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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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仲裁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为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员工之间公平公正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仲裁流程第二条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仲裁、受理、调解、听证、裁决等环节。

第三条申请仲裁:职工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向单位提出仲裁申请。

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确保员工的申请权利。

第四条受理:单位应当尽快受理职工的仲裁申请,并通知职工递交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五条调解:单位有义务进行调解工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如无法和解,则转入听证程序。

第六条听证:在听证会上,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听证结果进行裁决。

第七条裁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将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设置和职责第八条单位应当设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单位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律顾问组成。

单位工会负责维护员工权益,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劳动争议解决,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职工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职工有权申请仲裁,并享有公正公平的仲裁流程。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抵制与仲裁工作无关的不正当干预和施压行为。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要求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保密,不得泄露职工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职工有权获得仲裁裁决的解释和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单位不得实施报复行为,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职工个人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的,经单位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协商同意后进行修订。

本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仲裁委员会所有。

【注】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工作制度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仲裁规则示例

仲裁规则示例

仲裁规则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适用本规则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

第三条任何仲裁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和仲裁协议的约定,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公平原则。

第四条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案件,保证对当事人的仲裁程序是公正、独立和透明的。

第五条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法》的规定,保持公正、廉洁,独立行使仲裁职权。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积极参与仲裁程序,配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完成仲裁程序。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的文本通知是指以载有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发送的仲裁文书、法律文件等文件。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的会议包括实体会议和视频会议,视具体情况选择采取何种方式。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九条任何涉及民商事纠纷的合同,均有可能包含仲裁条款,裁决条款等快速解决纠纷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约定选择哪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仲裁协议。

但需注意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选择从事仲裁程序前签署书面的仲裁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在合同、协议、确认书等文本文件上。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第十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应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仲裁协议受理合同的管辖法律及仲裁规则的约束。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仲裁协议,宣称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时,另一方有权主张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以及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仲裁庭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当考虑仲裁条款的有效与否。

第十八条当事人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时,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九条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或未确定仲裁机构,但沟通确定进行仲裁程序,则认定为双方已达成口头仲裁协议。

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

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

佛山仲裁委仲裁规则示范条款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如下:第一条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受理的一切仲裁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二条仲裁程序的启动。

1. 仲裁程序的启动可以是由当事人共同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本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仲裁的具体事项;相关证据材料。

3. 仲裁申请的递交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三条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本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共同选择。

2.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合理的意见,本委员会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仲裁程序的进行。

1. 仲裁程序应公正、公平、迅速进行,遵循听证、质证、辩论、调解等程序。

2.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调查、勘验等必要的程序。

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并应及时通知本委员会和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仲裁裁决。

1. 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2. 仲裁裁决应当明确裁决结果、理由,具有终局性,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3. 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条保密义务。

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七条费用分担。

1.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分担。

2.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是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的基本内容。

具体的仲裁规则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不同的仲裁案件。

仲裁规章制度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仲裁规则示例

仲裁规则示例

仲裁规则示例【最新版】目录1.仲裁规则的概念与作用2.仲裁规则的制定机构3.仲裁规则的分类4.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5.仲裁规则的实际应用正文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了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仲裁规则对于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仲裁规则的制定机构通常是仲裁机构,如我国的仲裁委员会。

这些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以供仲裁活动遵循。

同时,仲裁规则的制定也要考虑到与国际仲裁规则的接轨,以便于在国际间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规则可以分为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两类。

程序性规则主要涉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如仲裁申请、答辩、开庭审理、裁决的作出等,目的是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实体性规则则主要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请求和答辩的范围、证据的提交和审查等,目的是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规则的基础,规定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

2.仲裁申请和答辩:仲裁规则规定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和答辩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包括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构成等。

4.仲裁审理: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审理的方式、地点、时间等,以及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5.裁决的作出:仲裁规则明确了裁决的作出条件、程序和效力等。

仲裁规则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仲裁工作公开、规范、及时、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劳信访案件的妥善化解。

第三条仲裁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仲裁争议案件处理第四条仲裁庭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条仲裁案件需要合议的,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完成,如需报院务会讨论的,经院长批准后,五日内提交院务会讨论。

