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自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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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04

04《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04

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由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休息和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日: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日: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公休假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法定假日:事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他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

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的、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学徒培训: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笔精华记

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笔精华记

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笔精华记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自考劳动法学第九章笔记

自考劳动法学第九章笔记

第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1、(识)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应)集体协商的意义。

①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总是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常常会受到侵害。

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工会或以全体职工的名义与用人单位交涉,即以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共同利益,是逐步被接受的有效方法,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②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表现为: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关系密切,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商谈过程,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集体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同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了相对稳定的和平期间,使劳动关系得到协调稳定。

③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的作用。

同时,集体合同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

3、(识)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集体协商的代表由工会和企业指派,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

每方代表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4、(识)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①外部义务。

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⑴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⑵保守企业商业秘密;⑶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②内部义务。

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

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

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社会公正与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对于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工作的人士来说,理解劳动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主要介绍笔者在学习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课程时所做的笔记,以便帮助其他人力资源从业者掌握劳动法规,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基本概念1.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指双方约定劳动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3.用人单位:指成立依法注册登记并经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4.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包括职工和其他劳动者。

5.工资: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合同的建立:用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工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资及其支付期限、社会保险等内容。

2.合同的变更:变更用工合同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应当在变更前告知劳动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并通知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三、用工合同的解除1.合同的解除:用工合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协商解除用工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和实际需要,采取协商的方式解除。

2.解除用工合同需要符合下列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教育和调整,仍无法胜任工作的;(3)因本人身体条件或者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没有其他工作可安排的;(4)因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裁减人员的;(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3.解除用工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劳动保护1.工作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天,不超过44小时每周,超过应当支付加班费。

自考劳动法笔记

自考劳动法笔记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执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法上劳动须具备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2)法律,《社会保险法》(3)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8)其他劳动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劳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都不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均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间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五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自学考试是一种比较适合在工作和学习之间平衡的考试方式。

对于想要在职场取得更高的成就的人来说,自学考试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

而劳动法作为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律课程,也是自学考试中必须要准备的课程之一。

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自学考试劳动法这门课程,下面总结了劳动法复习笔记,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而设立的法律。

而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拥有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同样也有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常用的法律概念需要掌握: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休息和假期等。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等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年龄限制、工作环境、保险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工作性质等情况制定不同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旦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与原劳动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劳动合同。

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除。

此外,劳动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指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劳动关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而这些问题不能进行调解,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解决。

此外,还可以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五、劳动保护的措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的规定,对劳动场所的卫生、环境和安全进行规定,以及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保护。

同时,还需要对用人单位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自考劳动法笔记

自考劳动法笔记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次重点)3分5日通过1995年1月1劳动权过程中、有偿性的、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劳动。

区别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劳动能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一)用列举式方法列出: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就业、职业认证、职业培训、工伤鉴定)。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1880年瑞士政府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06年瑞士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 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同协商做出决定。

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对象虽然也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劳动法重点 法律自考本科

劳动法重点  法律自考本科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一部分1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即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第一篇劳动法总论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初期劳动法的特点初期劳动法的特点主要有: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因为当时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最差,迫使国家颁布这样的法律,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动公约是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会员国即负履行义务。

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建议书不须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

第二章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种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调整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

即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讲,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劳动关系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调整。

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一)列举式方法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二)区别式方法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

自考“劳动法”笔记(1)

自考“劳动法”笔记(1)

1、劳动法在⼴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7.5通过,⾃1995.1.1⽇起施⾏。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包括:⑴管理劳动⼒⽅⾯的关系;⑵社会保险⽅⾯的关系;⑶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的某些关系;⑷⼯会组织与单位⾏政之间的关系;⑸有关国家机关对执⾏劳动法进⾏监督检查⽽发⽣的关系。

3、劳动法对⼈的适⽤范围,是基于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⑴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⑵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⑶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⑷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⑸劳动者有\组织⼯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⑹在劳动⽅⾯\男⼥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⑺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⑵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产⼒的发展;⑶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进⾏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

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类:⼀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8、资本主义⽣产⽅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是拥有⽣产资料的资本家,另⼀⽅是⾃由劳动者。

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个限制⼯作⽇长度的法律,⼀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法的开端。

