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
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对于关联交易、恶意避税、逾期纳税等 特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人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法 律制度。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交易制度,最初是 为了防止商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
要点二
4. 完善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 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完善税务机关 内部的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公开纳税人举报渠道、建立纳税 人评价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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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因此,研究税收优先权制度的 缺陷及其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措 施,为提高国家税收征管水平和保障税收公平性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及其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03
2. 建立规范的税收债 权确认程序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 债权的确认程序,包括确认主体、确 认标准、确认程序等方面,以减少实 践中因税收债权确认问题产生的争议 。
研究展望
要点一
3. 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关系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协调规则,明确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 处理方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税收优先权制度逐渐成为 各国税法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略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1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1.1 税收优先权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则相互抵触(1)与«担保法»有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位置的规则相矛盾。
«担保法»仅规则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而没有规则税收债务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征税人主张以担保物价值充抵在先发生的税收或征税主体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则由征税主体行使税收优先权?还是按«担保法»规则行使担保物权?当法院受理行使担保物权的案件后,法院有没有义务通知征税主体查实有无在先存在的税收,然后再由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对这些效果无论怎样回答,要么触及税收优先权,要么触及担保物权。
(2)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税收债务与无担保债务受偿顺序的规则相矛盾。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务。
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
而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88条规则将职工工资和休息保险费、团体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财富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等无担保债务优先于税收债务受偿。
从各国的立法以及实践来看,职工工资和休息保险费用具有维护公益和保证基自己权的特性,应该都优先保证,我国更应该如此。
(3)税收债务在不同的法律规则中,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
«企业破产法»中,有财富担保的债务可以在破产清偿中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顺序清偿,故效能自然高于税收债务。
«企业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为:有财富担保的债务—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税收债务—普通债务。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作者:张丽娟李冬焱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09年第10期摘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文章从税制结构、立宪、环保3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税收制度;缺陷;税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一)税种结构不科学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現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几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几年一直维持在近70%的高水平。
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
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3年平均为50.93%。
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
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
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大量存在。
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
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姓名:安海燕学号:201005000770 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够合理,税制结构失衡,税收立法严重滞后,税制制约经济和税制空白等几个主要问题,并从税制长远发展的战略角度,提出进一步优化和改革我国税制的建议:合理调整税负,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主要税种等。
关键词:税制结构经济税收负担公平效率我国现行税制框架和基本内容是在1994年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还有一些是基于20世纪80年代,甚至是50年代设计的,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税中有些方面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和社会状况,为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高效增长,避免与税制与经济相博弈,更好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急对现行税制进行改进和完善。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经济增长决定税收增长。
税收又对经济结构有反作用,税收制度建设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当税收制度建设顺应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税收制度就能够促进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税收制度不符合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就会阻碍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
针对当前中国经济问题中的产业结构总体格局不合理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行业集中度普遍过低、消费结构的矛盾等问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有:(一)税负水平不合理。
2010年,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
虽然中国许多专家都指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有些夸大,但有研究显示,从1994-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从16%提高至30%,该数据尽管未能得到官方的证实,但税收收入连年超过GDP增长,使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增加。
最新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公示制度内容提要: 2001 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明确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该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1 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该条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但这一规定过于粗糙、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现有的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矛盾,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1.《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担保法》有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地位的规定相矛盾。
