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裁决及其司法审查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具体行政案件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裁决的定义、种类、原则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加深入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定义和概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特定的行政案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处理和决策能力,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
行政裁决可以解决行政案件中的争议,调处行政行为中的矛盾,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行政处分裁决: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等。
2. 行政许可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事项作出批准、许可或者准予的决定,如建设项目的许可、营业执照的颁发等。
3. 行政确认裁决: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实或者行为进行认定的决定,如婚姻关系的确认、国家特殊补贴对象的认定等。
4. 行政赔偿裁决:指行政机关对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决定,如因行政错误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三、行政裁决的原则在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裁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1. 法定性原则:行政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作出决定。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裁决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一方或滥用权力。
3. 独立性原则: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裁决权力,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扰。
4. 决定性原则: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
5. 透明度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公开透明,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申诉和监督的途径。
四、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申请:行政裁决机关接收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并确认受理范围和条件。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特定行政案件做出的具体决定。
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裁决在保证公平、合法和效率的同时,也充分展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本文将从行政裁决的定义、特点、程序、效力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行政裁决作为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定行为采取的决策或裁定。
与一般的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裁决通常涉及更为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因此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决定性。
此外,行政裁决具有单方决定性和具体适用性的特点,即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决策为依据,对特定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理。
其次,行政裁决的程序十分重要。
行政裁决的程序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即依法公开、公正、公正地进行。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裁决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利。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陈述和辩护,从而确保权益的合法维护。
此外,行政裁决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密和程序上的公正性,避免任意扩大或限制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裁决的效力是保证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行政裁决具有正式决定性和强制执行性的特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裁决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行政裁决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程序和司法审查的限制,在行政裁决不合法或被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上诉或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行政裁决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裁决的时效性不够强,导致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延迟。
在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前,往往需要调查、听证等程序,时间会相对较长。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主观片面的倾向,导致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因此,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职权规范是必要的。
在行政法中,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公平、合法和高效的行政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试论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
一
都是 为 了解决 民事 、经济争 议 。如 果 司法审 查只 裁决 行政 争议 ,那么 当事人 的民事 、经 济 纠纷并 未 真正解 决 ,当事 人请 求行 政 裁决 以及 提起 行政 诉 讼 除 了增加 讼 累 、浪费 时间 和精 力外 ,没有 什 么作 用 。与行 政 裁决设 立 的 目的 即利用其 专 业性
( 罗豪 才 《 中国 司法审 查 制度 》 ,北 京 大学 出版 社 第 2 4页 ) 1 。这 三种学 说 的 内涵 和外延 相差 很 大 , 但 是 目前 能够 完 全进 入司 法审 查 的就 只有 狭 义说 ( 见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 政 诉 讼 法 》 的 司 法 解 行
・
收稿 1期 :2 0 3 0 2—0 4—2 8
作者 简介 :敖双红 ( 9 6 16 一
) ,男 ,湖南 长沙人 ,中南 大学 法学 院讲师 ;彭旭辉 ( 9 4 16 一
) ,男 。湖南
湘乡人 ,中南 大学法学 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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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是民 间仲裁 ,甚 至与 同样具 有 准 司法 性质 的行
行 政 裁 决的 司法审 查 同样 具 有特 殊 性 。 由于 目前 法律 的 疏 漏 , 司法 审 查行 政
裁 决的 形式 、标 准及 法律依 据 尚存 在 争议 。
【 关 键 词】行政裁决;司法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合法性 ;合理性 【 中图分类号】D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 1 ( 0 )0 — 00 0 09 44 2 2 4 07 — 3 8 0
行政法解读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程序
行政法解读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程序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途径的一部分,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以及各自的程序进行解读。
行政裁决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做的决定。
它是维护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以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纠纷。
行政裁决的特点在于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扮演着裁决者的角色,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其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行政经验,行政裁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争端。
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诉讼,它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纠纷。
相比于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具有独立的判断权和审查权,法院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通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程序上,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行政裁决通常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因此程序相对简化。
行政机关在裁决前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行政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裁决的上诉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进一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行政诉讼的程序则更为繁琐。
当事人首先需要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对起诉进行答辩。
如果行政机关不同意起诉,可以拒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受理案件并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提供证据。
