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是指当工程项目发生债务不履行时,承包商对于其完成的工程部分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权利的确立,旨在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业主或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一、合同价款优先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商对其所建设的工程具有劳动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对工程的抵押权。
这种抵押权使得承包商在业主拖欠工程款时,有权依法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付。
二、合同价款优先权的条件要实现合同价款的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2. 承包商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建设任务;3. 业主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4. 承包商已依法进行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5. 相关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如诉讼或仲裁等。
三、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当上述条件满足时,承包商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承包商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一旦优先权成立,承包商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之前,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中获得偿付。
四、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范本条款以下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价款优先权的典型条款范本:第X条价款优先权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如甲方逾期未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并可依法行使价款优先权。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在甲方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保全措施,以确保其价款优先权的实现。
4. 若甲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乙方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部分,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五、结语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业主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近年来,建筑行业迅猛发展,伴随着建筑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建筑工程款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款得到及时支付。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款的含义和特点建筑工程款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款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优先性,即在一般债务之前受到优先偿还的权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权:建筑工程款享有较高的受偿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偿还。
这样有助于确保建筑工程款的及时支付,维护工程参建各方的利益。
2. 不可撤销性: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建筑工程款产生,其优先受偿权就不受其他债务、赔偿等权利的影响。
3. 继续效力: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有效,即使发生了竣工结算之后的其他纠纷,也不会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
二、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等具体内容,保障了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施工款:建筑施工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款项。
在工程款的支付中,建筑施工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设备材料款:设备材料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购买建筑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款项。
同样,设备材料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 直接支付款:直接支付款是指业主直接支付给工程参与者的款项,如设计费、勘察费等。
虽然不是通过承包商支付的,但直接支付款也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保障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措施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得到有效执行,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专门的建筑工程款监管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并明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引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价款是承包商和工程业主之间的重要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合同约定不明确、支付款项的延迟等,工程价款的收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以确保工程价款能够得到及时、完整的支付。
本文将探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实施过程等相关内容。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对于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这种受偿权一般可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
在中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作为合法的担保手段,以保障承包商的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定,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如未支付或部分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同时还可以向发包人索取相应的违约金等。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过程1. 签订建设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首先需要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为了保证工程价款的收取和优先受偿权的实施,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收款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一定金额的收款保证金,以作为工程价款的担保。
- 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业主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
- 银行担保:承包商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保函等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确保工程价款的收取。
3. 受偿权行使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起诉讼:承包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申请仲裁:根据建设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承包商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工程价款争议。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一、优先受偿权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其次,承包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最后,承包人必须依法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
五、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关系相互独立,不受其他债权关系的影响。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此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与建设工程中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存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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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建工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从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实践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影响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二)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三)其他债权。
”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实践意义1. 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建筑企业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减轻农民工的负担。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建工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1. 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建筑企业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确保了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讨论。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款支付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即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中,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可以优先受到支付。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从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商业投资。
无论是主体工程方、分包方还是其他参与方,只要其参与建筑工程并为该工程提供材料、劳务或服务,都有权享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制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施工方可以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保其权益。
合同中应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期限以及支付保证等内容,明确约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要求。
