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2021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及其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及其完善范文 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我国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
监护人主体多元化、监护人的职责不够明确、亲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使得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留下了许多制度上的漏洞。
特别是当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父母的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父母以牺牲未成年人利益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事件发生时,由于法律对监护权撤销规定不够明确,难以通过撤销监护来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据调查,在我国约有四成的儿童曾受过不同形式的虐待。
2014年上半年,仅媒体报道的孽童事件,情节严重的就超过一百例,40% 以上是被父母虐待。
现实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反映了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现实情况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一、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但这些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规定不完善 从法条的相关规定分析,可以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是有关人员和有关组织,即指下列人员和组织:(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对于这些主体中的自然人主体来说,他们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提起撤销之诉时自己是否为合格当事人。
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模糊,各地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解读,这就造成了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这些自然人主体不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而对有关单位来说,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是否存在积极性和主动性值得怀疑,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未出现过由相关部门提起的监护权撤销之诉。
特别是规定由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提起撤销之诉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
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公民已经从“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具有身份关系的事项公民工作的单位不可能过度干涉。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世纪中后期之后,世界普遍迎来人口老龄化。
如何保护大量老龄人口的正常生活,给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
法定监护对于解决大量老龄人口的监护需求问题已经捉襟见肘。
因此,各国先后修法确立意定监护制度。
以一种更具柔性、自主性的制度,为有保护需求者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
通过意定监护,身心障碍者可以获得适当的监护而不是过度监护。
反观我国,老龄趋势总体不容乐观,老龄人口监护养老问题日甚一日,对于意定监护的制度需求有增无减。
令人欣慰的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已经确立意定监护制度。
因此,将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背景、经验和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其不足之处,并结合国外有益经验,从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成年人监护;监护监督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预知能力不够、立法技术不完善、实际的社会环境等问题的存在,之前的立法者在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并未展现出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措施。
加之现在需要监护的老人数量庞大,这些状况不断冲击着现行法律。
进而间接地影响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能会爆发出各种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开辟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意定监护法律上的地位。
该制度不再受限于对成年精神病人进行监护的适用,而是拓展到所有成年人监护制度中进行深透研究。
是解决社会老龄化、家庭监护承载过重等问题时产生的新制度。
尊重和保障自主决定权以及维持本人生活平常化的现代人权理念。
但现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远远达不到我国的社会需求,通过对成年意定监护的理论研究,在其具体应用方面应有专属的法律程序予以支撑,使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能与我国民法体系高度契合,进而为其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刍议《民法典》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立法理念与完善
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21年第4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国民健康普及率得到大幅度提升,人均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显著增长。
与此同时,中国近几年人口出生率同比下降,体现在中国人口数据结构上,中国老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迅速上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未来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政策法规,建立起针对老年人群体的全面统计调查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
”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特征(一)人口老龄化数据复杂严峻全国老龄委2006年首次发布《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报告指出1999年中国将全面步入老龄化社会。
2015年国际社会组织发布《全球老龄事业观察指数》,报告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拥有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60周岁以上人口为25388万,65周岁及以上人口为17603万,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18.1%和12.6%。
[1]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预测》,到203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将提高到18.2%,因此未来我国老龄化的人口压力是长期性、持续性的。
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使得高龄老人的日常监管、照护、辅助需求急剧增加。
(二)传统家庭赡养功能趋于弱化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模式,中国长期以家庭式赡养和护理老人为主,老龄人口的赡养和护理责任依附于个体型家庭。
但随着人口老龄化数据的增长,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呈明显下降趋势。
这主要是由社会结构转型以及家庭结构变化而引发。
因为长期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城市家庭人口结构以“4-2-1型”为主,随着代际传递效应的减弱,个体家庭规模趋于核心化、小型化。
[2]而广大农村地区,伴随工业革命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壮年劳动人口从农村迁徙到城市,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数据的明显加剧。
意定监护制度框架下社会监护组织立法研究
2021年3月ar.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iqihar niversit (y Phi Soc Sci )意定监护制度框架下社会监护组织立法研究周素英(阳光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15 )摘 要: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是推动意定监护制度实施的起•,但实践中,由于监护责任繁重,寻找合适的意定监护人并不容易,社会监护组织应运而生。
