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及加强管理规范和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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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及加强管理规范和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思考
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及加强管理规范和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思考
摘要:我国司法鉴定呈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新形势下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司法行政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突破司法鉴定“三大类”以外规范化管理的“瓶颈”,克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生存力和发展力。
关键词:司法鉴定发展趋势;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一、我国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
2004年底中央转发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改革和调整,明确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决定》要求,总结全国各省市司法鉴定有益的经验,在现有改革的基础上,推进深层次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呈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正在统一{回(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车}除《决定》外,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规定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等规定。但三大诉讼法规定与《决定》第9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2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在启动三大诉讼法有关涉及司法鉴定条款的修正工作,以保持司法鉴定法律规范内容的一致性,为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2、司法鉴定活动的标准化指日可待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43章第2节中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其中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都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司法活动的标准化。
司法鉴定是在三大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查明涉及诉讼案件事实而开展的一项(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活动。要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统一、高
效、廉洁,就必须实行标准化。我们可以把司法鉴定活动的标准化概况为:为获得司法鉴定的最佳秩序,对司法鉴定过程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可以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司法鉴定活动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确保司法鉴定公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更好地满足诉讼活动需求;确保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约束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腐败,建立稳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秩序;强化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和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在各种案件的鉴定上体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统一势在必行
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是指全国范围内就司法鉴定行为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是一种行为管理模式,只要是实施了司法鉴定的行为,就应该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至少在法律层面、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方面应是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体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不能分散和自成体系,必须有一个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司法鉴定只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口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才能(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在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不统一,政出多头,司法鉴定权与侦查工作职能不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公众普遍关注的难点问题。
4、司法鉴定机构权威性逐渐树立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重要的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鉴定权威性正在逐渐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中立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隶属于或附属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这种中立性可以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排除各种行政、人为等因素干扰,用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开展司法鉴定。从社会发展规律看,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化,有利于鉴定机构走上高度专业化分工与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相统一的健康发展道路,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公开和公正,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2)鉴定仪器设备先进。科技的高速发展为司法鉴定提供了越来越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但犯罪手段的不断发展变化,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挑战,这就要求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先进性,才能保证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标准:首先在种类和
数量上配置齐全,领先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其次在仪器设备性能上处于先进水平。
(3)司法鉴定人的高素质。司法鉴定过程是科学认识证据的过程,是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科学性为生命的,同时,鉴定工作又是一种特殊、高层次的、要求严格的专业技术工作。因此,解决司法鉴定事项的鉴定人除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外,还必须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从而正确履行司法鉴定人的法定职责,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应配备经核准登记的,并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专家型执业鉴定人。
(4)具有通过认证或者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和计量认证。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之所以造成人们对某些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怀疑,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结论呈现对立僵持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程序规范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只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才能做到统一技术水平和技术标准,以保证技术设备维持良好运行状态,保证鉴定技术、方法和设备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5)具有完善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实现司法鉴定公开、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是通过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等环节来完成的。而鉴定活动各个环节必须要有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质量监督等制度完善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来保障。因此,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活动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才能真正做到鉴定公正,才能在对各种类别案件的鉴定中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6)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质量上高于一般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权威性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解决由于鉴定技术、鉴定标准、操作规范不统一而造成的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的现象,减少错鉴,推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化解利益矛盾,妥善解决利益纠纷,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鉴定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三是体现司法鉴定公正、中立、科学、服务诉讼活动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统一的客观属性,确保向司法机关提供高质