其次,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支付保证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这包括支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形式。
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还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进度款,确保工程款的相应支付。
四、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保障为了进一步保护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我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一方面,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滞纳金、利息或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施工方还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支付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建筑工程中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收取工程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问全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问全解《民法典》第807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项制度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
01哪些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通常,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为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而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则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主要包括:①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指建造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筑行为的相关规定所建造的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违章建筑因为建造行为违法,无法完成初始登记,在此情形下,相关权利主体对违章建筑不能进行处分,或即使进行了处分,处分行为也不发生物权效力。
基于违章建筑不能处分的客观情况,亦无法实现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予以转让。
②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民法典》第793条对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做了规定,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无法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举重以明轻,承包人更不能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共设施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若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社会公共利益设施设定抵押,将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有可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同理,对于不适合抵押的财产,更不适宜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0202 勘查人、设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不享有。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支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范本,解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资金链的稳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仅限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包括尚未施工或未完成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乙双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 甲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承包商)。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在甲方未能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5.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优先受偿请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这对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
标题:建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探讨与应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建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建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建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条件、范围和期限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1. 有合法有效的建工合同。
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并履行建工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
工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3. 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
工程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未出现违约行为。
4. 工程价款已确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并明确支付期限。
5. 承包人已给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优先受偿权。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等。
四、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应用中,承包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失去这一权利。
2. 合理确定工程价款。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明确工程价款,并确保价款的合理性。
3. 妥善保存证据。
承包人应妥善保存与工程相关的各类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4. 注意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含五篇)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含五篇)第一篇: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
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障碍。
为了解决合同法2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286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笔者认为合同法286条的规定称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其为法律针对承包人所规定的一种具有保障功能的特别权利,目的是保障建筑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但自该权利被确立以来,对其性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优先顺位,以及由该权利保障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等法律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
问题概述规范性司法文件与司法判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他司法解释暂未对工程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规范性司法文件(以下简称司法文件),对审判实务中涉及的工程款优先权转让问题予以指导。
笔者试结合四份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判例,探讨工程款优先权能否转让的法律问题。
司法文件一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川渝高院解答》)。
司法文件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以下简称《湖南高院解答》)。
司法文件三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指南2018》)。
司法文件四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指南2023》)。
司法判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1)最高法民申35号(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判例)。
两种司法理念及裁判结果《川渝高院解答》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湖南高院解答》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答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施工中,承包商或施工方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在清偿顺序中占据较高的地位,优先得到清偿。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优先受偿地位,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价款享有担保权利,并对担保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单位或其他参与方的倒闭、破产等情况;3.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纠纷或诉讼,导致工程价款未能按时清偿。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体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确保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防范恶意拖欠工程价款和违约行为;3. 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的担保和保证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机制为保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其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建立工程价款纠纷解决机制,加快纠纷的解决速度,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各方诚信合作。
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尽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信用监管,防范恶意拖欠行为;2. 建立完善的工程价款支付和验收机制,提高工程价款支付的透明度和效率;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景展望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逐渐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落实,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