第七条仲裁案件结案后两个月内,书记员应完成案件的装帧归档工作。

第八条仲裁员应当依法公正独立履行职责,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第九条仲裁庭裁决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三、涉劳信访案件处理第十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

第十一条文明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

第十二条能马上办理的信访事项不推迟、不敷衍,不能马上办理的信访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仲裁工作纪律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仲裁程序的流程与思路

仲裁程序的流程与思路

仲裁程序的流程与思路仲裁程序是指通过仲裁机构或仲裁人的介入,对争议进行调解、决策的一种方式。

其流程与思路如下:一、仲裁申请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交与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2.包裹起诉状: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需将申请材料、起诉状等文件复印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3.受理申请: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会确定案件的委任程序,即争议一方委任的仲裁员及仲裁员的数量。

二、仲裁程序1.应诉:当事人交换起诉状和答辩书,并补充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2.裁决意见:仲裁庭可以就争议的性质、事实及法律问题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就案件进行调查、询问、勘验等。

3.调解:仲裁庭可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同意和解,则可达成调解协议。

4.审理:仲裁庭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审理。

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质证、举证等,并有权调查、勘验现场。

5.证据调查:仲裁庭可根据请求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勘验和调查物证等。

6.审理终结:仲裁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宣布主持审理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关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处理程序。

三、仲裁裁决1.裁决宣布:仲裁庭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双方当事人宣布裁决结果。

2.裁决生效:裁决宣布后,通常需要经当事人确认后方能生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国家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裁决执行:如果当事人确认裁决结果且不申请撤销,仲裁庭可同时通知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四、仲裁后程序1.实现裁决:由于仲裁裁决与判决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根据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2.救济行动: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性向人民法院提起救济行动。

3.效力认可:根据国际公约或协议的规定,当事人可向当事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的基本思路是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双方当事人合作和仲裁机构的调解来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rule摘要:一、仲裁程序概述二、仲裁申请与受理三、仲裁审理流程四、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执行五、仲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六、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与应用正文:一、仲裁程序概述仲裁程序是指在仲裁机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提交仲裁申请、答辩状、举证、质证、辩论、和解等环节,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

仲裁程序具有自愿性、保密性、快捷性、专业性和执行国际性等特点。

二、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申请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

当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构对该纠纷进行审理。

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仲裁机构应当受理仲裁申请,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

三、仲裁审理流程仲裁审理流程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与质证、辩论、和解、评议和裁决。

在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提问和回答,了解纠纷事实。

调查取证环节,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举证与质证环节,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规则提交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和解阶段,仲裁员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如达成和解协议,可终止仲裁程序。

评议和裁决阶段,仲裁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纠纷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执行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核心成果,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决内容履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我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进行。

五、仲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机构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仲裁机构对证据的采信,应遵循客观公正、充分确凿的原则。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昆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即视为同意按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协议受理仲裁申请, 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营业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争议标的数额大小的限制。

第五条仲裁协议, 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其他书面方式是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当事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

但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58年7月拟定)序文提出仲裁的约定是以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的:1.任何诉诸仲裁以解决国家间争端的约定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必须诚实地予以履行。

2.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用后发生的争端。

3约定必须载于一件书面文件内,不论该文件采取什么形式。

4.本示规范规则向争端当事国建议的程序不应属于强制的性质,除非有关各国以仲裁协定或以其他形式的约定同意采用这些程序。

5.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的一切程序上应处于平等地位。

争端的存在与仲裁约定的范围第一条1.如果在组成仲裁法庭前仲裁约定的当事双方对于争端的存在或对现有争端是否完全或部分地属于诉诸仲裁的义务的范围之内有分歧意见,这种初步问题经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而且当事双方之间对于采取另一种程序未能达成协议,应提交国际法院按简单程序予以裁决。

