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三条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有效期限之内,依法依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河南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并对环评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及编制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环评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
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在资质评价范围、有效期限内承接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环评工作,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评价等级。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加强资质证书、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环评文件所附资质证书上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他印章代替,法人代表名章不得以他人名章替代。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环保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在环保项目咨询、技术指导、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公司环保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合作单位中具有环保相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1. 专家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2.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环保相关专业;(2)具备5年以上环保行业工作经验;(3)在环保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专家库的入库程序:1. 专家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2. 审核评定: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3. 确认入库:经审核通过的专家,由公司领导批准入库。
第六条专家库的管理:1. 专家信息更新:每年对专家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确保信息准确;2. 专家库的维护: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3. 专家库的保密:严格保密专家库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专家的使用与考核第七条专家的使用:1. 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取合适的专家参与项目;2. 专家参与项目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3. 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家的考核:1. 专家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2. 年度考核主要考察专家在环保领域的学术贡献、项目参与情况、服务质量等;3. 项目考核主要考察专家在项目中的实际表现,包括技术方案设计、现场指导、问题解决等;4. 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专家库的退出机制第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退出:1. 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专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项目质量和公司声誉;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严重后果;3. 被取消专家资格,或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专家职责;4. 连续两年未参与公司项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暨河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姓名 黄健平 赵亮 段学军 郑立庆 王明仕 刘楠 杨书申 郑继东 庞龙 董高峰 陈晓景 王莉 李小利 吴国玺 王化儒 宋刚福 郭夏丽 秦明周 孙长青 郭荣朝 王丽萍 史淑娟 陆磊 花永涛 荣耀 务宗伟 李祥华
专业领域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专业领域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法 环境法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中原工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河南理工大学 郑州轻工业学院 中原工学院 河南理工大学 郑州轻工业学院 河南众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工业大学 许昌学院 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开封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河南省核工业放射性核素检测中心 洛阳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才信息化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作用,引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为聚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人才要素,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职责与作用1、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提升鉴定评估业务水平,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争议提供行业评议和技术判断。
2、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4、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5、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6、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入选条件1、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在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7、在企业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超过5年。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办[2013]8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办〔2013〕86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环保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5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为规范环保行政审批工作,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强化监督检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一受理制行政服务大厅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业务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本着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原则,明确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含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现场核对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的一致性,完成行政审批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并出具受理凭证。
行政服务大厅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移交申请材料。
审批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结材料移交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对外答复。
二、首问负责制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的承办人为首问负责人,全程负责行政审批接收、办理、答疑、催办、移交、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承办单位应优化流程,严密程序,厘清权责,有效制约,规范运作,提高效率。
三、主协办理制行政审批实行主协办理工作制。
承办单位对每件行政审批事项都应明确承办人。
承办人包括主办人和协办人,主办人在研究办理审批事项时,协办人要全程参加;主办人不在岗时,协办人继续办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豫环文[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环文〔2011〕1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准确及时,根据原环保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监测全过程中监测数据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
第五条环境监测实行分级质量管理,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监测质量负责,同时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级环境监测站对本单位报出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同时负责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依法取得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保证提供的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常设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监测质量的申诉和投诉,组织实施仲裁监测。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5日省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3年1月15日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环评审批专家库管理制度
环评审批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不断发展,环评审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环评审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高专家库的管理水平,提升环评审批专家库的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环评审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库的建立、评审、更新、调整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专家库的建立1.专家库的建立应当坚持开放、公平、公正原则,以特定的专业领域为基础,专家的专业水平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
2.专家库的建立应当经过程序严谨、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的评审和确认。
3.专家库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从业年限和相关从业经验。
四、专家库的评审1.专家库的评审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评审人员进行,评审人员应当公正、客观、独立。
2.评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对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专家应当予以清退。
3.评审人员应当对专家的业绩、资历、经验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评审报告。
五、专家库的更新1.专家库的更新应当定期进行,以保持专家库的新鲜和活跃。
2.更新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严格遵循更新程序。
更新程序应当包括信息查询、资料核对、登记更新等内容。
3.更新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保障专家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六、专家库的调整1.专家库的调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并在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2.专家库的调整应当尊重专家的知情权,并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
3.专家库的调整应当经过适当的合法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七、专家库的管理1.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2.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做好专家信息的归档工作,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3.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专家的工作成绩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价。