首先,本文将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接着分析当前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与建议。
一、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建筑法中保护建设单位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制度为确保建筑合同的顺利执行和保护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权利的实现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这给权利的实现带来了困难。
2. 合同履行问题: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履行不规范的问题,如合同签订不明确、条款不完整等,导致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阻碍。
3. 行政干预过多: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4. 权利人维权难:由于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法律支持,一些建设单位在面对工程款项拖欠等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条款完整,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合同依据。
3. 减少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减少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行政干预,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4. 建立维权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为建设单位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和个人的难题。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规定了建工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从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工优先受偿权,是指建筑工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依法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权利的核心在于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保障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
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工优先受偿权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2. 其他工程承包合同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外,其他工程承包合同,如工程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建工优先受偿权。
3. 垫资施工对于垫资施工的情况,施工企业享有建工优先受偿权。
四、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1. 建设工程折价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折价,并就折价部分优先受偿。
2. 建设工程拍卖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申请执行施工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就执行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款未得到清偿。
施工企业可依法行使建工优先受偿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一、问题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其他情况下,优先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及其实质内容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和争议表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于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以此为课题,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担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
《担保法》明确了债权人向担保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并优先于其他债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程序,保障施工企业应得的价款权益。
而《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建设工程价款有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及履约担保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施工企业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广东省的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各地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并不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的立法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需要切实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流程的监督,确保价款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还应加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防范拖欠价款的风险。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并不少见。
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优先受偿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优先受偿性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优先受偿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保障承包人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性的法律依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以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以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有权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即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如发包人仍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即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2.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直接原因,即发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承包人因此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4.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
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的价款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承包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矛盾。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质,建设工程的众多利益主体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各种合同、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千差万别,往往造成严重的法律纠纷。
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更是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的资金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影响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信誉,还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对于加强建筑行业管理,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债务追偿时,建筑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通俗地说,就是在一次债务追偿中,建筑工程价款应该首先得到偿还。
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保障建筑工程项目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因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其他债权人,如建筑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等,都需要依靠建筑工程价款进行追偿,如果建筑工程价款不能优先受偿,就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筑行业长期发展的产物,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体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建筑法第42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或者工资的债权人有权在对建筑物实行维修、加固、改建、重建或者拍卖、变卖等处置时,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支付顺序未作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支付:(1)履行先到期的债务;(2)相互独立的债务,按照各自履行的时间先后支付;(3)相互有关联的债务,按照其间关系的性质和情况支付;(4)多个债务因同一事由产生,或者因一事由而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对各债务负责的,按照各自应承担的比例支付。
合同法建设工程款优先
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解析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保护承包人权益的重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保证了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情况下能够获得应有的工程款。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这意味着,在发包人财产被清算或者破产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工程款。
然而,要行使这一优先受偿权,承包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其次,工程必须已经竣工,并有竣工验收证明;再次,承包人不能有违约行为,建设工程不能存在质量问题;此外,工程数额必须已经确定;最后,承包人必须已经给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六个月内提出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这意味着,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只能要求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而不能要求额外的利润和违约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这一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情况下能够获得应有的工程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保证了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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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一)----权利性质与行使方式优先受偿权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盾牌”,催讨工程款的“法宝”,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的“救命稻草”。