《担保法》仅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而没有规定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纳税人主张以担保物价值充抵在先产生的税收,或征税主体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征税主体行使税收优先权,还是由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 在行使担保物权的案件中,法院有没有义务通知征税主体查实有无在先存在的税收,然后再由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2.《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先后受偿顺序相矛盾。
简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可 费用 、 劳工损 害赔 偿金 、 个人 储 蓄存款 本金 和利 息等 虽属 于私 债 第 三人 业 已取 得纳税 人财 产 的情形 下 , 以通过 诉讼 方式 来实现 权 , 其对 保 障公 民生 存权 具有 极其 重要 的作 用 , 法上 应将其 税 收优 先权 , 但 立 由于 税 收之债 的债 权 人是 国家 , 由国家 作 为 民事 应 置于 优 先于税 收 的地 位 。其次 , 税 收征收 管理 法》 《 司法》 诉 讼 的原 告, 《 与 公 、 征税 机 关作 为 国家的代 理人 参加 诉讼 。另外 , 对纳 为 《 破产 法》 的效力级 次相 同 , 当制 定《 收基本 法》 一更 高级 税 人提 前清偿 无担 保债权 和本 应后清 偿 的有担保 债 权 、 本无担 等 应 税 这
的权 利与 其他债 权 同时存 在时 , 款 的征收应 依法优 先于 其他债 税 了解 纳税 人 的欠税情 况 , 律不 应将 行为人 无法 预料 的法律 后果 法 权 , 也有 学者 径称 为 “ 收债权 的 一般优 先权 ” 0 国法律 大 加 诸于 行 为人身 上 。 税公 告之 后 , 故 税 。各 欠 担保物 权 人 已知晓 欠税 人 的 多赋 予 了税收 在实现 上具 有优先 于其 他债权 的效 力 , 国也不 例 欠 税情 况 , 仍 与该欠 税人 设 定担 保物权 , 为其 自愿 承担 其担 我 其 视 外 ,税 收 征管 法》 4 《 第 5条是 我 国法律对 税收 优先权 的最 集中 、 最 保 物权 劣后 于税 收债 权 的不利 后果 。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 作,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强化监督制约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机关行使税 收优先权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确保税收优先 权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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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议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明确税收优先权制度立法
制定和完善税收优先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 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等,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 执行性。
统一立法标准
制定统一的税收优先权立法标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权责 和操作规范,避免出现立法不公和滥用现象。
完善司法方面的建议
特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具有法定性、保障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 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国外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优先征税”原则,后来逐渐演变为现 代国家的税收优先权制度。
国内发展
我国古代就有税收优先权的萌芽,如“先税后债”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税 收优先权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确立。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确 保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提高司法公正性
加强司法独立性,避免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公正,为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完善实践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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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宣传
加大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 透明度和认知度,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税收优 先权,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 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
浅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税收债权权利与他种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为税务机关行使优先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一制度仍存在着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和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问题;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①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首次对税收优先权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我国法律为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本身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实践中该权利仍处于无法实现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三个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关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的完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知,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为纳税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客体为一般税收,并不具有特定化的特征。
关于税收优先权对象不特定化的弊端,笔者将举例证明。
假设某公司欠税200万,有房产一栋,值120万;汽车一辆,值80万;设备一台,值100万。
在欠税日期之后,该公司将上述三物分别抵押给甲、乙、丙三人。
由于法律对于国家并未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对象和税收债权的承担方式,则国家既可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也可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
因此,对丙而言,抵押权的最后实现可能为100万(当国家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时),也可能一无所有(当国家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时)。
由此来看,丙手中的抵押物非但不能实现公示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对应,其价值也不能确定,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担保制度的运行,更使本已显不足的社会信用体系雪上加霜。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立法的完善
之 间存 在 着冲 突 我 国税 收 优先 权 的立法 不 统一 , 个 法律 法 规 各
[ 作者简介] 陈玲玲(9 5 )女 , 18 一 , 福建沙县人 , 中国政法 大学研究 院 20 0 9年经济法硕 士研究生 。
3 7
陈玲 玲 : 我 国税 收优 先权 立法 的完 善 论
统 一 的税 收优 先权 法律 制度 , 定税 收优 先权 的产 生 时间 , 立完 善 、 作 性 强的 税 收公 示制度 及 细化 税 收 确 建 操
优 先权 与担保 物权 之 间位 阶顺 序 等。 [ 键词 】 收优先 权 ; 法 ; 关 税 立 完善
【 中图分类 号] F 3 【 献标 识码 1 [ 章编 号]0 9 10 (0 O 一 0 7 0 D 42 文 A 文 10 — 7 X 2 1)l 0 3 — 4 1
的 。而 且 简单 地 规定 税 收优 先 权 的优 先 效力 , 而置 担 保物 权 的公 示 效力 于 不顾 , 产 生 的公 权 对 私权 所 的侵 害 , 破 坏整个 担保 物权 的制度价 值 。 会
如果 规 定 税 收优 先权 优 先 于担 保 物权 , 因其 缺 乏 民法式 的公 示 , 能危 及 到并 不 负有 纳 税 义务 的 可
一
其他 担保 债权人 的利益 。如果 税收 优先 权不 优先 于 担保 物权 , 可 能发 生 纳 税义 务 人 于纳 税 义 务确 立 则 以后 , 逃避 纳 税 而与 第 三人 勾 结 , 为 成立 假 债 权 , 设 立假 担 保 , 国家 税 收落 空 , 而 影 响 国 家 财 政 基 使 进 础 。所 以 , 者任 何一 方绝 对优 先都 有负 面影 响 , 两 这
论我 国税收优 先权立法的完善
中国税收制度不合理之处和完善
中国税收制度不合理之处和完善摘要:当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导致富人越富,穷人越穷。
本文将揭示中国税收政策中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笔者认为的解决方法,以税收政策来缩小贫富差距。
关键词:间接税;工薪阶层;家庭征税;高收入者一、降低间接税所谓的间接税是相对直接税而言的。
衡量一个税种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主要是看这个税种的税负是否能够转嫁,若能转嫁,就是间接税,否则就是直接税。
在间接税中,有我们较熟悉的增值税,在日常消费中,我们大多都缴纳了增值税,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缴纳了税。
这是因为增值税隐藏在商品的价格当中,随商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而目前中国的商品价格上并没有标出该商品所缴纳的税收。
虽然表面上的纳税人是商家,但是实际上的负税人是消费者。
