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基于环境问题的评估分析及应对措施
基于环境问题的评估分析及应对措施
简介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问题的评估分析,提供可行的应对措施,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环境问题评估分析
我们发现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污染物排放
2. 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
3. 生态环境破坏
污染物排放
目前,污染物排放已经成为了影响环境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其中,工业废水和气体排放是主要的源头。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推广绿色工厂的建设,加强环境监管以及实行污染物减排等措施。
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
对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问题,我们建议加强节能环保
宣传教育,推广可持续性建设理念,在政策层面上加强监管力度等。
生态环境破坏
生态环境破坏包括了水土流失和生物物种濒临灭绝等问题。
为
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实行企业生态补偿责任制度,加强
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与治理,建立植被恢复工程等措施。
应对措施
结合以上的评估分析,我们给出如下应对措施:
1.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2. 推广环境友好型生产与消费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自然资
源浪费;
3. 建立环境污染物排放目标考核制度,并对达标企业给予激励,整治不达标企业;
4. 联合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并对
环境破坏严重的区域加强治理和保护。
结论
通过对环境问题的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与努力,只有共同合作,才能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环境评估是对某一项目、政策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环境评估师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对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一、数据收集与分析问题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然而,环境评估师们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了一些困难。
首先,数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存在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问题,这会影响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其次,大量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和整合,而环境评估师可能会面临时间和资源的限制。
针对这些问题,环境评估师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在数据收集之前,应与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可以利用先进的数据处理软件和技术,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在数据分析和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分配资源,重点关注与环境影响评估目标相关的数据。
二、社会参与与沟通问题环境影响评估项目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等。
在进行项目评估时,环境评估师需要与各个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然而,这种社会参与和沟通可能面临一些问题。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利益相关方对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的理解和接受度不高。
这可能是因为评估报告的表达方式不易理解,或者评估结果与利益相关方的期望有所偏差。
另外,利益相关方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和冲突,导致沟通和合作变得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环境评估师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评估报告应该采用清晰简明、易于理解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统计数据。
其次,通过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
同时,评估师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增加公众参与,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不确定性与风险问题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环境评估师需要在评估过程中认识到这些不确定性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探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对这些问题予以妥善解决,本文将提出行之有效的司法对策,希望在实践工作中能够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致力于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化解,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司法对策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脚步的逐渐加快,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措施,将会严重危害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会饱受质疑。
为了保证相关案件审理结果的权威性,必须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处理,确保双方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缓解,避免酿成更大的损失,从而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长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一)标准不统一。
一般来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农业、林业、养殖业、渔业、海洋生态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危险废弃物认定等都囊括在内,这些领域所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有着明显的差异,给相关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与此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他们遵循的技术规范有所不同,最终生成的鉴定结果也会存在明显的区别,甚至有些结论是截然相反的,难以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依据。
(二)管理分散。
由于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较多,应用的技术标准不统一,往往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市场竞争环境相对混乱,许多机构纷纷进入到行业中,却没有严格遵守市场秩序,为了获得更多的商机而大肆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鉴定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真正满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给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三)鉴定周期长。
实际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程度高、实施难度大的工作,开展该项工作的机构能力较低,使得鉴定周期的时间普遍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案件审理进度。
而诉讼原告通常是经济实力有限的自然人,高昂的鉴定费用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有些受害者望而却步,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时不愿意提起诉讼。
环境污染评估重难点分析方案
环境污染评估重难点分析方案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环境污染评估中的重难点分析方案。
环境污染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和评估环境中的污染状况,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然而,环境污染评估中存在一些重难点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1. 数据采集和分析环境污染评估需要大量的数据来支持分析和评估过程。
数据采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野外调查、实验室测试和文献研究等。
其中的难点在于数据的获取和准确性。
我们需要确保数据的来源可靠、信息完整,并根据需要进行数据验证和校准。
此外,对于某些环境参数的测量和分析可能存在技术难题,需要专业知识和设备支持。
2. 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评估需要考虑到环境影响的多个方面。
这包括对生态系统、人体健康和其他生物的影响进行评估。
其中的重难点在于对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和评估,以及准确判断不同环境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
此外,需要考虑到不同环境因素的时空变化和不确定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 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环境污染评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这包括对环境污染的监管标准、排放限值和环保要求等进行评估和遵守。
重难点在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污染类型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需要了解和适应这些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4. 不确定性和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评估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评估的难点。