随着各国大力改革以意定监护为中心的成年监护制度,自20世! 90年代社会监护机构在各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通过对比考察,明确我国社会监护组织的性质,确立社会监护组织审核制度和培训机制、明确社会监护组织的职能、厘清社会监护组织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关系以及构建社会监护组织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对我国社会未来立法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老龄社会;意定监护;监护人;社会监护组织中图分类号:D923.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 2021 )03-0099-05Legislation Research on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underthe Framework of Appointed Guardianship SystemZHOU Su-ying(Law School Yanguang College, Fuzhou Fujian 350015 , China ): The execution of an appointed guardianship agree ent is the beginning to i ple entthe appointed guardianship system. However, it is not easy to find a properly appointed guardian due to complex guardianship is sues and heavy responsibilities in practice. As a result , the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emerges at the right moment. As eachcountry vigorously refomis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which focuses on the appointed guardianship , the social guardianship institu tions have developed to a different extent in each country since the 1990s.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study , the thesis clarifies the na ture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 establishes the verification system and training mechanism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 sorts out the propert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and the person under guardianship , illus trates the function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and sets up the supervisory echanis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Figu ring out the above proble s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i prove ent of concrete contents concerning the appointed guardianship syste through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aging society ; appointed guardianship ; guardian ;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随着我国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017年国务院的、“十 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引子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 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 55亿 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并且即将接近“超老龄社会"”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成年监护制度 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法律手段,特别是意定监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 2020年5月28日已通过,并将 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33条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总则》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由被监护人(委托人)与监护人(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起点,合适的监护人是意定监护关系得以成立的 前提”但是从意定监护制度实践情况来看,寻找合适的监护人存在现实困难”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通常情况下,首先会 选择由近亲属担任意定监护人,但是随着城市化、少子化、城乡流动加剧,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家庭关系不睦的老人、失独家庭、心智障碍人士及其父母等,找到合适的意定监 护人存在困难”《民法典》第32条规定,在没有具有监护资收稿日期:2020-11-28作者简介:周素英(1981-),女,讲师,硕士。
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267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黄曼作者简介:黄曼(1996-),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法学硕士,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0)摘要:在国际人权保障强化及老龄化进程发展快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数量会逐渐增多,老年人面临着诸多养老困境,为应对这一现实需求成年监护制度应运而生,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形态虽然十分丰富,但立法趋势却相对一致,即基本都是以意定监护为主要模式,法定监护为辅助模式。
我国监护制度的体系虽不够完善,但也在逐步发展,本文分析了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解读当前意定监护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剖析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相关能够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及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发展历程;必要性;监护监督制度在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33条就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旧采纳了该条文。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这一块也是十分关注,对通过监护手段来进行养老保障也是立场坚定的。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解读(一)立法发展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但其规定的范围很局限,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提及其他意定监护的内容。
2002年12月立法机关在审核《民法(草案)》时,也没有规定比较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
2010年初,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先实现对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向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改革迈进一大步。
2012年12月28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其第26条第1款主要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日益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和权益保护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我国于2021年起施行的新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监护责任的界定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权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编《未成年人法》,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权益和义务负有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权由父母行使,若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由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监护人行使。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必须履行与子女身心发展相适应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性,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监护责任的界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的界定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条件,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在履行监护责任时,监护人有以下义务:一是保证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
监护人应提供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二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
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关注其学习和成长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培养机会。
