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背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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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背反定律概念

二律背反定律概念

二律背反定律概念
一、什么是“二律背反定律概念”
“二律背反定律概念”是指某些做法看似正确,但却违背了逻辑的基本规则,如达尔文进化论与上帝创世论的矛盾。

这个名词最早由德国哲学家尼采提出。

二、为什么会产生“二律背反定律概念”
产生“二律背反定律概念”的原因通常是因为某个做法基于某个前提,但这个前提同时暗含了这个做法的否定。

例子有:“只在必要时使用暴力”和“在必要时使用暴力”两种说法的矛盾,以及对物质和精神两者的不同评判等。

三、“二律背反定律概念”的实际应用
“二律背反定律概念”对社会科学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揭示了人们在思考时可能会产生的误区。

例如,在政治分析中,如果没有将政治家们的个人情感和利益考虑进去,就无法真正理解他们的行为。

此外,在商业领域,惯常的奖励系统可能会引发员工之间的恶性竞争,从而大大削弱团队的协作能力。

四、发挥“二律背反定律概念”的潜力
“二律背反定律概念”对我们的启示就是“事情并不是看起来那样简单”。

如果所有人都能够认真思考并避免二律背反的做法,社会上的各种问题就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而实现这点,我们需要更加开阔的思维与更加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

五、总结
“二律背反定律概念”是人们在思考中容易产生的误区,它提醒我们不要一味相信那些表面正确却违反逻辑规则的做法。

如果我们能够善用“二律背反定律概念”,我们就能避免陷入“眼见为实”的陷阱,并有可能找到更加复杂而细致的解决方案。

二律背反悖论

二律背反悖论

二律背反悖论摘要:1.引言2.二律背反悖论的定义3.二律背反悖论的历史背景4.二律背反悖论的主要观点5.二律背反悖论的解决方法6.二律背反悖论的意义和影响7.结论正文:1.引言二律背反悖论是哲学史上一个著名的悖论,它源于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一书。

这个悖论揭示了人类理性思维的局限性,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二律背反悖论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2.二律背反悖论的定义二律背反,又称作“矛盾律”,是指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在逻辑上都是可以被证明的。

换句话说,二律背反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既不能肯定一个命题,又不能否定另一个命题。

3.二律背反悖论的历史背景二律背反悖论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洞穴寓言”。

在这个寓言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囚徒被困在洞穴里,只能看到洞穴中事物的影子。

当囚徒被解放,看到真实的世界时,他会发现真实的世界与之前的影子世界存在很大的矛盾。

这种矛盾使得囚徒无法同时相信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

4.二律背反悖论的主要观点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四个二律背反的命题,分别是:(1) 宇宙论的二律背反:宇宙是有始有终的,还是无始无终的?(2) 自由意志的二律背反:人的行为是自由的,还是受到因果律的限制?(3) 灵魂的二律背反:灵魂是永恒不灭的,还是死后消失?(4) 上帝存在的二律背反:上帝是存在的,还是不存在?这四个命题在逻辑上都是无法解决的,因为它们各自的论证都有合理性。

5.二律背反悖论的解决方法康德认为,二律背反悖论的解决方法是认识到人类理性的局限性。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提出了“先验批判”的方法,即通过对人类认知能力的批判,揭示出理性思维的内在矛盾。

通过这种方法,康德试图为哲学研究划定一个合理的边界,使哲学家们不再追求无法解决的问题。

6.二律背反悖论的意义和影响二律背反悖论对哲学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得哲学家们认识到理性思维的局限性,并开始寻求新的研究方法。

在康德之后,许多哲学家如黑格尔、尼采等,都受到了二律背反悖论的启发,从而开创了不同的哲学流派。

二律背反性的例子

二律背反性的例子

二律背反性的例子《二律背反性的例子》什么是二律背反性?二律背反性指的是一种相互抵消或削弱的现象或属性,也可以指相互支撑或抵抗,中文称之为“你来我往”。

二律背反性存在于有机体内,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日常生活中,本文将先给出典型二律背反性现象,然后从若干角度分析其存在的本质性和价值性意义。

一、典型二律背反性现象二律背反性在自然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写照的对等性:正反对比,两两对偶。

例如,横空出世的太阳与黑暗的夜晚;凛冽的寒冷与温暖的炎热;空前丰盛的生机与极度贫瘠的死气。

人的生命也不是出于善,而是由恶所生,没有福必有祸,没有祸必有福,诸般互相抵消,才能使整个社会得以稳定。

其次,二律背反性也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如咨询、学习、工作等领域。

与其说是引起矛盾,不如说是彼此勉励、点燃激情,有助于发掘潜力并实现发展。

当同事竞争互利或进行激励时,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二律背反;当投资者涉足证券市场买卖投机时,个体兴起贪心时又就形成了二律背反;贯彻节约原则,或者贪图享受情绪的涌动,他们也同样难以胜任。

二、二律背反性的本质性和价值性意义从本质性来讲,二律背反性是一种普遍存在于生活中的现象,它体现了一种自然物质万物相应、均有其规律的原理,是人们自古就注意到的自然规律。

例如,若果一使新的物质在新的环境中出现,这一环境中的物质既会受到其影响,也会产生一定的反应力,从而形成平衡状态。

而从价值性方面看,二律背反的存在让人们更好的去把握和运用它,尤其是在探索物质性规律以及运用其他物质来调节物质动态性的时候,人们对基本物质性规律的研究变得更加有识之士和有效,从而也有助于提升物质性科学技术的水平和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二律背反性的运用正如上面提到的,人类能够较来更好的理解和运用物质性规律,放眼现实,就广泛应用于生产加工、道路工程、卫生保健、食品制造、服装制作等各个领域中,把它实际运用到日常生活中。

首先,在生产加工领域,物质性规律被用来调节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例如汽车、火车、履带车等,通过不同挡位可以调节发动机的功率,而这其中也多少运用到了物质性规律的互相矛盾原理;另外,在道路工程中,引用物质性的原理可以使汽车从一个避逆的路中安全穿行,或是规范分布汽车车辆,在繁华和安全之间维持一种平衡状态;在卫生保健领域,二律背反性体现在不断抗击病菌本质,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状态中,如非抗性耐药机制的运用,还有双向调节机制的利用等等;在食品制造行业,二律背反性通过控制食物的制造工艺和保质期,使食物的质量和安全保障都可以得以稳定;在服装制作行业,物质性的原理也被用来进行缝纫、纷绣及时尚等设计,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时尚饰品需求。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在管理学中,有一种被称为“二律背反”的现象,即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规律或原则同时存在,并且都是正确的。

这种现象常常让管理者感到困惑,不知该如何应对。

本文将探讨管理学中“二律背反”的现象,并提出一些应对的建议。

一、“二律背反”的概念“二律背反”源自法国哲学家布兰卡。

在管理学中,“二律背反”指的是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规律或原则同时存在,并且都是正确的。

管理学中常常提到的“自由与约束”、“创新与规范”、“激励与监管”等,都透露出“二律背反”的特点。

这些看似矛盾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冲突,同时又都是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二、“二律背反”在管理实践中的体现1. 自由与约束自由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和行动自主性,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能力进行工作。

而约束则是指组织对员工的行为和决策给予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在管理实践中,管理者需要在给予员工一定自由的对其行为和决策进行一定的约束。

这就要求管理者在自由与约束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避免员工的盲目行为和决策,又要保证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创新与规范创新是组织发展的源动力,是组织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创新也常常会打破已有的规范和秩序,给组织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管理者需要在促进创新的保持对组织的规范和秩序。

