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与税款 谁更应优先受偿
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钱宇弘、程传明本文系2018破产法理论与实务论坛征文二等奖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别除权顺位【前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中的重要地位】近年来,看似一片繁荣的房地产行业,大量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却因融资渠道窄、盲目扩张、过度借杠杆、资金无法及时回笼等原因而破产。
相较于一般企业的破产案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债权的组成中通常会存在工程款这一特殊债权,该债权一般数额巨大,且因为法律赋予了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其认定结果往往会对其他债权的顺利实现与否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与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0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性质属于法定抵押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无须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且优于一般的抵押物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特殊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其法定性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质权及其他债权的顺位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通说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定抵押权,这种法定抵押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也无需登记公示,在效力上应优先于意定的抵押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破产别除权02破产别除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
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摘要笔者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办理了许许多多的建筑工程中的纠纷,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的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却一直不能支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却一直拿不到应该获得的款项。
诸如此类情况,使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破产,而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得不到养家糊口的报酬。
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收回应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遇到的难事。
以下,笔者试着从“优先受偿”的法律角度谈谈如何实现工程债权。
关键词建筑工程纠纷债权优先受偿权作者简介:刘斌,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7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原则。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又发布了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院于2002年6月11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受偿。
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该《批复》还特别规定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民法典工程款优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要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完成了工程项目;3.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4. 承包人已经依法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仍未支付。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程序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3. 若法院确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将作出相应的裁定;4. 承包人依据法院的裁定,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供参考之用:h2工程款优先权申请书/h2申请人:(承包人全称),住所地:(承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发包人全称),住所地:(发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工程项目名称)。
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于(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共计(金额)。
申请人已依法催告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承包人全称)(日期)结语。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般破产主义 , 即所 有 人 均 具 有 破 产 能力 , 是 可 以 分 别 制定 适 合 但 于 法 人 和 自然 人 的破 产 制 度 。 当然 这 两 种 破 产 制 度 不 是完 全 割 裂 的, 他们 之 间 肯定 还必 须 有 联 系 , 为 要 解 决 当 法人 财产 不 足 因 以偿 还 债 务 时 , 如果 股 东 或其 他 权 力 主 体 ( 然 这 里 指 的是 自然 当
对 于 自然 人 破 产 的 财 产 问 题 ,首先 最 主要 的是 要 注 意 区分
破 产 人 的 财 产 和 家 庭 财 产 ,不 能将 破产 人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的财 产
当做 破 产 人 的财 产 用 于 清 偿破 产 人 债 务 。 次 , 不 能将 破 产 人 其 是
的家 庭 债 务 ( 以破 产 人 的名 义 用 于 家 庭 的 借 债 ) 即 当做 破 产 债 务 进 行 清 偿 。 后 , 该 保 障破 产 人 的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还有 破 产 人 的 最 应
生 活 用 品不 能列 入 破 产 财 产 的 范 围 。
4债 务 免 除 问题 .
人 ) 担 的是 无 限责 任 时 的债 务 清 偿 , 时 就 会 涉及 自然人 的 以 只要 建 立 自然人 破产 因 所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一〕----权利性质与行使方式优先受偿权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盾牌”,催讨工程款的“法宝”,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的“救命稻草”。
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应用,却少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惑,限制了优先受偿权效用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将连续刊载,希望能对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一、优先受偿权简介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为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解释〔俗称“286条款”〕,是银行抵押权所难以跨越的“一道坎”,各级法院都较为严格适用,由于批复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一些分歧,还需要加深理解。
权利性质。
《合同法》与“286条款”均没有直接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行使期限、效力范围等问题的方式予以间接阐述。
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性质是一种特定优先权,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物权、债权理论的衍生,而是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特色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
⼯程款优先受偿权,⾏使期限延长为⼗⼋个⽉2020年12⽉29⽇,最⾼⼈民法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2021年1⽉1⽇起施⾏。
最⾼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和2004年、201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同期废⽌。
“新解释⼀”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使期限延长为⼗⼋个⽉成为最⼤亮点。
据了解,“新解释⼀”共45条,与2004年、2019年最⾼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内容上总体变化不⼤。
“新解释⼀”综合梳理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的内容,并重新排列了顺序。
调整后的顺序为:合同效⼒、⼯期、⼯程质量、⼯程价款、利息、司法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
“新解释⼀”的最⼤变化是第四⼗⼀条“承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使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个⽉”,将⼯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使期限延长为⼗⼋个⽉,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步解释。
1⽉1⽇起,随着民法典的施⾏,我国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也将发⽣变化。
本次发布的“新解释⼀”也是与民法典相配套,做出了修订。
在认定建设⼯程施⼯合同⽆效、⽆效合同⼯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新解释⼀”不再重复。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栗魁表⽰,“新解释⼀”对实务中长期争议的诸多问题予以统⼀规定,将《民法典》最新规定进⾏了细化吸收,对施⼯合同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对建筑企业规范发展,顺应市场需求和国家相关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建筑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平和合同履约能⼒的提升,强化项⽬风险管理,坚守依法发承包的管理底线,确保施⼯⼯程质量合格等,全⾯对规制违法⾏为发⽣,最⼤程度保护⾃⾝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税金谁来承担
