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外派劳务市场集中治理整改方案(四篇)
外派劳务市场集中治理整改方案一、问题概述外派劳务市场是指劳务输出国向劳务输入国提供劳务人员的市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派劳务市场发展迅猛,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和风险,如劳工权益不受保护、违法违规行为频发、行业竞争不规范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外派劳务市场集中治理整改方案。
二、整改目标1. 切实保护劳工权益,维护外派劳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着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
3. 促进外派劳务市场竞争的合理有序发展。
三、整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外派劳务市场的参与主体、权限和责任,明确市场准入条件、资质审核和监管措施。
(2)加强劳动合同和劳工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工的法律意识,确保劳工权益的保障。
2. 健全监管机制(1)建立健全外派劳务市场的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自律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2)建立外派劳务市场监管和评估机制,定期公布相关数据和市场评估报告,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督。
3. 加强行业执法力度(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中介机构、虚假招聘和违法用工等违规行为,提高治理效果。
(2)加强对外派劳工的维权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4. 建立劳工投诉举报机制(1)建立健全劳工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劳工维权,保护劳工权益。
(2)建立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等的沟通渠道,加强外派劳务市场的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加强与劳务输入国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借鉴。
(2)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处理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四、整改保障措施1. 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方参与整改工作,提高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
3. 增加人力资源,加强对外派劳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治理能力。
对外劳务输出效益的意义、渠道和措施
DOI:10.13529/ki.enterprise.economy.2009.09.004国际经济浅谈提升江西对日劳务输出效益的意义、渠道和措施吴耿波摘要民生工程中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务是就业的重要途径。
扩大国际劳务合作能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具有极其现实的社会意义。
本文首先通过对比,阐明了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市场在亚洲,特别是日本,发展中日劳务合作,使两国在经济领域获益匪浅,且中日两国在资源、资金、技术上的差异使两国劳务合作的前景广阔。
其次通过介绍江西劳务输出概况,分析江西对日劳务输出发展的潜力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深层次地阐述了中日劳务合作的大环境。
最后着重探讨了江西对日劳务输出项目的开发模式,并提出了通过加强宏观管理及优化各项管理措施,以达到提升江西劳务输出效益目的的举措。
关键词江西;对日劳务输出效益;渠道;措施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吴耿波,江西省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业务三部经理、工程硕士,日语翻译,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
(江西南昌)一、开展中日劳务合作的重要意义中国有丰富的工业劳动力。
一方面,中国的人口规模相当于工业化国家平均规模的十几倍或目前主要工业国人口总和的近倍。
另一方面,经过几十年工业化的进程,中国拥有了数量庞大、素质不断提高的廉价工业劳动力队伍。
由于教育、医疗卫生保健的发展,中国劳动力素质有很大提高。
岁以上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从年的年增加到年的年。
中国庞大的劳动力资源尤其是制造业从业人员,从整体上看具有一定的国际比较优势:中国制造业队伍总体规模庞大,并拥有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
世纪年代以来,中国制造业从业人员总量保持在万至亿人左右的规模,超过目前发达国家制造业从业人员的总和。
同时,中国农村亿农业劳动力还可以在不降低农业产出的前提下向外转移亿人。
由于城乡就业机会的稀缺,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外转移的压力,使制造业劳动力工资明显低于发达国家。
从总体上看,中国劳动者素质属于偏低水平,但由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受过高等教育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劳动者总量十分庞大。
2023版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是指中国政府制定的针对劳务派遣行业
的管理条例。
该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保护劳
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合法注册,并
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劳务派遣公司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拥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员工等。
,规定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劳
务派遣公司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
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还需要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必要的社会
保险和福利待遇。
对于劳务派遣工人来说,规定对他们的劳动权益也进行了保护。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工人应享有与其他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
工资、工时、休假等。
规定还强调了劳务派遣工人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以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可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也能更好地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和福利。
关于推进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提案
关于推进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提案提案:关于推进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快速发展,为促进就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行业快速增长,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劳务派遣发展,本提案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要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二、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要着力提升劳务派遣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人才队伍,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同时,要注重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在劳务派遣领域的作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三、加强人才培训,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促进其个人能力和就业竞争力的提高。
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同领域和企业之间灵活就业,实现人才资源的最大化配置。
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升级要鼓励劳务派遣企业加大对人才培训和技术引进的投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同时,要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向高端、专业化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拓展市场空间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拓展劳务派遣的国际市场空间,提升我国劳务派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实现国际化发展。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劳务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综上所述,推进我国劳务派遣发展,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规范发展,才能推动我国劳务派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愿我们的提案成为推进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助推器,为行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海外劳务派遣有哪些注意事项
海外劳务派遣有哪些注意事项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到境外工作,其实这是有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海外劳务派遣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用!海外劳务派遣的注意事项一、了解《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选择正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对外劳务企业或承包工程企业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企业名录请参照商务部网站,并与相关企业或国外雇主签订书面合同,以便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二、设法了解雇主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明确出国后从事的具体工作,切勿轻信中介宣传,以免上当受骗。
三、了解签证种类,出国前办妥相关国家工作签证,勿持旅游签证出国务工。
抵境外后,请要求雇主尽快协助办妥工作准证、居留许可等手续,避免因非法务工受到当地相关部门查处。
四、妥善保管个人护照、身份证等证件,勿交由他人保管以免自身行动受限。