这就要求管理者同时具备开放的思维和对风险的忍耐,以应对创新可能带来的挑战和变革。

3. 激励与监管激励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和组织绩效的关键。

如果激励缺乏监管,可能会导致员工的消极行为和道德风险。

管理者需要在激励员工的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和约束,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组织的利益和价值观。

1. 找到平衡点“二律背反”中的两个规律或原则虽然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却是相辅相成的。

管理者需要找到平衡点,既不偏向一个极端,也不放弃另一个极端。

在自由与约束之间,管理者可以设定清晰的目标和规范,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一分为二与二律背反antinomies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I.康德提出的哲学基本概念。

指双方各自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认为正确的两个命题之间的矛盾冲突。

康德认为,由于人类理性认识的辩证性力图超越自己的经验界限去认识物自体,误把宇宙理念当作认识对象,用说明现象的东西去说明它,这就必然产生二律背反。

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列举了4组二律背反:①正题: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在空间上有限;反题:世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无限。

②正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的;反题:没有单一的东西,一切都是复合的。

③正题:世界上有出于自由的原因;反题:没有自由,一切都是依自然法则。

④正题:在世界原因的系列里有某种必然的存在体;反题:里边没有必然的东西,在这个系列里,一切都是偶然的。

康德强调,这4组二律背反不是任意捏造的,它建筑在人类理性的本性上,是不可避免的。

康德由此看到了理性认识的辩证性,看到了哲学史上各对立派别主张的冲突,指出独断认识的片面性,为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同时,康德还认为二律背反的揭露,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他自己哲学的正确性,证明人决不可能超越现象去认识物自体。

康德还认为,在实践理性和判断力中同样存在二律背反。

在道德领域里,康德认为道德的普遍法则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感性经验,否则就没有客观有效性,于是在人的身上必然发生幸福和德行的二律背反,二者只有在“至善”中得到解决。

在美学领域里,康德提出兴趣和概念的二律背反,目的在于揭露经验派和唯理派的观点在美学上的片面性。

回答者:希特勒本拉登| 十级| 2006-8-27 17:48我赞同比利时科学家萨顿(1884-1956)的著名论断:“科学史是唯一能够说明人类进步的历史”,他道出了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尤其在“科技兴国”的阵阵呼声高耸入云的今天,我时常想起德国自然科学的黄金时代。

德国在“二战”之前,曾经占据了世界科技的领先地位。

康德道德哲学的二律背反及解决

康德道德哲学的二律背反及解决

康德道德哲学的二律背反及解决【摘要】康德道德哲学是哲学史上重要的思想派别之一,其道德哲学中的二律背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性和解释二律背反的概念。

在将探讨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二律背反的提出和影响,康德如何解决道德哲学中的二律背反问题,以及自然的普遍性和道德的特殊性的关系,以及康德的伦理定律和自律原则的关系。

结论部分将阐述康德道德哲学的二律背反问题得到解决,并探讨康德道德哲学对现代道德哲学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将能更深入地了解康德道德哲学在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对当代道德哲学的影响。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二律背反、基本原则、提出、影响、解决、道德哲学、自然、普遍性、特殊性、伦理定律、自律原则、结论、现代道德哲学、影响。

1. 引言1.1 介绍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性康德道德哲学作为哲学史上重要的一部分,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在18世纪提出的一种道德理论体系。

康德道德哲学对于现代道德哲学的发展影响深远。

康德强调道德所必需的普遍性和自律性,以及道德行为所应具备的普遍性规律和自我约束,这些观念对于塑造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有着重要的作用。

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道德行为的要求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范式,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理性化的道德判断和决策方式。

康德的道德理论强调自律和普遍性的原则,这对于个体的道德发展和社会的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康德强调道德的普遍性需要基于理性和理性的自律,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确保道德行为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性在于其强调道德理性和自律的原则,为当代道德哲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康德的道德思想不仅深刻影响了现代道德哲学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性和自律的道德标准和规范,促进了人类道德观念的进步和发展。

1.2 解释二律背反的概念二律背反是康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道德命令与人类自然属性之间的矛盾。

按照康德的道德理论,一个行为只有在其遵循普遍的道德法则,而不受个人欲望或情感的影响时,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

二律背反悖论

二律背反悖论

二律背反悖论
一、二律背反悖论的概念与起源
二律背反,又称为二律悖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两个命题相互矛盾,无法同时成立。

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源于对自然法则和自由意志的探讨。

康德认为,人类在面对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时,往往会出现这种悖论。

二、二律背反悖论的典型例子
最著名的二律背反例子是“笼子里关着一只鸟,外面有两个人争论鸟是否自由。

一个人认为,鸟被关在笼子里,当然不自由;另一个人认为,鸟虽然被关在笼子里,但仍然可以自由地飞翔。

两个人都无法说服对方,形成了二律背反。


三、二律背反悖论的应用领域
二律背反悖论不仅在哲学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还涉及到伦理、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

例如,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之间、道德规范与自由意志之间等,都存在着二律背反的现象。

四、如何解决二律背反悖论
解决二律背反悖论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使得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共存。

这需要我们具备批判性思维,理性地分析问题,并在实际操作中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五、二律背反悖论对我们的启示
二律背反悖论告诉我们,世界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充满复杂性。

在面对矛
盾和争议时,我们应该学会批判性思维,理性分析问题,寻求平衡。

同时,我们要认识到,悖论本身也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可以推动我们对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是指管理决策中出现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即A结果与B结果,如果选择A结果,B结果将优势受挫;如果选择B结果,A结果将付诸流水。

这种现象常常出现在管理决策的过程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及经济效益。

如何正确应对二律背反,是当前管理学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二律背反现象的存在,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因素是管理者面对的决策信息不充分或决策所选的策略不完善,选择了一个对立的矛盾方案,不能将决策趋于最优结果。

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例,如何在高品质与低成本之间取得平衡就是典型的二律背反现象。

在如何应对二律背反的问题上,管理者应该抱有科学态度。

首先,在信息充足的情况下,需寻求达成一种更全面、更科学的方案。

其次,对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咨询师的意见和建议应重视,并且要讨论不同的方案和结论。

同时,管理者还应注重财务预算、风险分析及市场变化的分析。

此外,在决策过程中管理者还需重视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对于公司的长期愿景和宏观目标要作为基础。

其次,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员工、投资者、客户等,防止因某一个群体利益受损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需注重可持续发展,任何决策都要考虑到长期利益,不要因短期盈利而牺牲长期发展。

最后,吸取经验总结,不断探索创新,不断完善管理弊端。

二律背反现象在管理决策的过程中,常常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正确应对二律背反的问题,需要管理者具备判断能力、沟通能力及创新能力,才能满足公司的需求。

因此,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不断完善管理科学体系,进一步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生活中的二律背反

生活中的二律背反

生活中的二律背反
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看似矛盾的现象,这就是二律背反的体现。

二律背反是指
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规律或原则,却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或现象中。

在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比如说,有时候我们会发现,越是追求幸福,越是感到不快乐。

