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管理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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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纳税评估管理讲义
1.0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困扰我们的十个问题
我初步将当前关于纳税评估的相关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十条:
(一)什么是纳税评估?有的同志可能会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第一条不是就已经对其做出了定义吗?确实如此,但是正是因为有的同志对定义理解的不同,对纳
税评估的工作范围有了歧义。
(二)纳税评估要做哪些工作?
主要是解决干什么的问题。(三)纳税评估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纳税评估对纳税人有没有法律约束力。纳税人不配合评估怎么办?
(四)纳税评估文书有何法律效力?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分析报告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那么纳税评的文书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规范管理了?
(五)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有什么区别?
到现在很多人还是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稽查的另一种叫法。是不是这样呢?
(六)纳税评估的流程是什么?
有哪些环节。
(七)开展纳税评估各个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八)纳税评估有哪些操作技巧?
特别是在分析、约谈环节,应该从哪里下手,是当前评估工
作的难点。
(九)如何把握纳税评估的度?
也就是说纳税评估工作应做到什么程度为止,何时移交稽查?
(十)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的什么?
为了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我们的税收管理人员的努力方向在哪里?
下面就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对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进行讨论。
2.0纳税评估的涵义
2.1什么是纳税评估?
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对纳税评估的定义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对此,我们要把握四个关键问题:
一、纳税评估是针对纳税申报信息分析;
二、纳税评估要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定性定量判断;
三、纳税评估还要根据判断结果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和管理行为;
四、纳税评估属于事中监控,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
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2.2纳税评估要做哪些工作?
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建立数学模型;
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
三、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四、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五、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
控提供基础信息等。2.3纳税评估的法律定位
2.3.1纳税评估有何法律效力?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做出最高法律定位的文件是《纳税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出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为关心的是开展纳税评估
工作中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划分问题。与其说是关心纳税评估
的法律定位,不如说是关心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
问:纳税评估到底属于申报、征收、检查中的哪一个范畴?
答:没有必要将纳税评估从申报、征收、检查的内容中单独剥离出来。纳税评估要对申报信息进行采集,这就是一个纳税申报的范畴;评估过程中的分析、约谈、实地核查就是税务检查的范畴;形成评估结论后将税款征收入库或加收滞纳金则正是税款征收的范畴。而这些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早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纳税评估
是一个综合的税收征管业务,它具备正式法律效力。
问:纳税人不配合纳税评估怎么办?
答:根据《征管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上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
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征管法七十条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
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
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3.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有何区别?
有人认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区别就在于不下企业、不查帐。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纳税评估的约谈举证、实地核查都需
要调查纳税人相关账务,而实地核查更是纳税评估不可或缺的一
个重要环节。
区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首先要区别税务税稽查与税务检
查的差异。
税务稽查不等同于税务检查,稽查是一项业务职能,检查是
一种工作手段。税务稽查以打击税务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为目的,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结果的分析找出形成结
果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目的在于提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
水平。因此无论是税收评估还是税务稽查,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
都应充分应用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征管手段,而不应自
我限制、自缚手脚。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一种方式,应本着
有利于实现税收评估目的的原则,可以动用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
的一切手段,包括责令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以前年度账簿、报表、根据等。另外,纳税评估的调取资料权和约谈权,都是税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