2.法院如认为情况需要,应有权指示任何为保全任何一方各自权利所应采取的临时措施。

3.如果法庭已经组成,任何关于可否仲裁的争端应提交该法庭。

仲裁协定第二条1.除非先前已有为本目的而缔结的协定,例如提交仲裁的约定本身,诉诸仲裁的当事双方应缔结仲裁协定,其中至少具体载明下列各项:(1)争端提交仲裁员所依据的提交仲裁的约定,(2)争端的主题,而且,如果可能的话,当事各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各点,(3)组成法庭的方法和仲裁员人数。

2.此外,仲裁协定应包括当事各方认为适宜的任何其他规定,特别是:(1)法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授予法庭以法庭好像对该事项有立法职能那样的按“公允及善良”作出裁决的权利,如果有这样的权利的话;(2)法庭向当事双方作出建议的权力,如果有这样的权力的话;(3)可能接与法庭的制订自己的议事规则的权力;(4)法庭应遵循的程序;但法庭一旦组成,应有否定仲裁协定中任何妨碍其作出裁决的协定的自由;(5)进行审讯时法定人数所需的仲裁员人数;(6)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香;(7)作出裁决的期限;(8)法庭仲裁员对裁决附以异议或个别意见的权利,或对这种意见的任何禁止;(9)审讯程序中所用的语言;(10)费用和支付的分担方式;(11)请求国际祛院提供的服务。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著名的仲裁机构,为了规范仲裁活动,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仲裁示范条款。

以下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的核心内容: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仲裁请求的具体事项;
(2)仲裁所应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3)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
(4)仲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仲裁双方签署或盖章。

二、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
(2)具有执法、审判、仲裁经验;
(3)具备独立、中立的思想和态度。

2.仲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1)仲裁请求和答辩;
(2)启动仲裁程序前的准备工作;
(3)听证会和证据交换;
(4)仲裁判断和裁决。

三、仲裁结果
1.仲裁结果最终为仲裁裁决,具有与法律和法规同等效力。

2.当事人须遵守仲裁裁决,不得进行任何异议或上诉。

四、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费用、仲裁员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3)仲裁费用按比例分配。

2.仲裁过程中的任何其他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以上,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企业合作过程中,规范的仲裁过程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有需要,我们建议企业制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类似的规定,以确保合作关系的正常运营,维护企业的长期发展。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处理争议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定。

仲裁程序规则通常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制定,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程序规则:
1. 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程序等事项。

3.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成三人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大小决定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通知、答辩、举证、质证、调解、庭审等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程序的要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等。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裁决书,对争议事项作出判断和裁决。

裁决书应明确说明裁决结果和理由,并具有法律效力。

6. 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总之,仲裁程序规则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重要保障。

在处理争议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仲裁程序规则,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仲裁制度流程文案模板范本

仲裁制度流程文案模板范本

仲裁制度流程文案模板范本一、仲裁申请1. 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 申请人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件。

3. 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仲裁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4.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仲裁受理1.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3.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三、仲裁审理1.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

2. 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进行审理。

3. 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4. 仲裁委员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调查事实,审核证据。

5. 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要求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四、仲裁裁决1. 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2.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3.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调解1.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调解。

2.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

3.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1.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2. 仲裁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3. 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仲裁时效1.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 逾期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八、仲裁费用1.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申请费、仲裁审理费等。

2.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仲裁制度流程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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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流程模板范本一、仲裁协议1.1 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2)仲裁事项:具体明确仲裁的范围和事项;(3)仲裁委员会:选定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4)仲裁规则:双方同意适用的仲裁规则;(5)仲裁地点:仲裁进行的地点;(6)双方授权的仲裁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1.2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发生争议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申请2.1 发生争议后,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协议的副本;(3)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

2.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

三、仲裁准备3.1 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并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仲裁庭的组成。

3.2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3.3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或者询问。

四、仲裁审理4.1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4.2 开庭审理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3 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据质证,并进行记录。

4.4 仲裁庭应当在审理结束后,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5.1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2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和证据材料。

5.3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贸仲示范仲裁条款

贸仲示范仲裁条款

贸仲示范仲裁条款
甲方(一方当事人):
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另一方当事人):
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为确保争议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采用以下仲裁条款:
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 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进行仲裁。

第二条仲裁规则
1. 仲裁程序适用贸仲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第三条仲裁地点
1. 仲裁地点为中国北京。