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制止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四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应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三、实施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与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对于相关机制进行了规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有社会责任感;(三)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信谦虚,艰苦朴素;(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五)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六)心理健康,有自我保护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浅析意定监护制度
浅析意定监护制度发布时间:2021-09-03T01:39:20.70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8期作者:茆林玉[导读] 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选任自己的监护人提供了权力基础。
本文将围绕意定监护的各项内容进行展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一、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典在监护一章中相较民法通则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和意定监护。
其中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意定监护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相辅相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选任自己的监护人提供了权力基础。
本文将围绕意定监护的各项内容进行展开。
根据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为自己将来可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事先通过协商的方式书面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为自己确定监护人。
这一制度的创新赋予了具备相应条件的成年人对于将来某一条件下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其无论是在对于老年人的权益、具有某些疾病的成年人的利益还是不具备法定婚姻关系的同性同居者的利益维护都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意定监护制度实质分析(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本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该规定采用意定监护的方式为自己将来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确定监护人,需要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
由此可知,意定监护确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即意定监护协议,其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完全符合合同的本质特征。
《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内容解读
品、电子出版物和网临信自笔:
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内容解读 Q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直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A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丢未成年人的财产或省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内容解读 Q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
前款规定。
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内容解读 Q
未成年人的父母寓孀肘,座当妥善赴理未成年子女的挑幕、教肓、探望、財戸等事宜.听取有表込意愿能カ未成
A
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拾存、藏置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存扶葬枚。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真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 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 -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 止探望权的除外。
(十一)其他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内容解读 Q
• 一是要具有正当理由
A
• 二是接受委托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三是应当综合考虑道德、家庭、身心状况等因素并且听取有表达意
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
• 四是应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和
未成年人保护(一号检查建议和强制报告)
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人民团体
家庭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 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亮点? 将如何进一步织密法治之网、筑牢法律基石,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
• 就抗诉齐某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最高检向教 育部发出第一号检察建议。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有相关犯罪记录者禁用
七
相关案件,未成人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八
学校不能占用学生的假期进行集体补课
九
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章72条增加至9章132条。新增了“网络 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六个方面,全方位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亮点四
强化学校“防线” 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性 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 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修订法的新增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 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9日
建议概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
关于民政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民政临时 监 护 的 条 件 有 两 个 :一 是 未 成 年 人 与 监 护 人 的 监 护 关 系 仍在存续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终止。换言之,未成年人 有或者应该是有监护人的。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没有了监 护人或者监护关系已经终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 定新的监护人。 如果没有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由国 家负责长期监护。二是出现监护暂时缺失的情况,未成 年人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导致监护暂时缺失的原 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七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一 种 情 形 。 这 些 情 形 可 以 划 分 为 三 类 :第 一 类 是 监 护 人 暂 时无法确定。 比如,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 暂 时 查 找 不 到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监 护 人 下 落 不 明 且 无 其 他 人 可 以 担 任 监 护 人 ;在 依 法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人 之 间确定监护人有争议,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第二类是监护人 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比如,监护人因自 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类是监护人因 主观过错而导致未成年人暂时脱离监护。 比如,监护人 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 料的 状 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 为 ,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40 I 中国民政 I 2021.11
困、 身体残疾等特殊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没有能力或
者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二是有负担能力。需要注意的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青少年与法治第40卷(0第21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持人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民法典》),这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方位、度的保障&本专题的两篇文章都是基于《民法典》的规定,从不同维度分析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内容。
