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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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关键:

1.企业民主管理是一种制度化管理。它与仅仅作为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民主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一方面它从制度上保证企业民主管理的实现,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互相激励、互相制约的制衡机制,以保证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它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职工的基本民主权利和参与管理的渠道,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有法可依,民主权利依法行使。

2.企业民主管理是一种人性化管理。在强调制度化的同时,企业民主管理也不能忽视人性化的一面。相反,民主管理从制度的设计到实施都必须把人性化因素考虑在内,使之更符合职工的文化需求。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和发展壮大。

3.企业民主管理是一种亚文化管理。作为一种文化精神,其民主内容除了具有专门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之外,更多的则蕴涵于其他各项规章和管理事务之中。这种文化精神从公司的设立、组织的建设、业绩的考核、利益的分配,直至公司的解散,无所不在。

此外,在把握企业民主管理时,我们必须避免两方面错误认识,充分认识到企业民主管理既不是一种“大民主”,也不是一种“小民主”。

一方面,企业民主管理必须符合管理科学化的要求,从而不是一种“大民主”。第一、企业民主管理决不是让所有者和管理者靠边站,决不是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那样虽然看起来民主管理、职工参与的程度似乎很高,但结果却只能是严重破坏企业的正常发展,大大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3〕第二、企业民主管理决不是让职工决策管理具体的经济事务。管理具体经济事务必须按照科学化要求聘请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职工只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生活福利事项、管理人员的任免、评议及监督等事项进行审议和管理。

另一方面,企业民主管理必须符合人本管理的需求,从而不是一种“小民主”。第一、仅仅是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内部的小范围民主,不能称之为民主管理。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只是股东的企业,而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在当今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是活的生产要素,是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是起着决定性因素的生产要素。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不能与资产所有权完全划等号。第二、仅仅是作为某某经营管理者临时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风和方法,而没有上升为制度,也不能称之为民主管理。因为这样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只是作为管理的客体出现的,其利益不可能长期得到保障,积极性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调动。比如有人把企业民主管理理解为就是职工提点意见,由经营者有限度地决定采纳与否,而不管职工等人所提意见正确与否,这就背离了有关法律对民主管理权利的规定,也否定了广大职工作为企业主体的地位〔4〕。

总之,企业民主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内容。它是一种制度化的管理、人性化的管理,且带有一定的文化管理特征。它必须符合“管理科学化”和“人本管理”两种理念,符合“企业发展”和“人的发展”两个目的。是企业员工依法影响和管理企业各项事务的过程,是企业及员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过程,是企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9页

非公有制企业

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之管见

非公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型企业,其产权和运行机制与国有、集体企业不同,但在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非公有制企业同样要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经验与模式,要根据自身的性质,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使它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实质是企业员工依法享有参与企业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使员工对企业中的重大事务有发表意见与建议并参与监督的规范渠道,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权益问题有参与决定和依法监督的有效途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以协调劳动关系为核心,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基调,以实现“劳资两利”、共谋企业发展为目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劳动者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理解理论依据

在企业内部,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是企业内部实际上的三个利益主体。三者的利益统一以三者的协力与共同参与,实现企业的市场效应与持续发展为基础。他们又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而劳动者对这个利益共同体的相关度更为密切与直接。员工作为所在企业的重大利益相关者应平等地享有对所在企业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和民主决策权。劳动者选择职业、参加企业劳动,以自己的知识技能、努力协作作为一种资本要素投入,与物质资本、货币资本一起对产出作出贡献。以知识技能资产为基础,成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其参与企业管理也就具有坚实的权力基础与理论依据。同时马克思的劳动与劳动价值论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基石。马克思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探索实践中,坚持“活劳动价值一元论”,就要坚持劳动者主体论,在企业的制度创新中注重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制度的安排与规范,因为他们是价值的创造者。一线劳动者是生产劳动的主体。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企业的质量、成本、效益、产品竞争能力很大程度上要靠在生产一线每个环节上的劳动者去创造,这就要求通过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的实现要通过市场最终完成,企业要生产出适销对路、满足市场需求的有使用价值的商品,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协调作用,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民主参与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也必须通过职工民主管理来实现。此外,与时俱进的现代管理理论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现实源泉。企业管理只有在劳资和谐的前提下才能有人的主观能性的发挥,这就需要员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激发。非公有制企业正是市场经济的催生物,要想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必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设吸引员工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提高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找准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成,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我国各类企业都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公司法》一方面规定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制度有关会议;公司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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