不确定性包括数据的不确定性、模型的不确定性和假设的不确定性等。
我们需要对不确定性进行合理的处理和传播,以及对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解释。
风险评估涉及到对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为了解决上述重难点,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
- 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结合不同环境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 深入研究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基于不确定性和风险评估,开展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某一项目或计划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以便在决策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或消除这些影响。
但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问题一:信息不足或不准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可能来源于不同的部门和单位,这些信息可能存在不足或不准确的情况。
缺乏准确的信息会导致评价结果的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从而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解决途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解决信息不足或不准确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评价所需的信息得到及时和准确的反馈。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数据库和专家库,以便随时随地获取相关信息和专家意见,从而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二:评价方法不合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是评价工作的核心,评价方法的不合理性会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一些评价方法可能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无法全面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可能存在一些盲点或者偏差。
解决途径:多元化评价方法为了解决评价方法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法,不仅可以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还可以结合实地调研和模型模拟等手段,以全面和准确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参与评价工作,共同商讨和确定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问题三:社会参与不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社会参与,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存在社会参与不足的情况。
缺乏社会参与会导致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保护,也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为了解决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包括明确社会参与的程序和途径,确保社会各界的主体利益得到有效的表达和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现代社会的发展对环境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引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各种大型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主观评估、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等问题,接下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主观评估。
有些评估者可能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主观意见,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不客观、不准确。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者独立、客观的进行评估工作;二是加强评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三是公开评估报告和评估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透明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信息不对称。
在一些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评估者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而建设方则可能会将一些重要信息隐瞒或不提供,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建设方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信息,确保评估者拥有充分的信息进行评估工作;二是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使其能够找到并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是加强对建设方的监管,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公众参与的不充分。
在一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他们对项目的影响、风险等信息了解较少,导致评估结果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公众的意见和需求。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是提高公众参与的透明度,及时将评估信息和结果公布给公众,接受他们的监督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主观评估、信息不对称和公众参与不充分等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哪些难题?如何解决?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哪些难题?如何解决?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评估数据,导致不具备鉴定条件。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鉴定责任机关,委托职责无机构承担。
鉴定评估收费较高,监管不到位,导致鉴定费用无人承担。
明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委托机构。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刑民案件同步办理。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为了系统性分析污染并治理,我国也针对此推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程序。
但由于环境污染程度通常非工具可准确测量,所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存在很多难题。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这些难题以及如何解决的内容。
▲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难题▲1、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评估数据,导致不具备鉴定条件。
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入开放水域或大气中,若不及时固定鉴定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污染物会被逐渐稀释,导致丧失鉴定条件而无法鉴定,进而致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无法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无法开展。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鉴定责任机关,委托职责无机构承担。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受“重刑轻民”思想观念影响,实践中相关机关对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并不重视,不及时收集固定环境损害的相关证据,也不及时提出委托鉴定评估。
▲3、鉴定评估收费较高,监管不到位,导致鉴定费用无人承担。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地方上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相对较少,且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需要经过现场勘测等一系列复杂程序,有时需要借助其他地方的先进设备,因而鉴定费用居高不下,而有关部门对鉴定费用的收取没有合理标准,导致收费不透明,价格存在虚高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污染责任人无力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相关单位前期垫付的污染损害鉴定费用难以收回,又导致无单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权益。
1. 鉴定标准不统一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2. 鉴定方法不规范除了标准不统一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还存在着鉴定方法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科学、不规范的方法进行鉴定,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规范鉴定方法,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客观、公正。
3. 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水平差距。