这就是二律背
反的体现。

因为当我们过于追求幸福的时候,反而会让自己变得焦虑和不满足。

而当我们不那么追求幸福,反而会发现自己更加快乐和满足。

这就是生活中的二律背反。

又比如说,有时候我们会发现,越是想要控制一件事情,越是失去控制。

这也
是二律背反的一种体现。

因为当我们过于强求控制一件事情的时候,反而会让事情变得更加混乱和难以控制。

而当我们不那么强求控制,反而会发现事情变得更加顺利和顺其自然。

这同样是生活中的二律背反。

生活中的二律背反告诉我们,有时候我们需要适当放下一些追求和控制,去顺
其自然,才能获得更多的幸福和满足。

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放弃对幸福和成功的追求,而是要学会在适当的时候放松心态,顺其自然,才能更好地把握生活的节奏。

因此,生活中的二律背反教会我们,要学会在追求和放下之间找到平衡,才能
真正获得幸福和满足。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面对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和挑战,活出更加美好的人生。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摘要】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是指在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即在追求某种目标或价值观的过程中,需要同时满足两个互相对立的要求,但却很难做到双赢。

这种现象在组织管理、领导决策以及战略规划中经常出现。

造成这种现象的成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资源有限、目标矛盾、环境不确定等原因导致的。

要处理“二律背反”现象,关键在于重视规划和适时调整策略。

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和策略规划,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矛盾,找到平衡点。

及时调整策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管理实践中,我们需要认识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并寻找有效的应对方法,以实现组织的长期发展和成功。

【关键词】管理学,二律背反现象,体现,成因,处理,规划,策略1. 引言1.1 引言“二律背反”现象在管理学中是一个常见但又复杂的现象。

它指的是管理环境中的一种矛盾现象,即在追求某一目标的另一个相关目标会受到影响或无法实现。

这种现象常常让管理者感到困惑和无奈,因为在满足一个目标的另一个目标却被牺牲了。

这种矛盾的存在给管理者的决策和行动带来了困难,需要他们在平衡各种目标的同时寻找出路。

在管理学中,“二律背反”现象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组织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

管理者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和矛盾,在多个目标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

了解和处理“二律背反”现象对于管理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二律背反”现象在管理学中的体现、成因以及如何处理这种现象,以及重视规划和适时调整策略的重要性。

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希望能够对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为管理者在实践中解决各种矛盾和挑战提供参考和启示。

2. 正文2.1 什么是“二律背反”现象“二律背反”现象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某种做法或策略在达到某种目标时会同时阻碍另一种目标的达成。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追求某种目标会导致另一种目标无法实现,形成一种矛盾的现象。