工程合同税金谁来承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税金承担通常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税费的承担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合同中的税金承担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甲方承担:即由发包方负责支付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
这种方式较为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增加甲方的财务负担。
2. 乙方承担:即由承包方负责支付所有税费。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甲方的负担,但可能会导致乙方在报价时提高工程费用以补偿税费的支出。
3. 分摊承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具体条款来分摊税金。
这种方式较为公平,但需要双方进行详细的协商,并明确写入合同。
4. 其他特殊约定: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商定特殊的税金承担方式,例如根据实际发生的税费进行抵扣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税金承担的具体条款,以下提供一个简化的工程合同税金承担范本供参考:工程合同税金承担条款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合作意向,现就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税金承担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工程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应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项时,一并支付上述税费。
三、如国家税法政策发生变更,影响税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本合同项下的税费承担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合同条款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引言建筑工程是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工程款到期未支付、承包商或分包商破产等,造成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应运而生。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涉及支付款项时,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即在工程支付款项时,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确保其能够优先获得款项。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通常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在我国,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发包合同》等文件中通常包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对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给予了保护,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工程款到期未支付:在建筑工程款到期未支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可以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要求在支付款项时优先得到清偿。
2. 承包商或分包商破产: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出现破产情况,建筑工程参与者可以依法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获得其应得的款项。
3. 工程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如果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措施,建筑工程参与者可以通过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获得赔偿款项。
五、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提供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1. 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建筑工程参与者因未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引发的纠纷,提供快速、公正的解决渠道。
2. 建立信用体系: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信用进行评估,便于债权人选择合作对象,并以此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重要依据。
3. 清晰约定合同条款: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和执行方式,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发生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在偿还债务时,该优先受偿权排在其他权利之前,得到优先偿付的保障。
这种优先受偿权通常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债务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建设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款支付的优先顺序中,首先要确保对建设单位的债务得到偿还。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委托方,通常承担了较大的工程费用,因此其债权得到优先保障。
2. 对劳务人员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中的劳务人员包括施工工人、技术人员等。
在工程款支付时,应优先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务人员通常是工程项目中最直接参与、最容易受到损失的群体,保障其利益具有社会公平性和道德性。
3. 对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需要大量采购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债权置于优先位置,确保其能够及时收回款项,维护其经营正常运转。
4. 对其他优先权的尊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优先权,如融资方、保险公司等。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还涉及到银行贷款、保险投保
等业务,这些相关方在债务清偿中也应得到优先保障。
总之,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债务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权利人和优先顺序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完整地收回债权,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确保了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讨论。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款支付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即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中,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可以优先受到支付。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从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商业投资。
无论是主体工程方、分包方还是其他参与方,只要其参与建筑工程并为该工程提供材料、劳务或服务,都有权享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制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施工方可以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保其权益。
合同中应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期限以及支付保证等内容,明确约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要求。
其次,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支付保证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这包括支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形式。
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还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进度款,确保工程款的相应支付。
四、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保障为了进一步保护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我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一方面,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滞纳金、利息或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施工方还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支付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建筑工程中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收取工程款。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支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范本,解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资金链的稳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仅限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包括尚未施工或未完成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乙双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 甲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承包商)。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在甲方未能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5.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优先受偿请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这对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2010-10-24 10:03:25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273次评论:0条一、《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此批复在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文号为法释[2002]16号。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建筑工程款(Contract Payment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按照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
