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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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顺鑫农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顺鑫农业依法规范运作,维护顺鑫农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 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顺鑫农业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公司、子公司。

在顺鑫农业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顺鑫农业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顺鑫农业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顺鑫农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中市协发〔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各市场成员: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不断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操作规范,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1、关于机构与人员要求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

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关于制度与机制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相关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及时调整和修订内部制度文件。

相关制度不应简单照搬照抄规则规定,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深做实做细,切实保障制度机制要求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

3、关于内部管理要求各承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则规定及内部制度要求,加强发行业务内部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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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注册免责问题: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 注册决定问题:由注册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注册 ▪ 注册文件: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企业拟披露文件和其他证明性文件。 ▪ 注册回避制: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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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和MTN注册发行组织架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资金
资金
资金
资金用途
发行人
承销商
投资者
收入
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
费用 审计
托 管托 费管
评级 费用
法律意见 费用
会计师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评级机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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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CP和MTN主承销和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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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积极意义
仅仅从企业角度介绍:
▪ 一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或选择。 ▪ 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赋予
企业更大的财务自主性。
▪ 三是:在期限、金额、时间等上具体方式上有更大选择空间,
▪ 短期融资券(CP)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 的债务融资工具。
▪ 主要规定或特点:
管理方式--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
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规模--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一、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尽职调查、发行策划、发行人辅导、主承销商后续管理等专业投资银行服务的中介服务行为,按参与程度分为主承销、联席主承销、副主承销和财务顾问,按承销方式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代销和其他方式。

(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1、定义短期融资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365天以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用社、财务公司及部分企业。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较短券发行期限长,期限一般在3—10年.2、基本办理流程(1)确定评级机构、主承销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等;(2)出具委托函、签订承销协议;(3)由主承销商确定工作计划,资料搜集,文件制作;(4)报协会注册;(5)公告发行;(6)配合协会及主承销商的后续跟踪检查。

(二)超短期融资券1、定义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超短期融资券实行主承销商团制,注册时可由若干主承销商组团为其注册,每期发行时安排不超过两家主承销商团成员为其发行。

从实践看,主承销商团成员为1—20家不等,以8—12家为多。

2、产品特点(1)该产品将作为一种短期的货币市场融资工具解决企业的流动性问题,发行额度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2)产品期限为1、7、14、21天;1、2、3、6、9月,主要解决企业不同期限的流动资金需求;(3)注册有效期2年,一次注册可分期多次发行,可滚动发行,不存在短期融资券(CP)及中期票据(MTN)等公募产品到期前10个工作日的禁发期限制;(4)因期限较短,资金募集到帐、偿还均应在发行日、还款日当日进行;(5)因该产品为货币市场工具,并非债券,因此发行规模将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企业可按需发行,不宜超出正常需求;(6)注册、公告等要求将比现有的短期融资券(CP)及中期票据(MTN)大大简化,发行人只要有其他存续债券,可不必单独评级;3、准入标准(1)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意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2)发行人近三年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3)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4)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市场认可度高,发行的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性。

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主承销及承销商资格名单

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主承销及承销商资格名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51家)A类主承销商(35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类主承销商(16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50家)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注:A类主承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优势
▲ 如果能够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则
意味着公司获得了最高的银行信用。
▲ 相对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短期融资券不超过4%的年 利率,意味着可以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获得充裕的短期流动资
金。
▲ 承销费一般不超过募集金额的5‰。 ▲ 不需要任何的抵押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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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票据发行基本程序
可行性论证
发行方 案确定
申报准备
申报 申报、注册 注册
发行
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票 据项目意向。 获得政府相关部 门支持。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前三年没有审计 报告的发行人完 成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通过 发行债券方案。

组建承销团。


推介和询价。 确定发行价 格区间。 正式发行: 簿记建档或 公开招标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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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交易商协会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实行注册制管理,注册制强调发行企业应充 分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应尽职履职。主承销商将协助发行人制作相关材料。 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企业出具的关于发行票据的注册报告 企业关于支付票据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备查) 企业票据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备查) 企业票据发行计划 企业票据据发行公告 有权机构发行决议 企业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最新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募集说明书 企业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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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由人民银行主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 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共同参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推出的 一种新的债务融资工具。 这一融资工具一般由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 的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 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我国债券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做市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负责提供流动性、保持市场稳定,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1. 做市商概述做市商,简称“市商”,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负责主动成交各种证券的投资者。