列宁论述党政关系的“二律背反”规律

列宁论述党政关系的“二律背反”规律

反题 :党政必须分开 。列宁 主持 召开的俄 “ 党的任务则是对 所有 国家机关 的工作进 行总 共 ( 八 大通过 的决议 明确 指 出 , “ 布) 无论 如何 的领导” 。 (《 列宁全集》第4 卷 ) 3 不应 当把 党组织 的职能和 国家机关 即苏维埃 的 反题 :党 出现了琐碎干预 。列 宁论 述道 , 职 能 混淆 起来 。这 种 混淆 会 带来 极 危 险 的后 党 的领 导在 实 际 工作 中出现 了 “ 行 过分频 进 果” 。 [ 引自 《 转 苏联共 产 党代表 大会 、代 繁 的 、不 正 常 的 、往 往 是 琐 碎 的 干 预 ” 。 表会 议和 中央全会 决议汇 编 》 ( 第一分册 ), (《 宁全集 》第4 卷 ) 列 3
正题 :党 应 理政 。 列 宁论 述 道 , “ 们 我 的党 是 一个 执 政党 ,党 的代 表 大会 所 通过 的 决 定 ,对 于整个 共 和 国都 是必 须遵 守 的” 。 (《 宁全集 》第4卷 ) 列 1 反 题 :党 不代 政 。 列 宁 主持 召 开 的俄 共 ( 八 大通过 的决议 明确指 出 , “ 布) 党应 当通过
第3 卷 ,人 民出版社1 8年版 ) 6 95
作人员应 具有 独立负责 的责任 和工作精神 。 t 7 从第 三种 “ 二律 背反”看 ,列 宁要求党 实 行 总 的领导 ,是要肯定党应从 宏观上掌握 对整
个 国家的政治 治理权 、政 治决 策权 。党必 须就 国家的经济 和社 会 的发展 战略及 重大 问题作 出 思 考 、谋划 和决 策 。但是 ,列 宁又要求党 不要
代 中国党 政关系绕不过 的 会主义 国家的政治实践 中
党政关 系问题 。从实事求 并不讳言 党政关系 的矛盾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徐宗胜∗∗作者简介:徐宗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F X Y 2018001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德]汉斯 海因里希 耶塞克㊁托马斯 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下),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8页. 2 张明楷:«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摘要:中㊁德(日)量刑基准理论貌合神离,二律背反问题在中国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下难以展开. 点之下论 较之 幅的理论 和 点周围论 更具合理性,但它也存在缺陷,需要修正:应当在不违背公众法正义感情的前提下,以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为由而对被告人减免刑罚.刑罚目的本身并不背反,应当以报应为主㊁特殊预防为辅,一般预防不是量刑阶段的刑罚目的.对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二律背反现象的先决条件.普遍正义是量刑的不成文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否则就篡改了国民(立法者)的意志.刑罚目的的确立需要转变国家本位思想,由国家与公众达成共识.关键词:二律背反;报应;预防;责任刑;预防刑一㊁二律背反的内涵及理论争议刑罚目的二律背反 一词源于德国,也有学者称之为 刑罚目的自相矛盾 (A n t i n o m i ed e r S t r a f z w e c k e ) 1 ,张明楷教授称之为 刑罚根据的二律背反 2 ,是指如何协调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关系,进而确定宣告刑.比如罪行严重但预防的必要性小或者没有预防的必要性,或罪行轻但预防的必要性大,此时应该如何解决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冲突,这就是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在笔者看来,刑罚目的二律背反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刑罚目的的虚假背反,即报应与预防原则上不存在对立,应以报应为主㊁特殊预防为辅.换言之,不法与责任程度主导的报应42应占优势地位,人身危险性所影响的预防应处于次要地位;二是刑罚目的的例外对立,也可谓真正的二律背反,即基于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而减免刑罚的问题.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存在于三个阶段,即法定刑设置阶段㊁量刑阶段和行刑阶段.在法定刑设置上,二律背反仅指报应与一般预防的冲突,而不包括特殊预防.因为犯罪情况因人而异,立法者不可能预先设想到每个特定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制定兼顾特殊预防的法定刑.而一般预防则是立法者的考虑,比如,同样是诈骗,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前罪不仅侵害了财产法益,而且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按理说法定最高刑要重,但立法者却对只侵害财产法益的诈骗罪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其理由就是,后罪相较于前罪案发率更高,也更容易被人们模仿,为了威慑一般人㊁防卫社会而规定苛刑,即后罪的一般预防必要性大.在行刑阶段,则是兼顾报应与特殊预防.比如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㊁爆炸㊁抢劫㊁强奸㊁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说明,在行刑阶段,不仅要考虑特殊预防还要考虑报应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报应对行刑起主导作用,如81条第2款;而有些情况下,报应与特殊预防则是相互制约,如81条第2款.在法定刑设置阶段㊁行刑阶段,二律背反问题比较容易消解,前者应以报应为主㊁一般预防为辅,后者应兼顾报应与特殊预防(通常情况下只需按照刑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调和即可).最难处理的是量刑阶段的二律背反,由于我国刑法欠缺针对报应刑与预防刑关系的处理原则与方法,而且学界并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同时也在不同范围和不同意义上使用社会危害性㊁人身危险性㊁主观恶性以及量刑基准等概念,进而使得二律背反问题在我国现有理论体系下难以成立.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立足于中外刑法理论对该问题进行剖析,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一)德日量刑基准理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最先使用了 量刑基准 一词,量刑基准主要是用来处理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关系的刑罚理论,也可谓量刑原则.在量刑基准理论内部又产生了幅的理论(S p i e l r a u m t h e o r i e )与点的理论(P u n k t s t r a f e t h e o r i e )之争.幅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是一个幅度,在确定了责任刑的幅度后,法官只能在此幅度内考虑预防刑,最终确定宣告刑.点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能是某个特定的刑罚点,而不是幅度,在确定了责任刑点之后,只能在点之下或点周围考虑预防刑. 3 1 幅的理论.幅的理论是德国大多数学者的主张,也是德国联邦法院以及判例的立场.即使主张幅的理论的学者也面临着以下两个争议:一㊁可否以预防的必要性不大为由突破幅的下限确定宣告刑?二㊁可否以预防的必要性大为由超出幅的上限确定宣告刑?针对第一个争论,不少学者持否定态度,他们的理由是: 突破幅的下限会使得刑罚与正义感相矛盾,也会丧失其社会目的.4 多数学者则持肯定态度,即量刑时,如果预防必要性小则可以突破幅的下限.其理由则是:刑罚原则上以预防为目的,且罪责思想只是被作为有限的标准而得到承认.因此,可以在罪责相适应的刑度以下科处刑罚.552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3 4 5 同前引[2],第138页.H J e s c h e c k a n d ,T W e i g e n d L e h r b u c h d e s S t r a f r e c h t s :A l l g e m e i n e r T e i l ,5 A u f l ,B e r l i n :D u n c k e r &H u m b l o t 1996,S 880 同前引[1].幅的理论有诸多不当之处:(1)法定刑本身就有一定的幅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再划分幅度无疑是将幅度压缩,通过压缩确定的量刑基准仍然是一个幅度,这就使得量刑基准丧失了实际意义.因为,幅的理论也要求确定幅的上下点,既然如此就不应该否认与责任相对应的那个确定的点的存在;(2)正义确实存在一定的幅度,比如,不管是对被告人判处4年徒刑还是5年徒刑,公众可能认为都是正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幅度内的刑罚都是等价的制裁,正如自由裁量的结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一样,而且如果认为责任刑是一个幅度,那么宣告刑的 点 是如何确定的呢?(3) 按照幅的理论的逻辑,在责任刑的幅度内考虑特殊预防刑,仍然是在幅度内考虑一个幅度,只能得出不定期刑的结论.然而,不定期刑侵犯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6 2 点的理论.点的理论有两种类型:一是点周围论 ,即在确定了责任刑的点之后,只能在该点的周围附加预防刑的量,得出的宣告刑不能明显偏离责任刑的点.比如,我们将某罪的责任刑确定为10年有期徒刑,那么宣告刑就只能在9年(G1)至11年(+1)左右,而不可能明显高于或低于10年.也就是说,点周围论 限制了预防刑对责任刑的加减程度,责任刑在宣告刑中占有量上的绝对优势,而预防刑只是起辅助调节的作用;二是 点之下论,即在确定了责任刑的点之后,只能在点之下附加预防刑的量,宣告刑不能超越责任刑的点.比如,某罪的责任刑是10年,无论被告人的预防必要性有多大(具有几个从重预防情节),都不能在点之上确定宣告刑,而只能在点以下从重.点周围论 存在以下缺陷:(1) 点周围论 虽然主张可以在点之上或之下考虑预防,但对 周围 的划定却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是 点周围论 的致命缺陷;(2)周围 也是一个幅度,尽管这个幅度的范围已经缩小,但仍然没有走出幅的理论的窘境.换言之, 点周围论 与幅的理论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它同样兼具后者的缺点;(3) 点周围论 违背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基本原则的责任主义,即不能在责任以外附加刑罚,超越责任上限考虑预防是不被允许的;(4) 点周围论 的应有之义是有罪必罚,与康德的绝对报应近似,这就使得减轻与免除处罚丧失了存在的空间.话句话说, 点周围论 只适用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两种情况.过度注重报应主义的后果是,功利主义的价值几乎荡然无存.点之下论 是日本刑法理论的多数说,也得到了我国部分学者的支持,但它也存在弊端,笔者不完全赞同 点之下论 ,理由如下:第一, 点之下论 未能解决没有预防刑情节时的宣告刑确定问题.按照 点之下论,其应然逻辑是:在没有预防刑情节的情况下,责任刑即是宣告刑;如果只存在影响预防刑的趋轻情节,应该对责任刑进行削减;如果只存在影响预防刑的从重情节,那么也只能在点之下从重或者顶多将责任刑确定为宣告刑.不难看出, 点之下论 存在自身矛盾,即有从重情节时的宣告刑比没有任何预防刑情节时的宣告刑轻,或者顶多两者的宣告刑一样,这岂不是说从重情节反而使量刑更轻了吗?难道有和没有从重情节是一样的?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第二, 点之下论 没有说明责任刑与预防刑的比重关系,仍然没有解决量刑基准问题.点之下论 虽然主张报应对预防的限制,并且认为只要特殊预防必要性不大或无,就可以在责任刑之下从轻㊁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7 但是,一方面,由于责任刑是实质的正义报应,因而预防刑不能摧毁这种正义,预防刑只能在正义允许的限度内存在.正义的尺度虽然很难掌6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6 7 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 以点的理论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9页.控,但是也只能是以公众基于理性所支配的价值认可度为标准,我们不可能说免除处罚与判处刑罚都是正义的.换句话说,减轻或免除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其二,量刑结果仍然是正义的.另一方面,由于预防刑主要是以体现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决定,而人身危险性也只是一种主观推测,并没有被科学证实.因此,基于不确定的主观臆测而对被告人削减或添加预防刑的量,也可能是错误或非正义的.