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体结构用热连轧钢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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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结构用热连轧钢板代替BQB 330-9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体结构用热连轧钢板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热轧部生产的厚度不大于22.0mm的一般
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板。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
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
GB 2975-82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Q/BQB 300-1999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Q/BQB 301-1999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正火轧制(或控制轧制)
使终轧温度控制在正火热处理所需的温度范围内,以获得类似于
(通常更细于)经正火处理所得到的显微组织的一种轧制工艺。
2.温度形变控制轧制T.M.C.P或T.M
同时对温度和厚度压下量进行严格控制的轧制工艺,其终轧温度控制在接
近或稍低于铁素体组织的完成温度。由此形成正火热处理所不能达到的显
微组织和力学性能。
4.分类和代号
1.钢板按用途区分按表1所示。
表1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1999-02-02发布 1999-06-01实施
Q/BQB 330-1999 4.2 牌号
以各船级社规范供货的牌号如表2所示。
表2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它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301的规定。
表3 mm
6.订货所需信息
6.1 订货时用户需提供下列信息:
a.本企业标准号及船级社规范代号;
b)钢级;
c)尺寸规格;
如在订货合同中未说明边缘状态和尺寸(厚度)精度,按本标准供货的钢板以切边状态交货。
2.标记示例
按中国船级社规范供货的钢级A,厚度16.0mm,宽度1800mm,长度6000mm的船板,其标记为:
CCS规范 CCS-A 热轧钢板,16.0×1800(EC)×6000
7 技术要求
7.1 钢级和化学成分
Q/BQB 330-1999
7.1.1 钢的钢级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7.1.2钢中的残余元素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Cu≤0.20%,Cr≤0.15%,Ni≤0.15%,Mo≤0.08%。\
但在供方能保证钢中残余元素符合上述规定时,可不进行这些元素的化学分析。
7.1.3 如对成品钢板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与表4之间的允许偏差按GB 222的规定。
7.1.4 一般强度钢的碳当量(C+1/6Mn)应不大于0.40%。高强度钢的碳当量应符合表5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7.2 钢的冶炼方法
钢板所用的钢为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
7.3 交货状态
钢板的交货状态应符合表6的规定。
7.4 力学和工艺性能
7.4.1 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5
表6
Q/BQB 330-1999
表7
7.4.2 冲击功值为一组三个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允许其中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规定值,但不得小于规定值的70%。
7.4.3 对厚度小于12.0mm的钢板,采用小尺寸试样进行冲击试验,其最小平均冲击功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7.5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补充进行其他检验项目,如成品分析、冷弯及横向冲击试验等,此时还需商定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及合格指标。
7.6 表面质量
7.6.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7.6.2 钢板及钢带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等轻微、局部的缺陷,但应保证钢板及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7.6.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所以允许带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8%。
8 试验方法
8.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8.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厚度应在距边缘不少于10mm处测量。
8.3 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Q/BQB 330-1999
9 检验规则
9.1取样频率
9.1.1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频率
炼钢过程中按炉对化学成分进行分析。
9.1.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频率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应由重量不大于50吨的同牌号号、同厚度规格的钢板组成。每批取拉伸试验试样一个、冲击试样一组(3个)。
9.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位置
试样取自钢板或钢带宽度的1/4处。
9.3 取样方法
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的取样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9.4 复验
9.4.1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9.4.2 如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在同一样坯上另取三个试样进行试验,这时前后六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平均值)应不小于规定值,并且其中低于规定值的试样最多只能有二个,只允许其中一个值小于规定值的70%。
10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 300的规定。
按本标准供货的钢板包装重量通常为≤10.0吨;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