第四条仲裁语言
1. 仲裁语言为中文。

第五条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仲裁费用
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庭的决定执行。

第七条其他
1. 本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即使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本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2. 本条款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法律适用_仲裁规则(2篇)

法律适用_仲裁规则(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有权参与仲裁程序,并对仲裁结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五条仲裁程序分为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等阶段。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有关证据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仲裁庭的组成由仲裁机构指定。

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九条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组成通知书。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开始仲裁审理。

第十一条仲裁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第十三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委托鉴定。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审理结束后三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三章法律适用第十五条仲裁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十六条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本或者法律适用依据。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

第十九条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仲裁裁决第二十条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仲裁案件的名称和案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仲裁请求和争议的事实;(四)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审理过程;(五)裁决结果;(六)仲裁费用的承担;(七)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

仲裁制度流程模板范文

仲裁制度流程模板范文

仲裁制度流程模板范文一、前言为了保障仲裁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效率,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仲裁制度流程模板。

本模板适用于各类经济纠纷的仲裁程序。

二、仲裁申请1. 仲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仲裁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财产等。

3. 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2)证据材料,包括证据清单和证据原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仲裁受理1.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通知书和仲裁规则送达被申请人。

3.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

四、仲裁审理1. 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2.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仲裁庭应当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当到庭陈述、举证和质证。

4. 仲裁庭应当在审理结束后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等。

五、仲裁执行1.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2. 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执行。

六、仲裁保密1. 仲裁过程和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 rule

仲裁程序规则rule摘要:一、仲裁程序的定义与分类二、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三、仲裁程序的流程四、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五、仲裁程序的实际应用正文:仲裁程序是指在争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独立的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仲裁程序旨在公正、及时地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内容,仲裁程序可以分为劳动仲裁、贸易仲裁等不同类型。

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公正原则和及时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争议双方自愿选择仲裁程序解决争议,而非强制进行。

独立原则是指仲裁机构独立于争议双方,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是指仲裁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及时原则是指仲裁程序应当及时进行,以避免争议拖延,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仲裁程序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争议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并组成仲裁庭;三是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四是仲裁庭作出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五是当事人对裁决进行履行。

在整个流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调查和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干预。

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的组织、程序、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为仲裁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际应用中,仲裁程序被广泛应用于劳动争议、贸易争议等领域。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等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而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通过贸易仲裁解决争议,以避免法律诉讼的繁琐和耗时。

仲裁办案流程范文

仲裁办案流程范文

仲裁办案流程范文仲裁是指对于争议进行公正、中立和非正式的解决方式。

下面是一般的仲裁办案流程的详细介绍:1.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人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发生地,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证据的陈述。

2.受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判断争议是否适合进行仲裁,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仲裁机构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如果申请符合要求,仲裁机构会受理申请。

3.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机构会将仲裁通知书送达给被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参与仲裁程序,并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仲裁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对被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的答辩期限。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对申请人的反驳意见;-相关证据的陈述。

5.仲裁庭组成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仲裁机构会组成适当人数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主审仲裁员和辅助仲裁员组成,由仲裁机构指定。

6.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或同意下,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介绍相关证据,并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7.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开庭审理结束后,对争议进行裁决。

仲裁庭根据争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公正、中立和合理的裁决。

裁决书应当明确标明裁决的内容、理由和结果,并由仲裁庭主审仲裁员签署。

8.送达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机构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送达方式可以是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直接交付。

裁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起来,仲裁办案的流程包括:申请仲裁、受理仲裁申请、送达仲裁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仲裁庭组成、开庭审理、仲裁裁决和送达裁决书。

仲裁规则示例

仲裁规则示例

仲裁规则示例引言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来裁决争议双方的争议。

仲裁规则是指仲裁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用于指导仲裁案件的处理。

本文将介绍一个仲裁规则示例,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证据规则、裁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仲裁程序1.提交仲裁申请:当一方认为发生争议时,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

2.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将根据申请的性质和争议的复杂程度,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仲裁庭的职责: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并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