请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五、在境外主动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备案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如在境外遇权益受损情况,请保持冷静、理性,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遇紧急情况或需协助,请尽快报警并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帮助。
独自一人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一定不要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海外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主体派遣机构、受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一)设立方式实行许可制度:一般都实行行政许可,如日本和台湾地区。
实行专营制度:派遣为唯一经营活动,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二)组织形式1、多种形式:自然人或法人(法国)2、唯一形式:企业法人(秘鲁规定)(三)三方关系1、一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务派遣形式下劳动关系的主流,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德国、秘鲁也实行这一做法。
2、双重劳动关系: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有所谓的“共同雇主”规定。
二、派遣范围(一)限定行业范围日本:限制港湾运输台湾地区:明确不准派遣的行业,包括:航空器工作劳务派遣、船舶、矿坑内,中央机关指定工作岗位。
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07-07-05 13:48:01|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和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是指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是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含研修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劳务纠纷”,是指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之间,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处理的问题和事件;所称“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含外派研修生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和勘查、设计、咨询、监理项目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外派劳务基地,拓宽外派劳务渠道,完善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信息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推动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工作,制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和调控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运行,依法监督检查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出国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出国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出国务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公司在向其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时,相关工作应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企业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
第五条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
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总包商或分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外派劳务。
第七条总包商和分包商依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分包商应接受总包商对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总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总包商和分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九条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外派劳务离境赴项目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
所签合同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工种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新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范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
最新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范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务供应和需求双方通过外包方式进行合作的就业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相关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和发布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最新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内容及其对用工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1. 背景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多样化和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推动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过去一段时间内,劳务派遣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如用工不规范、工资低、劳动权益受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监督劳务派遣行业的运作。
2. 最新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最新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2.1 劳务派遣机构准入条件为了保证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最新版管理制度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员工素质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机构才能合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2.2 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最新版管理制度要求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3 劳务派遣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派遣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派遣员工也享有与用工单位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
2.4 劳务派遣员工权益保障最新版管理制度强调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
劳动派遣机构不得限制劳务派遣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得扣押护照等个人证件。
同时,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纠纷。
3. 管理制度对用工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的影响•规范用工关系: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有效规范了双方的用工关系,有利于提高用工关系的稳定性和防止用工纠纷的发生。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06.04•【文号】国务院令第620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
劳务派遣对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促进就业:劳务派遣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 提高效率:劳务派遣可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促进经济发展:劳务派遣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社会问题:劳务派遣也可能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劳动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问题
社会公平受损:劳 务派遣可能导致社 会贫富差距扩大, 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
劳务派遣利弊的权衡与选择
优势: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劣势:员工稳定性差,缺乏归属感 选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派遣方式 发展对策:加强监管,保障员工权益,提高派遣服务质量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范围: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适用条件:用人单位需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适用条件:劳务派遣公司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适用条件:劳务派遣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
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员工权益保障不足
劳务派遣员工职业发展受限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待遇较低
劳务派遣员工工作稳定性较差
劳务派遣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 善:缺乏对劳 务派遣的明确
规定和监管
企业追求利益 最大化:通过 劳务派遣降低 成本,逃避责
任
劳动者权益保 护不足:劳务 派遣员工往往 面临工资低、 福利差等问题
降低企业风险: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员工工伤、社保等风险,降低企业 风险。
劳务派遣的弊端
员工权益受损:劳务 派遣员工可能面临工 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劳动关系不稳定:劳 务派遣员工可能面临 频繁更换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不稳定等问 题