做市商以购物和出售证券为主要业务,为其他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便利性和流动性。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做市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对手和流动性支持。

2. 做市商的功能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做市商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重要职责和功能:(1)提供流动性支持。

做市商通过不断报出买卖双方的报价,提供市场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的买卖对手。

(2)稳定市场价格。

做市商在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或者出现市场冲击时,提供买卖双方的报价,并通过交易对手方向,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

(3)风险管理。

做市商在交易中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然而,做市商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控措施,有效地管理好市场风险。

(4)信息中介。

做市商作为市场主体,与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有着广泛的通联和信息渠道,能够迅速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者需求,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参考。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根据我国债券市场协会发布的《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名单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名单如下:一、券商类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中金公司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银行类1. 我国银行2. 我国建设银行3. 我国农业银行4. 我国工商银行5. 交通银行6. 招商银行7. 兴业银行8. 平安银行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0. 民生银行以上列出的名单仅为部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名单,实际上,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扮演着做市商角色。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介绍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介绍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介绍一、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义及介绍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这就决定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着诸多不同。

1、从形式上看,公开发行是在注册之后向非特定投资人招募,其发行条件通常是标准化的,以便于非特定投资人参与认购;定向发行是向特定投资人发行金融产品,发行人与投资人的协商在注册之前基本完成。

2、从实质运行机理上说,定向发行和公开发行最重要的区别是,定向发行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自主协商机制,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是更高层次的市场开放和市场约束。

3、在谈判机制设计方面,定向发行的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谈判确定《定向发行协议》,协议中的利率、期限、信息披露方式、再融资等条款设计更具灵活性和个性化,便于发行人与投资人满足个性化需求。

4、在市场定价方面,非公开定向工具的发行价格、发行利率、所涉费率遵循自律规则、按市场方式确定,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比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溢价。

5、在约束机制方面,非公开发行更能发挥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的契约意识,减少事前管制,不再强制要求信用评级,把风险防范的部分微观职责交给投资人自主决定。

6、在市场发展动力方面,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不对产品结构做过细的规定,鼓励市场成员自主创新,通过引导市场主体自发创新,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创新动力。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如何进一步提升市场功能成为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根据美国的债券市场发展经验,市场功能的提升将主要来自市场投资人结构优化,分层有序的投资人结构不仅可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而且可以容纳多样化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开发行定向工具对于深化市场功能,完善市场结构有着重要作用。

中国金融市场的八大债务融资工具超级详解

中国金融市场的八大债务融资工具超级详解

中国金融市场的八大债务融资工具超级详解01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流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无明确发行条件/发行规模要求。

常见期限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常见期限以1—3年为主,对于高信用评级的企业可以达到5年或以上。

增信措施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增设保证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当前无监管账户设置的特殊规定。

02企业债券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为城投债;由一般产业类公司发行的债券为产业债。

企业债券要求募集资金用于预先约定的用途且为固定资产类投资(可以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

发改委系统为各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审批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往往是当地的投资主体,城投类债券是企业债券构成的主体。

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债发行主体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但现实中一方面国内资本市场投资者风险识别、定价、承受能力较弱,另一方面对企业债申报主体的要求较高(民营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上,国企AA-及以上),且受制于资产负债率、募投项目盈利能力等具体情况,监管机构将酌情要求发行主体补充增信措施。

发行规模存量债券的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且近3年平均可分配净利润可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

其中融资平台的净资产需要扣除公益性资产(如道路、博物馆等)。

当期债券的发行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70%。

常见期限发行期限普遍较长,少量高评级的产业类企业债期限可达15年,通过特殊条款设计,市场上已有“永续类”企业债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主要集中在7年期品种,但均按监管要求设计了分期偿还条款。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修订)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修订)为进⼀步加强债务融资⼯具承销队伍建设,推进⾮⾦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市场发展,应市场成员要求,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进⾏了修订,经2013年12⽉2⽇交易商协会第⼆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民银⾏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4年3⽉4⽇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0年8⽉27⽇第⼆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2⽇第⼆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促进银⾏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以下简称“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包括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第三条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且⾃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承销类⾦融机构会员。

