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办秘[2021]95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6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统一的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决策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的专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负责管理,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配合,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提出评价意见;(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审技术服务工作;(三)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可的环保相关资质,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评价标准和技术最新发展状况,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四)财务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五)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法律、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环保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在环保项目咨询、技术指导、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公司环保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合作单位中具有环保相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1. 专家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2.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环保相关专业;(2)具备5年以上环保行业工作经验;(3)在环保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专家库的入库程序:1. 专家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2. 审核评定: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3. 确认入库:经审核通过的专家,由公司领导批准入库。
第六条专家库的管理:1. 专家信息更新:每年对专家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确保信息准确;2. 专家库的维护: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3. 专家库的保密:严格保密专家库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专家的使用与考核第七条专家的使用:1. 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取合适的专家参与项目;2. 专家参与项目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3. 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家的考核:1. 专家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2. 年度考核主要考察专家在环保领域的学术贡献、项目参与情况、服务质量等;3. 项目考核主要考察专家在项目中的实际表现,包括技术方案设计、现场指导、问题解决等;4. 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专家库的退出机制第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退出:1. 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专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项目质量和公司声誉;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严重后果;3. 被取消专家资格,或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专家职责;4. 连续两年未参与公司项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评估专家的作用,保证技术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参加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技术评估与其他环保技术咨询评估活动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由环境技术评估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发布专家库需求信息和入选条件,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予以公布。
第五条市环保局委托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与专家日常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推选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环境技术涉与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与动态;(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技术评估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评估工作;.(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XX 书,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五)无违纪XX、犯罪记录;(六)愿意参加技术评估活动,遵守技术评估管理规定,履行技术评估工作职责。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在全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技术咨询机构、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中遴选,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填写《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证明材料;(二)学历(文化)证书与技术职称、职业XX书(复印件);(三)个人研究成果与工作成就证明材料;(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对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列条件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可列入专家入库人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一)推选组长。
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RTCrpUDGiT(三)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2号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2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长沙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20日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家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环保决策科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家(以下简称环保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长沙市及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长沙市环保专家库由环境管理决策咨询类、环境应急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竣工验收类专家组成。
包括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经济与政策、环境标准、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环境法学、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核与辐射安全、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生态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科技与产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四条入选环保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研究员、高级或者相当于研究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环保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参加环境咨询及决策、技术支持、现场踏勘等相关活动;(六)近三年无行贿等犯罪记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鲁环函〔2019〕416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9〕41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18日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含辐射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以下简称技术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遴选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环保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或者从事一线生产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一线生产工作专业人员仅作为工艺专家)。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审查专家应当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导则、技术规范,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环评审批专家库管理制度
环评审批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不断发展,环评审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环评审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高专家库的管理水平,提升环评审批专家库的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环评审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库的建立、评审、更新、调整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专家库的建立1.专家库的建立应当坚持开放、公平、公正原则,以特定的专业领域为基础,专家的专业水平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
2.专家库的建立应当经过程序严谨、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的评审和确认。
3.专家库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从业年限和相关从业经验。
四、专家库的评审1.专家库的评审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评审人员进行,评审人员应当公正、客观、独立。
2.评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对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专家应当予以清退。
3.评审人员应当对专家的业绩、资历、经验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评审报告。
五、专家库的更新1.专家库的更新应当定期进行,以保持专家库的新鲜和活跃。
2.更新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严格遵循更新程序。
更新程序应当包括信息查询、资料核对、登记更新等内容。
3.更新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保障专家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六、专家库的调整1.专家库的调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并在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2.专家库的调整应当尊重专家的知情权,并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
3.专家库的调整应当经过适当的合法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七、专家库的管理1.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2.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做好专家信息的归档工作,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3.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专家的工作成绩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价。
八、专家库的服务1.专家库应当为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制度,积极响应社会需求,保障服务质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8.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
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充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专家储备,发挥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省厅建立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局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涉及技术支持事项,可与专家库专家联系,获取技术支持和协助。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名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桂环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技术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桂环办函〔2012〕544号)进行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2月22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技术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办〔2010〕10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与在库专家管理。
第三条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应急处置、生产工艺、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应急管理、舆情分析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在库专家构成包括科研院校的研究人员、各专业领域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等。
第五条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负责,主要工作:(一)建立专家信息库,收集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案例。
河南省环保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保专家库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保证环保技术评审的公正、公平、公开,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指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依规建立,为我厅环保政策、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制定及项目审查、工作验收、财务审计等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专家库由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环保科技人员及部分省外知名专家组成。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入库。
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专家库由科技标准处管理。
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专家库运行维护。
纪检监察室依规对专家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科技标准处根据环保工作需要公布专家库需求信息;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增补、完善。
需增补专家时,须由拟增补专家本人填写《环保专家申请表》,并由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科技标准处审核后选入专家库。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该专业领域的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三)熟悉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六)在技术评审等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接受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5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2.13【实施日期】202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分为国家库和地方库。
国家库由生态环境部设立和管理。
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立部门)提出申请。
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确定参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青环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4〕61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业技术支撑,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经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9日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业技术支撑,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办发〔2018〕34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专家库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情况的,应及时反馈给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中选取。
专家库专家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专家个人提出入库申请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同意。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沪环法〔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我局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三章专家库使用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专家来源】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是指来源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士。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专家条件】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基本程序;(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从事生态环境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专业奖励者优先;(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五)无违法犯罪、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科研失信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信阳市环保专家库使用管理规定
信阳市环保专家库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信阳市环保局参照《河南省环保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为我市环保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制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工作验收等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专家库由我市环保系统、相关委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环保科技人员及河南省环保专家库专家组成。
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专家库由市局规财科管理。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依规对专家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规财科根据环保工作需要公布专家库需求信息;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增补、完善与清退。
需增补专家时,须由拟增补专家本人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专家基本情况表》,并由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自荐人选需有至少一位省管环保专家书面推荐,经规财科审核后选入专家库。
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其专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该专业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三)熟悉环境管理有关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在技术评审等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接受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参会专家依规享有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须履行下列义务: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评审会会议讲话应与书面意见一致,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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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才信息化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作用,引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为聚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人才要素,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职责与作用
1、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提升鉴定评估业务水平,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争议提供行业评议和技术判断。
2、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4、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5、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6、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入选条件
1、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在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7、在企业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超过5年。
8、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机关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3)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以上。
9、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入库程序
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入库工作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原则进行。
2、申请入库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候选人,以书面形式上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主管部门。
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主管部门将结合品德、学识、能力等要素,对申请入库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进行筛选,并挑选出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人选。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人选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备案后方能录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由河南省环保厅下文公告。
五、监督管理
1、专家申请进入专家库应当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实际进行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资料。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考评制度,并实行年检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库:(1)有三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4)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5)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指导工作的。
3、因违法被调整出库人员,永久不准申请入库;其他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4、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
5、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适时启动遴选工作,增补专家数额。
六、权利与义务
1、专家参与鉴定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对参与专项工作情况保密;
(3)发现与受邀参与的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
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回避;
(4)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专家参与鉴定评估活动的权利。
(1)接受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2)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3)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4)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专家参加鉴定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2)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有厉害关系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七、附则
1、本制度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