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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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才信息化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作用,引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为聚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人才要素,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职责与作用
1、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提升鉴定评估业务水平,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争议提供行业评议和技术判断。
2、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4、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5、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6、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入选条件
1、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在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7、在企业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超过5年。
8、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机关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3)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以上。
9、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入库程序
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入库工作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原则进行。
2、申请入库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候选人,以书面形式上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主管部门。
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主管部门将结合品德、学识、能力等要素,对申请入库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进行筛选,并挑选出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人选。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人选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备案后方能录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由河南省环保厅下文公告。
五、监督管理
1、专家申请进入专家库应当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实际进行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资料。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考评制度,并实行年检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库:(1)有三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4)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5)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指导工作的。
3、因违法被调整出库人员,永久不准申请入库;其他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4、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
5、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适时启动遴选工作,增补专家数额。
六、权利与义务
1、专家参与鉴定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对参与专项工作情况保密;
(3)发现与受邀参与的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
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回避;
(4)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专家参与鉴定评估活动的权利。
(1)接受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2)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3)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4)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专家参加鉴定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2)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有厉害关系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七、附则
1、本制度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