最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
行政裁决是通过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解决争端,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行政裁决的名词解释
行政裁决的名词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或涉及到行政裁决这个词汇。
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个概念可能并不是很容易理解。
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并解释行政裁决的含义、作用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概念。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定义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对行政案件进行裁定、判决的过程和结果。
它是政府实施行政法律的一种方式,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保护人民公平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职能。
行政裁决可以用于处理各类行政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行政裁决的目的是通过对争议事项的裁判,保证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和权责的明确。
二、行政裁决的主体和程序在行政裁决中,通常有两个主要的参与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审理案件、制定裁决,而当事人作为案件的主体,在行政裁决过程中享有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行政裁决一般经历以下程序:首先,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其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
然后,行政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包括确定行政责任、作出赔偿决定等。
最后,行政裁决文书将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相关的申诉程序。
三、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决的区别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决在性质和特点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对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具有单方面强制执行的特点。
而司法裁决则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进行裁判,具有公正、平等、审慎的原则。
行政裁决偏向于行政管理的具体实施,而司法裁决更注重维护公正和法治。
然而,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决也紧密相关。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裁决进行复议或上诉。
这个过程称为行政诉讼,它提供了一个独立的、法定的机会,使当事人能够在行政裁决争议中获得公正和合法的保护。
四、行政裁决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行政裁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试析行政裁决及其司法审查
试析行政裁决及其司法审查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事项所做出的有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权力行使方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是体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
随着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行政裁决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因此,行政裁决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行政裁决的特点1. 具有强制性行政裁决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行政裁决不仅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保护作用。
2. 适用于具体行政事务行政裁决是针对具体的行政事务做出的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机关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效率,给当事人提供依据,减少可能的争议。
3. 具有审查和监督的功能行政裁决的存在,可以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进行审查和监督。
这可以保障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减少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裁决,往往牵涉到具体的行政事项,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司法的介入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为保障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院对行政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成为行政机关制定裁决的必要环节。
1. 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裁决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是否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调查等环节是否有漏洞。
如果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则行政裁决将被撤销或者更正。
(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决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统一要求。
如果不符合规定,则行政裁决将被撤销或者更正。
(3)是否合理合法行政裁决是否合理合法,即根据实际情况是否正确判断并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是否采取适当而必要的措施。
如果不合理合法,则行政裁决将被撤销或者更正。
2. 审查程序司法审查行政裁决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行政裁决是一种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以行政手段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规定,审理和裁决行政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司法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
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发生的管辖范围内行政案件事项进行审理,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行政裁决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裁决的基础性质。
行政裁决的基础是国家的主权,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以行政法律规定为准,并以行政裁决的形式调整或决定行政案件的事项的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案件的结果,涉及到国家的利益,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所以行政裁决有很强的基础性质。
二、行政裁决的司法性质。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履行司法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它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融合,充分运用司法机关的行政裁决,使行政权力更充分,司法权力更可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压力,使司法审查更经济,更有效。
三、行政裁决的规则性质。
行政裁决是根据行政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审理并裁决行政案件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规则性质。
尤其是,裁决在准确、公正方面,受行政法律的规范,其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遵循,以确保裁决准确、公正。
四、行政裁决的明确性。
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发生的行政案件事项进行审理,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它是一种明确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因此,行政裁决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决定了它必须具备明确性,以便让受案人明确行政机关的裁决内容。
五、行政裁决的快速性。
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是一种快速有效的审理方式。
因此,对于集体矛盾、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行政领域,采取快速行政裁决,可以及时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总之,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采取法律手段实现的一种行政手段,具有基础性质、司法性质、规则性质、明确性、快速性等特征,具有社会效益。
它是管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体现了济社会的迫切要求,它的全面合理开展和及时有效的实施,有助于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行为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决定。
它在行政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对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详细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
一、行政裁决程序的概述行政裁决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对特定行政案件做出裁决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程序环节和程序要求。
它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的过程。