比如一件商品制造成本是50元,商家在定价时就会考虑税收成本,假如定价60元,那么,就需要缴纳增值税10.2元。
也就是说,缴了增值税之后,该商品要亏损0.2元。
当然,商家不会亏本做生意,他们会选择更高的价格,比如70元或者以上。
增值税就是这样随商品定价规则转嫁给消费者的。
中国间接税比例过高造成了普通居民税收负担过重。
尽管有官员认为中国税负处于世界中等水平,但在基本消费品上,普通人和富人都一样消费。
由于普通居民群体远远大于富人群体,所以,普通人负担了绝大部分税收,这就造成了一种现象:真正该多缴税的富豪群体拥有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却缴纳一小部分的税收,因为他们每天所消费的生活用品和普通人是一样的;而最具有消费潜力的普通群体却承担了大部分的税收,这将会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通过降低基本消费品的增值税(富人和穷人都同样要消费),从而减少对穷人的增税,扩大市场需求,而对富人的增税可以通过别的方面,如提高对奢侈品的增税;推行货币电子化,使隐形收入显现出来等等,具体的方法下文将会提到。
二、减少对工薪阶层征税2010年以前的相关数据显示,工资薪金收入占全民收入的35%,其所纳税金却占到国家全年个税收入的65%以上,相比起其他形式的收入,工资薪金要多承受15%的税收压力。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未明确与抵押权、质权的协调
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存在交叉,缺乏明确 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与留置权的冲突
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冲突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实 践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确立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其法律地位和执行效果 。
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税收优先权制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借鉴 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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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原则
在实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纳 税人,不能因为纳税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 等因素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公示公告原则
在实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当将相关规定和操 作流程公示公告,让所有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和 操作流程,以便其合理安排自己的缴税计划和时 间。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税收优先权的效力
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均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时间不同,联邦税收优先权 需在欠税产生后3年内登记,而州税收优先权需在欠税产生后10年内登记。
德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践
01
立法体例
德国《租税通则》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适用于联邦和地方两级税
收。
0权制度主要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欠税的征收、对纳税人的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税收制度的不断变革,税收优 先权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应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 建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的缺陷及完善
力, 在纳税人欠缴税款 之前 , 纳税人 的财产 已设定 抵押 、
质 押或 者被 留置 的, 该财产的担保物权优先 于税收 , 样 这 有利 于保护担保债权 人的合法权 益 , 有利 于维护 交易 安
全; 如果纳税人已欠 缴税款 , 但纳税人再将其 财产设定 担 保, 则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
( ) 收 优 先 于 行政 罚款 、 收 违 法 所得 三 税 没
上讲 , 担保物权优先 于债权 , 但为确 保 国家 税收 的实现 ,
该 法在 一定 程度 上赋予 税 收债权 优 先于 担保 物权 的 效
中可以看 出 , 规定之 间是相互 矛盾 、 各 相互 冲突的 , 使得 整个税收优先权制度逻辑混乱 , 缺乏体系性。
2 与 留置权 的 冲突 。留置 权指 债权人 按 照合 同 的 . 约定 占有债务人 的动 产 , 务人不 按照合 同约定 的期 限 债 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 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 留置财产 , 以该财
上 明确 了规定税收优先权 。由此项设定可 以看出 :
( ) 收 优 先 于无 担 保 债 权 一 税
无担保债权指的是没有依照法律或者约定设 定担保
的债权。依 法纳税 是纳税人 的义务 , 款的欠 缴是 纳税 税
人的义务欠履行 , 了保 障国家税收 的实 现 , 税 收征收 为 《
诉讼法 》 《 、商业银行法 》 《 险法》 、保 规定的破产财产债务 清偿顺 序与《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一致 。而我 国《 税收 征 收管理法》 在确定 税收债权 优先于元担保债权的同时 , 又
管理法》 规定税收优先 于无 担保债权 。这 有着 积极 的意
义, 一方面可 以保障税款的及 时收缴 ; 一方面也 不会侵 另 害到担保人或担保的债权 。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NM Y A N D TR A D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黄敏佳,贾璐(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摘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个层次的效力规定,其中第二层次纳税人在欠缴税款发生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税收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直接相悖。
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存在冲突。
税收优先权适用困境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因此,协调好各方的利益是化解税收优先权的关键。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前提、厘清税收优先权与相关法律规定间的适用关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从而化解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适用冲突;利益协调中图分类号:D F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3)03-0072-03T he Predi cam ent of t he A 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i ori t y andt he I m provem ent Pat h H uang M i nj i a ,J i a Lu(SchoolofLaw A nhuiU ni ver s i t y H ef ei230601)A bs t ract :A r t i cl e 45oft he “T ax C ol l ect i on and A dm i ni s t r at i on Law ”s t i pul at es t he ef f ect oft ax pr i or i t y i n t hr ee l evel s .A m ong t hem ,t he 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es t abl i s hed by t he t axpayer i n t he s econd l evelaf t er t he occur r ence of t he t ax ar r ear s has pr i or i t y overt he t ax pr i or i t y es t abl i s hed l at er .T he s t i pul at i onsof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ar e di r ect l y cont r ar y t o t he l egi s l at i ve i nt ent of t he “Ent er pr i s e B ankr upt cy Law ”.A t t he s am e t i m e,t her e ar e al s o conf l i ct s w i t h t he pr ovi s i ons of t he C i vi l Pr ocedur e Law and r el evant j udi ci al i nt er pr et at i ons i n t he enf or cem ent pr ocedur e.B ehi nd t he di l em m a of t he a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 i or i t y i s t he conf l i ct bet w een di f f er ent i nt er es t s .T her ef or e,coor di nat i ng 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i s t he key t o r es ol vi ng t ax pr i or i t y.U nder t he cur r ent l egal f r am ew or k,i t i s neces s ar y t o 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t i on pr em i s e of t ax pr i or i t y,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bl e r el at i ons hi p bet w een t ax pr i or i t y and r el evant l egal pr ovi s i ons ,and t ake i nt o account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s o as t o r es ol ve t he appl i cat i on di l em m a oft ax pr i or i t y.K ey w ords:t ax pr i or i t y;appl i cat i on conf l i ct ;i nt er es tcoor di na-t i on收稿日期:2022-08-11作者简介:黄敏佳(1997-),女,江苏常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贾璐(1995-),男,合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我国税收治理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建议探讨