第四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评价,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逐步建⽴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43家)A类主承销商(34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类主承销商(9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36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注:A类主承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分解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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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成本有哪些
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和交易商协会的定价指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 人协商确定,与主体评级和发行期限紧密相关 承销费用:根据协会的窗口指导政策,承销费率下限为0.40%/年 评级费用:目前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万元。 评级公司在中票存续期内还需要每年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费约为5万 元/年 律师费用: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一般在5-15万元 会计师费用:会计师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的费用 特别会员费用: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接受协 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并缴纳特别会费,标准为 10万/年 财务顾问费用: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托管登记费用:募集资金在银行内托管的费用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登记的费用
发行及交易市场
注册有效期 首期发行时限
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保险、基金、财务公司购买持有)
2年 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中期票据存续期内,企业必须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信 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和重大临时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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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票据发行基本程序
可行性论证
发行方 案确定
申报准备
申报 申报、注册 注册
发行
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票 据项目意向。 获得政府相关部 门支持。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前三年没有审计 报告的发行人完 成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通过 发行债券方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发行人:发行人信用资质高 。目前发行人为AAA级央企及其核 心子公司、部属企业及其核心子公司,且该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四)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灵活 ,用于各种流动性资金需求,但是严 禁短债长用。建议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每期发行的募集 资金用途缺口匡算必须充分。(不建议用于偿还长期借款、项目资金、 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等)
承销费用, 包括牵头手续费及分销费
按主管单位的窗口指导精神,短期融资券的年化承销费率不得 低于0.4%,中期票据的年化承销费率不得低于0.3%。
各主要品种要点——综合公司的登记托管及兑付费 (短券融资券的费率合计约0.012%,中期票据的费率合计约 0.0155%) 支付给评级公司的评级费用(每次发行不超过 25万,跟踪评 级费用约5万)
各主要品种要点——综合融资成本
发行价格,即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
每周一上午由22家金融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各主要期限、信 用等级债券的“估值中枢”(类似二级市场价格),其平均值 为当周的“估值中枢”;在此基础上加相应点差(由协会不定 期召开的“联席定价会议”表决确定),得到当周(周二 ~下周 一)的“发行利率指导下限”。期间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债券 票面利率不低于对应下限值。
基本概念
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推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2008年4月推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009年11月推出)是指2个(含)以上、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无最长时间限制 (目前市场中已发行过7年期和10年期品种),实际发行中以三年、五 年为主。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业务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产品,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私募债券等。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一)债务融资工具整体业务推动和业务管理;(二)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营销并做好业务支持工作;(三)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四)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五)牵头组织对辖内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能源金融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部门,负责向投资银行部提供业务信息并与投资银行部一同进行业务营销。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2
➢ 中国贷款为主,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为辅 ➢ 美国债务融资为主,贷款和股权融资为辅 优势:不稀释股权、成本低、对管理层约束(
付息)
3
企业短期融资券
4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界定
发行主体 债券内容 发行期限 交易对象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企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 制作相关材料
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召 开会议并做出决议
➢ 承销费用:根据协会的窗口指导政策,承销费率下限为0.40%/年 ➢ 评级费用:目前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万元。
评级公司在中票存续期内还需要每年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费约为5万 元/年 ➢ 律师费用: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一般在5-15万元 ➢ 会计师费用:会计师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的费用 ➢ 特别会员费用: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接受协 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并缴纳特别会费,标准为 10万/年 ➢ 财务顾问费用: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 托管登记费用:募集资金在银行内托管的费用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登记的费用
优势对比
优势
劣势
➢ 没有资信评级为AAA的限 ➢ 公司债限于在交易所发行和上市交易,投
制。(评级也很重要)
资者群体相对狭窄,融资规模相对有限。
公司债
➢ 发行期限较长,能为公司 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
➢ 07年10月份,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对公司债 券等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 ,这意味着未来担保主体将主要是集团公 司,不便于保险公司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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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机构共59家。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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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家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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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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