行政裁决程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在立案环节,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中,事实审查包括事实调查、事实确认和事实认定;法律审查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认定。
调查环节是为了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保裁决的事实真实可信。
听证环节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
最后,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依法裁决案件。
二、行政裁决程序的重要性行政裁决程序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首先,行政裁决程序的公开性确保了公民对裁决过程的监督和参与,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
其次,行政裁决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性保证了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了不正当因素对裁决结果的影响。
最后,行政裁决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法律保证,必须依法进行和裁决,确保裁决具备法律效力。
三、行政裁决程序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市政府对一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裁决。
在立案环节,市政府对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采集了相关证据。
经过听证环节,市政府发现企业存在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最后,市政府依法做出了罚款的裁决。
这个案例说明了行政裁决程序的全面性,保障了环境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县政府对一起土地纠纷进行了裁决。
在立案环节,县政府收集了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和当事人的陈述。
经过调查和听证环节,县政府发现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最后依法做出了土地归还的裁决。
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裁决程序的公正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孔繁华∗∗作者简介: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 王小红:«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行政裁决制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2 王文惠:«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主要问题探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摘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㊁行政补偿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但立法使用 裁决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不同概念,理清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初步梳理后,我国现行立法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约22项,涉及权属争议㊁侵权争议㊁损害赔偿争议㊁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㊁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争议.设定行政裁决应遵守权力分工原则㊁必要性原则和法律法规保留原则,现行立法设定的部分行政裁决事项因违反上述原则需要及时清理或提升规范层级.关键词:行政司法;行政裁决;民事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期冀行政裁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 分流阀 的作用.行政裁决制度伴随新中国法制建设而诞生,但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经历了从繁荣到萎缩的发展变迁,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裁决制度的范围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与误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破坏了权力分工原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裁决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 1 立法中已有的行政裁决规定被纷纷废止,多部法律法规在修改时删除了裁决条款,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新的法律不再设定裁决,转而规定调解或仲裁.行政裁决 法律称谓不统一㊁种类不明确 2 等问题导致理清行政裁决事项成为一个难题.本文以行政裁决概念为基础,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分析㊁梳理符合概念内12涵的裁决事项,并提出设立裁决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㊁理清行政裁决事项面临的困境在理论或实务上普遍认同的,已形成固定㊁沟通典型特征即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体系 3 称为行政行为的模式.行政裁决在我国理论界已成为具有固定内涵的概念,«意见»规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 主体的行政性㊁对象的特定性和结果的非终局性 等特点.4 但由于立法和理论的差距,现行立法规范中行政裁决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需要结合文义解释㊁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基本方法排除现行立法中的非行政裁决事项.(一)立法用语概念混乱我国现行立法在 裁决 概念外,也使用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用语,其中 处理 出现频率最高,但这是 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把它理解为调解㊁裁决㊁仲裁,似乎都是可以的 . 5 面对立法用语的混乱,梳理具体的裁决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规定:拆船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32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在 处理 含义不明的情况下,上述两条应如何理解呢?首先,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行政裁决应进行限缩解释.行政裁决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除非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应遵守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原则.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裁决权进行扩大解释,极易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僭越并破坏权力分工.其次,应结合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体系解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55条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关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产品质量纠纷投诉的处理手段是调解而非裁决.最后,对比其他立法进行比较解释.«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虽然同样使用了处理 的概念,但其规定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立法目的来看,其明确将处理认定为具有法律效果的裁决行为.因此,将«专利法»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行政裁决符合该条的内在逻辑.行政裁决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而非事实效果,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重要区别在于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的强度不同,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强加自己意志的纠纷处理是行政裁决,反之则为行政调解.故前述条文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调解更适宜.(二)行政裁决对象认识不清2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3 4 5 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6页.«司法部负责人就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载司法部网站,h t t p ://w w w.m o j .g o v .c n /n e w s /c o n t e n t /2019-06/03/z c j d _236328.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游振辉:«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主管»,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合同类民事纠纷,这一范围首先将以下两类纠纷排除在外:其一,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和解㊁调解㊁仲裁或诉讼解决,«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规定: 如执行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 该条所指的协议是申请评估单位(个人)与指定评估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委托评估协议书»,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属于合同.这里虽然使用了 裁决 的用语,但不属于真正的行政裁决,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的对象既不符合行政裁决已经形成的固定内涵,也违反«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即使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也只能通过法律作出例外规定.其二,行政纠纷.行政主体之间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对象.