一是阐释《民法典》规定的最有未成年人原则,蕴涵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理念,具体涵括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从肯定事由和否定事由两个维度明确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量的体标准。
二是《民法典》规的督制度,从事前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度,分督制度的功能,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总之,对《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监护监督制度的科学分,有利于最大限度未成年人的利益。
论《民法典》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北京100089)!摘要】《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体现了最有未成年人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则”在我国的本土化表达,蕴涵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理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收养和婚姻等法律规范中。
在制度方面,最有人;在收养制度方面,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方面,坚持最有未成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模糊性、等特,通法或司法,否度最有未成年人原则考量的具体事项,可作为法院裁决时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权利保障《中人民国民法典,(2020528过,202111行,以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科全书”,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全方位、多维,体现了收稿日期:2020-10-10作者简介: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犯罪学、刑法学。
探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针对我国的监护制度,现行《民法典》在意定监护制度制定过程中新增了创新性规定。
此项制度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与发展,进一步扩大了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做出原则性的指导。
然而,我国目前的意定监护制度依旧处于发展并不断完善阶段,缺乏细化的法律条文,并且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督环节,这些都不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里处理意定监护案件。
因此研究意定监护,对于完善监护制度,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理论与现实上的意义。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协议,法律效力一:关于意定监护案例以及案件争议焦点(一)司法实践案例1.孙某某监护人纠纷一案被监护人孙某某,患有小儿麻痹症,并且伴随着肢体残疾后遗症,其父母,妻子皆都过世。
2019年时,孙某某的房子因为房屋改造被征收。
孙某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请求自己为监护人。
后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学院的鉴定下,法院判定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
现在孙某某的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上记载,孙某某与孙某乙签署的《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指定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为监护人的监督人。
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生活在一起,孙某某的资金和证件由孙某甲和他的父亲保管和管理,由孙某乙照顾孙某某。
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审理和住所调查中多次咨询孙某某,他均表示希望孙某乙担任监护人。
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
考虑被监护人孙某某的实际状况,孙某甲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亦未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学习PPT
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与完善建议
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与完善建议目录一、内容描述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3)(二)文献综述 (4)(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6)(一)概念界定 (8)(二)法律基础与现行规定 (9)(三)实践现状分析 (10)三、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探讨 (11)(一)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13)(二)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 (13)(三)促进患者自主权实现 (15)四、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6)(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17)(二)实施主体职责不清 (19)(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19)(四)配套措施不足 (20)五、完善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 (22)(一)明确法律规定 (23)(二)明确实施主体职责 (23)(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27)(四)加强配套措施建设 (28)六、结论 (30)(一)研究总结 (30)(二)未来展望 (32)一、内容描述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成为关注焦点。
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意定监护制度的引入,旨在为这一群体提供更为人性化的关怀与法律保障。
意定监护制度,核心在于赋予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权力,自行选定一名配偶、近亲属或其他信任人士作为他们的监护人,从而在患者不能完全表达意志时,确保其受到妥善的照料与合理的法律保护。
这一制度的采用,不仅有效缓解了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的心理负担,更为社会稳定和谐的维护贡献力量。
尊重自主权:遇到无法自理状况时,意定监护制度允许患者自主行使支配自身健康和生活的权利,体现了对个人自愿选择的尊重。
强化人性化关怀:精神障碍患者在法律框架下获得有质数的精神关怀与情感支持,特别在医疗、生活等关键领域。
社会价值导向:实施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构建更包容、更富有同情心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正向价值观的形成和传播。
大幅提高法律威慑力:通过制度化为这类人群提供法律保障,降低了因监护争议引发的家庭和社会矛盾,潜在有效地维护了正义与秩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
I时势时话•热点回应[中爹过这教学参考-m ail:***********************未成年人□王兰涛歷德与忠m im m m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是道德与法治教学的重要内容。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曰起施行。
道德与法治教师应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教学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时更新“保护”内容;发 掘和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资源,将其融入道德与法治教学;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切实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学应用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 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反映人民诉求,补齐制度短板,增强可操作性,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衔接,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权益构建起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学习和应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好地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每位道德与法治教师的重要责任。
一、明晰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教学内容《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 011年版)》明确 提出:“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未 成年人保护法内容教学集中体现在统编教材七年级下册第十课“法律伴我们成长”第一框“法律为我们护航”中。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专章,教材也将对未成年人的“四大保护”更新为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
教材以《相关链接》栏 目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做了简明的界定,希望教师在教学中能够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内容,特別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度创新与完善,以任务学习单、小组合作学习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了解他们所受到的特殊保护。