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确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顺序,以保护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相关问题。
一、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规定了一定的受偿顺序。
这种顺序确保了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支付,以保障承包商的权益。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以中国为例,介绍其中的主要原则。
1.1 劳务费优先受偿原则劳务费优先受偿原则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支付建筑工程款时,应先支付劳务费用。
这是由于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工人的劳动应该得到及时的报酬。
因此,劳务费优先受偿原则的制定,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应有的报酬。
1.2 材料费优先受偿原则材料费优先受偿原则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支付建筑工程款时,应先支付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费用。
这是由于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材料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包商需要及时购买和使用建筑材料。
因此,材料费优先受偿原则的制定,能够确保供应商的利益,并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1.3 劳务费和材料费优先受偿原则在实际情况中,劳务费和材料费经常同时出现,在支付建筑工程款时,应同时遵守劳务费和材料费优先受偿原则。
这样可以保证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权益同时得到保护,实现公平合理的支付。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相关约定除了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原则,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来明确相关约定,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相关约定。
2.1 明确工期和支付时间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和支付时间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一、优先受偿权的概述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接受清偿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偿付。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发包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修复费用或者赔偿款项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
2. 工程进度延误: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偿付。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要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即双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2. 债权已届清偿期:承包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即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
3. 债务人破产或者清算:发包人必须是处于破产或者清算状态,否则承包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4. 无其他优先受偿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承包人需要确认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存在。
如果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他们的权益应当优先于承包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申请:承包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对发包人的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存在。
2. 提供证据:承包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以及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浅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程 价 款优 先 受偿 是 基 于 增 值 理 论 , 由于 债 权 人 做 了 劳 务
一
、
建 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 的立法 目的
和 资 金 的投 入 ,使 得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直 接 或 间接 地 增 加 , 财产 价值 中包 含 了债 权 人 应 当 得 到 的 利 益 , 形成 了在 某 种 意 义 上类 似 “ 共 有 ”的 关 系 , 体现 了现 代 民事 法 律 领 域对 正 义和 实 质 公平 的价 值 导 向。 可见 ,国外 基 于 增值 理论 的立 法 目的与 我 国 以解 决 农 民 工 生存 权 为主 并 维 护 建筑 业 发 展 的立 法 目的大 相 径 庭 。 故 在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I 行 业 探 讨
现代物业 ・ 现代经 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第 4 期
浅 论 建 设 工 程价 款 优 先 受偿 权
胡梦迪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法 学 院 。浙 江 杭 州 3 1 0 0 2 3) 摘 要 :伴 随着房 地产业 的繁 荣发展 ,建设 工程 价款拖欠 问题 日益突 出,成 为不 可忽视的社会 问题。 《 合 同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确 立 了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人 工 程 价 款 的 优 先 受偿 权 。但 法 律 未 对 其 性 质 加 以 规 定 ,且 该 权 利 在 实 践 中 与 抵 押权 、消费者的商品房买 受人权 利等其他权利冲突 。随后 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 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权利 冲突问题 。建 议法律 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 权属于优先权 ,并 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预告登记制度 。保 障承包人与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完 善该 项 法 律 制 度 。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优先权 ;抵押权 ;消费者的买受人权利 ;预告登记 制度
工程承包合同税款谁承担
工程承包合同中税款承担问题探讨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税款承担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且重要的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税款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和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承包合同中税款承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款承担主体的确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税款承担主体通常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包人在获取合同对价时,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承包人往往是自然人,不是工程款的纳税主体,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发包方代扣代缴税款。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税款承担主体的确定,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因此,有观点认为,税款承担主体应为承包人,发包人仅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税款,这种约定是否合法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税款承担方式的确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税款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承包人承担税款,二是由发包人承担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税款承担方式,那么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因此,税款承担方式通常为承包人承担。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可能会承担税款。
例如,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可能会承诺承担承包人应缴纳的税款,以吸引承包人签订合同。
此时,发包人需履行承诺,承担承包人应缴纳的税款。