这些差距可能会导致一些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其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名热心公民,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我们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修复我们的生态环境。
总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方法,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质量。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环境评估师作为专业人士,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对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政策与法规问题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项目时,环境评估师首要面临的问题是政策与法规问题。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环境政策与法规存在差异,环境评估师需要深入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操作符合法规要求。
解决方案:环境评估师应该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学习,了解当地和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
定期关注政策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评估项目的方案,确保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二、数据采集与分析问题环境影响评估项目需要大量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监测数据等。
环境评估师需要能够正确选择数据采集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能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
解决方案:环境评估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
在数据采集阶段,选择合适的采样点和采样方法,并严格按照标准操作。
在数据分析阶段,运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和模型进行数据处理,得出准确的结论。
三、环境风险评估问题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评估环境风险。
环境评估师需要能够科学合理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风险,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系统破坏等。
解决方案:环境评估师应该具备丰富的环境风险评估经验,并能够灵活应用各种评估方法。
在评估过程中,综合考虑项目的特征和环境敏感性,全面评估风险潜力,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社会参与与沟通问题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
环境评估师需要合理安排社会参与环节,积极与各方沟通交流,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
解决方案:环境评估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回应他们的关切和意见,并采取合理的沟通渠道,确保各方的参与和知情权。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问题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的监督与评估是保证项目质量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司法困境及破解路径——以10件环境民事公
见 》, 2 0 1 6年 , 环 保 部 办 公 厅 印发 了《 关 于印发 <
生态 环 境 损 害 鉴 定 评 估 技 术 指 南 总 纲 > 和< 生 态
估 也 进 行 了系 列 尝 试 。 如 2 0 1 1年 环 保 部 发 布 了
《 关 于 开展 环境 污 染 损 害 鉴 定 评 估 工 作 的若 干 意
存较 大 的模 糊 性 。 因 此 , 为 进 一 步 明 晰 环 境 损 害 鉴定 评 估 的 具体 内容 , 有 必 要 从 已有 司 法 实 践 人 手, 剖 析其 实 践 困境 , 追 溯 其 困境 成 因 , 以 此 作 为 环境 损 害 鉴 定 评 估 制 度 的 立 论 基 础 。 我 们 拟 从
基金项 目: 2 0 1 6年 度 国家 民 委 民族 问 题 项 目“ 西 南 少 数 民族 地 区 自然 保 护 区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问题 研 究 ” ( 2 0 1 6 一 G M I 一 0 0 2 ) ; 2 0 1 6年甘肃省循环经济 与可持 续发 展法制研 究 中心 科研 资助 项 目“ 比较法 视野 下环境 污染损 害鉴定 评估 制度研 究” ( C E L C Y T 2 0 1 6 0 4) 0 ; 2 0 1 5年 贵州大学 引进人才科研 项 目“ 环境侵权 制度 比较研 究”[ 贵大人 基合 字( 2 0 1 5 ) 0 2 4号 ] 。
环境 损 害 鉴 定 评估 技 术 指 南 损 害调 查 > 的通 知 》 ,
为进 一 步 开 展 环 境 损 害 鉴 定 评 估 工 作 提 供 了 总 纲性 的技 术 指 导 ; 同年 , 中共 中央 办 公 厅 、 国务 院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摘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是为了实现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以及损害赔偿提供一定保障的途径。
但是在实际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本文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对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本问题;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变得愈发突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频出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各项相关工作的推进相对滞后,因而在开展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鉴定评估体系不完善、鉴定评估过程不规范、环境损害鉴定缺乏准确的概念、鉴定能力缺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1 环境损害鉴定中存在的基本问题1.1 环境损害鉴定的种类较多,并且标准不统一现阶段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体系当中包括了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空气、土壤与地下水、海洋、生态系统等方面的环境损害鉴定等,在不同领域当中,产生的鉴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因此,专家跨领域进行司法鉴定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很多领域,而这些领域中已编制好的技术规范以及正在编制的技术规范中均各有侧重,并且在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方法也有一定的差别,并且在某些方面中甚至存在着规范不统一甚至规范缺失的现象,而这也就必然会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出现问题[1]。
1.2 环境损害鉴定的周期较长,鉴定成本较高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面相对较广,不同案件中特征污染因子的识别与检测、污染物属性鉴别等均存在一定的专业难度,尤其对于基础资料缺乏的案件,其特征污染因子的准确识别以及鉴定评估时效性的保证难度更大。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相对较为复杂,并且由于环境损害鉴定中所包含的污染成因分析、损失量化评估、损害量化确认等环节中技术难度的存在或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导致环境损害鉴定的工作周期较长,时效性方面存在较大压力;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损害鉴定的标准不一,管理相对较为分散,部分机构缺乏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而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鉴定周期的延长。
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的困境与发展建议
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的困境与发展建议摘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是一项帮助司法机关人员做好环境鉴定工作的活动。
这一损害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是将法律和科学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
将这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能够对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注入灵魂,同时能够帮助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获得公信力。
所以,建立一个适合的鉴定评估流程是当前开展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建议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
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及环境资源损害问题日益显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结论作为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量化结果,已经成为处理环境问题以及司法解决涉及环境案件的技术依据或定案根据。
文章在阐述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进展的基础上,分析了鉴定评估目前面临的问题:立法和方法研究滞后于现实需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系亟待完善、损害赔偿修复机制尚未建立,并对上述问题基础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1当前社会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管理困境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在环境鉴定方面的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很大的空缺。
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所建立的司法鉴定基础并不包含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管理工作。
当前的社会环境,并没有一家经过司法部门鉴定、符合环境损害鉴定标准的机构。
