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黔农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发〔2019〕59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价。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市(州)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统计汇总等。
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0.03.1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为:
(一)粮农:五人(含五人,下同)以上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四人(含四人,下同)以下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菜农:五人以上户不超过80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超过70平方米。
(三)对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恢复耕地,迁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用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的用地面积。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七条 本市地政实行分级管理,市土地管理局办理下列地政事项:
(一)编制本市辖区土地资源调查计划;
(二)制定土地权属申报、登记、发证和权属确认的办法;
(三)编制土地分等定级标准,确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评估地价,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四)负责土地档案的立卷、建档、保存和管理;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用地单位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须铲除青苗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被征(拨)土地上的房屋、市政设施、花卉树木、坟墓及其它构筑物的补偿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每亩年产值的3倍,但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亩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为依法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采取行政强制、集体劳动等技术和经济措施,把荒山荒地、残基治理得功不浅的洪泛地、塌方坡、弥漫滩、废弃矿山等复垦地,开垦成为可供农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使用的土地。
二、开展安排1、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安排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2、土地整治项目由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聘请土地整治方面的专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实施的落实情况。
4、对于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村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村民,会同相关的农技推广机构、合作社等组织,制定具体的土地整治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体系、人员安排、民主协商机制等。
三、项目规划1、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遵循地区一品政策,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项目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可行。
2、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考虑整治面积大小、水土保持效果、资源遍及效益等主要指标,确定相应技术措施和工程任务,合理安排土地整治材料、设备、储备资金等资源。
3、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制定项目推进计划,科学确定项目期限开始、完成的时间,细化工程作业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并结合规定的安全监测,加强对项目的把握。
四、管理措施1、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按照规范的管理监督要求,结合市场、技术、环境等因素,采取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项目安全指标,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可持续发展。
2、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准确申报相关支出,及时按照财政的规定执行报销,加强对土地整治费用的使用效益的检查,防止资金的浪费、盗用。
3、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准确记录各项指标,详细地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形成完整的整治项目档案。
五、权力和责任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落实,实施的工作中要重视村民的参与,把与整治有关的讨论与决策纳入村民民主决策机制。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0日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全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应剥尽剥”原则,尽可能即剥即用。
占用耕地的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
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
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2.1项目验收依据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1年3月1日发布)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公告及文本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 010第22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0年1 1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宅基地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修正)【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25【实施日期】1989.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外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或承包后已经改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属于公社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未经土地所有者统一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凡在市域内经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报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四条坚持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
第五条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移民安置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总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及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毁地逐步得到复垦。
省、地(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
第九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编制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实施。
同时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筑府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筑府发〔2008〕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我市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7号)。
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立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2007〕101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请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项目,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和筑府办发〔200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
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精神,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责任。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分解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申报项目实施,落实本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本区域年度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任务。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并规定了其组织管理、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督检查、资金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统一管理、分类实施、持续监管、综合评估”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进行,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本制度由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建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督机构共同遵守,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策划,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设计施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循相关规定,保证项目设计合理、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制定项目规划和方案,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查明项目的实施条件和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评审应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备案,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2.3耕地开发整理基本技术指标
2.3.1水田等级类型
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水田等级标准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型、生长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水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见表2.3.1。
2.3.2旱地等级类型
根据旱地开发的后备资源,土地类型和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整理水平和耕地质量的地域性差异,将旱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表2.3.1。
灌溉保证率要求表
表4.3.1—1
单位:%
耕地工程等级
保证率
水田一等
≥90
水田二等
80~90
水田三等
70~80
旱地一等
50~70
旱地二等
40~50
旱地三等、视耕园地
30~40
4.3.2灌溉制度
农作物灌溉制度是指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灌水时间、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是确定灌溉用水量的依据。具体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4.3.3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4.3.3-1确定。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高
表4.3.3—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4.3.4灌溉水源工程
1.阐明地区主要河流水系的流域概况,水资源区划。确定灌溉水源位置,分析论证灌溉水源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进行水资源平衡。阐明当地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水行政部门对项目区供水的承诺。
3)三等,地形坡度在8°~1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以8m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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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土地整治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局部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工程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工程〔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工程〕。
省级工程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工程。
市级工程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局部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工程。
县级工程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局部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工程。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立工程列为县级工程。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的立项审批工作。
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工程的立项、设计及投资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工程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展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工程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展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工程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工程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监视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工程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上进展全过程备案,即工程方案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工程申报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工程库。
土地整治工程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
未入库的工程原那么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工程申报由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建立任务方案,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工程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工程入库。
省、市级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工程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省级工程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工程实施区域,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县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工程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第九条申报工程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单位的工程入库申请;〔二〕工程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工程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工程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工程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工程区地形图〔1/10000〕及工程区工程布置图等;〔三〕工程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四〕工程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五〕土地开发工程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六〕全面反映工程区的影像资料;〔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工程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工程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工程材料进展审核,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工程库。
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工程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审批第十一条工程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建立任务、投资方向、资金总量等,从本级工程库中抽取工程开展竞争立项。
工程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工程竞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述等程序进展。
工程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工程并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工程申报单位在接到工程立项批复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工程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工程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根底上,按照土地整治规和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受工程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规划设计进展审查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
评审专家从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工程规划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工程投资预算进展评审。
第十四条工程申报单位申请工程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二〕工程立项批复文件;〔三〕工程测绘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四〕工程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工程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工程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工程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工程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五〕工程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工程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见(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七〕工程工程建立条件调查报告;〔八〕工程区测量技术报告;〔九〕工程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通过工程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工程,由负责工程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工程设计批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工程实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工程申报单位即为工程承担单位。
工程承担单位履行工程法人义务,组织工程实施工作。
工程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工程实施单位,但须报工程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承担单位在接到工程设计批复和工程投资方案后,组织编制工程实施方案。
工程实施方案纳入工程档案管理,作为对工程实施监视检查的依据。
省级工程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工程审批机关审核和工程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工程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工程审批机关审核和工程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工程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工程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展招投标。
省级工程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
施工单位拟派工程经理〔或工程负责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立工程工程上担任施工单位工程经理〔或工程负责人〕。
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视下进展确定。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开工前,工程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工程进展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立应严格按照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进度进展。
工程建立实行月报制度,工程承担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送至工程审批机关,市级工程须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工程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为增加工程所在地农民就业时机,提高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原那么上应由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由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工程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那么,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程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工程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执行,工程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工程承担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工程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
相应工作完毕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工程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工程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工程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
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竣工工程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工程,经工程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工程建立,进展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工程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工程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工程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本钱、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等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顿拨款和终止工程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工程变更第三十条工程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工程承担单位报工程审批机关批准。
工程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工程承担单位报工程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程工程建立严格执行经工程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那么,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立涉及工程区工程容需要调整的;〔三〕相关部门进展了局部工程建立,为防止重复建立的;〔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