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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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通政办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6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31日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45号)精神,设立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为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整合的职责l.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2.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3.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农牧业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卫生局承担的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7.整合申诉举报机构,构建统一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社会、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旗县市区、镇和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规划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通辽市城市规划区为:包括城区和红星、建国、河西、丰田、孔家、清河、辽河、西六方、木里图、育新10个镇和莫力庙苏木行政辖区范围,规划区总面积为1773.2平方公里。

其中市区和近郊区为:南至通赤高速路,东、北、西至公路绕城线,总面积240.29平方公里。

第三条通辽市规划局是通辽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旗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也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行业的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要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5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5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为推进市政府会议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1.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驻办公厅纪检组长和旗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审议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秘书长和分管会议工作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调度,确保上会议题成熟、顺利通过。

4.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会议组织和联络服务等工作,负责运转《市政府全体会议审批单》。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1.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驻办公厅纪检组长和有关旗县市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一般每月召开1次。

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公布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需市政府决定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通政办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6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31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45号)精神,设立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通辽市信访局、通辽市对外开放办公室、通辽市外事办公室、通辽市法制办公室牌子),为协助通辽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市信访局、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市政府基本建设办公室并入市政府办公室,对外挂信访局、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市政府办公室原来挂的外事办、法制办牌子继续保留,基本建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挂牌子。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

(三)研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办理文件需要,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及各委办厅局来文来电的处理;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上报文件的处理;承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各类文件、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实施自治区沿边地区开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实施自治区沿边地区开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实施自治区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2014—2020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办字[2015]141号【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0【实施日期】2015.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实施自治区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2014-2020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5〕14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贯彻实施自治区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2014-2020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0日通辽市贯彻实施自治区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2014-2020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为全面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沿边地区开发开放重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2014-2020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实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2014-2020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内政办字〔2015〕77号)要求,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优化空间布局(一)建设中蒙经济合作带,深化中蒙经济合作,把内蒙古建设成中蒙能源资源战略通道和储备基地。

加强我市与蒙古国能源合作。

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能源资源开发,扩大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贸易规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外事办、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牧业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食药监局、旅游局二、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二)推进境内外铁路通道建设,推进快速客运通道、国际通道建设,扩大路网覆盖面,逐步形成依托国内铁路网、连接对外铁路通道网络。

重点建设通辽连接京沈客专快速铁路,规划建设霍林河至伊尔施铁路,改造完成珠斯花至珠恩嘎达布其口岸铁路。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列为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64件)
2.废止和失效的“放管服”文件目录(27件)
3.继续有效及废止生态环境保护类文件目录(2件)
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1件)
5.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6.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2017年10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四届四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四届四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四届四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办字[2016]1号【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四届四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6〕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暨城市工作会议和市四届四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通党办字〔2016〕1号)精神,为便于工作落实和督查督办,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对涉及《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任务进行归纳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调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1日市四届四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经济指标运行监测、智慧城市建设(负责领导:包振玉)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5%左右。

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9%和10%。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通辽调查队,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落实智慧城市总体规划,争取智慧城市国家试点。

实施智慧公交、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食品药品监管、智慧旅游、智慧视频监控系统等工程,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智慧办、市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农牧业现代化、生态建设、财税等工作(负责领导:孙振云)3.围绕“六大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抓好165个续建项目、75个新建项目、60个拟引进项目、120个拟投产项目,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400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4.启动实施通辽机场飞行区扩建工程。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0•【字号】通政字〔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通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2020年12月20日通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及霍林郭勒市、奈曼旗、库伦旗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20〕1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做好组建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组建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抓手,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节省行政审批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形成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改革、稳步推进。