在中国的环保体系中,并没有制定出严谨的环境损害事件的处理评估机制,同时缺乏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以及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管理手段和制度保障[1]。
环境损害鉴定工作仍然要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从鉴定层面来看,当前鉴定部门还缺少较为特殊的损害领域辨别的能力。
鉴定评估技术手段上,并没有科学规范化的程序和技术,对环境损害鉴定的可比性较为缺乏,并没有很强的公信力度。
专业素养和能力上,没有一支较为专业的队伍,大多数的鉴定评估工作没有相关方面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
管理层面上,没有科学系统的管理工作,因此不能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所参与的科研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并没有树立强烈的责任心意识,出现错误鉴定、错误检验并由此导致的重复鉴定状况出现概率增多。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当前,我国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随着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成为环保实践的重要方向。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在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均有体现,也反映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来看,较为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应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问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和理念,但无论从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还是寻求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维权实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我国目前存在以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并存的二元环境损害法律体系。
前者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构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体系;后者是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和《水法》等自然资源立法的所建立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为代表。
然而二元的环境损害法律体系本身既有交集,也有争议,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举证责任不明确、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尽管对环境损害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工作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阻碍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本文将对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改善当前的状况。
一、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鉴定标准不统一当前,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存在着地区性、部门性的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或由不同部门进行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专业性不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具备丰富的案例经验和专业知识。
然而,当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部分鉴定机构缺乏具备专业背景的鉴定人员,导致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程序不合规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一些鉴定机构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如不按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未经法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据等,导致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二、解决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标准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确保在不同地区和由不同部门进行的鉴定结果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鉴定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案例经验,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规范鉴定程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强化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存在着鉴定标准不统一、专业性不足和程序不合规等问题。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摘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要针对污染源、资产损失、引起侵权损害的原因等问题进行判定。
而这些鉴定需要进行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评估,使得鉴定结果在科学的评判中彰显权威性,从而为人民法院在评判过程中提供重要的依据。
这样法官才能做出准确的判定,使被侵权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而促进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顺利进行。
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诉讼中,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际的分析,从而为以后在面对这种环境案件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审判过程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关键词:司法鉴定;环境损害;问题;对策本文首先分析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增加我国环境司法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意义1.1环境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近几年中,环境损害纠纷案件以百分之二十五的速度增长。
但是最终因为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司法程序的却少之又少,只占了百分之十七。
同时伴随着我国环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通过环境司法解决的案件数量却得不到相应的体现,究其原因是我国的环境诉讼体系还不够健全,它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如“难以提起案件,难以听到”等问题。
其中,有部分纠纷都是由于缺乏环境损害没有进行及时提出解决办法造成的。
也就是说,很多环境纠纷发生后,相关人员没有对污染状况、污染责任人、污染范围进行科学的鉴定意见,从而导致了“污染起因混乱、污染责任人不明、损失不具体”等尴尬问题的多次出现。
1.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不健全中国不完善的法律最终使得中国的环境损害识别评估体系得不到有效的建立,或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使得相应的管理体系的建立更加困难。
1.3环境损害评估和评估规范不统一中国的环境破坏纠纷数量逐年递增。
然而,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环境损害识别要求在各种情况中均有体现。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
环境法专题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唐红侠❋㊀㊀摘㊀要:环境损害鉴定为实现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撑,但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㊂本文就环境损害鉴定中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不清㊁易产生歧义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能力不足等基础性问题展开探讨,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㊂本文有助于统一认识㊁规范环境损害鉴定管理体系㊂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㊀环境损害鉴定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㊂在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下,最高法㊁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把诸多污染环境行为及环境损害结果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随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出台㊂不论是刑事处罚还是损害赔偿,都涉及环境损害鉴定的问题㊂鉴于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鉴定工作起步较晚,存在鉴定体系不完善㊁不健全,鉴定过程不规范等诸多问题①,尤其是环境损害鉴定概念不清㊁鉴定能力不足等基础性问题困扰着行业的发展,本文就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展开探讨㊂❋①唐红侠,女,博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案件涉案废物鉴别㊂宴林:‘析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不足与完善“,‘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68 72页;王旭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1期,第2 