笔者认为,应当尽量将预防刑情节控制在相对较小的公认的范围内,禁止滥用人身危险性,更不能为了预防而违背公众的法正义感情. 点之下论 虽然要求在点之下考虑预防,但却没有考量正义与否,也没有限制预防刑的比重,不仅没能解决量刑中的二律背反问题,反而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第三,既然点的理论要求明确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那么就要首先确定责任刑与预防刑的量,而不应在后面的量刑基准中讨论.量刑基准的作用只是要协调责任刑与预防刑量的关系,最终确定宣告刑.按照德国学者J e s c h e c k 的观点,并合主义并不是报应与预防的简单相加,而是辩证的结合.8 其意思是,量刑中既要考虑报应也要考虑预防,宣告刑并不等于责任刑加预防刑,而是两者的折衷(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问题是,折衷之前首先应该确定两者的量,否则便无法折衷,而点的理论却将预防刑量的确定以及协调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糅合在一起讨论,这岂不是将问题复杂化㊁模糊化处理了吗?而且至于如何折衷我们也不得而知,点的理论也没有将此疑问予以明确解释.从重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严处罚,而不是在责任刑点之下从严,在点之下从重没有实质根据.(二)我国的量刑基准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量刑基准的概念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是有很大争议的,对该研究颇具代表性的学者是周光权㊁王利荣㊁张明楷三位教授.周的观点是, 量刑基准是指对已经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9 王的观点是, 量刑基准是指,对已确定适用法定刑幅度的个罪,对应于既遂状态下反映该罪特点或者犯罪实害程度的事实所预定的刑量.特殊情况下,量刑基准是指个罪法定刑等级间上一幅度的下限. 10 张的观点是, 刑法理论必须从处理报应与预防的关系亦即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的意义上,探讨真正的或者另一种意义更为重要的量刑基准,从而使责任主义在量刑中得到贯彻.11 周光权教授将量刑基准理解为:对已然之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定罪情节)所应评价的报应刑,即量刑基准只能由裸的犯罪构成事实决定,其中,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包括定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又包括使法定刑升㊁降格的犯罪事实.王利荣教授将量刑基准解释为:根据既遂状态下的具体个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初步确定的刑罚量,这个量可以达到法定刑幅度的上限.两位教授对量刑基准的理解基本是相同的,即在排除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所决定的刑罚量.不同之处是,前者以抽象个罪为对象,后者以具体个罪为对象.张明楷教授理解的量刑基准与德国㊁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量刑基准是相同的,即只是在处理责任刑与预防刑关系的意义上使用.«量刑指导意见»中并未使用量刑基准一词,而是使用了 基准刑 这个概念,并且将量72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8 9 10 11 C l a u s eR o x i n ,S t r a f r e c h t sA l l g e m e i n e rT e i l ,B a n d Ⅰ,4 A u f l ,C H B e c k2003,S 85f 周光权:«量刑基准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王利荣:«对常见犯罪量刑基准的经验分析»,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同前引[7],第497页.刑分为三个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㊁犯罪次数㊁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 基准刑 虽然与周光权教授所主张的量刑基准在内容上基本等同,而且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即在暂时不考虑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对全部犯罪构成事实分配刑罚量 12 ).但是,最高法院所称的 基准刑 或周㊁王二位教授所称的 量刑基准 却与德国㊁日本刑罚理论上的量刑基准含义不同:其一,后者是作为处理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关系或比重的体系性的量刑方法,前者只是用来确定犯罪构成事实刑罚量的阶段性方法.其二,后者所指的责任刑是对犯罪构成事实与影响不法和责任程度的量刑情节所评价的结果,而前者仅以犯罪构成事实为对象,尚没有评价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因而此时确定的刑罚量只是责任刑的一部分.其三,后者以责任主义原则为指导,根本目的在于以责任刑来制约法官量刑过程中的恣意. 13 避免超过责任限度的刑罚和不符合公正报应观念的刑罚的出现.前者并不涉及预防刑的裁量,也缺少像责任主义这种保障自由与权利的罪刑原则的约束.因而,这样的量刑基准或基准刑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二㊁二律背反的实质: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国外刑罚理论针对二律背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幅的理论与点的理论相互争执不下,如何协调责任刑与预防刑也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界的难题.笔者认为,刑罚目的本身并不存在二律背反,二律背反问题只是在并合主义的框架之内未能实质且合理地区分报应与预防的主次地位而致(虚假背反),并非真正的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冲突.关于刑罚的目的,当今世界的通说是并合主义,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14 并合主义克服了报应论与功利论单一化的缺陷,将两者综合㊁折衷,更加科学.但是,即使是采取并合主义,也仍然存在着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比如,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谁大谁小)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间的比例关系㊁为什么要在报应刑的范围内考虑预防刑等.我们在讨论二律背反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此疑问予以澄清.笔者认为,在量刑阶段,一般预防不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目的,应当坚持 报应为主㊁特殊预防为辅 的刑罚目的论.理由如下:(一)报应为主是实质正义的内容报应刑论主张刑罚是对已然犯罪的回报,无论是道义报应所主张的刑罚质量应以犯罪人的主观之恶为根据,还是法律报应坚持的刑罚质量应以犯罪的客观危害为根据,都是以客观发生了的犯罪为对象的.在此意义上,犯罪的成立与否就成了刑罚权发动的前提条件,这样就避免了罪刑擅断㊁罚及无辜.此外,报应刑论对刑罚适用的程度也作了限制.比如,康德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主张的等价报应,都认为刑罚的质量要与犯罪本身的 恶 相适应,即刑罚的惩罚程度要与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的轻重相均衡,轻罪轻罚㊁重罪重罚,不能科处超过罪行的额外刑罚.在此限度下,刑罚就不会被无限扩大,犯罪人的自由得到了保障.应受惩罚是法律8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12 13 14 周光权:«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德]克劳斯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同前引[6].对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否定评价,而所谓的罪刑均衡却并没有明确㊁可把握的标准,犯罪与刑罚之间也缺乏精确的换算单位,但这不意味着惩罚的公正性标准的丧失.恶有恶报㊁善有善报是人类共同的朴素的正义观,报应作为对过去犯行的清偿,恰恰契合人类这种本能的正义直观,这就是人们感受和判断量刑公正与否的标尺.正义是法律的灵魂㊁惩罚的标准,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得不到人类普世价值观念所认可的 正义,就不是正义.正如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所言,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15 报应刑论正是以此为根据的,它体现了实质正义.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 就报应与预防两者而言,我认为应当以报应为主㊁预防为辅,即以报应限制预防,在报应限度内的预防才不仅是功利的而且是正义的.超出报应限度的预防尽管具有功利性但缺乏正义性.16 刑罚要与责任相适应,决不允许在责任之外添加额外的刑罚,这是责任主义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低限度的尊重人权的表现.超出幅的上限确定宣告刑,无异于是在公然践踏国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即无论预防的必要性有多大都不能突破报应的上限,这也说明了报应在刑罚目的中的主要地位.(二)特殊预防为辅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只关注 过去 的罪恶,而完全不理睬 未来 的犯罪预防,并非惩罚的本义,社会利益和秩序的维护缺少不了对犯罪的预防,这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应有之义.刑罚个别化是指,法官在量刑过程中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大小,以此决定其刑罚的轻重.通说并合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因此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也是量刑中不得不考虑的.但是,作为特殊预防刑核心因素的人身危险性,不应被夸大到和社会危害性等同的程度.因为人身危险性毕竟只是一种推测,一方面,就人类至今的认识能力与手段而言,远未达到做出这种预测的能力;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犯罪并无一定的规律可循,而是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 17 在未确立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人格的具体测量标准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然陷入定罪量刑上的主观臆断,甚至刑及无辜,这已有惨痛的教训.18 邱兴隆教授提出了完全否定人身危险性的论断,笔者并不赞同,其实对人格或人身危险性的评估㊁测量虽然困难,但并非不可能,随着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投射测量㊁主体测量㊁自陈测量和行为测量等人格测量方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19 而且大量的实证研究数据也表明了人格对再犯可能性的影响,因此在量刑时就不可能忽略人身危险性.只是要在被科学证实的前提下,立足于人格刑法学,合乎规律地考虑人身危险性.责任刑是实质的正义报应的结果,预防刑不能摧毁这种正义,我们只能在正义所允许的惩罚幅度内考虑预防犯罪的效果,决不能为了预防而违背公众的法正义感情.在特殊预防必要性小或无的场合,基于预防的需要而突破报应的下限判处刑罚,被很多学者认为是 与正义感相矛盾 的做法.笔者认为,基于预防的考量而突破报应的下限只是与过去的静态的报应相矛盾,而不是与现在的动态的正义感冲突.换言之, 未来 的预防只是抵触了 过去 的报应正义感,而与并合主义所体现出的现在 的正义恰好相符,或者说,突破幅的下限考虑预防实则是正义使然.因此,这种情况92 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15 16 17 18 19 [美]约翰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刘艳红㊁梁云宝:«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或联说之提倡»,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胡学相㊁陈文滔:«刑法中的人格问题初探 兼评人格刑法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康德二律背反是什么意思,在黑格尔看来是如何的?