八、专家库的服务1.专家库应当为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制度,积极响应社会需求,保障服务质量。
环发[2011]60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1]60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为切实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三)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和获取的收益挂钩,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深化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河南省环保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保专家库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保证环保技术评审的公正、公平、公开,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指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依规建立,为我厅环保政策、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制定及项目审查、工作验收、财务审计等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专家库由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环保科技人员及部分省外知名专家组成。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入库。
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专家库由科技标准处管理。
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专家库运行维护。
纪检监察室依规对专家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科技标准处根据环保工作需要公布专家库需求信息;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增补、完善。
需增补专家时,须由拟增补专家本人填写《环保专家申请表》,并由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科技标准处审核后选入专家库。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该专业领域的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三)熟悉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六)在技术评审等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接受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5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2.13【实施日期】202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分为国家库和地方库。
国家库由生态环境部设立和管理。
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立部门)提出申请。
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确定参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专家申请进入专家库应当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入库专家遴选工作。
第六条入库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一)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二)参加相关技术培训;(三)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适时启动遴选工作,增补专家数额。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信息平台,统一提供国家库、地方库专家名单查询。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一)推选组长。
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RTCrpUDGiT(三)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试
行)》公开征求意见
11月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做了说明和规范。
详情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映意见和建议。
发展指导意见
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发展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水平,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者负担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年118号)和《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为指导,以建立公平、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市场体系,提高鉴定评估质量,实现损害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受损害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修复为目标。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提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保障水平,推进生态环境管理向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手段转变,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河南,让中原更加出彩。
二、基本原则1. 坚持统筹规划以河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管理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发展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防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无序发展。
2. 坚持有序发展根据全省和区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需求,有序发展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严格控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打造高水平鉴定评估机构。
3. 坚持能力优先鼓励联合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设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度等方面研究,逐步提升全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的整体水平。
4. 坚持依法担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并对出具鉴定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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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
(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
(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
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在高校、科研院所类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过正规全日制高等教育,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专业以上技术职称;
(二)承担过市(厅)级以上环境保护相关科研项目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三)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科研项目、学术成果或专著的优先入选。
第八条在企业类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且具有丰富的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项目经验;
(三)专业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面工作,或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有重要建树或突出贡献的优先入选。
第九条在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类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二)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具有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经验;
(三)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优秀业绩的优先入选。
第十条入库和聘用程序
入库专家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中介评审、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筛选。
(一)申请入库的候选人,以书面形式将申请表、单位推荐信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环保厅;
(二)省环保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管部门委托中介评审;
(三)省环保厅根据中介评审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科研为主、政企为辅、择优确定的原则,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四)入选专家经公示后,由省环保厅备案后录入专家库,并且函告专家所在单位及本人,颁发专家聘书;
(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管部门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基本资料及受聘后实际进行专家指导工作的记录资料。
第十一条省环保厅组织全体专家库成员选举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各小组组长,并按照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进行续聘或调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调整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借助评审承揽项目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专家未经同意泄漏咨询、评审等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需要,从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聘请专家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
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环境损害情况的信息、法规、标准和政策,供专家参考。
第十六条省司法厅和省环保厅建立河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优先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中选取人员担任。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的权利:(一)接受委托,对鉴定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专家受委托执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评审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支付专家咨询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应履行
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审,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与其参与业务有关信息。
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专家保密责任具有终身延续性,即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仍必须执行保密规定。
对尚未解密的知情事项,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违者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发现与受邀参与的鉴定评估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专家出具与业务相关著作版权引用的案例应经有关单位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录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平台,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同时录入河南省环保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