8页㊂法律与伦理158㊀一㊀环境损害鉴定概念有待统一(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11年5月,‘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 2011 6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给出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概念:综合运用经济㊁法律㊁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㊁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㊁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㊁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㊂2014年10月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给出了鉴定评估的定义: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㊂环保部于2014年1月和2016年2月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均使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㊂2016年6月环保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中给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定义: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㊁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㊂同期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以及2017年9月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 2017 1488号)也延续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指鉴定评估的名称的做法㊂2018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改革方案“使用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㊂从上述分析可知,原环保部前期文件中把环境损害鉴定称为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然后是 鉴定评估 ,再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的名称一直在变,但并没有相关文件显示前期概念废止㊂原环保部单独发布的文件均称 ˑˑ鉴定评估 ㊂(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2015年12月,最高法㊁最高检㊁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将环境损害环境法专题159㊀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 2015 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管理办法由司法部会同环保部制定㊂该通知首次提到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㊂同日,司法部㊁环保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 2015 118号)给出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其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㊁检测㊁现场勘察㊁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㊂同时规定了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㊁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㊁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㊂2016年10月,司法部㊁环保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等内容,延续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叫法㊂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发布的文件均使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一词㊂从定义上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含了生态破坏方面的要素㊂从2015年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被提出后,环保部单独发布了多项关于环境损害鉴定的文件,但并没有使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而是继续使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说法㊂(三)概念存歧义自从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被提出后,以司法机关㊁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时使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原环境部为主导时使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两概念共存会导致概念不清㊁内涵不一㊁理解偏差等诸多问题,从而引起管理上混乱以及不经济等后果㊂宴林等直接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两个概念合二为一,统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㊂①王江等认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被细分为服务于行政系统的环境损害评估㊁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磋商的环境损害评估和服务于司法系统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㊂②显然作者认为①②宴林:‘析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不足与完善“,‘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68 72页㊂王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框架㊁现实困境与破解思路“,‘中国司法鉴定“2018年第2期,第9 13页㊂法律与伦理160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组成部分㊂田超等人撰文称‘通知“的颁布意味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正式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并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司法鉴定领域发挥作用提供了平台,在法医㊁物证和声像资料三大传统司法鉴定外,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三类外的鉴定类别出台管理规定,推测其可能意在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同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㊂①於方等人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综述“一文中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两个非常相近的概念㊂该文认为两个概念实质相同,使用技术方法基本一致,前者主要服务于环境管理和责任保险等非诉活动,后者主要服务于环境司法的诉讼活动㊂②虽然上述作者均为环境损害鉴定政策的研究者和起草者,但论文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无法律效力㊂两个概念并行使用,环境损害鉴定概念不清㊁不统一等使得人们对相关概念理解各异,导致思路上的混淆,不利于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开展与管理,这也是导致环境损害鉴定管理难的原因之一,故需要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范统一㊂(四)概念辨析首先,从定义上辨析两者的异同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与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均解决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中出现的问题,均包括损害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恢复或修复采取的措施,以及需确定污染物性质(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虽未在定义中提及,但在鉴定评估事项中有明确);两者虽然都涉及费用数额,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侧重于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而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则侧重于污染治理与运营成本评定,显然前者涉及的范围和数额要大于后者㊂另外,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主要服务于诉讼;而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既可服务于磋商,也可服务于诉讼㊂可见,两者在定义上有很大幅度的重叠交叉,但又有不同㊂从鉴定内容的范围与服务对象上看,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小于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但也不能简单推论出包含关系㊂①②田超㊁张衍桑㊁於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打开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新局面“,‘环境保护“2016年第5期,第62 64页㊂於方㊁张衍燊㊁赵丹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综述“,‘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5期,第18 