康德二律背反是什么意思,在黑格尔看来是如何的?

康德二律背反是什么意思,在黑格尔看来是如何的?二律背反指的是理性在脱离实际后必然走向自我矛盾。

物自体指的是物体本身,包括人能理解的和人不能理解的。

1,关于二律背反康德认为理性不是万能的,他的运用前提是要以经验材料为基础,比如,盲人是不能理解颜色的,你让他用颜色推理,就不可能,如果真的这么做了,最终一定会产生矛盾。

康德举得二律背反例子,比如宇宙有没有起点?无论说有还是没有,都在理性上没有错误。

出现这个结果是因为人把理性用在了人类不能理解的领域。

2,物自体物自体指的是物体本身。

人只能认识那些“人类能认识的”东西,然而物体还有人类不能认识的属性。

打个比方,对于盲人来说物体的属性不包括颜色,但是物体作为一个客观存在是有颜色的。

那些把物体全部属性——我们能认识的和不能认识的——承载在一起的实体叫做物自体。

3,黑格尔与物自体关于黑格尔怎么理解二律背反,因为水平不够,我只能说说自己理解了。

康德认为我们不能理解物自体,也就是客观世界。

因为我们实际上认识的对象只不过是身体制造出来的表象。

这个很好理解,你看到的听到的,实质上都是大脑制造出来的“表象”,你不能脱离这些表象直接认识客观世界,你的认识总要以意识为中介,并且只能以意识为中介。

既然如此,我们会发现物自体是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因为认识活动只发生在主体与意识之间。

就算真的有物自体我们也不能认识它,不能和他发生任何交集。

取消了物自体,一切所谓的客观世界不过是精神现象。

绝对精神,就是人类精神。

2,黑格尔和二律背反康德的二律背反是从贬义的角度来说的,为了证明理性超出经验就会产生自相矛盾,从而说明理性的局限。

这一论断是没问题的。

可是,我们刚才说到,黑格尔否定了物自体。

这导致人类失去了经验的外在来源,人类的认识对象成了理性意识自身的产物。

这样的话,取消了物自体就意味着康德的“主观能动性(理性)+外部经验→认识结果”的解释变成了“能动性(理性)→认识结果”。

然而,如果不和经验结合,理性不就会陷入二律背反吗?黑格尔认为没错,理性会陷入自相矛盾。

二背反 律

二背反 律

二律背反( Antinomy)是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在其著作( 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哲学概念。

康德的二律背反是指在纯粹理性的使用中,有时会出现两个看似合理但又相互矛盾的命题或原则。

这些矛盾并非由于逻辑错误或不清晰的思考造成,而是源自人类理性试图超越其经验界限,对宇宙的本质和整体进行绝对知识的追求。

康德识别出了四组著名的二律背反,每组都包含两个对立的命题:
1. 数学的二律背反:
(((-(正题:宇宙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无限的。

(((-(反题:宇宙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的。

2. 动力学的二律背反:
(((-(正题:一切现象都有其充足的自然原因 因果性原理)。

(((-(反题:有些现象可能没有充足的自然原因 自由意志的存在)。

3. 理论理性的二律背反:
(((-(正题:世界是由单一的、完全决定的因果链构成的 决定论)。

(((-(反题:世界中存在自由和偶然性 自由意志和偶然性)。

4. 范式的二律背反:
(((-(正题:世界上存在绝对的、无条件的实体 上帝或灵魂)。

(((-(反题: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无条件的实体。

康德认为,这些二律背反揭示了纯粹理性在处理超验问题(超越经验界限的问题)时的局限性。

他主张我们必须接受理性的实践使用(在道德和自由问题上)和经验使用(在自然科学问题上),但要避免在超验问题上进行无限制的推理,因为这会导致这些无法解决的矛盾。

通过这种方式,康德试图划清理性的适当使用范围,为知识和信仰划定界限。

康德道德哲学的二律背反及解决

康德道德哲学的二律背反及解决

康德道德哲学的二律背反及解决康德哲学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对道德伦理学进行的深入研究的成果,他提出了众多深刻的哲学理论,其中就包括著名的“二律背反”悖论。

康德认为,这一悖论是道德哲学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然而他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本文将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二律背反”问题以及其解决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二律背反”。

在康德的哲学中,他提出了道德行为的普遍性原则——行为应该是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而行动,即“普遍法则”。

康德也指出,有一些情况下,不同的普遍法则会产生矛盾,这就形成了“二律背反”,也就是说同一个行为在不同的情境下可能会违背不同的普遍法则,这就造成了道德上的困境。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二律背反”:如果有人躲在家里,有人在门口举刀欲伤害他,他要求家里的人帮他躲避,但是假如所有人都这么做,社会将无法运作下去。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普遍法则是应该互相帮助,但在这种情况下,互相帮助可能会导致普遍法则无法适用,从而产生矛盾。

那么康德认为,该如何解决“二律背反”呢?康德提出了两个解决途径:一个是道德例外主义,另一个是道德超越主义。

是道德例外主义。

在面对“二律背反”问题时,有些学者认为某些情况下的行为是可以例外的,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普遍法则可以被暂时放弃,为的是解决当下的问题。

换句话说,这种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行为可以暂时超越普遍法则。

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为了拯救一个生命,可能可以放弃普遍法则,暂时帮助他躲藏。

另一个解决“二律背反”的途径是道德超越主义。

道德超越主义认为,道德行为的合理性不仅仅基于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还有其他更高的道德规范,这就是指超越一切特定情况和条件的普遍道德观念。

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必须要将个体的道德行为置于整体的道德秩序之中,通过这样的方法来超越特定状况下的“二律背反”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解决途径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于道德例外主义来说,它可能导致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因为当我们无法清楚地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例外,又可变成一种道德滑坡。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思考1. 引言1.1 什么是二律背反现象二律背反现象是指在管理学中出现的一种悖论现象,即某种理论、规则或决策在特定情况下会产生相互矛盾的效果。

这种现象通常表现为在追求某种目标的却导致了与该目标相悖的结果。

追求员工高效率的管理可能会导致员工压力增加,从而影响工作质量;追求成本最小化可能会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等。

二律背反现象的存在使管理者在决策过程中面临更大的挑战,需要在平衡相互矛盾的因素中找到最优解决方案。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以及寻找有效的应对策略来解决这一难题。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是一个复杂而普遍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

1.2 为什么会出现二律背反现象二律背反现象在管理学中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存在。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往往是由于管理者在应对复杂环境中的各种挑战时,很难统一不同的目标和价值观。

在面对利润最大化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时,管理者往往难以达到完美平衡,从而出现二律背反现象。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也可能是因为管理者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全面的信息和分析能力,导致在应对复杂情况时只能做出妥协或者牺牲某些因素以达到另一方面的目标。

这种情况下,二律背反现象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

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并不是一种罕见现象,它的出现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息息相关。

管理者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以尽量避免二律背反现象对组织带来的负面影响。

2. 正文2.1 理论解释管理学中的“二律背反”现象是指在管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相互矛盾的规律或原则,使得管理者难以做出合理的决策。

这种现象常常让管理者感到左右为难,无法做出明确的选择。

理论上,二律背反现象可以被解释为在复杂的管理环境中,各种利益和要求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的结果。

管理学家认为,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可能会相互冲突,从而使得管理者无法同时满足所有的要求。