«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法律解释首先应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该条使用了 裁决 的概念,那么是否属于行政裁决呢? 本条规定所指的水土流失纠纷,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 6 结合«水法»(2016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将涉水纠纷区分为水利权属纠纷和一般的水事民事纠纷,前者可以裁决,而后者适用调解和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7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土流失纠纷 或者指不同区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防治职责的纠纷,或者指相对人因生产建设活动所产生的水土流失治理职责纠纷,两类纠纷中相关主体的水土流失防治职责均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因此此类纠纷中不存在基于民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此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规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㊁裁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因其纠纷主体并非行政相对人,此类纠纷属于内部行政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还应排除那些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已很难找出与行政活动完全无关的民事纠纷,但只有那些与行政管理活动 直接 相关的民事纠纷才有必要由行政权予以裁决.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是指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引起的私法上的争议或者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私法上的争议. 8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5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其他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应是 调解 .其一,民间纠纷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㊁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该纠纷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所引起也与行政权行使没有任何关系.其二,基层人民政府3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三)»,载«中国水利»2011年第8期.«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㊁阻水㊁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57条规定:单位之间㊁个人之间㊁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小红:«行政裁决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并不具有强制性.根据该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服从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则无法强制执行.现行立法并没有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对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基层人民政府也无法就该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 其三,«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1989年),条例仅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具有 处理 民事纠纷的权力, 10 结合条例的立法目的分析,这里的处理应理解为 调解 .«人民调解法»(2011年)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确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 通过调解完全可以实现争议解决的目的并实现协议内容,完全没必要再由行政机关通过裁决予以解决.可见,«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条例规定的 处理 理解有误.(三)行政裁决与相关行为难以识别行政补偿与行政裁决的相似之处在于行政相对人都得到了特定利益.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首先,前提条件不同.行政补偿是因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裁决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其次,义务主体不同.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实行国家责任㊁机关补偿;行政裁决的义务主体是一方相对人,行政机关裁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最后,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补偿中只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裁决中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㊁补偿主体也是行政主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服,争议的双方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此这里的裁决应是指行政补偿决定而非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与行政确认既存在差异又具有承接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㊁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确权则系对权属纠纷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裁决之列.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前者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后者具有授予权利㊁确定归属的法律效果.12 权4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9 10 1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法发 1993 21号,已失效)规定: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761号行政裁定.属争议纠纷处理通常先进行裁决以明确权属主体,进一步通过确认予以宣告. 确认性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是裁决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与诉讼类似的程序,对两方或者多方之间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特别是确认或者不确认争议的请求权. 13 侵权争议处理一般先有行政确认,根据确认的结果裁决或调解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两个行为:其一是计量纠纷的调解,其二是计量仲裁检定.根据第56条的规定,仲裁检定是指 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㊁测试活动. 仲裁检定是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进行的 检定㊁测试 活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14 检定的目的是为纠纷处理提供依据.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的规定,结合«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 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之规定: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计量行政部门针对计量纠纷仅具有调解权而没有裁决权.表1㊀不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序号事㊀项依㊀㊀据法条用语原因分析1拆船污染赔偿纠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处理2汽车 三包 争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第32条申诉㊁处理行政调解3科技成果转化争议«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裁决合同争议4水土流失纠纷«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处理行政主体间争议5行政单位之间产权争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裁定行政内部纠纷6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3条处理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7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裁决行政补偿8计量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㊁«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检定行政确认5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13 14 [德]沃尔夫㊁奥托 巴霍夫㊁罗尔夫 斯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44页.一些实践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确认,载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w w w.b a o t o u.g o v.c n/i nGf o/3911/141879.h t m;多数政府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裁决,载浙江政务服务网,h t t p://h u z.z j z w f w.g o v.c n/a r t/2014/10/24/a r t_54905_50073.h t m l,2020年5月2日访问.