坚持职权法定,实现审批和监管有效分离,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干预。

合理调整部门职能配置,逐步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审批管理体制。

(二)事权集中、精简高效。

通过整合审批职权、调整机构设置、优化资源配置,将行政审批权逐步集中到一个部门。

最大程度发挥行政资源集聚优势,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三)审管分离、强化监管。

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审管联动配合机制,完善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2018)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2018)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31
•【字号】通政发〔2018〕94号
•【施行日期】2018.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8〕9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政发〔2018〕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需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政办发〔2018〕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截止2018年5月31日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列为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5件)
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3.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2018年8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通政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13次党组会议和市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4日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三章议事决策的范围第四章议事决策的程序第五章决策事项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市长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职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四条市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

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5〕54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5〕54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5〕5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6月12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5日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政府分管副市长依法协助市长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市委的,应当在决策前向市委请示报告;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法提请审议决定;应当提交政协协商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政协进行协商。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协调等服务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服务。

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318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318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31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9日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相关要求,对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及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修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要求执行。

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由旗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镇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相互融合,促进“多规合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通辽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文稿起草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文稿起草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文稿起草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通政办字〔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文稿起草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164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文稿起草工作的具体办法文稿起草是办公厅政务服务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办公厅干部职工人人必备的基本功。

为整体提升办公厅“以文辅政”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文稿起草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关于做好文稿起草工作的决策部署,突出强化“以文辅政”和“第一参谋助手”职能作用,通过岗位练兵、交流互鉴、集体会商、考评鉴定等手段,整体提升办公厅人员材料组织和文字写作能力,为市政府决策施政提供高水平参谋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搭建材料搜集、报送共享平台1.由秘书科负责协调OA办公系统运行维护公司,在市政府办公自动化一体化平台开设“文字材料共享平台”链接,每个科室按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旗县市区四个层面设置领导讲话、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等专栏,为上传、共享资料提供平台。

2.秘书科、综合科、各政务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文字材料共享平台”各栏目内容进行上传和及时更新:(1)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非涉密的领导讲话、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由秘书科负责即时上传;(2)市政府市长、各副市长参加国家、自治区各类会议相关材料,由综合科、调查研究室和相关政务科室在会后3日内上传;(3)市政府市长、各副市长召开各类会议所形成的领导讲话和相关会议材料等,由综合科、调查研究室和相关政务科室在会后2日内整理上传;(4)各领域、各战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由相关政务科室负责,在有关调度会后2日内整理上传;(5)各旗县市区基本情况和重要文稿由综合科负责即时上传。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21
•【字号】通政发〔2020〕58号
•【施行日期】2020.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20〕15号)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涉企专项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即日起,列为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
和责任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0
•【字号】通政发〔2023〕104号
•【施行日期】2023.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职权法定、边界清晰、运行公开的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相关要求,市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权责事项依法进行梳理确认,编制市本级权责清单,经市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权责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后,列入市本级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修改完善各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一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市本级权责清单公布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

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和
公布。

附件:通辽市2023年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
2023年7月20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4]65号【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6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31日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45号)精神,设立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区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一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到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发区除外)。

2、将社区医疗机构设置和个体诊所审批下放到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发区除外)。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1.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划给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通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及人口政策规定职责,划给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通辽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通辽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通辽市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2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2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通辽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
导小组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按时完成我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通辽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李永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惠放市政府副秘书长、外事办主任
王志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吴宝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敖喜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福生市规划局副局长
徐振喜市林业局副局长
宋庆玉市水务局副局长
吕瑞民市农牧业局调研员
薛玉成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
田玉忠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国河市民政局副局长
徐宝君市统计局副局长
马琢市收缩战略转移办公室主任
纪景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立海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王玉龙第四水文工程地质工程勘查院副院(总工程师)
关哈申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主任:关哈申(兼)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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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4]66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通政办发〔2014〕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31日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45号)精神,设立通辽市规划局,为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审批管理、城市各类违法建设监察职能。

(三)强化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划管理服务工作。

(四)统筹开展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全面加强对市辖区规划的直属管理,强化对旗县市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通辽市城乡规划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开展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评审、报批、备案和评估,指导协调旗县市区规划工作。

(三)负责全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划编制设计行业管理。

(四)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乡村建设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组织各项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

(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雕塑规划许可审批。

(六)负责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市政工程、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管理。

(七)负责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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