量、可信赖的鉴定意见。
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就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笔者认为按《决定》精神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深刻领会《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定
笔者认为《决定》规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主要有五个特点:
(1)规定了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三项鉴定业务,以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规定了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
(3)明确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5)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受理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必需是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的鉴定人,必需是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人。
2、强化司法行政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根据《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人、财、物都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要管理好司法鉴定工作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管理应该从以前的司法行政管理方式转变为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从注重准入管理转变为注重加强执业监管,建立鉴定中的“阳光工程”,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鉴定过程监督、鉴定人出庭,鉴定人违法违规公示制等方面入手,强化各环节的监督。
在加强管理的各项措施中,要建立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办法、司法鉴定人诚实等级评估办法。当前,首先是要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并且在司法鉴定网上公示,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引导机制来促进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第二,要加强投诉查处机制。在平时生活中,我们经常接受一些品牌公司的服务,他们都有一套诸如电话回访、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等措施,实际上还真正起到一定的作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可以借鉴这些好的做法。有真实姓名和有关材料依据的都应该核查,核实情况属实后严肃查处。第三,应该定期向人民
法院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反馈信息,及时纠正偏差。
3、如何规范“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决定》第二条前三项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明确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范围。目前“三大类”以外涉及诉讼的鉴定管理部门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行业鉴定主管部门,相当混乱,成为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的“瓶颈”。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实际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按照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进行审批的业务范围,超出“三大类”的有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事故鉴定、造价纠纷鉴定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车辆技术司法鉴定等。
《决定》没有授权法院或其他行业主管机关来管理“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工作,法院和相关部门仅仅依据内部规定越位对“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进行管理,无法律上的依据,与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决定》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相冲突。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条块分割、部门分割、政出多门的状况,建立起统一的管理体制。有的法院在地方报纸上发出公告,要求包括“三大类”在内的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到法院登记,上法院名册。这明显违反了《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决定》,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编制名册和统一公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是合法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可以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审查备案的程序。
“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现在不是要不要管理的问题,而是由谁来管理如何规范管理的问题。要规范“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首先要解决管理范围问题。《决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了逐步纳入管理的机制,即:“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这里的“商两高”应是一个程序而不是必备条件,如“两高”不同意的话,司法鉴定主管机关根据诉讼需要可以将某些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因为,这是一项管理权,而不是司法权。这在国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制作和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已体现出来。
当然,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应将诉讼中涉及的所有的鉴定事项都纳入到统一管理的范围,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是司法活动中经常运用到,确实需要统一管理的,如果偶尔才用到一次的,纳入统一管理的意义就不大
;二是根据中央关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求,拟纳入统一管理的应该是行业管理比较成熟,有相关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有鉴定机构或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要求;三是有关司法鉴定专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已经规定了纳入统一管理的业务范围,并在实际中已经管理的;四是这些拟纳入统一管理的业务范围没有法律禁止性或其他授权规定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全国人大已经生效的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其他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事项,都可以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其他种类的鉴定没有法律规定。现在有一种错误理解认为,建筑质量、产品质量鉴定、价格认证等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实行了行业资质认定和执业登记管理,属于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它们是服务于其他目的的一般行业鉴定,不是涉及诉讼活动的司法鉴定。《决定》对“司法鉴定”作了定义,不应该将一般鉴定混同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建立在行业鉴定基础上的“二次准入”,所以说行业鉴定不等于就是司法鉴定。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的特殊重要性,才需要实行统一管理。
三、规范和发展我市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思考