家庭保护最突出的是明确了家庭首要监护职责,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来说,他们是⽆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需要有⼈来监护他们,保护他们的⼈⾝、财产等权益。
那么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的是为了保护⽆⾏为能⼒⼈和限制⾏为能⼒⼈的⼀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三条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第⼗四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第⼗六条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中有监护能⼒的⼈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七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由下列⼈员担任监护⼈:(⼀)配偶;(⼆)⽗母;(三)成年⼦⼥;(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因此,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或其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2.国家干预原则。
从监护制度的本质来看,监护是对无自我保护能力人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向现代福利国家的转变,残疾人群、老人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生存利益,必须由国家形成社会保障与救济机制。
3.必要性原则。
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当事人自由范畴的干预。
必要性原则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则,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定权。
4.补充性原则。
指当被监护人有亲朋好友或被监护人自己选任了监护人,而且能够达到监护的目的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选任监护人。
该原则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意愿的补充。
由此看出,成年人监护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其设置监护人以补充其行为能力的不足为指导思想。
而反观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其仅由《民法通则》中的几个条文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对其内涵做过变动,在实践中也没有重视以上的原则。
二、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新动向
(一)德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1.废止禁治产宣告,更新了“监护”的基本概念。
多年实践证明,禁治产宣告制度并没有达到维护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对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视,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设立被保护者的保护支援机构。
允许多个照护机关的存在而不是仅限于一人。
奖励社会为此多设立一些慈善性的机构,法人也能因为监护法院的选任而成为照护人。
3.相关程序法上的修改。
对照管人的选任应听取本人意见,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
同时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非讼事件程序法部分内容,以统一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来取代。
(二)日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
1.在法定监护制度中,保护因精神障碍经常处于欠缺认识能力状态的人的.“监护制度”、对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和对行为能力不足的人的“辅助制度”代替“禁治产”、“准禁治产”。
2.本人的独立自主决定权得到重视。
监护人主要是对本人进行日常生活的监护,即对本人的看护、生活、监护以及财产管理的“事务”,本人对自己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受到重视,并规定不得取消訛譹。
三、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状况
我国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来源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具体体现在第16-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文中,但仅仅是对监护制度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对监护人
的顺序和范围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的范围等。
(二)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之不足
1.对“成年人”的界定狭窄。
《民法通则》中成年人的监护主要是针对成年精神病患者,但除精神病患者之外存在着许多需要被监护的弱势群体。
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老年化问题,随着年龄的增加,老人的意思能力会逐渐降低,严重的甚至可能丧失意志而成为事实上的无行为能力者。
面对老年化问题,国家不得不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
除开老年人,智力障碍者、身体严重残疾者也同样没有包括在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中。
2.缺少任意监护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监护制度都比较丰富,不仅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还包括意定监护和选任监护。
而我国的监护制度只包括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中以法定监护为主,在人权盛行的今天显然不能达到“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
任意监护制度的引入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种类。
3.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未做区分。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19条,规定过于笼统,成年人的监护和未成年人的监护并没有具体区分,更谈不上单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
四、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完善
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尽可能的科学,内容上尽可能的与国际接轨。
所以,我国的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采用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分别规定的立法体例。
鉴于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在指导思想、监护开始时间以及监护内容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分别立法将是必然的选择。
笔者在分析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之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体例,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有以下思考:
(一)更新理念,引入先进的观念
引进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以及“尊重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
这些新理念在国外发达国家充分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民法作为私法,堪称人的权利宣言,是人权的保障书。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之一。
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以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核心,尊重其意思自治,让其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不可因身心障碍而完全将其排除在民事活动之外,剥夺其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拓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1.可以用“精神障碍者”取代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在称谓上避免歧视的嫌疑,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的人格。
2.扩大被监护人范围。
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已经扩大了成年人的监护范围。
我国也应该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使更多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除了精神病人外还应该包括有精神障碍者、精神耗弱者(包括老年人)、吸毒用毒成病者、智力障碍着、酗酒成病者、生活放荡人、挥霍浪费人以及嗜赌成性的人,根据适用人员的不同身心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护措施。
(三)增加监护的种类,引入任意监护制度
根据现实社会的立法需求,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应由过去的法定监护为主变为法定监护与任意监护并存。
高龄者完全可以在自己意志清晰的时候未雨绸缪,为自己选择值得信赖的监护人,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修改监护人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