9《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 九

9《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 九

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劳动合同商定内容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工资总额的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加班工资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150%2.休息日:200%3.法定休假日:300%停工津贴1.职工造成:不发2.非职工造成75%3.试用新机器、工具100%4.停工3个工作日之内工资照发,3日后发停工津贴公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3天共十天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配偶:一年一次:30天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伤亡事故1――2人重大伤亡3――9人特大伤亡10人以上就业前培训形式1.学徒培训(初级技术工人)2.就业培训中心(初级技工和非等级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3.学校培训(技校中级技术工人职校初级技术人员初级业务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程度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保险待遇工伤死亡: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25-50%工资比率定期给付抚恤费非工伤死亡: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一次性发放6-12个月工资的救济金退休(连续工龄达到10年)一般男60干部男60特殊男55女50女55:女45退休费不满20年60%满20部门2570%满25不满3080%满30不满3585%35以上:90%失业救济金发放(相对于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工龄5年以上:24个月工龄1年以上5年一下:最多12个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不超代表总数的1/3)企业工会代表(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人数相等)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工会代表企业。

劳动法复习笔记

劳动法复习笔记

《劳动法》复习笔记1、劳动权:即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2、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5、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7、劳动就业: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9、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定期轮换工亦称农民轮换工,是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11、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

他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12、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实用参考]自考劳动法笔记

[实用参考]自考劳动法笔记

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美国
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
(7
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于1918
法》,1922
典》,1970年废除了1922
纲要》。

(1
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
体系。

(4
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
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


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
1.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1949年至1966年,
行处理办法》、
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纪念日放假办法》、
动保险条例》、
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
例》,20GG年国务院颁布了
条例》等。

20GG年10月27日
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
工会法》的修正案、
业病防治法》,20GG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这些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佣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自考——劳动法-名词解释

自考——劳动法-名词解释

法律《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汇总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1. 自考劳动法里,劳动合同那可是超级重要的呀!就像建房子的根基一样。

你想想看,要是工作都没个靠谱的合同保障,那不是跟在海上没舵的船一样迷茫吗?比如说,你去一家公司上班,总得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吧,这可不能含糊!
2. 工资报酬这一块,那绝对是大家都关心的焦点呀!这不就是我们辛苦工作最想得到的嘛!难道你就不想清楚知道自己该拿多少工资,有没有被亏待?像那种故意压低工资的行为,咱可不能忍!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也很关键呐!总不能一直像个不停转的陀螺吧!好比你一直上班连个喘口气的时间都没有,那多累呀!咱得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呀!要是公司违反了规定,那可不行!
4. 劳动安全卫生就像是给我们的一个保护罩。

要是工作环境不安全、不卫生,那不是拿我们的健康开玩笑嘛!就像你在一个到处是危险的地方工作,你能安心吗?
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这多重要呀!他们可是需要特别关照的呢!不能像对待其他人一样对待他们呀,这不是常识嘛!比如说让未成年工干重活,这不是乱来吗!
6. 社会保险和福利,这可是我们的定心丸呀!工作了不就是为了这些保障嘛。

要是没有,那得多没安全感呀!就如同在黑暗中没有灯光指引一样。

7. 劳动争议的处理,这可得弄明白呀!遇到问题咱得知道怎么解决呀!总不能干瞪眼吧。

要是和公司有矛盾了,你知道该找谁、怎么做吗?
8. 法律责任这块可不能小瞧啊!违反劳动法是要承担后果的呀!别以为可以随便乱来哦!就像犯了错总得受罚一样。

我觉得自考劳动法的这些重点内容真的都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掌握,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呀!。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90 中国工会: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从工会发展的历史和客观存在的实际看,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①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也不是任何别的阶级组织,而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②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范围内有最广泛的组织性、内部的民主性和自愿性;③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工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91 我国工会的权利: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②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③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④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工会的主要职责有:①教育职工的职责;②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③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92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经营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93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议权。

指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大局和关系企业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②同意或否决权。

指职代会对厂长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依法予以同意或否定的权利。

③审议决定权。

指职代会对厂长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实施方案依法审议决定的权利。

④评议监督权。

指职代会依法对厂级干部的才、德、勤、绩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的权利。

⑤选举权。

指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①支持厂长全面负责的义务;②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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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的概述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七章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第九章社会保险法第十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第十一章劳动法律责任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要点:一、新教材变动情况二、考情分析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五、学习方法和要求一、新教材变动情况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

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

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

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

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考情分析(一)基本情况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

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

(二)题型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

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

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

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

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

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

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

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

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

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

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要清楚立法目的。

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定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三)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劳动法》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

6.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四)劳动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3.种类比较典型的分类:(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注意】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范围:1.劳动行政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一、劳动法的起源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

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

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提示】这部分内容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概况1.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原苏联。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

3.1989年以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引起其劳动法某些内容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劳动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1922年5月1日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

1922年6月提出斗争目标11条,包括废止压制罢工的刑律和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以及关于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的要求。

1922年8月,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案大纲》。

《劳动立法原则》:提出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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