我国税收治理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建议探讨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税收法环境论文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建设,税收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要紧来源,税收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对税收立法的要求就越高。
但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有随意性,弹性大,常常变更,征纳两边在税收法规熟悉上就会产生误差,对同一项纳税事宜,两边会有不同的意见,法规有时又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易标准,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矛盾。
另外,我国税收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的形式、方式、手腕比较单一,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上述各类缘故致使了我国税收法制环境较差。
1我国税收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运算机网络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搜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知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随着经济的进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转变,税源在散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幸免。
目前,税源监控不力要紧表此刻: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散布不相称,治理职能弱化。
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转变情形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治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显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
二是税源监控的和谐机制尚未形成。
在“征、管、查”治理模式下,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彼此脱节,和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和谐而引发税源失控。
三是税收执法不标准,税法的威慑力减弱。
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惩罚力度不够,企业税收违法的风险本钱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缘故。
纳税效劳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效劳理念,由于工作的起点不是以纳税人中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进程中对纳税人的转变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映。
《论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保护》
《论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保护》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破产已成为常态。
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是如何保障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是当前我国破产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保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二、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现状在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中,税收优先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税收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具有优先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有相关法律对税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2. 执行难度大:部分企业在破产前存在逃税、避税行为,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在破产程序中有效行使税收优先权。
3.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企业破产时,往往存在多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给税务机关确定税收债权、维护税收优先权带来了困难。
三、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保护的问题1. 法律法规的完善性不足:当前我国关于企业破产和税收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导致税收优先权的实现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执行过程中的障碍: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信息不对称、债务人资产状况不明等问题,使得税收优先权难以有效落实。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不够严格,导致部分人利用制度漏洞损害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四、改进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保护的措施针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保护三、当前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除了上述提到的几个主要问题,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保护还面临以下挑战:1. 地域性和行业性差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其税收债权清偿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这导致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因素。
2. 政策执行的不一致性:由于各地对破产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税收优先权的实现程度不一。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原来的税法并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这就使得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可能通过设定担保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针对税法的不足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新的税法于第3章第45条第1、2款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保全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而承认税收优先权的重要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而且在国外也有许多优先权的例证, “许多国家和地区税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基础上,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法国税法所规定的由法国国库享有的优先权属于特别法设定的一般优先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321条规定:“应纳税捐经催缴后仍不缴纳者,联邦政府对欠税人所有之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各种财产权享有留置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另外韩国《国税征收法》第5条、台湾地区“税捐征收法”第6条第1项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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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这是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对于税收优先权及其相应措施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往税收征管法没有的内容,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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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在有效保障税收债权的同时,也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冲突。
我国现行法律本身对税收优先权缺乏统一规定,并缺少可操作性。
本文试图探讨目前关于税收优先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及其制度实施的缺陷,以促进税收优先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完善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法与其他法律也存在冲突,税收优先权的实施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规定相互冲突