4.双方陈述和提供证据:双方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5.仲裁听证会:在必要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组织听证会,双方可以出席并陈述自己的意见。

6.裁决的作出:仲裁庭在审理完毕后,将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裁决书。

7.裁决的执行:双方应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有拒不执行的情况,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庭组成1.主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指定,负责主持仲裁程序,引导庭审过程,并最终作出裁决。

2.其他仲裁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仲裁机构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作为辅助仲裁员,协助主仲裁员进行案件审理。

3.公正、独立和中立:所有仲裁员应当具备公正、独立和中立的品质,并遵守仲裁机构的行为准则和保密义务。

证据规则1.证据的适用: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的需要,酌情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2.证据的提交: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并提供证据的副本给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

3.证据的交换:仲裁庭可以要求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内,交换彼此拥有的证据,并可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证据。

4.证人证言:双方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庭将根据证人的证言价值进行评估,并在裁决中予以考虑。

5.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指定鉴定员进行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以协助仲裁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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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1958 年 7 月拟定 ) 序文提出仲裁的约定是以 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的:1. 任何诉诸仲裁以解决 国家间争端的约定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必 2. 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 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用 3 约定必须载于一件书面文件内,不论该文 件采取什么形式。

4. 本示规范规则向争端 当事国建议的程序不应属于强制的性质, 定或以其他形式的约 定同意采用这些程序。

5. 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 的一切程序上应处于平等地位。

争端的存在与仲裁约 定的范围第一条 1. 如果在组成仲裁法庭 前仲裁约定的当事双方对于争端的存在或部分地属于诉诸仲裁 的义务的范围之内有分歧意见,这种初步 问题经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请 求而且当事双方之间 对于采取另一种程序未能达成协议,应提 交国际法院按简单程序予以裁 决。

2. 法院如认为情况需要 ,应有权指示任何为保全任何一方各自权 利所应采取的临时措施。

3. 如果法庭已经组成 ,任何关于可否仲裁的争端应提交该法庭 仲裁协定第二条1. 除非先前已有为本 目的而缔结的协定,例如提交仲裁的约定 方应缔结仲裁协定, 其中至少具体载明下列各项: (1) 争端提交仲裁员所依 据的提交仲裁的约定,(2) 争端的主题,而且, 如果可能的话,当事各方同意或不同意的 各点,(3) 组成法庭的方法和仲 裁员人数。

2. 此外,仲裁协定应 包括当事各方认为适宜的任何其他规定, 特别是:(1) 法庭适用的法律规则 和原则,以及授予法庭以法庭好像对该事 按“公允及善良”作 出裁决的权利,如果有这样的权利的话; (2) 法庭向当事双方作出(3) 可能接与法庭的制建议的权力,如果有这样的权力的话;自己的议事规则的权力; 但法庭一旦组成,应有否定仲裁协定中任 何妨碍其作出裁决的 协定的自由;(5) 进行审讯时法定人数所需的仲裁员人数; (6) 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香; (7) 作出裁决的期限; (8) 法庭仲裁员对裁决附以异议或个别意见的权利,或对这种意见 的任何禁止; (9) 审讯程序中所用的语言; (10) 费用和支付的分担方 式; (11) 请求国际祛院提供服务。