29页㊂环境法专题161㊀其次,从相关环境损害鉴定文件的制定背景㊁目的㊁意义等方面可看出端倪㊂原环保部发布‘若干意见“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㊁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以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的问题;辅以推动环境司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㊂‘通知“的目的在于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等要求,依据最高法㊁最高检‘解释“等相关规定,做出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决定㊂所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特别是磋商阶段的损害赔偿;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环境损害诉讼问题,特别是环境损害刑事诉讼㊂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损害诉讼两个环节紧密相连,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与阶段不同㊂鉴于此,厘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过程中各阶段可能涉及的鉴定事项,提炼出共性问题与各自独有的问题,即确定磋商和诉讼都需要鉴定的内容㊁磋商单独需要鉴定的内容以及诉讼单独需要的内容,根据磋商/诉讼的阶段确定待鉴定事项,重新定义环境损害鉴定,有助于节省鉴定时间㊁成本,可以有效避免重复鉴定,从而提高鉴定效率㊂鉴于刑事案件有别于民事㊁行政或公益诉讼,根据最高法㊁最高检‘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需要对污染物属性㊁污染行为㊁损害后果㊁违法所得㊁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等诸多事项中的一项或某几项进行鉴定,给出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污染物性质的认定方法和确定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机构㊂二㊀环境损害鉴定能力欠缺(一)国家层面环境损害鉴定能力不足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从事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89家,分布在15个省(区㊁市)㊂①2016年12月8日的‘法制日报“相关报道中称, 当前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仅有50余家,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事环境监测(检测)的单位及高校研究所的教①党凌云㊁郑振玉㊁宋丽娟:‘2014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4期,第116 119页㊂法律与伦理162㊀学和研究人员;来自司法鉴定行业的单位和人员 ①㊂显然,两者给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差距很大,估计有不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在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部分早期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后期未进行相应审核登记㊂另外,原环保部先后于2014年1月和2016年2月公布了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第一批12家,第二批17家㊂后来,原环保部又公布了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单位,共13家㊂原环保部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试点单位共42家,加上前文提到的50余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只有近百家鉴定机构㊂最高法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㊂另外,各试点地区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91件,审结381件;共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件,审结1件㊂相较于全国各类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数量,经审核备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原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基本上是寥寥无几,差距太大,鉴定能力明显不足㊂这将影响或阻碍环境损害赔偿㊁诉讼等实施㊂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经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原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数量与各类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相关证据未经鉴定的现象?有多少未经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在原环保部推荐范围内的鉴定机构在从事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由此可见环境损害鉴定存在管理混乱㊁鱼目混珠的现象㊂(二)上海市环境损害鉴定能力同样不足上海地区环境损害鉴定能力和全国无异㊂上海市司法局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2016 2017年度)显示,列入名册的上海司法鉴定机构有141家,业务范围至少涵盖了常规的12项司法鉴定内容,但是没有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损害司法鉴①蔡长春:‘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步入正轨“,‘法制日报“,2016年12月8日,第3版㊂环境法专题163㊀定㊂2018年9月,上海市司法局开展了第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定工作,有4家机构参与了遴选㊂原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名录中只有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一家单位,仅有3人具有鉴定资格证书,其中1人还在外地挂职锻炼㊂显然,符合规定的环境损害鉴定严重不足㊂另外,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涉案废物为危险废物的环境损害案件中的污染物性质鉴别工作㊂很显然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未列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名录,仅得到上海市环保局㊁公安局认可,明显与国家规定不符㊂三㊀对策与建议考虑到目前国家和部分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能力严重不足的事实,建议加快推进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力量的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鉴定队伍,尽快形成鉴定能力,以满足环境损害磋商/诉讼的需求㊂鉴于目前环境损害鉴定领域存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并行使用㊁存在歧义㊁理解混淆的现状,建议厘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过程中各阶段可能涉及的鉴定事项,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重新定义环境损害鉴定的概念,消除概念并存带来的弊端,规范环境损害鉴定管理,从而提高鉴定效率㊂。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
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环境评估师是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专业人员。
他们在工作中常遇到各种问题,需要准确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环境评估师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一、数据收集问题环境影响评估的第一步就是数据收集,包括环境数据、项目数据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评估师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1 缺乏可靠的数据来源:某些项目的环境数据可能不易获取,或者存在数据来源不明确的情况。
1.2 数据完整性问题: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数据不完整或者缺少某些关键信息的情况。
解决方法:1.1 在遇到缺乏数据来源的情况时,环境评估师可以通过与行业专家、相关研究机构等进行合作,获取可靠的数据。
1.2 针对数据完整性问题,环境评估师可以与项目方进行密切合作,要求其提供完整的项目数据,并在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验进行合理推测和补充。
二、方法选择问题环境影响评估的方法选择是评估师在工作中需要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以下是可能遇到的问题:2.1 方法选择不准确:可能由于评估师对各种评估方法不熟悉,或者对项目特点理解不深,导致选择的评估方法不准确。
2.2 方法适用性问题:某些评估方法在特定项目中可能不适用,评估师需要准确判断其适用性。
解决方法:2.1 在面对方法选择不准确的问题时,环境评估师应加强自身对各种评估方法的学习和了解,积累更多实践经验,确保能够根据项目特点准确选择合适的方法。
2.2 对于方法适用性问题,环境评估师可以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与专家进行讨论和交流,以确保选择的方法能够完全满足评估需求。
三、风险评估问题环境影响评估中的风险评估是重点内容之一,但也是评估师常面临的难题。
3.1 风险辨识问题:评估师在风险辨识阶段可能遗漏某些关键风险点,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3.2 风险评估方法选择问题:不同的项目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风险评估方法,评估师需要正确选择适用的方法。
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与出路课件
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与出路前言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司法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环境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常常面临程序困境,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司法鉴定的发展,需要深入研究其程序困境,并探讨出路之策。
程序困境环境司法鉴定存在的程序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确定性不足环境司法鉴定的结论往往需要作为裁判文书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但由于鉴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导致司法确定性不足。
2. 鉴定标准不统一环境司法鉴定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存在着复杂性和特殊性。
现行的鉴定标准缺乏统一性,有些鉴定标准不够科学合理,从而导致鉴定结果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