企业责任缺失:劳务 派遣企业可能存在逃 避社会责任、不履行 劳动法规定的义务等 问题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7•【文号】外经贸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1日)修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二00一年第7号)现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部长石广生部长项怀诚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二条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交纳,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缴纳备用金。
企业备用金的核定、动用、退补、管理等由其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备用金本金及其银行存储利息为交纳的企业所有。
第二章备用金的交纳第六条外经贸部、财政部按照企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制定备用金交纳标准。
一、经营范围包括:(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二)派遣相关行业(某一具体行业)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含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勘测、监理业务等)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备用金交纳标准:(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负责核定企业交纳备用金的金额。
如何规范和监管劳务派遣行业
如何规范和监管劳务派遣行业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劳务派遣行业的快速发展给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和高效的劳动力资源。
然而,由于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和缺乏有效监管,劳务派遣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为了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本文将探讨如何规范和监管劳务派遣行业。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要规范和监管劳务派遣行业,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行业的定义、经营规范和从业资格要求等。
同时,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许可管理,确保企业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和条件。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为了提高劳务派遣行业的服务质量,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管理。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劳动法律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通过考试或评估方式对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进行认证,提高行业整体的专业水平。
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劳务派遣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监管行业的运营情况,并提供及时的监管数据支持。
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共同推动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平台,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实时上报相关数据,包括从业人员的用工情况、工资待遇、劳动纠纷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定期组织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检查,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从业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并将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形成约束和惩戒机制。
五、加强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为了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工协议的审查和监督。
确保劳务派遣从业人员与用工企业签订合规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及时解决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
同时,建立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投诉举报机制,提供便捷渠道,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法规目录
法律法规目录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后)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修订)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5、《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6、《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有明文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商务部相关法律法规: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3、《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5、《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最新2002年4月1日执行)6、《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15日)7、《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8、《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9、《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10、《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11、《关于取消对外合作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12、《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13、《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14、《商务部关于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15、《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6、《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17、《青岛市外经贸局关于提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18、《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赴日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服务费收取暂行办法》三、劳动部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部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劳动部关于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通知》3、劳动部关于颁发《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四、与日本研修制度相关1、《外国人登录法(日语)》(此部法律没有找到中文版)2、《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文》《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3、《日本国有关在留资格“研修”的基准省令》4、《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居留管理的指针》5、《关于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研修津贴、工资及管理费的指针》6、《面向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研修·技能实习指南手册》。
外派劳务市场集中治理整改方案模版(四篇)
外派劳务市场集中治理整改方案模版一、背景分析外派劳务市场是指企业将劳动力派遣到境外从事劳动工作的市场,是一个实现劳动力国际流动和跨国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外派劳务市场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乱象,例如劳工权益保护不到位、劳工管理薄弱、舆论环境不佳等问题,亟待进行集中治理和整改。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集中治理和整改,建立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外派劳务市场,保护劳工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外派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原则:依法治理、公平竞争、保护劳工、守信经营、开放合作。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a. 加强外派劳务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完善劳工权益保护和市场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
b. 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和标准,明确各方责任、权益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劳工权益。
c.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劳工对法律法规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2. 健全监管机制a. 加强对外派劳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外派劳务企业的准入和备案制度。
b. 建立外派劳务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红黄黑名单管理。
c. 加强对外派劳务企业的考核评估,对优秀企业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
d. 建立劳工投诉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3. 加强劳工权益保护a. 完善外派劳务市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严禁虚假劳动合同和违法用工行为。
b. 加强劳工工资支付监管,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劳工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c. 加强劳工安全生产监管,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劳工的生命安全。
d. 加强劳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劳工的素质和竞争力,提高劳工的工资待遇。
