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赣府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4月27日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1.【颁布时间】1998-2-102.【标题】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3.【发文号】令1998年第63号4.【失效时间】5.【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6.【法规来源】7.【法规全文】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0•【字号】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1998.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招标办:《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以下简称新《评标办法》)已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以及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招评标系统),与新《评标办法》相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已改版完毕,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同步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在我省设区市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附件中的《电子化专用示范格式文本》已无法与新《评标办法》配套使用,因此,按照新《评标办法》的要求对原电子化招标纸质专用格式文本进行了改版(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以及与其相关的有关文件仍继续执行。
二、已推广运用及完成试运行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设区市和县(市),请继续做好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工作,在2010年6月15日前与我办联系,以便安排软件系统开发单位免费上门安装适应新《评标办法》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并进行调试和培训。
同时,请作好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和与其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尚未试运行的设区市和县(市),直接使用改版后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进行试运行。
三、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在对新《评标办法》和《示范格式文本》系统软件升级、改版过程中,应集中人力、物力,科学的安排工作进度,控制好时间节点,保证在6月20日前完成软件升级和调试工作,7月1日前完成所有交易中心的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市)在推广运用期间如发现问题,请直接向我办反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赣建招[2017]1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09【实施日期】2017.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招〔2017〕12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票决法、设计团队评分法。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经选定,即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等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异议、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规定;(三)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四)受理和处理有关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相关工作。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首页|水利概况|水利法制|水资源|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科技与合作|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精神文明|水利BBS|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02]9号各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冶金、农垦建管站(办):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委托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格等级及标准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系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第六章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20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1998年3月27日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二)已办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的方式。
经省重点办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江西建设招投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1—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
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
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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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地(市)属建设项目;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批准;(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班子;(二)建设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图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十)召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与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八)投标、评标、定标等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大、中型工程应当在10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30-40天。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
第十九条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标底必须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二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主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由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二十七条实物工程量招标的工程,在承发包合同签订生效后1个月内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总误差在±2%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包括办理补充合同),逾期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投标书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一条评标、定标应当采用科学方法,按平等竞争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0天。
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图纸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的基础上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施工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费和使用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招标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单位或标底审定单位泄漏标底,对责任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其上岗证书,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3-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开工的,对中标单位处以标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3-6个月的投标资格;(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取消其3-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虚报资质等级的,责令退出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