二㊁行政裁决事项的规范梳理有学者通过梳理2009年之前的88件法律㊁法规和规章,总结行政裁决共有16项,分布在自然资源和环境㊁知识产权以及民间纠纷三大领域.15 实践部门也在努力寻找裁决具体事项范围的答案,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处理 侵权纠纷㊁补偿纠纷㊁权属纠纷㊁损害赔偿纠纷㊁政府采购纠纷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16 然而,各地清理的行政裁决事项却不尽相同,河北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裁决事项有17类, 17 云南省公布的首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有13项, 18 广东省省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仅有5项.19 基于行政裁决的概念,剔除非行政裁决事项后,现行立法规范所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主要包括:(一)权属争议裁决权属争议裁决是指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国有资产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主管行政机关确定权利归属的活动.此类纠纷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原因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㊁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可以申请裁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仅限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包括涉及自然资源侵权㊁行政区域边界㊁土地违法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类别的争议.裁决主体即主管机关具有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公民㊁法人㊁其他组织使用权的职能.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使用 裁决 的概念,但结合相关条文内容㊁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态度,主管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享有裁决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包括:«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 6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1516 17 18 19参见叶必丰㊁徐键㊁虞青松:«行政裁决:地方政府的制度推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9 6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7 8号).包括 对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进行裁决㊁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或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探矿权争议裁决㊁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㊁水事纠纷裁决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我省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载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 ://i n f o .h e b e i .g o v .c n //e p o r t a l /u i ?p a g e I d=6778557&a r t i c l e K e y =6898026&c o l u m n I d =330085,2020年3月16日访问.«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细化了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其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事项13项,涉及州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2项,涉及县市区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1项,涉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裁决事项3项.主要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处理㊁水事和水土流失纠纷裁决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企业名称争议解决㊁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等.«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印发‹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载云南省司法厅网站,h t t p ://s f t .y n .g o v .c n /s f x z y w /98911.j 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分别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㊁林地权属争议调处㊁探矿权人㊁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㊁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载广东政务服务网,h t t p ://w w w.g d z w f w.g o v .c n /p o r t a l /a f f a i r s -p u b l i c -d u t y -t h e m e r e gi o n =440000,2020年3月16日访问.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22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㊁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16条规定草原所有权㊁使用权争议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可以申请裁决的水事纠纷是指水利权属纠纷,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20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49条以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第23条规定探矿权人之间㊁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国有资产产权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之间㊁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㊁国有企业之间等主体因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由有权行政机关确定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属的活动.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 1993 68号)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㊁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㊁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现行立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争议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3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㊁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上述两个办法均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有权 裁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可见其将裁定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二)侵权争议裁决侵权争议裁决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在查处和制裁行政违法的同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学者称之为 同源性行政裁决 ,即 行政主体行使专属职权㊁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与裁决的民事争议皆系同一事件所引起的行政裁决.21 侵权争议中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因是相对人的同一个行为侵犯了双重法益,针对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必须查处,行政机关认定相对人是否侵权的目的是查清行政违法事实㊁维护行政法律秩序;针对行政违法的处理手段通常是命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㊁根据违法程度做出行政处罚;针对民事侵权的处理结果是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即责令停止侵权.责令承担民事责任与作为行政命令的责令改正行为表面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 适用法律㊁维护的利益㊁行为属性㊁启动程序㊁法律关系㊁行为指向和立法功能 等方面存在区别. 22 责令停止侵权 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及时性的需求.根据现行立法规范,侵权争议裁决事项包括专利㊁商标㊁植物新品种㊁企业名称和医疗机构名称侵权争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60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39条第3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㊁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可以责7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20 21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肖泽晟:«行政裁决及法律救济»,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胡建淼㊁吴恩玉:«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裁决的定义、性质、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裁决的定义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事务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它通过裁决的方式,对行政事务进行具体的决定和处理。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行政处分的特征。
它是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务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界定和规范的方式,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三、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裁决程序是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也是保障行政裁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手段。