但是,如果发包人未履行承诺,导致承包人遭受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税款承担责任的分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税款承担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合理。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款承担主体和方式,避免因税款问题产生纠纷。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旨在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法律依据、范围、条件以及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享有的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也就是说,当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之前,依法优先受偿其工程款。
二、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主要是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的优先受偿权利。
三、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因工程建设合同所享有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承包人都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四、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发包人必须未支付工程款;其次,承包人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支付要求;最后,承包人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其权利。
五、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途径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商解决,二是通过诉讼解决。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无果,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优先受偿其工程款。
总之,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制度,合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发包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支付工程款,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税收优先权作者:栾金娣, 胡珏,袁黎明点击次数:920【提要】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与税款,何者优先受偿?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优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出发,提出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应优先于税款受偿。
【案情】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被执行人上海泰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泰申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总集团与泰申公司签订了一份《申大商厦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泰申公司将申大商厦工程项目发包给住总集团施工。
申大商厦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住总集团催讨工程款一直未果,遂起诉泰申公司。
在审理过程中,住总集团与泰申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泰申公司尚欠住总集团工程款人民币5,875,420.6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04年6月20日);泰申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20日之前向原告偿付上述款项;案件受理费由泰申公司负担。
调解书生效之后,因泰申公司预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住总集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泰申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延安中路的“申大商厦”在建工程依法委托评估、拍卖。
在拍卖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拍卖所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缴纳问题与税务部门观点不一,导致一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执行程序也就此耽搁。
工程承包方住总集团由于无法及时取得工程款,实现债权,意见颇多。
后经执行法官多次与有关部门及买受人、案件当事人协调,最终达成先由住总集团实现工程款债权,再由税务机关收取税款的一致意见,案件妥善执结。
【评析】一、工程款与税款同时存在优先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优先权的位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上述条款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什么
⼯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什么如果发⽣⼯程款争议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程款是需要⽀付给承包⼈的,如果需要优先受偿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优先受偿。
那么,⼯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什么建设⼯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发包⼈对建设⼯程合同的违约⾏为⽽产⽣的债务,也就是依合同约定发包⼈应履⾏的付款义务。
在认定优先受偿的建设⼯程价款的范围时,应以建设⼯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依照⼯程造价为基础。
建设⼯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为建设⼯程应当⽀付的实际⽀出的费⽤。
这⼀规定包含了如下含义:(⼀)、系承包⼈为⼯程本⾝所⽀出的实际费⽤。
如是除⼯程本⾝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在此列。
承建⼯程与优先受偿权⾏使对象⼯程应为同⼀⼯程。
(⼆)、承包⼈应当⽀付且实际⽀付的费⽤。
为了避免承包⼈⽆限制地扩⼤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系承包⼈在建设⼯程过程中应当⽀出的费⽤。
这⼉的“应当”是指为⼯程建设必须⽀付的费⽤,通常也指按⼯程实际情况已⽀付的费⽤,但同样的⼯程可能存在价差,实践中发包⼈与承包⼈对这⼉的“应当⽀付”⼀般均会有较⼤分歧。
如果仅是应当⽀付⽽未发⽣则不能形成优先受偿权。
这⼉的实际⽀付应当理解为⼯程已实际修建。
除了司法解释中所列⼯作⼈员报酬(即劳务费)、材料款外,还应包含经发包⼈认可由承包⼈进⾏分包⽽由承包⼈⽀付给分包商的费⽤。
承包⼈的优先受偿权包含且限于按⼯程实际修建成果结合双⽅所签合同和当地⼯程定额计算出的⼯程费⽤,这种标准⽐最⾼⼈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应当⽀付的实际费⽤更易于操作。
(三)、违约⾦及违约损失不在优先受偿权之列。
由于建设⼯程优先受偿权是⼀种保证承包⼈基本权利的规定,将违约⾦及违约损失列⼊优先受偿之列违背了这⼀原则,且很可能会损害其它债权⼈的利益。
建设⼯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发包⼈对建设⼯程合同的违约⾏为⽽产⽣的债务,也就是依合同约定发包⼈应履⾏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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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税款谁更应优先受偿?
(发稿时间:2006-2-27 9:18:12 阅读次数:771)
案例:
某建筑公司甲为某单位乙承建综合楼工程。
该楼建成后,乙共欠甲工程款69余万元,甲扣留所建综合楼门面房9间未移交给乙,其余所建房屋均已移交。
经催要,乙支付甲工程款10万元,尚欠59万元未付。
甲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遂裁定对该案所建综合楼门面房9间中的6间予以查封,随后法院判决乙偿付甲工程款59万元。
乙未履行,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原先查封的6间门面房,经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以及诉讼等费用,尚欠甲工程款20余万元,正准备对另外3间门面房予以查封时,发现乙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乙所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共计欠税20余万元为由,已将另3间门面房予以查封。
除这3间门面房外,乙单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遂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甲也以税务机关侵犯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诉讼。
分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即建设工程款与税款之间谁优先受偿问题。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款应优先受偿。
理由是: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立法目的是促进建筑业发展、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从建设工程价款的构成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包括很大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
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也在于优先保护建筑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这也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
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本条的立法宗旨来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不仅不属无担保债权,而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已有特别规定,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税款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该规定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预防纳税人规避法律,防止税款流失,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它的设定是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因此,建设工程价款比税款更优先受偿,既符合《合同法》立法宗旨,又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结合本案,就争议的“3间门面房”拍卖的价款,某甲建筑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应比税款更优先受偿。
作者:于江安杨达版权所有:《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