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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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指导意见

九龙坡区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指导意见

九龙坡区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缓解日益突出的城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城市停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建管并重”,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规范化管理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系统改革,综合施策,通过规划新建、提质改造、严格执法、资源共享等多种措施,加快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基本建立与城市建设和机动车增长相适应的停车管理机制,缓解城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停车管理格局。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停车设施供给有效增加,停车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停车资源实现合理共享与高效利用。

(二)具体目标近期,主要以提速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扩大停车位供给为主,交通需求管理为辅,在全区重点地区建设一批停车场,划设一批路内停车泊位、新增约10000个路内停车泊位,重点解决因停车设施供给不足而引起的停车难问题。

远期,逐渐转变为以交通需求管理为主,停车场建设为辅,建立高效、系统的停车管理机制,实现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

三、主要任务(一)合理规划布局1.制定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由区城乡建委牵头,制定九龙坡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结合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需求情况,实行差异化供给,按比例协调发展各种停车设施,重点解决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地区的停车难问题,实现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的良性互动。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明确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7〕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城市功能提升,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区楼宇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高新九龙坡、美丽山水城”发展总愿景,按照“打造平台促发展、产业集聚促转型、突出品质促提升”的发展思路,重点打造八大特色楼宇集聚区,扎实推进“四个一批”重点工程,做优布局、做大规模、做强特色、做精服务,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为区域经济转型和“五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1年,楼宇业态丰富完整,楼宇规模持续壮大,楼宇形象彰显品质,楼宇效益显著提升,楼宇服务要素齐备,基本建成全市最具影响力的八大特色楼宇集聚区,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新体系。

(一)产业目标。

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1%,其中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66%。

特色楼宇占重点楼宇的比重达30%。

重点楼宇本区注册率提升5个百分点,达87%。

(二)规模目标。

新建成商业商务楼宇400万平方米,累计建成商业商务楼宇面积1300万平方米,打造重点楼宇50栋,其中研发文创类重点楼宇15栋。

重点楼宇入驻率提升5个百分点,达80%。

(三)效益目标:打造税收超5亿元楼宇3栋,税收超1亿元楼宇20栋。

重点楼宇单位税收产出翻番,达1200元/平方米·年。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两江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水利、移民、林业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有关部委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七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为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满足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按就近服务原则,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市级和主城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进入远郊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远郊区县专家),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代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询价邀请函范文八篇

询价邀请函范文八篇

询价邀请函范文八篇询价邀请函篇1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受区采购办委托,对以下车辆进行采购,采购方式为询价(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欢迎合格供应商投标报价。

一、项目名称:九龙西城管委会所需车辆采购采购编号:13A0484二、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包一:三、报价单应报单价、总价(包括运输、调试、培训等所有的包干价)及配置,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四、评标办法:在满足招标文件提供的产品质量、型号、配置要求前提下最低价中标。

五、供应商资格: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0万及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投标时随带原件备查。

六、标书组成: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0万及以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盖鲜章)。

七、其他要求:如投标人对产品要求有疑问,请于7月 11日上午11:00前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同本标书要求。

八、投标人须严格按询价文件要求投标及供货,所供产品必须是原厂正品,否则不予验收。

九、凡有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不诚信记录。

十、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付款。

十一、送货时间:用户自定十二、送货地点:用户自定十三、投标时间:20××年7月12日14:00至14:30。

十四、投标地点: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大厅十五、联系电话:68788639 联系人:黄老师九龙坡区政府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20××.7.4询价邀请函篇2某有限公司:某中心受某局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拟某系统扩容升级工程进行单一________谈判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采购活动。

一、项目编号:川政采[]888号。

二、项目内容:某系统扩容升级工程三、供货要求:详见报价表。

四、付款方式: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罚没物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

依法应当上缴国库的无主物资,依照罚没物资进行管理。

第四条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的主管机关,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和接收,并委托拍卖行进行处置,各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配合财政局做好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关在依法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必须向执法对象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收缴物品清单”专用票据。

使用上述票据必须注明罚没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对未按规定使用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各办案单位应建立专门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应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报表等制度,严格管理,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罚没物资管理情况及相关报表。