3. 职业素质不够高环境司法鉴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现实中存在一些鉴定人员的素质较低,鉴定能力有限,从而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出路之策针对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规范通过加强法律规范,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环境司法鉴定标准,明确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鉴定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流程,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2.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环境司法鉴定人才的培养与管理,构建健全的人才培训和考核体系,提高鉴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鉴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环境司法鉴定的科技创新,引入新的鉴定技术和方法,提高鉴定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促进环境司法鉴定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提高环境司法鉴定的敏捷度。
结论环境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但其程序困境也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我们应该加强法律规范、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推进环境司法鉴定的发展,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工作,其目的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评估标准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欠缺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评估标准不一致是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一大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可能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导致评估结果的可比性较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制定具体的评估指标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还应该对评估标准进行定期修订和更新,根据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进行调整,保持评估工作与时俱进。
信息不对称也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很多时候,建设单位拥有大量的项目信息和数据,而社会公众、专家及相关部门却无法获取到这些信息,导致评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将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公开给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确保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还可以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将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的数据等公开在平台上,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评估工作。
公众参与欠缺也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一大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应该享有对评估过程的参与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在很多情况下,公众的参与仅仅是形式上的,其意见和建议被较少采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的参与权利和义务,提供多样化的参与方式,如公开听证会、问卷调查、网络意见征集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评估工作,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不高、评估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解决。
可以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可以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还可以建立评估结果的抽查制度,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提高其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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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当前,我国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随着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成为环保实践的重要方向。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在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均有体现,也反映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来看,较为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应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问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和理念,但无论从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还是寻求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维权实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我国目前存在以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并存的二元环境损害法律体系。
前者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构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体系;后者是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和《水法》等自然资源立法的所建立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为代表。
然而二元的环境损害法律体系本身既有交集,也有争议,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举证责任不明确、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尽管对环境损害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环境资源监管权利分散。
环境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参与。
但是,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制约了环境损害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模式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级次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均有权利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这一体制决定了环境监管主体的多元和监管权力的分散。
因此,有必要明确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权责,避免权力的重叠、冲突和漏洞造成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不顺畅。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的管理权分散于环保、国土、农业等多个部门,而不同政府部门根据各自需求分别出台了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的技术性文件,但是未能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标准化技术体系。
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是确保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质量及其评估结论合法性的基础,亟需建立起完备的环境损害判定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明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基本要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技术难点在于损害发生的原因认定和损害后果的确定。
环境损害的原因、性质、大小、影响范围及其程度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建立一套完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来指导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尽管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了《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重要技术文件,并开展了《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环境损害评估调查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但是与其他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的衔接性和一致性仍需进一步加强。
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推荐机构,然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仍然是一个空白,这也间接影响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环境损害事件的解决中,科学合理的鉴定评估结果是环境损害事件解决的关键,而通过专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寻求技术服务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然而,环境损害鉴定立法滞后,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存在诸多困境。