(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
第二,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债权,即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是平等的,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偿付的先后顺序。
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我国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破产法》第37条作了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
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95条、《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均认为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税款优先于一般无担保的债权,但落后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同时,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又把职工安置费用置于担保物权之前。
(三)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与税收优先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规定
《担保法》第33条、第63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
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之间的优先力问题。
税收债权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在《企业破产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中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清偿,故效力自然高于税收债权。
《企业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税收债权——普通族权。
《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致。
《公司法》在破产财产的税前清偿范围还加了一个法定补偿金,其顺序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税收优先,因此在肯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同时,又以形成和设定时间的早晚作为界定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标准,从而突破了物权优先原则,把税收优先权有条件地置于担保物权之上,形成以下清偿顺序:税收债权——担保物权——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普通债权。
从以上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中可以看出,各规定之间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使得整个税收优先权制度逻辑混乱,缺乏体系性。
二、税收优先权制度规定过于笼统
税收优先权制度不仅要求体系严密、逻辑一致,而且要求有规范、具体的程序。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
税收法定原则也不仅要求课税要素法定、明确,而且要求课税程序合法。
第一,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仅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一个原则性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对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行使的条件、行使的客体范围、行使的公示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顺序、税收优先权与一般优先权及特别优先权的顺序、不同税收种类的优先权次序给予规定。
这既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又给税收优先权的实施留下了法律漏洞。
当税收债权无法实现时,各级税务机关和法院不知如何进行操作,税收优先权的实现缺乏保障,同时也会增加征税机关滥用该项权利而不正当损害纳税人及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税务机关在税收优先权中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纳税人没有优先清偿欠缴的税款,这时,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必然受到侵害,税务机关为力保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当采用协议、破产、行政等方式都不宜或很难实现税收优先权时,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诉讼,是不得不采取的方式。
当税务机关启动诉讼程序时,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却很难确定,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参与诉讼,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诉讼?如果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参与诉讼,那么就是行政诉讼。
根据一般法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总是以被告的身份出现。
被告当然无法提起优先权诉讼,因此提起优先权诉讼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参与。
如果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诉讼,也不符合一般法理。
因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税务机关又不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由此税务机关陷入两难境地。
要正当地行使税收优先权也只是“子虚乌有”。
第三,税收债权公示制度不规范。
税收债权对私法交易的冲击较大,需要进行一定的公示,以避免其他债权人、担保物权人与纳税人之间关于欠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税收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并且有条件地优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这样可能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因此税收优先权的公示非常必要。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计了欠税定期公告制度,并允许抵押权人、质权人向税务机关请求提供有关债务人的欠税情况。
但并没有明确公示制度的法律性质、法律程序、法律约束力,没有将欠税公告定位为一项税务机关的义务,更没有规定税务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使欠税公告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税务机关缺乏及时公告欠税的动力和压力。
第四,税收优先权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看,既没有规定征税主体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税收优先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纳税人不向担保物权人如实告知其欠税情况的后果,对纳税人及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税收优先权所应追求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是说,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施靠其主体的自觉自愿,没有法律强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种种违法行为无所作为,税收之债得不到真正救济。
一项制度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现实中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三、完善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议
第一,制定税收基本法,切实保障税款优先。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税收优先权制度只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较明确的规定,但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抽象性的规定。
具体内容、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必须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否则税收还是很难落实到位。
为此,需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切实保障税收的优先。
第二,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
税收优先权的公示性应当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欠税公告制度的配合来加强。
税务机关应将欠税情况通知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由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以此完成公示。
这使社会公众能够在办理抵押时知道债务人是否存在欠税情况,以便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协调税收债权与私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在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无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坚持税收债权优先普通债权的原则。
如果某些普通债权需要特别保护时,法律应作出明确的选择。
比如,共益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这些或对所有债权人有益,或具有保证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价值,因而均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