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阶段: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2. 立案阶段:行政机关对符合裁决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根据事实、权利和法律依据等进行立案,确定裁决案件的性质和范围。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合法期限内提交证据,行政机关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审理阶段:行政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听取双方观点和意见,并对案件进行综合审议。
5. 裁决阶段: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行政裁决的效力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一旦行政裁决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是行政法中的重要部分,它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理解和掌握行政裁决的定义、性质、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知识,对于保障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法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更好地适应和应对行政裁决在实践中的各种情况。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节,它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政府合理行使权力,推动社会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审查的涵义司法审查是指针对特定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的某一行为或决策,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核、审理的一种程序。
该程序可以检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对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另一种是间接的。
直接的司法审查是指独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进行的行政诉讼和监管程序,以挑战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决策或行动。
间接的司法审查则是更加广义的一种方式,它是指通过不同种类的审查程序或司法机关间的合作,来监督和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方案的公正性。
二、司法审查的价值作为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基石,司法审查具有多种价值。
1、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审查可以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滥用职权,防止公共资源和利益被不当操控,从而加强了法治的实实在在的体现。
2、限制司法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司法审查可以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从而使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不滥用自己的权力,确保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促进政府合理行使权力司法审查可以挑战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或决定,从而使政府更加务实和负责任。
独立的司法机关可以透过目前盛行的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及不和谐问题,激励较好的协商解决信念。
这样一来,政府与公民本能结成友好与信任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长期开展治理工作所必须的。
4、构建公正的法治体系司法审查的存在和实行,推动了一个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审查体系中的独立权力和公正程序,可以建立对政府、市民、企业等方面平等的处理体系,为所有人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与诉讼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与诉讼程序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裁决和诉讼程序是行政法领域内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法的实施与执行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行政裁决和诉讼程序的定义、特点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裁决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对行政案件作出决定的行为。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行政裁决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行为,通常是强制性的,受裁决对象无法拒绝或逃避。
其次,行政裁决是一种单方行为。
行政裁决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的,裁决对象只能接受或申请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
最后,行政裁决是对特定案件作出的解决决定。
行政裁决的对象往往是一些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二、诉讼程序的定义与特点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院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系列程序。
它是解决纠纷、保护权益的重要途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诉讼程序是一种双方参与的程序。
诉讼程序是通过当事人的申请、起诉等方式进行的,相对于行政裁决而言,有更强的当事人参与性。
其次,诉讼程序是公正公平的。
诉讼程序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保裁决的公正公平。
最后,诉讼程序是一种有法律程序规范的解决方式。
诉讼程序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则,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三、行政裁决与诉讼程序的相互关系行政裁决和诉讼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相互关系,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首先,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案件的一种方式,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行政救济的途径。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
其次,诉讼程序是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对于行政裁决不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院的审查和判决。
诉讼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能够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政诉讼中法院⾏使的是司法审查权,这种司法审查权的运作,不同于⼀般的审判权。
司法审查⼜称为“司法复审”,“司法复审的意思就是对⾏政机关已经作过的审查进⾏再审查”,即“法院对⾏政决定的审查事实上是对⾏政机关对原始事实的审查的再审查。
”⾏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对被诉具体⾏政⾏为的合法性进⾏审查。
这是它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个显著特征。
这⼀特性要求⼈民法院在⾏政诉讼中,应当将被诉具体⾏政⾏为作为审理的对象,审理的内容是具体⾏政⾏为是否合法。
对这⼀理论的深刻理解和认识,应当是我们改⾰⾏政判决书制作模式的基础和根据。
⾏政诉讼⼀般⽽⾔,并不直接判决确认当事⼈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以司法审查的形式来对⾏政机关的⾏政⾏为是否合法作出评判。
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个⽅⾯:(1)⾏政⾏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政⾏为所适⽤的法律是否正确;(3)⾏政⾏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职权。
这种司法审查的⽅式,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直接审理、确认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义务。
因此,也就决定了⾏政判决书的表述上,不能套⽤固有的模式,⽽必须体现出司法审查的内容和特性。
在⾏政诉讼中,⼈民法院所要查明的事实,实际上是被告⾏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事实,并不是⾏政程序中的基本事实。
因为法院的任务就是要审查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不是代替⾏政机关的职权去查明客观事实状况。
在⾏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已查明的事实来代替⾏政机关应该查明的事实,更不能以⾃已调取的证据⽤来作为⽀持⾏政⾏为的证据。
既然⾏政机关没有查明事实、主要证据不⾜,那么⾏政机关已⽆疑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没有必要查清事实状况如何,⾄于事实真相的调查处理,仍然是⾏政机关的职权。
例如,甲建了⼀幢违法建筑,城建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检验其是否合法、合规、公正和有效,是制约行政机关行为权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对特定主体做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是否明确约束法律、是否保障公民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2、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下位法、政策、规范等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规范内容,在判决中取消或修改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环境公正、对等公正、效果公正等要求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情况和方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如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保障相关方利益均等。