4.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a. 加强外派劳务企业的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b. 要求企业适应和遵守劳动力市场的规则和约定,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c. 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改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d.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严厉打击和处罚。
浅谈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进程及发展趋势
浅谈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进程及发展趋势劳务派遣是指劳务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劳动力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暂时性工作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我国,劳务派遣行业起步较晚,但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快速发展。
本文将从发展进程和发展趋势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发展进程1. 起步阶段我国劳务派遣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事业单位的暂时用工需求。
劳务派遣公司逐渐成立,开始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起初,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创造业和建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2. 法律规范阶段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劳动者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和运作规范。
随后,相关政策和法规不断完善,为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快速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劳务派遣行业迅速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劳务派遣行业在各个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特殊是在信息技术、金融、医疗保健等高端行业,劳务派遣的需求不断增加。
4. 优化升级阶段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行业进一步优化升级。
政府加大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同时,劳务派遣公司也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员工素质。
劳务派遣行业逐渐向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二、发展趋势1. 专业化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劳务派遣行业将进一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劳务派遣公司将更加注重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经验,提供更加精细化的人力资源服务。
同时,行业内也将浮现更多专业化的劳务派遣公司,以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
2. 多元化服务劳务派遣行业将逐渐向多元化服务方向发展。
除了传统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劳务派遣公司还将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如人材咨询、培训、绩效管理等。
劳务派遣公司将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合作火伴,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
3. 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行业将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管理。
劳务合同分包比例规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劳务分包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劳务分包可以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施工效率,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本文将对劳务合同分包比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分包比例的概念劳务分包比例是指承包单位将工程中部分劳务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比例。
具体来说,劳务分包比例是指劳务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与工程总合同金额的比例。
二、劳务分包比例规定1. 国家层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务分包比例规定如下:(1)劳务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合同金额的30%。
(2)劳务分包工程合同金额超过工程总合同金额30%的,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2. 地方层面规定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分包比例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1)部分省市规定,劳务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合同金额的20%。
(2)部分省市规定,劳务分包工程合同金额超过工程总合同金额20%的,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三、劳务分包比例规定的作用1. 规范劳务分包行为,防止恶意分包、转包等现象的发生。
2. 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施工效率。
3. 保障劳务分包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拖欠工资、欠款等现象的发生。
4. 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劳务分包比例规定的实施1.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明确劳务分包比例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2. 承包单位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确保劳务分包比例符合规定。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工程的监管,确保劳务分包比例符合规定。
4. 劳务分包单位应自觉遵守劳务分包比例规定,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分包比例规定是规范建筑行业劳务分包行为的重要依据。
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新劳动法案对劳动力派遣与劳务外包业务的规范
中国新劳动法案对劳动力派遣与劳务外包业务的规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市场的快速发展,劳动力派遣和劳务外包业务在中国逐渐兴起并迅速扩大。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系列劳动关系问题和社会争议。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国领导于最近颁布了新劳动法案,对劳动力派遣和劳务外包业务进行了规范。
新劳动法案明确了劳动力派遣和劳务外包业务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根据新法案的规定,劳动力派遣是指劳动力供应商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供应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力派遣服务商是指依法注册的从事劳动力派遣业务的机构。
劳务外包是指用工单位将其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劳务外包服务商,劳务外包服务商按照约定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
新劳动法案对劳动力派遣和劳务外包业务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首先,新法案要求劳力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变相用工。
同时,劳力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商还需要确保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类似的劳动条件和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其次,新法案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和劳务外包业务的双重责任。
劳力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商作为中介机构,要对派遣的劳动者进行持续培训和管理,并承担起善意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
同时,用工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商提供的劳动者,保障其权益,防止违法变相用工。
此外,新法案还强调了劳动力派遣和劳务外包业务的合规运营。
劳力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商应当加强与用工单位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的合作关系,共同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用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领导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商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业的规范和指导。
新劳动法案的出台对劳动力派遣和劳务外包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是劳动力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的核心,只有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实现合法合规的运作。
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问题及其规制
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问题及其规制【摘要】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问题长期存在,同工同酬原则是保障公平待遇的基础。
我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规制不够完善,存在执行难题和监管漏洞。
为此,建议加强规制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大违法成本,提高规则执行力度。
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好同工同酬问题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未来希望能在法制层面上有更好的突破,进一步加强规制力度,确保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力保障。
