengthened continuously and in formally and gradually plentiful and on display. With to the present, we may well say that certain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system contents have been formed initial ly. The m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 seems more or less excessively principled and in general while compared with foreig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nation guardianship system of Britain, USA and France. Furthermore while the society is reformed developed, certain regulations are no more able to fit inwith the new situation. Quite a lot of defects have been revealed in practice. So by researching for the basic content and comparing study of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syste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disfigurement and shortage of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system of our country.Keywords:Guardianship of Minors; Disappearance of guardianship;Lawmaking perfection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之所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为基础。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强化监护人职责履行监管
制定详细的监护职责清单
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照料、教育辅 导、安全保障等。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要求监护人定期向相关机构报告关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和健 康等情况,以便及时了解和干预。
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护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2023-11-04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频频出现,引发社会广泛 关注。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亟待完 善
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缺 乏统一立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认知不 足等,难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现有问题,改革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必 要的,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全面保护,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和 人身安全。
在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但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明律》中的 “承户令”规定了户主对其家庭成员的监护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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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姓名: 吴志鸿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42班学号: 2264211指导教师: 罗良职称: 讲师2007年5月3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吴志鸿指导教师罗良摘要:未成年人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未达到成年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健康成长,最终成为对家庭、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发展与完善,至今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相对于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因此,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概述,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及完善监护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护缺失; 完善立法The Summarization of Improving Our National GuardianshipSystem of Minor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U ZhihongTutor LUO LiangAbstract:Guardianship of Minor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t is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and monitor minors' personal,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to promote their healthy growth, and eventually become useful persons for family、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last half century and more, the m 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in china is substantiated and strengthened continuously and in formally and gradually plentiful and on display. With to the present, we may well say that certain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system contents have been formed initial ly. The m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 seems more or less excessively principled and in general while compared with foreig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nation guardianship system of Britain, USA and France. Furthermore while the society is reformed developed, certain regulations are no more able to fit inwith the new situation. Quite a lot of defects have been revealed in practice. So by researching for the basic content and comparing study of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syste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disfigurement and shortage of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system of our country.Keywords:Guardianship of Minors; Disappearance of guardianship;Lawmaking perfection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之所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为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经济体制等各方面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监护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生产生活状况,未成年人监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并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与我国不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对于我国监护制度现状的探讨与完善是必要的。

一、监护制度概述(一)监护的含义及性质1. 含义对于监护的含义,古罗马法曾经定义为:“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那些因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保护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

”这个定义体现了早期监护制度的特点,强调监护人的权威。

但是近现代以来,监护更倾向于一种保护制度,即监护。

在我国,由于立法上未设亲权制度,法律上又明文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是监护权,这就造就了理论上对监护概念的认识混乱、界定模糊。

目前,理论界对监护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认为“监护是对不在亲权照护之下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1](2)认为“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的一种法律制度”。

[2](3)认为“监护是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成年人,设定专人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3](4)认为监护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4]2672.监护的性质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反映了多个主体之间围绕未成年人监护的不同对应和互动。

其中监护人作为监护法律关系主体角色所负载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定位,直接反映了法律语境中监护的性质。

对此,民法学界中存有诸多不同的认识。

概括起来,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监护权说[5]该观点认为,首先,监护是一种权利。

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明文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明文确定监护为权利。

二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在现代意义上本来就是以义务为中心,监护权既含有亲属法上的内容,又含亲属法外的内容,其权利中也包含以义务为中心,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一项权利。

(2)监护人权利义务一体说在我国的民法界,许多学者认为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认为监护是一种义务性职务,监护制度最重要的是监护人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保护不在亲权下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有学者更明确说:“监护,是指对于法律上那些由于年龄或精神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与监督和保护的、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与义务。

”[6](3)监护人职责说该观点意思是否定把监护看成权利,也不赞成说成义务,而应定性为一种职责。

[7]首先任何权利都是以一定的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人的利益,而监护制度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监护关系的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不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决定是否履行其监护之责,只要监护人不履行其监护之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监护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职责,这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

[8]总之,对于监护的含义及性质,无论哪一种观点都具有其理论的相对性与正确性,而它们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各学者看问题的角度相异。

因此,要透彻的理解监护的含义与性质,更需要做的是了解和熟悉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具体的监护制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其不足(一)我国监护制度的起源与沿革我国古代无监护制度。

直到1911年8月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借鉴大陆法系的监护制度,才开创了中国近现代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中第五章,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监护和保佐,但该法并未正式实施即告夭折。

[9]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正式公布,该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实施的监护制度的立法,其中第四章为监护制度,共计23条。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我国才开始具有总则性质的民事监护立法,监护制度也由此才成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法通则共计9章156条,在第二章公民中专设一节监护对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把监护制度置于民事主体制度之中,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具体的规定。

且不论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正确和完善,但的确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的空白,初步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缺点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了,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立法不足说我国现有监护的法律混乱而不成体系。

尽管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数量不少,但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部法律当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形成系统的监护制度。

[10]331特别是事关家庭的亲子关系和监护制度,本应是较为接近,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多是前后相继出现的,在我国,却是《民法通则》总论中出现的监护在《婚姻法》中却不见了踪影,分裂了亲子关系和监护关系。

又如《民法通则》没有设制监护人的监督组织,监护法律关系的实现无法律保障以及监护体系不建全等。

另外,《民法通则》对监护与亲权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监护的性质对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不周,在立法条文上有相互混淆的问题,法律条文也很不完备。

2.监护人局限说(1)首先,监护人中的“关系密切”不好界定《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在这里“关系密切”便成了担任监护人的一个条件。

可是对该词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况且,对关系不密切但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只要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也应当允许。

[11](2)其次,监护人的资格或条件不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工作,未成年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问题,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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