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1、法律保障标准行政行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
司法机关审查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核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2、程序保障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审查标准,如果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行为制定时必须遵循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合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并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权益之间的平衡。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标准。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给予公民救济和保护。
行政行为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对称性等特点,关系到公民的权益,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和调整,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三个方面。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要素。
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法可依,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关键。
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和限制,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保证行政行为依法合理,符合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彼此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需要综合考虑,不能片面追求某一个方面。
司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综合评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最终做出正确的司法裁决。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三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和平衡,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合理、符合公共利益和程序要求。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的落实可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篇一: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龙源期刊网.cn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作者:许小华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5期摘要当前行政程序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使人民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存有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我国行政程序审查制度如何架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程序复议前置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一、审查机构的设置(一)专门法院审查方式专门法院审查也被称为集中抽象审查制度。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
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
法国的行政法院对条例享有广泛的监督权,这与行政法院的性质密切相关。
行政法院在法国不被看作是司法机关,视为是特殊的行政机关。
因此,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可以尽可能地广泛,而不用担心发生司法干预行政的问题。
豍(二)日本的审查方式二战后,英美和欧陆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审查制度之间距离逐步缩小,出现了趋同化的发展。
其中最典型的实例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二战后的日本,司法权限与战前相比,既有性质上的变化,也有范围上的变化。
在法院设置上,采用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单轨制,即撤销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权归属普通法院;在适用程序上,采用以法国为代表的双轨制,即审理行政案件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针对我国司法发展的现状,笔者主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机构行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主要理由如下:1、要遵循现行的宪法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分工和制衡的规定,不突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架构,通过扩大受案范围、明确一定层级的普通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理权力,从而将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的理论障碍减至最低。
由专门机关集中对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模式对我国来说理想化的色彩太浓,它要求司法体制根本的改革,牵涉到国家权力分配这一宪政中重大敏感问题,它会以操作和立法技术上的难度导致最终无法成为现实。
详解什么是行政裁决
详解什么是行政裁决在传统上,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行政主体一般不能就民事纠纷进行裁决。
但由于在现实中,有些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有着密切联系,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完全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不一定是最恰当的办法。
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对部分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行政裁决被广泛地应用于许多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裁决有以下特点:1.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不是任何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行政裁决予以解决,只有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裁决处理。
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争议应由法律列举规定,未列入行政裁决范围的民事争议,则由法院来管辖。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是对特定的民事纠纷有相应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主体。
非经法律明确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裁决职权。
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专利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都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纠纷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力。
3.行政裁决具有多重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权的行使,具有行使一般行政权的特征。
民事纠纷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是否承认,都不会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而且,这种法律效力是多重的。
行政主体实施某一行政裁决行为往往会使一方当事人恢复某种权利或减免某种义务,与此同时,又会使另一方当事人丧失某种权利或增加某种义务。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裁决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并非以管理者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类似于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角色;行政裁决依照的程序也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而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客观公正的审查证据、调查事实,然后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国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完善——以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有限扩大为中心
时 。还提 出对适用司法变更权 予以必要规 范和限制 ,以实现行政权 与司法权的有效平衡。 关键 词 :行 政 裁 决 司 法 审查 司法 变更 权 中图分 类号 :G9 2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0 0 3 — 9 0 8 2( 2 0 1 3 )1 0 — 0 1 7 8 — 0 2
、
当下行 政 裁 决 司 法 审查 困境