【关键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规制、现状、重要性、不足、建议、法律法规、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劳务派遣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兴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提供灵活的用工服务,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即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不同的薪酬待遇,这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为此,本文将就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问题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同工同酬的重要性,剖析我国现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规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加强规制的建议,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问题意义同工同酬问题是我国劳务派遣领域中一个长期存在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同工同酬的原则是指相同工作岗位的员工应获得相同的工资报酬,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务派遣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也扭曲了竞争环境,影响了整个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解决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问题,不仅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对同工同酬问题的分析和规范,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对外劳务合作也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合作形式。
这种形式有利于促进我国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同时也为我国出口劳务,促进我国劳动力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然而,在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劳务公司不注重培训和保障工作;劳务过程中的风险,如遇地震等灾害,安全保障不够完善;违规招聘、非法劳动转化等问题,损害我国形象。
为了保证对外劳务合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势在必行。
二、目的本方案旨在规范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保障我国劳务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提高我国劳务出口的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重点1.优化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机制,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的工作流程,确保对外劳务合作的过程有序、合规、规范。
2.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管对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劳务公司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核实其工商、行政、税务等相关资质,确保其合法、合规、稳健、健康地开展劳务输出业务。
3.加强培训工作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劳务公司应当负责为每位出国劳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做好出国前的培训、安全教育和适应性训练等。
4.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在对外劳务合作中,应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完善风险排查机制,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出国劳务人员安全。
5.依法合规开展劳务输出业务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优化招聘、派遣和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招聘和非法劳动转化等行为,确保劳务输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道德规范。
6.健全出国劳务人员维权机制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的监护和保护,对出国劳务人员在劳务合作期间的权益保护做好维权工作。
建立出国劳务人员紧急联系机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援助和求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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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特制定“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认定的行业外派劳务基地(以下简称劳务基地);适用于与对外劳务合作相关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承包商会作为行业组织,依据本规范对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进行协调、指导、服务、监督。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四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按照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第五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开展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规定和行业的规范。
第六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开展业务时,应自觉接受政府各级主管部门、承包商会、驻外使(领)馆的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开展业务时,应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八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切实维护和保障境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建设,积极参加行业信用评价。
第十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举办的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加强业务基础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规定,如实上报相关信息、业务报表、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项目审查、项目确认、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劳务人员培训的
有关规定。
对重大项目和开拓新兴国别劳务市场的项目,应向承包商会通报并接受行业指导和协调。
第十三条企业应直接与境外务工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或《境外就业服务合同》,协助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方式和标准及承包商会针对重点国别市场、行业制定的行业指导性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做到明确服务内容,公开收取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按规定设立境外管理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务基地应协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外派劳务人员境外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1、接受其他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靠,以及只收取“牌子费”,不参与外派劳务人员选派及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假冒或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国(境)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
3、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泄露、提供其他企业经营状况为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的信誉;
4、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
5、以排挤其他企业为目的,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进行低价竞争,
6、与国(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合作;
7、以经营活动为名进行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色情服务等;
8、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境外务工人员;
9、巧立名目向境外务工人员乱收费。
10、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主管部门、承包商会及有关部门;
11、其他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七条承包商会对模范严格遵守本规范的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给予表彰,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触犯第十六条的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承包商会视情节给予
以下处罚,批评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处分;留会查看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暂停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劳务基地予以暂停行业外派劳务基地资格的处分;开除会籍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经营资格,对劳务基地予以撤销行业外派劳务基地认定的处分。
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有义务向承包商会举报本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情况,涉嫌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应积极配合承包商会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条承包商会在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通知该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并听取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09年11月经承包商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实行,2000年1月承包商会三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