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庆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证物资移交清单》(附件1)和收缴的罚没物资移交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开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接收赃物收据”给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应将移交清册和收据存档,以便备查。

第九条罚没物资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原则规定进行处置:(一)属于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物资,由区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委托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或拍卖公司采用公开竞价、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按照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并由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施工组织等工作,达到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没有项目管理经验的,必须实行代理制。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以及5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代理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可研、概算审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查、资金拨付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结(决)算等工作;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查处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城乡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监督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五条实行代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项目代理的具体内容,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代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建设管理行为。

第七条以下单位可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投标:1.取得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2.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项目业主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前期工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3〕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和消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22〕1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一)建强镇街消防工作机构。

各镇街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结合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镇街消防工作站,明确至少1名消防管理人员,多名兼职工作人员,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全面构建镇街消防工作“1委+1站+1队”(即: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站、志愿消防队)工作格局。

镇街消防工作站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做实城乡社区消防工作机构。

村(居)委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每个村(居)民小组、居民住宅小区明确1名消防管理员,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已经十三届区委常委会第83次会议、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1总则1.1目的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医学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能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应当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医疗救援工作的宗旨,充分体现在医疗救援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当中。

1.2.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应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宗旨,使之成为贯穿救援工作全程的主线,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救援原则开展工作。

1.2.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负责一般(IV级)和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指挥工作。

1.2.3响应及时、就近救援应急救援时间就是受伤人员的生命,关系应急救援工作的成败,应急救援工作要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做到反应及时,措施得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最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有义务立即和适当的开展先期医疗救援,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深入推进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和平台,加强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镇、村及村民小组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等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如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物资采购;(二)建设工程交易;(三)村级资产交易。

第四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镇纪委及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行使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按规程组织交易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对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八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管理本镇所属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共资源交易;(S)指导和协调本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四)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投诉处理工作;(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镇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二)协助制订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S)整合镇级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土地流转租赁市场、产权交易等资源;(四)开展项目交易的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等工作;(五)做好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六)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七)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依托相关载体公开相关交易信息;(A)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九)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估,并按时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十)调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十一)维护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1〕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区长李顺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主管区审计局。

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

常务副区长宋泓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金融、财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国资监管、统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务公开、政务新媒体、机关事务、消防安全、外事、港澳事务、行政学校、人武、修志工作;协助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行政学校、区地方志编纂中心、渝隆集团、九龙半岛开发建设公司。

联系区人武部、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二郎街道、黄桷坪街道、谢家湾街道。

副区长廖勇负责公安、司法行政、退役军人事务、信访、保密工作。

分管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信访办、区国家保密局。

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中梁山街道、华岩镇。

副区长赵文明负责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发展、广播电视、文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工作。

分管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医保局。

联系区红十字会、区计生协会、驻区院校、九龙街道、石坪桥街道。

副区长封波(兼任西彭镇党委书记)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大数据应用发展、民营经济、招商投资促进、工业园区工作。

梅绍兰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

梅绍兰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

梅绍兰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林华封莎张小明【审理法官】文林华封莎张小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梅绍兰;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九龙坡区规资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陈尧亮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梅绍兰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九龙坡区规资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陈尧亮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个人】梅绍兰【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九龙坡区规资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陈尧亮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代理律师/律所】李曼玲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曼玲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曼玲【代理律所】中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梅绍兰;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九龙坡区规资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征地货币安置住房协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征地货币安置住房协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九龙坡区规资局作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签订本案被诉《征地货币安置住房协议》的法定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莲李宜罗红【审理法官】李雪莲李宜罗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当事人】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当事人-公司】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代理律师/律所】潘胜龙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宋琳琳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马海生中豪律师事务所;孙剑颖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胜龙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宋琳琳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马海生中豪律师事务所孙剑颖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胜龙宋琳琳马海生孙剑颖【代理律所】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中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九龙坡区财政局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基本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九龙坡区财政局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市财政局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九龙坡区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大厅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平台)公开招投标书范本

