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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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公平、统一、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集中监管,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内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建设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公管委)主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领导。
第五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公管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委办发〔2010〕78号)授权和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主管部门的职责划转或委托,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组织执行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流程公开、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进场。本区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项
目的相关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应当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二)管办分离。监管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区公管办制定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和规则,对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监管;区交易中心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三)严守规则。与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相关的交易流程(招标申请、信息发布以及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设置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流程公开。按照国家、重庆市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流程,建立高效、透明、便捷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流程查询制度。
(五)全程监管。区公管办负责对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区监察局通过音视频现场监督、电子监察及其他监督手段对区公管办等部门开展公共资源综
合交易监督管理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交易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交易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按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三)其它拓展交易项目的范围
1.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
2.路桥和街道冠名权。
3.特种行业经营权。
4.定向运营公交车辆经营权。
5.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门面租赁等。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BT项目投(融)人的选择等,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限额标准以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上级部门有特别要求等特殊事项的政府投资、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中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规定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外,其余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本区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人应当采用竞
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竞争性比选活动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凡货物类、服务类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执行;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一)区发改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对项目法定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对政府投资、融资项目下达概算批复。
(二)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人在区公管办等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确定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合同。
(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拟定的招标公告送区公管办、区发改委备案,并将招标公告送至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