上述所列并无详尽的 意思。

法庭的组织第三条1. 在争端各当事国一 方将争端提交仲裁后或在对争端可否仲裁 作出裁决后,提交仲裁的约定须诚实地予以履行。

后发生的争端。

除非有关各国以仲裁对现有争端是否完全或本身,诉诸仲裁的当事双项有立法职能那样的的双方应采取必要步 骤,通过仲裁协定或特别协定以组成仲裁 法庭。

2 如法庭在争端请交仲裁之日或对可否仲裁 作出裁决之日后三个月来组成 ,国际法院院 长 应在任何一方请求 下,指派尚未指定的仲裁员。

如果院长不 能指派或本身为当事一方国民, 应 由副院长指派。

如 果副院长不能指派成本身为当事一方国民 ,应由非任何一方的国民的年 事最 长的法官指派。

3. 第二款所提及的指派 ,应经与当事双方磋商后,按照仲裁协定 或按照提交仲裁的约定 所 产生的任何其他文 件的规定作出。

如果没有这种规定,法庭 的组织应经与当事各方磋商后, 由 国际法院院长或代 替法院长的法官决定。

应了解,在这种情 形下,仲裁员必须是奇数,并 以五 名为宜。

4. 任有规定法庭庭长由 其他仲裁员选出的情形下,法庭在庭长选 出时应视为已组成。

如 果在指派仲裁员后两 个月内尚未选出庭长,庭长应按照第二款 规定的程序指定。

5. 除案件有特殊情况外 ,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

第四条1. 一旦法庭组成,在作 出裁决前,法庭的组织应维持不变。

2. 然而,当事一方得替 换其所指派的仲裁员,但以该法庭尚未开 始进行其程序为限。

程 序一旦开始,除经当 事双方相互协议外,一方指派的仲裁员不 得替代。

3. 当事双方相互协议或 已指派的仲裁员之间协议指派的仲裁员, 在程序已经开始进行后 . 除 例外情况外,不应更 动。

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指派的仲 裁员,即使有当事双方的协议, 也不得更动。

4. 当法庭庭长或唯一的 仲裁员作出第一号程序性命令时,程序视 为已经开始进行。

第五条 如果不论在程序开始 进行前或其后由于仲裁员的死亡、丧失能 力或辞职而出缺,遍缺应 按煦为原来指派而规 定的程序填补。

第六条1 当事一方得由于法庭 组成后发生的事实而建议仲裁员失去资格 。

当事一方得由于法庭 组成前发生的事实而 建议仲裁员失去资格,但以该仲裁员的指 派是由于不知该事实或由于作 数的结果而作出的。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裁决应由法庭的其他 成员作出。

2 在单独仲裁员或法庭 庭长的情况下,如果当事双方没有协议, 申请下由国际法院判 决。

3. 任何因此而引起的 遗缺,应按照为原来指派而规定的程序填 补。

第七条如果通映在程序已经 开始进行后填补,程序应自遍缺发生时程 但是,如果口头程序 已经开始,新指派的仲裁员得要求这些程 程 第八条 1. 如果提交仲裁的约定 或任何补充协定含有的规定似乎是以等于2. 如果当事双方未按照 前款确定的期限议定或完成仲裁协定,法 ( 或者如有任何对争端可否仲裁作出的裁决 ,在裁决后 ) 三个月内,应在任何一方申请下听审 和裁判该案件。

第九条失去资格问题应在一方序已经达到之点继续进行。

序重新进行。

法庭权力和仲裁 过 仲裁协定,而且法庭已经组 成,则当事任何一方 该申请作出响应,法 的协议。

在作出肯定 均得申请将争端提交该法庭。

如果另一方 庭应裁决当事各方之间对于第二条所列的 的裁判的情形下,法庭应对程序的开始和 在相反情形下,法庭 应命令当事双方在其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完 以上述规定不是为理由拒绝对 仲裁协定的要素是各已有充分 继续进行规定出必要的措施, 成或缔结仲裁协定。

庭在当事双方未达成协议后仲裁法庭作为其自己 的职权的判断者,有权解释该职权所依据 的仲裁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1 在当事双方之间对于适用的法律没有任何 协议的情况下,法庭应适用(1)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 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自承认之规条者 。

(2)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 之补充资料者。

2. 如果当事双方之间 的协定有规定,法庭也得按“公允及善良 ”作出裁判。

第十一条法庭不得以无适用的 法律或适用的法律不明确为理由作出“案 情不明”的断定。

第十二条 1. 在当事双方关于法庭 程序设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试者如果当 事双方所定的规则不够充分, 法庭应有权制订或完 成程序规则。

2. 一切裁决应法庭成员 多数票作出。

第十三条 如果使用的语文未在 仲裁协定中作出具体规定,该问题应由法 庭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1. 当事双方应指派代理 人出席法庭,作为当事双方与法庭之间的 媒介。