《决定》颁布三年多来,司法部根据中央改革要求和《决定》精神从司法鉴定的法律定位和诉讼功能出发,积极探索和构造适应司法鉴定实践需要,符合司法鉴定规律的改革措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鉴定程序、鉴定秩序和鉴定行为的规章政策文件。司法部在已出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制定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规定》,并正在研究制定《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则》、《司法鉴定名册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在组织同行专家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司法部准备尽快颁布试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标准》等技术规范;同时司法
部也正在研究制定司法鉴定评价制度和退出淘汰机制,使司法鉴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队伍正在成长。因此,从整体上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呈现出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可能会影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效果,阻碍司法鉴定改革的进程。
1、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8年是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年,根据司法部和省厅要求,常德市司法局于今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区、县(市)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法医类鉴定人才匮乏。过去我国的鉴定体制形成的法医、物证等鉴定通常由公检法机关垄断,法医类和物证类鉴定的人才和设备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机关,根本不存在社会竞争市场。随着《决定》的实施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诞生,公检法机关鉴定人退出鉴定市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出现明显的法医类鉴定人不足现象,较大程序上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部分鉴定机构无专职鉴定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组建后,除个别鉴定机构有公检法或医院退休人员作为专职鉴定人外,其余大多数都是本地区医院兼职从事鉴定工作的临床医生,由于本职工作与鉴定工作常常不能兼顾,使得本地区鉴定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三是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缺乏。目前鉴定机构虽然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的鉴定技术人员参与,但开展鉴定活动主要是依托当地医院的仪器设备资源,而鉴定机构自身应当购置的必备的仪器设备特别是法医病理方面,往往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配置不到位,不能完全满足鉴定活动的需要。
四是鉴定业务不稳定。由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未退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市场,导致本地区鉴定业务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
五是内部管理跟不上。由于鉴定量少,大多数机构没有专职鉴定人员负责机构的内部管理,一定程度影响了管理工作的有效、规范开展。
2、规范和促进发展的思路
应当肯定,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在服务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一方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经济发展、司法环境、技术力量、人员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如何抓住《决定》实施,和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公安、检察、法院”法医检验收费项目的通知后,公安机关退出面向社会服务鉴定活动的良好机遇,我们鉴定机构如何继续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思路:
(1)增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紧迫感
《决定》施行后,司法机关的鉴定人不能再从事社会服务,他们原来受理的大量司法鉴定业务将转由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承担,这部分工作量应该是巨大的。因此,法医类鉴定机构应抓住发展机遇,从自身建设、内部管理、队伍优化、质量控制等方面加大力度,加快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市局及区县(市)司法局要多做协调工作,多搭桥铺路,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帮助司法鉴定机构,使法院鉴定机构撤销和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不面向社会服务后,我们的鉴定机构能够承担起相应的任务和职责,保证鉴定工作的衔接,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健全机制,完善法医类鉴定机构
应尽快加强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必备的仪器设备等基础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要朝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建设、人员管理、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程序管理等各项制度措施,不断完善机构内部运行机制;要进一步规范鉴定服务,严格鉴定文书格式、鉴定实施程序和鉴定质量管理;要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和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鉴定机构负责人、鉴定质量和鉴定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多在工作上指导,业务上关心,对外宣传、协调上帮助和支持鉴定机构,为鉴定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3)努力提高鉴定人执业能力
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法律性和政策性强,职责和风险并存的职业,如果没有一批有较强职业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的鉴定人,工作效率和质量、行业形象、队伍建设就很难保证。目前,我市法医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多数是以临床医生兼职为主,个别鉴定机构全部是兼职人员,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本地区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鉴于我市的鉴定机构主要是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的现状,对此,鉴定机构应针对自身实际,找路子,想办法,在国家尚未实行统一的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的情况下,积极整合吸纳当地公检法退休、退职鉴定人以及科研院校法医类专业人才充实鉴定行业,并要充分发挥现有鉴定人传、帮、带的作用,抓紧培养法医类鉴定人,建立“人才蓄水池”,加快壮大专职鉴定人队伍。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法医类鉴定人的转岗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促进兼职从事鉴定工作的医疗工作者的思维、理念等方面尽快向法医
鉴定者转变,不断提高他们的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当前,在鉴定实践中,为解决鉴定力量不足,法医类鉴定人匮乏的问题,法医类鉴定机构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现有鉴定人才资源,可以聘请和吸纳法院、检察、公安机关的鉴定专家和技术人员为技术顾问参与鉴定,确保鉴定质量和效率。
(4)不断增强法医类鉴定机构的生存力和发展力
我市法医类鉴定机构其鉴定业务主要是从事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等鉴定事项。经过几年来的鉴定实践,鉴定机构已具备了一定的从事此类鉴定的人才、技术和设备资源,积累了许多组织和管理经验,这是法医类鉴定机构今后能够得以继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但同时也应看到,这类鉴定机构目前正处于从“稚嫩”走向“成熟”的成长期,其发展应尊重当地实际,尊重机构发展历史,要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不宜向综合性鉴定机构方向发展,应着力开展好法医类鉴定工作,不断增强鉴定实力,不断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本地区的诉讼公正与效率。
《决定》确定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实现保障诉讼公正的目的,需要更多的理论研究和大胆实践。鉴于我国复杂的国情、众多的人口和深厚的人治传统,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的形成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该坚信,只要认为集中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就应坚持不懈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还需要继续奋斗十几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还需要继续奋斗几十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则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让我们为构建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事业共同努力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简介:朱益元,1949出生,男,湖南双峰人,常德市司法局主任科员,常德市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研究方向为司法鉴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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