0208_康德二律背反破解

0208_康德二律背反破解

康德二律背反破解一、康德的二律背反【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理性在宇宙论问题上的四组二律背反:①正题: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在空间上有限;反题:世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无限。

②正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的;反题:没有单一的东西,一切都是复合的。

 ③正题:世界上有出于自由的原因;反题:没有自由,一切都是依自然法则。

④正题:在世界原因的系列里有某种必然的存在体;反题:里边没有必然的东西,在这个系列里,一切都是偶然的。

康德强调,这4组二律背反不是任意捏造的,它建筑在人类理性的本性上,是不可避免的。

】二、为什么是四组第一组是指时空;第二组是指物体;第三组是指人;第四组是指上帝。

这四种是康德看到的世界的不同组成,除此之下已经没东西了。

显然,康德看到的是偏于静态的东西。

艾斯认为,世界上有时间、空间、质量、能量、遗传密码、动物意识、智慧、运动八种东西,它们具备极高的独立性。

遗传密码、动物意识和智慧,可以归入人,所以实际康德还忽略了两种东西,也就是能量和运动。

还可以提出两对二律背反。

比较下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它提出的四组实际是物质和运动,自然和人为。

亚里士多德似乎忽略了时空和上帝这两样虚幻的东西。

这当然暗示了上帝学说是后面伪托附加上去的。

三、二律背反的悖论和诡辩二律背反,实际就是命题的冲突,所以完全可能成为悖论。

其条件是坚持形式逻辑的认同。

而康德却认为两个截然相反的命题可以同时成立,并以此作为基础构建理论,其实质是颠覆基础逻辑,因此必然陷入诡辩论。

在实践运用中,也必然堕入肯定主义,也即存在就是合理,具体表现为现实主义、实证主义。

由于正反两题可以同时成立,或者混合成立,并发生关系,势必形成2的三次方种叙述。

也即1个问题8个答案,为后来的黑格尔对立统一的诡辩论打下了基础。

四、康德的二律背反的意义从悖论角度看,康德的四组二律背反,除了第三组外,确实展现出悖论的特征,因此自得也不奇怪。

四组问题实际都具备极强的本体论特征,涉及宇宙的本质,是哲学的终极问题,当然难度极大,争执很多。

律师职业伦理的二律背反

律师职业伦理的二律背反

律师职业伦理的二律背反律师是社会的守护者,职业伦理道德是律师职业行为的基石。

然而,有时律师会面临“二律背反”(dual loyalty)的问题,即在客户利益和职业伦理准则之间作出抉择的困境。

本文将探讨律师职业伦理中的二律背反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

一、为了服务客户而违反职业道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为客户服务,但有时会面临客户要求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

例如,一名律师代表一个公司进行诉讼时,公司希望律师采用不诚实的手段来获得证据以赢得官司。

如果律师同意,即违反了职业伦理准则。

但如果律师拒绝,他就可能失去客户并面临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面临二律背反的困境,需要在维护客户利益和职业伦理准则之间做出抉择。

二、保持沉默还是揭露客户的罪行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保密的,律师必须保持对客户的信任和保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会发现自己知道了客户的非法行为。

例如,律师代表一个公司,发现公司隐瞒了一些关键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报告给了有关当局。

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保密协议,但如果这些非法行为涉及到违反法律的行为,律师有责任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面临二律背反的困境,需要在保持客户信任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做出抉择。

三、发现自己有利益冲突律师有时会发现自己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例如,一名律师代表一家公司,但他也拥有与这家公司竞争的公司的股份。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工作,使他无法真正代表客户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在保持客户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做出抉择,遵守职业伦理准则以维护自己的诚信。

案例分析:1、Enron丑闻律师代表的是客户还是公司? Enron的丑闻导致数百名投资者的损失,但Enron的律师也面临着困难,他们对公司前高管的错误信息难以辨别,同时也对公司股票和债券的问题不够关注。

这是因为律师们被视为代表公司的代表,而不是代表股东的代表。

2、Deloitte 法律事务所被指控2012年,Deloitte法律事务所被指控帮助KPMG法律事务所的客户通过一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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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律背反】二律背反(antinomies)是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I.康德提出的哲学基本概念。

指双方各自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认为正确的两个命题之间的矛盾冲突。

康德认为,由于人类理性认识的辩证性力图超越自己的经验界限去认识物自体,误把宇宙理念当作认识对象,用说明现象的东西去说明它,这就必然产生二律背反。

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列举了4组二律背反:①正题: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在空间上有限;反题:世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无限。

②正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的;反题:没有单一的东西,一切都是复合的。

③正题:世界上有出于自由的原因;反题:没有自由,一切都是依自然法则。

④正题:在世界原因的系列里有某种必然的存在体;反题:里边没有必然的东西,在这个系列里,一切都是偶然的。

康德强调,这4组二律背反不是任意捏造的,它建筑在人类理性的本性上,是不可避免的。

康德由此看到了理性认识的辩证性,看到了哲学史上各对立派别主张的冲突,指出独断认识的片面性,为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同时,康德还认为二律背反的揭露,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他自己哲学的正确性,证明人决不可能超越现象去认识物自体。

康德还认为,在实践理性和判断力中同样存在二律背反。

在道德领域里,康德认为道德的普遍法则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感性经验,否则就没有客观有效性,于是在人的身上必然发生幸福和德行的二律背反,二者只有在“至善”中得到解决。

在美学领域里,康德提出兴趣和概念的二律背反,目的在于揭露经验派和唯理派的观点在美学上的片面性。

二律就是两种被认同的规律。

【二律背反的应用范围】二律背反,原出希腊文ANTINOMI,指规律中的矛盾,在相互联系的两种力量运动规律之间存在的相互排斥现象.自然界存在的两种运动力量之间呈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相背相反的作用.例如,在同一个星球上,地面物体推动和地心引力的作用成反比,物体的推动力越大,地心引力对物体的作用越小,航空航天科学家据此计算出发射人造地球卫星所用的火箭必须具备多大的推力等等。

二律背反是康德的哲学概念。

意指对同一个对象或问题所形成的两种理论或学说虽然各自成立但却相互矛盾的现象,又译作二律背驰,相互冲突或自相矛盾。

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的发现在康德哲学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康德深入到了对理性的批判,不仅发现了以往形而上学陷入困境的根源,而且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

康德将二律背反看作是源于人类理性追求无条件的东西的自然倾向,因而是不可避免的,他的解决办法是把无条件者不看作认识的对象而视之为道德信仰的目标。

虽然他对二律背反的理解主要是消极的,但他亦揭示了理性的内在矛盾的必然性,从而对黑格尔的辩证法产生了深刻影响。

例:老婆和老娘都掉进河里了,你只有一次机会,你救谁?救老婆吧老娘就死了,老娘可是生自己养自己的人呀,对自己百分百的好,怎么能舍弃呢?那就要老娘舍老婆,可老婆是要和自己过一辈子的人,天天陪着睡觉呀,真是烦恼,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这就叫二律背反。

【道的二律背反】老子研究中的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即老子的道究竟是物质实体抑或是精神实体的问题。