1 . 行 政裁决合 理性审查 标准缺 乏 根据 《 行政诉 讼法》 及 其相 关解 释 ,我 国对 具体 行政 行 为 的司法审查 主要 以合 法性审查 为主 ,只有 当行政 机关作 出的 行政处 罚行为显 失公正 时才启用合 理性审理 。合理性 审理 在我 国审判 实践 中慎少采用 。法规 而享有 的在 处理具 体事务 中行政 裁决 司法审查 中所说 的行政合理 性审查 主要是对 作出具体 行政 行 为的行政机 关依据相 关法律使 用 的 自由裁量权 。当下享 有行 政裁决 权 的行 政机关所 拥有 的准司法权 比一般 的行政机关 拥有 的准 司法权 范围更大 , 自由裁量 权可行使 的地方 更多 ,对 行政 相对 人权利 影响范 围也更广 。如果在 具体的行 政裁决 司法审查 中 ,人 民法 院只单单 审查行 政裁决 的合法性 ,不 将行政 自由裁 量 权纳 入 司查 审查 范 围之 内 ,这会 导致 其解 决纠纷 的局 限性 , 不 能充分保 护 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行 政诉讼并不 能最 终解决 民 事 纠纷 ,纠纷 的解 决还是得 通过新一 轮的行政 裁决进 行 ,不利 于改变行 政主体逃 避履行行 政裁决职 责的现状 。 2 . 行政 裁决 司法 审查结果 缺乏确定 性 行政裁决 与一般具 体行政行 为 的区别在 于其包括 两种法 律 关 系 即民事法律关 系和行政 法律关 系 ,对行政裁 决不 服提起行 政 诉讼 ,法院实 质上是 审理 的是在 民事法律关 系基础 上形 成的 行 政法 律关 系 ,虽然 在 衍 诉 法解 释》 第 6 1 条规 定 了可 以一 并 审理 民事纠纷 ,但 即便 法官审 理的结果是行 政 主体 对 民事纠 纷 的裁 决错误 ,法 院依 然不能作 出变更裁决 而只 能作 出撤 销裁 决 的判 决 ,责令 作 出行 政裁决 的具体行政机 关重新对 行政 相对 人 之 间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进 行 确定 。如 果 法 院判决 撤 销行 政 裁 决 ,则 当事人 必须再一 次提起行 政裁决 或通 过诉讼 活动来 确定 双 方 的 民事法 律关 系 ,于是 便 出现 了 网上 曾炒得 沸 沸扬 扬 的 起 经过 1 4次裁 判 的行 政案件” 这样 类似 的事 件 ,经过 一轮 又 一 轮 的裁 决——撤 销——再 裁 决——再 撤 销 , 双 方 都耗 费 了大量的人力 、物力 和财力最终 还是没 能讨 得个说法 。
行政法中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及司法审查
行政法中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及司法审查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涉及到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及司法审查。
首先,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案件进行解决和处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实质的正当性。
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行政裁决的程序合法性是其合法性的基础。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征询、听证或询问等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只有经过充分程序后作出的行政裁决,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另一方面,行政裁决的实质合法性是其合法性的核心。
行政裁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目的,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政策导向。
行政裁决的实质合法性是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合法性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然而,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自由裁量权,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行政机关的主观意识和个人偏好可能对行政裁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合法性的问题。
因此,司法审查作为制衡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至关重要。
司法审查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目的是确保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庭作为一级行政法院,负责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法庭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以确保行政裁决合法有效、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行政法庭还具有发现事实、适用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等职能,以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对于行政复议机构的存在也是司法审查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是一种行政内部机构,通过对行政裁决进行内部审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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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裁决及其司法审查
行政裁决及其司法审查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国家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性;二是属于行政性裁决,具有强制性;三是具有时效性,一般情况下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四是具有具体性,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决。
行政裁决的性质是行政行为,但是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有所不同,它是对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
因此,在行政裁决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尊重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做出应有的努力。
行政裁决能否得到司法审查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是指行政裁决行为依法得到独立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以保障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行政机关的滥权情况的发生。
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违法情况存在,是否符合公正、合理、合法原则等。
司法审查的具体方法包括:一是宪法审查,即核查行政裁决是否违反宪法规定;二是法律审查,即核查行政裁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三是事实审查,即核查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成立事实。
在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中,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的决定权,但是也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是否合理用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认为行政裁决有违法情况,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不是对行政裁决的完全否定,而是对行政裁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依据事实作出的合理行为进行评判,是一种优化行政裁决行为的方式,以保障公平、公正、合理。
因此,在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中,需要重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监督,监督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加强对行政裁决行为的审查,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司法部门的职责,也是政府和公众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旨在保障行政机关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确保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合法,也合理并令人信服。
但是,在司法审查行政裁决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重视和应对。
首先,行政裁决在实践中存在着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特别是部分行政机关在行使裁决权时存在过度行使权力、失去公正公平等问题,挑战着司法审查的效力。
因此,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公平的行使。
其次,在司法审查行政裁决的过程中,需要深入挖掘并审慎判
断裁决的事实和证据,防止行政机关恶意或随意作出决定,影响行政裁决的公正性。
此外,也应当加强对裁决过程中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确保权利人在裁决过程中的公正地位和合法权益。
另外,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也需要应对执法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各种类型的行政裁决,也会因行政机关、行政内容、行政程序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对司法审查的深度和针对性提出了挑战。
因此,对于不同类别的行政裁决,需要注重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积累以及专业机构的支持。
此外,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还需要加强与公众沟通和合作。
公众持有各种不同观点和利益,对行政裁决的满意度和不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对司法审查的看法或期望。
因此,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和合作是必要的,以促进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审查的普遍性和公信力。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对司法审查的理解和认同,同时鼓励公众参与行政裁决的过程以及司法审查的监督与意见反馈,以实现司法审查与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
在社会各领域内,法律专业人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技能积累,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如更好地了解行政裁决的方方面面,以增加对权利人合理的支持和声音。
最后,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也需要应对国际法律环境的快速发展。
以现代化的全球化经济环境为背景,跨国或国际组织间的
行政裁决和法规制定需尽可能满足政策协调和立法统一。
这种协调需要结合国际法原则、政策分析、智库学说、司法实践等实践,为司法审查行政裁决提供国际化背景和国际视野。
总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时,需要尊重公正、合法、公平原则以及依法审查,在解决挑战和问题中不断拓展和巩固行政裁决的法治性、公正性等特性,认定行政裁决的规范效力以及提高司法审查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