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大厅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平台)公开招投标书范本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C…招标项目名称:九龙坡区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大厅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平台)公开招标]采购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第五篇投标人须知...................................... 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 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篇投标邀请书¥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按照重庆九龙坡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对九龙坡区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大厅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平台)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独立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第四篇“资格审查”提供资料。

(二)其他资格条件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限定最多家公司组成联合体。

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须提供双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格式附后),投标协议须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57号)和《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20号),设立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区公管办承担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职责。

(三)加强按照规定提出财税扶持政策建议,并负责财税扶持政策的审核工作。

(四)加强民生保障。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

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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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公平、统一、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集中监管,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内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建设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公管委)主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领导。

第五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公管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委办发〔2010〕78号)授权和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主管部门的职责划转或委托,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组织执行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七条按照“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流程公开、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进场。

本区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项目的相关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应当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二)管办分离。

监管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

区公管办制定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和规则,对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监管;区交易中心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三)严守规则。

与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相关的交易流程(招标申请、信息发布以及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设置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流程公开。

按照国家、重庆市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流程,建立高效、透明、便捷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流程查询制度。

(五)全程监管。

区公管办负责对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区监察局通过音视频现场监督、电子监察及其他监督手段对区公管办等部门开展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督管理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交易范围及标准第八条交易范围(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按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三)其它拓展交易项目的范围1.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

2.路桥和街道冠名权。

3.特种行业经营权。

4.定向运营公交车辆经营权。

5.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门面租赁等。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BT项目投(融)人的选择等,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限额标准以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上级部门有特别要求等特殊事项的政府投资、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中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规定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外,其余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本区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人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竞争性比选活动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凡货物类、服务类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执行;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易流程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一)区发改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对项目法定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对政府投资、融资项目下达概算批复。

(二)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人在区公管办等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确定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合同。

(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拟定的招标公告送区公管办、区发改委备案,并将招标公告送至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或行业招标信息网)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同时进行发布。

(四)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计价原则),应送区公管办备案,并送区交易中心在相关网站发布。

(五)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按照概算批复,编制工程预算(含计价原则),并将工程预算(含计价原则)送区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区评审中心出具招标最高限价。

(七)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限要求,从单位基本帐户将投标保证金划转至区交易中心保证金基本帐户。

(八)招标人在开标前,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限要求,发布招标最高限价。

(九)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区公管办等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平台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后的评标专家名单(自动加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十)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区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评标专家名单与评标专家身份的现场核对,由区交易中心负责,区公管办等有关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十一)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结果;由区公管办对中标结果进行审查后在市、区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报区公管办备案,同时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由区中介服务考评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服务、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出具考评意见。

(十三)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交易中心通知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按照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相关制度规定,本区纳入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交易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一)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提交采购申请,区财政局根据采购申请审核采购经费。

(二)由区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书(含采购预算经费审核意见、采购方式等)至区交易中心。

(三)采购人向区交易中心提供采购技术参数、商务需求等编制采购文件所必需的资料;区交易中心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商务需求资料后,组织审核技术参数和商务需求。

(四)由区交易中心根据经审核后的技术参数和商务需求编制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并送区公管办审查备案。

经区公管办审查备案后,区交易中心按规定时限要求将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送市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同时发布。

(五)采购人在区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平台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后的评标专家名单(自动加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限要求,从单位基本帐户将投标保证金划转至区交易中心保证金基本帐户。

(七)区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

(八)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结果;由区交易中心将中标结果送至市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进行公示。

(九)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十)区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未中标投标人退付投标保证金。

(十一)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

(十二)采购人履行采购合同并验收货物及服务,出具验收报告,区交易中心应当在验收报告上出具验收意见。

(十三)区财政局根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拓展项目交易流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交易监管及执行第十七条区公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相关工作,拟定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区发改委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法定招标方式及具体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规模以上政府投资、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法定招标方式的变更,区发改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重大事项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审定后核准。

并委托区公管办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工作,出具招标最高限价报告;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负责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法定方式的审批及变更。

第二十条区公管办负责对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文件进行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公管办负责对全区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的收取及支付情况以及综合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区公管办负责对本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会同区相关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融资项目招标活动和进行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查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中介机构须在区公管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确定。

其中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查的费用由区财政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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