然而,若要在正理解老子,没有必要陷入这种经院式的循环辩论中,而应当深入分析“道”的真实意义。

如果打破老子思想的神秘外壳,通而观之,那么老子的全部哲学可以提挈领地概括为三句话,即:太初有道。

其道一为“变”,二为“反”。

圣人用之:明道,通变用反。

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第一章)。

这两句话是《道经》的开篇之首,对于老子全书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

它以思辨的形式,道出了规定与否定、有限与无限的辩证关系。

斯宾诺莎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规定就是否定。

”斯氏的这个命题所提示的是这样一个道理;对于具有无限性的实体来说,在质上对它的每一种确定,都必然意味着对其无限性的限制,因而意味着否定。

斯宾诺莎曾经把无限性比做一个圆环。

因为一个线段当它构成封闭的圆圈时,是既无起点也无终点,因而在质上是无限的(尽管它在量上是有限的)。

而其它任何一种开放区间的线段,则无论在量上可以延展多么长,但在质上总是受到起点和终点的规定,因而是有限的(正是在同样的意义上,黑格尔把“绝对理念”也比做圆圈)。

“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这个命题,与斯宾诺莎的“规定即否定”这个命题具有相同的涵义。

老子认为,道本身无起点亦无终点,“绳绳兮不可名”(14章),是不可规定的无限实体。

但另一方面,老子又认为,道也不是栖身于宇宙之外的一个超越物,它存在于宇宙中,存在于事物中。

这里老子实际提出了一种蕴涵矛盾结构的命题,即:一方面道不可道,不可名。

(“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第1章)道无形,无象。

(“是谓无状之状,无象之象。

”)(14章)另一方面道可道,名可名。

(“吾不知其名,强为之名,字之曰道。

”)(15章)“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圆众甫。

”(21章)道有形,有象。

(“其中有物”,“其中有象”,“其中有精”。

)(21意)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康德所谓“二律背反”,也就是逻辑上的所谓“悖论”。

黑格尔曾指出:“东方的哲人每每称神为多名的或无量名的,……因为有限的名词概念,不能满足理性的需要。

”(《小黑辑》第109页)老子之所以视道为不可道,不可名其原因盖也在于此。

老子认为,驾驭着万有而又超越于万有之上的道,乃是万物所生的本根。

“夫物芸芸,各归其根”(16章)。

由这一观点中,他引出反感觉论的认识论。

他说:“天下有始,司以为天下母。

即得其母,以知其子。

”(52章)“不出于户,以知天下。

不窥于牖,以知天道。

(47章)“其出弥远,其知弥少。

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不为而成。

”(47意)宇宙中的万物纷纷芸芸,而“道”却是他们的总体、本根。

由于万物形态及现象的多样性,所以任何感官的把握都只能达到片面的局部。

只有理性的思辨才能把握万物的总体实体和本体,“道”。

从而做到“不行而知,不为而成。

”老子贬低感性认识的原因,是因为他从宇宙现象和人世经验的流动不居中,意识到感性认识的表面性、片面性、偶然性、主观性。

黑格尔指出:“对那些断言感官对象的实在具有真理性和确定性的人,他们最好是回到那最低级学派的智慧……因为对于那些了解了这种神秘的人不仅仅达到了对感官事物的存在的怀疑而且甚至于对它们的存在感到绝望,他们一方面否定了感官事物,一方面也看见感官事物否定其自身”。

(《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241页)老子正是从对感性事物的这种否定中走向对感性知识的怀疑和否定。

他要求越过感性现象而直接深入到对宇宙实体——道的认识。

他认为只有通过对这种普遍规律的认识才可以推导出对各种特殊事物的先验性的认识。

所以老子这种反感觉论的认识论,实质乃是中国古代哲学中一种尚处在萌芽形态的理性主义。

关于“二律背反”转载“二律背反”是德国康德用语,指对同一命题进行论证,两项论证是矛盾的,但都可以对这一命题作出证明;或者两个矛盾的命题都可以同样得到证明。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理性在宇宙论问题上的四组二律背反:(1)宇宙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有限的;宇宙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无限的。

(2)宇宙中一切都是由单一的不可分的部分构成的;宇宙中没有单一的东西,一切都是复杂的、可分的。

(3)宇宙中有自由;宇宙中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

(4)存在着宇宙的最初原因;没有宇宙的最初原因。

康德的二律背反理论认为这些矛盾问题都是可以被证明的。

(1)第一组二律背反,说宇宙在时间上是有限的和无限的可以证明。

如他用归谬法(归谬法是通过一个命题导出一个荒谬的结论而否定该命题的一种方法)进行证明:因为如果承认宇宙在时间上是无限、没有开端的,那么就等于说到了一个时间点上(比如到目前为止),一段无限的时间序列已经结束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无限”就是没有结束之意,怎能说无限的时间结束了呢?由此看来,时间只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如果承认时间有限,则等于说,宇宙在时间上有个开端,在此以前宇宙还不存在,这也就等于在开端之前,时间是空的,而在空的绝对时间中是不可能形成万物和世界的,所以,宇宙在时间上有个开端是不可能的,因此说时间是无限的。

这种证明说明宇宙在时间上是无限的和有限的这两个命题都是正确的。

空间是无限的与有限的这两个命题也同样可以证明都是正确的。

(2)第二组二律背反,正题说复合体是由单一的不可分的原子组成,如假设复合体不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则复合体就不成为复合体,因而正题为真;反题认为一切都可分至于无限,没有单一不可分割的东西,其证明是假如复合体由单一的不可分的部分构成,但空间不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它可以分至于无限,故宇宙中占据空间的复合体也可分至于无限。

(3)第三组二律背反,正题假设宇宙中有自由,即认为有超越于因果以外的自由因,其证明是:假如宇宙中只有因果变化,有果必有因,这样就可以推至于无穷,所以必须假设有自由因作为变化的起点。

其反题认为宇宙中根本无自由,一切事情都按照自然的因果律而发生,其证明是假如自然界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有自由,就有一个超越于因果性的自由因,那等于说这个自由因本身不是为其它原因所产生,但是不可能有这样的东西,因为自然中的一切不可能是没有原因的。

(4)第四组二律背反,正题说宇宙中有一个绝对的必然的存在,或者是它的部分,或者是它的原因,其证明是就必然存在来说,假设一系列的原因和条件,从原因推原因,从条件推条件一定有一个必然的存在;反题认为并无必然存在于宇宙内的宇宙主体或存在于宇宙外作为宇宙的原因,其证明是假如有必然的存在,则它成为宇宙的开端或成为构成宇宙的全体,但成为宇宙的开端必须使时间有开端,故不可能;成为宇宙的全体则因宇宙现象由偶然的东西所构成,故也不可能。

如认为必然存在于宇宙之外,等于存在于时间之外,这也不可能,因此没有必然的存在。

实际上,这四组“背反”具有逻辑的一致性,我们专门来讨论空间问题(20世纪以来,由于数学、物理学的巨大进步,很多科学家已经相信他们解决了“背反”问题,但在哲学界并不都这样认为)我以为,至今为止,我们还没有解决宇宙空间的边界问题,“二律背反”目前依然还是我们不可逾越的一道思维的屏障!我们来看一段对话.学生-----空间有边界吗?教授:没有。

空间是“有限无界”的,它是一个类似三维的曲面(原谅我用这些庸俗的什么维呀,曲面呀等数学概念,我经常烦恼的就是选用什么样的语言,在什么样的语境下来尽可等地来表述我的观点和感受,我发现我经常失败,在语词和语境的转换中,似乎不可避免地会有BUG,或者说连自己都很难把握的歧义,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选用这些简单的数学概念,尽管它们如此丑陋。

而且我希望,在下列的文字阅读中,我们理解的外延必须统一在数学的语境之中,OK,let us go)学生-----什么是三维的曲面?教授-----这是很难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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