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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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接待费的管理,节约开支,根据有关规定,就学校客餐招待的管理、审批、标准和报销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权限
(一)学校接待用餐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各部门的接待客餐由部门负责人提前填写客餐申请表,经校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凡未经申报的客餐招待费,均由当事人自己负担,学校不予报销。
(三)校领导出差时必须招待的客人由校领导视客人的具体情况酌定,待返校后将发票交校办公室整理报销。其它人员出差一般不得在外招待客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招待的客人应事先报校办公室,由校办公室请示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招待。
二、招待标准
本着节约经费的原则,客餐招待标准(含用餐、烟酒开支)应从严掌握。
(一)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由学校领导出面接待,接待标准为:100元/人以内。
(二)与学校有业务关系的单位领导和兄弟学校领导,接待标准为:50元/人以内。
(三)与学校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工作人员,接待标准为:30元/人以内。
(四)在学校饭堂接待标准为:5-8元/人,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客餐申请表,经校办公室批准,开具客餐单。
三、陪同人员
原则上学校陪同人员不超过招待人数的50%,具体人数由部门提出,校办公室审定。
四、审核报销
客餐招待费报销时接待人要出具正规发票,并附有手续完备的客餐申报单,先由校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复核后呈校长批准,方可报销。凡未经申报或批准擅自安排的接待及超支部分均由当事人自理。
五、本规定从*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