实践中部分鉴定评估机构受制于时空、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限制,难以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评估结果,为环境损害事件的处理提供证据支持。
因此,急需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明确鉴定评估规则以及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定规则。
为环境损害事件的处理制度保障。
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保障体系缺失。
环境损害的赔偿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然而目前我国缺少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保障体系,导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委托主体不明确,推动力不足。
环境损害往往是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伴随着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一旦发生索赔,许多排污者无力承担,从而导致企业破产和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弥补。
对于受害者来说,即使赢得环境损害的诉讼,也不一定能够得到赔偿。
但是,现行的法律对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缺失导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在现实中实施。
尽管我国一直努力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金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在实践中推行面临诸多困难。
另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所需要的巨额资金,有效的资金保障是受害者得到补偿和环境修复的关键,也是推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工作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2.破解路径与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从立法层面为建立和实施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中明确定义环境损害的内涵与外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环境损害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费用承担、赔偿金来源与管理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在相关部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相关部门与机构的职责,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后续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保障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顺利实施,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无人负责以及环境损害赔偿等的问题。
建议根据环境损害涉及的人身、财产、资源、环境服务等方面统一制定专项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
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开展立法建议工作。
为保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科学性和可行性,建议由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海洋保护部门、林业部门等司法机关、环保资源管理行政部门在各自涉及资源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内提出制度建议。
司法机关、检察部门可就法律责任的设置、责任主体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举证责任的分配、司法实际操作效果等方面,针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环境损害责任的条款提出整体意见。
司法部门可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点提出立法建议。
财政部门可就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开展研究,对资金的征集、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等提出立法建议。
环保部门和海洋、农业、林业等资源性部门针对环境损害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式、污染修复、举证责任、鉴定评估等涉及本部门职能和业务领域的内容提出立法建议。
建立分工明确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构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司法、环保和卫生等多个部门,应该建立多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
就环保行政体制看,环境行政管理是较为典型的公共事务管理,存在较为突出的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现象,应当积极探索大部门体制改革的适用性、可行性。
确立“宏观管理、中观运作、微观实施”的资源环保体系化管理原则,整合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在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上,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的信息获取、搜集,监测、调查,鉴定评估,起诉,修复方案确定等配套机制。
通过大环保的发展,打破现有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城建等环境与资源部门各技术部门各自为政的壁垒,建立口径一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方法规范、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程序管理体系,为自然资源、生态服务功能赔偿与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建议在司法部与环保部联合构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下,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一个单独类别设定,由多部门共同发布环境损害鉴定相关技术标准,由环保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由司法部门进行从业机构与人员的资质管理。
加快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系统梳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监管制度、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客观需求,识别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不同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的差异,尽快构建一个标准统一、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解决现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与评估工作实践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
出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总纲》。
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农业、林业、海洋、卫生等各部门参与,针对环境污染所致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规范其评估原则、基本程序和评估工作各个阶段或环节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及鉴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总纲》由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海洋、卫生等各部门共同研究并制定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损害计算等专项技术规范。
此外针对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害确认指标体系、诊断或分级标准、调查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措施;研究环境污染致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判定技术体系,针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制定环境污染与损害间因果关系判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证据要求、判定程序和方法,尤其是针对人身损害总体水平和个体水平的判定原则和方法,以及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暴露路径建立与验证的原则和技术方法;制定环境污染致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方法和赔偿标准体系,规范损害赔偿实物量化或货币化技术方法;制定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体系。
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这也是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来看,需要从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保障和社会分担机制入手,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问题,综合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政府或信托基金、企业基金等不同方式,利用财政与社会资金、环境税费与罚款、责任方赔偿金等多种资金渠道,保障未来公众在遭受到环境或损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或赔偿。
梳理现有环境税费的种类、来源与用途,建议建立国家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分析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环境税费占企业运行成本的比例,建立行业环境损害赔偿信托基金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