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应用,却少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惑,限制了优先受偿权效用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将连续刊载,希望能对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一、优先受偿权简介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为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解释(俗称“286条款”),是银行抵押权所难以跨越的“一道坎”,各级法院都较为严格适用,由于批复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一些分歧,还需要加深理解。
权利性质。
《合同法》与“286条款”均没有直接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行使期限、效力范围等问题的方式予以间接阐述。
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性质是一种特定优先权,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物权、债权理论的衍生,而是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特色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优先权。
这种法定优先权,在权利受偿时仅次于诉讼费用、规费、税金、员工工资等,由于建筑工程多数设置了抵押权,抵押权数额较大,如果工程款没有优先权,就会是一般债权,受偿率将按照算术平均计算而受偿额较低,工程款债权将会打折受偿。
主动行使。
工程价款优先权要如期在法院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的工程款在法院组织拍卖变卖程序后优先分配,最终实现是在法院执行分配程序中实现。
由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抵偿的可能性不大,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较大阻力和法律障碍,特别合同双方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如银行),所以,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应当首选向法院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二)——特定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优先”。
一般认为,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因此对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序问题,一直颇有争议,而“286条款”的颁布实施为这一争议划上了句号,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工程价款应当优先于抵押权。
但以银行为为代表的抵押权权利人、以承包人为代表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人、以买受人为代表的所有权权利人之间的争议却并未停止。
承包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对抗。
“286条款”中规定,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对抗特定的消费者。
这里所指消费者是“消法”中所解释的消费者,应当严格适用。
首先,如果消费者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或者已经入住,法院是不会去执行该房产。
其次,如果个人购买二套以上房产,就不完全是用于消费,有投资意图,应当将其中一套申请纳入拍卖范围;如果这期间出让给第三人一套,更说明有投资意图,非消费之用,也当主张拍卖该房产,即使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追及效力也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如果购买房产为商铺,则就不是消费行为,是经营所需,工程款优先权足以对抗。
第四,如果购买房产的是企业,就是纯生产经营行为,该部分房产理应归入拍卖之列。
当然,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所购房产,与现款所购同等对待。
基于以上情况,第三人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合同有效且备案登记或者取得产权证,也不能对抗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及其倾向性意见,发包人对购房或抵房者等非消费者的债务仅为一般债务,反过来说就是一般债权,追及效力是物权的效力之一,即在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管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工程款优先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其不需要登记,这似乎有点真空感,但购房者应当知道有工程款优先权依法存在,“286条款”本身目的就在保障工程款优先受偿,这是立法旨意不可违抗,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仅限于发包人现存的所拥有的建设工程,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已登记取得的物权,就明显违反立法目的。
对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这里也不适用,因为第三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向其出具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证明,以明确该工程是否负担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其受让该工程物权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而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
通过以上分析,承包人遇到这样的情形要慎重处理,确保充分保障工程款权利,因为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举轻以明重,承包人对于第三人已取得所承建建筑物的物权至少具有与抵押权人相似的事后救济权利,主张该转让无效或第三人代为清偿工程款债务,甚至直接就其承建的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实现债权。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的争议。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之终,法院要对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体拍卖,以案款分配的方式了结债务。
修成建筑物后拍卖,不会有分歧,因为房产已充分利用了土地价值,土地价值相对较小,问题就会出现在刚完成基础工程或主体断水前烂尾的工程,土地价值相对可以与房产价值抗衡时。
我们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及于土地价值。
因为:首先,进入工程建设程序后,建设用地经规划建设许可,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信赖发包人信誉之外就是发包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也是我国立法设计的构想模式,否则单就工程构筑物拍卖,是无法使承包人足额受偿的。
第二,工程开始建设,就是对建设用地的承揽加工,这时候土地性质已经发生了变更,已经不是原来的抵押地,抵押物已经变动,抵押权银行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土地和建筑物已经附着在一起,不可分离。
第三、在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也要一同转让、抵押,这是土地与房屋等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的要求,《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是我国法律构架的一贯思路。
第四、《合同法》及其“286”条款司法解释,在立法条文中就优先受偿权问题没有建筑物与其土地相分离的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相反的或禁止性规定就应当适用法律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三)——受偿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得到广泛应用,不折不扣得成为承包人维权的“法宝”,但在承包人优先受偿的同时,势必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造成影响,因此承包人可以就哪些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受偿范围。
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的范围仅及于建筑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筑工程价款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算规则所得结果,是特指工程造价,当然包括税金与利润,按照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这二者是构成工程造价组成部分,当下多数以清单计价也是包含税金与利润,就是说按照规则就是所得的工程造价价款不能剔除某一项。
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实质上是仅就构成工程实体的人力、材料、机械等支出,可以理解为直接费和间接费。
构成工程实体费用(主要是人财物运作费用,也包含可能的重作费用,实体上体现一次价值。
)应当可以体现在现实工程之中,因变更而签证的费用也是实体价值体现,应当优先受偿。
索赔费用要一分为二看待,比如停窝工损失,少数是因为构成实体工程的,可能要求额度太大或矛盾突出而未达成一致意见,也应当优先受偿;多数是因为发包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则要剔除而作为一般债权受偿,如拖欠工程款违约而应收的利息,迟延履行金。
装修装饰工程优先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批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
对于这一规定,我们还是应当更严格适用。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是一次性权利,只针对新建扩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仅针对建筑工程所有权人,对于承租人和买受人等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总承包人如果完成了该工程“一装”、“二装”装修装饰工作的,应当以上述原则一并主张。
如果承包人单独与建筑工程所有权人签订了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虽然工期不一,由于工程是需要整体交验,装修装饰工程的工期应当在工程竣工期内,也应当依法主张。
如果工程交验后,再装修装饰的,由于价值小,不宜对整体工程拍卖,也不宜扩充适用法律,就没有优先受偿权,也无法实施,个人认为,如果赶上该工程整体拍卖的,可以依法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四)——行使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成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最大障碍,实践中承包人因为结算期长、不愿诉讼等原因常常导致优先受偿权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张而过期。
也正是因为如此,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有专门的规定,必须高度重视。
行使期限。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承包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在法院主张,过了六个月就视为承包人对权利的放弃。
批复规定行使期限六个月的第一个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这个起算点是针对工程履约较为顺利的情形,一般不再考虑实际履约超过合同约定工期问题。
作为总包单位要履行总包义务,要完成政府部门所规定的验收或协助验收,完成备案工作,一般认为竣工就以五方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最后一个单位签字时间,其实一般情况时间是一致的,至于发包人阻止条件成就等问题在与工期的相关文章有论,最有说服力的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