2. 当事双方得保有律师 及骊佼人,以便往法控上为其权利和利益 而起诉。

3. 当事双方应有权通过 其代理人、律师及辅佐人以书面或口头向 法庭提出其所认为便于 进行诉讼的任何辩论 。

当事双方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和附带各 点。

法庭对这种问题的裁决应 属终结的性质。

4. 法庭成员应有权向代 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提出问题,要求其作 出说明。

在审讯时所提 问题和所作详语,均 不应视为法庭或其成员表示的意见。

第十五条1. 仲裁程序一般应包括 两个不同阶段:辩护和审讯。

2. 辩护应由各代理人向 法庭成员及对方送交诉状和辩诉状,并于 复排犹。

当事各方必 须附以其在案件中引证的一切文书和文件3. 仲裁协定所定的期限 得由当事双方之间的相互协议予以延长, 延长为其达成公正裁 决所必要时予以延长。

点在法庭上的口头展开。

的每一文件的经核证的正确抄本应进交另 行。

只有法庭经当事双方同意作出公开进第十七条提请注意的任何文书 和文件,但以另一方已获悉这种文书和文 件为限。

另一方应有权要求再 延长书面辩论时间, 以便能作出书面答辩状。

2. 法庭还得要求当事双 方提出一切必要的文件并提供一切必要的 说明。

法庭应注意任何 拒绝提出的情况。

第十八条1. 法庭应对提供的证据 是否容许问题作出裁决,并判断其作证的 价值。

法庭应有权在程 序的任何阶段上邀请 鉴定人并要求证人出庭。

于必要时,法庭 还得决定视察与其审理的案件 有关的现场。

2. 当事双方应与法庭合 作处理证据和采取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措 施。

法庭应注意当事任4. 审讯应是当事双方论5. 当事任何一方所交出 第十六条 1. 审讯应由庭长指导必要时,送交答辩状和或由法庭于其认为这种 一方。

行的裁决,审讯才应公 2. 审讯记录应由庭长、 书记官或秘书保存和签字‘只有经签字的 记录才是权威的。

1. 在法庭结束书面辩论后,法庭应有权拒绝任何一方可能愿意未 经另一方同意而提出尚 未提交的任何文书和 文件。

但法庭仍得自由考虑当事一方或另 一方的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何一方未履行本款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

第十九条在没有提交仲裁的约定所致示成仲裁协定所包含的任何相反协议的情况下,法庭应对其认为与争端主题不可分割并为其最后解决所必要的任何附属性权利要求进行裁决。

第二十条法庭,或在紧急情况下其庭长在法在确认下,如果认为为情况所需,应有权指明任何应当采取以保全当事任何一方各自权利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一条1. 如果在法庭控制下,代理人、律师和辅佐人完成其案件的提出,程序应正式宣告结束。

2. 但法庭应有权在未作出裁决以前,以发现有新证据而其性质使其成为关键性的因素为理由,或者如果法庭认为在仔细考虑后有必要对某些点加以澄清,在程序结束后重新进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1. 除要求人承认被告有正当理由外,法庭非经被告同意,不应接受要求人中止程序的请求。

2. 如果当事双方已经议定中止案件,法庭应注意该事实。

第二十三条如果当事双方达成解决,法庭应注意该解决。

经当事任何一方请求,法庭认为适宜时,得将该解决包括在裁决内。

第二十四条裁决通常应在仲裁协定所定的期限内作出,但法庭如不能在期限内作出,得决定延期。

第二十五条1. 在当事一方不出庭或不提出案件时,另一方得要求法庭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

2. 仲裁法庭得在作出裁决前给予缺席一方以宽限。

3.宽限届满时,法庭在认为有管辖权后应作出裁决。

法庭如认为出庭一方的意见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根据,得作出有利于该方的裁决。

法庭的讨论第二十六条法庭讨论应秘密进行。

第二十七条1 所有仲裁员均应参加裁决。

2 除仲裁协定规定有法定人数或仲裁员未经法庭庭长允许而缺席的情况外,缺席仲裁员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提名的仲裁员替代。

在这种替代的情形下,第七条的规定应予适用。

裁决第二十八条1. 裁决应由法庭成员多数票作出。

裁决应用书面写出,并应载明作出裁决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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