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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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档案建设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学校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主要工作之一。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招生、外事、基础建设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学生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学校档案由学校档案室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管理标准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档案整理、编目、鉴定、统计、排列和检索工具编制等工作。

(二)负责库房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工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准确掌握室内档案全宗、案卷数量及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负责库房内部整理。案卷排放整齐、科学、有序,保证库内整洁、无灰尘。

(四)及时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发现对档案有害因素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正确处理好利用和保密的关系,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严格执行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六)积极主动地做好使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提供准确、及时主动。用后及时清退,按时入库归位。

(七)应用电子计算机编目检索、贮存及调用档案;利用裱糊及复印技术,对纸张破损、字迹褪变、扩散的现行档案进行抢救。

(八)依法依规销毁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归档

第七条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整的办理

归档手续。重大、重要档案要及时归档。

第八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DQ 党群

主要包括学校党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二)XZ 行政

主要包括行政职能部门(教务、科研、基建、外事、财务等部门除外)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JX 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KY 科研

主要包括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CP 产品生产与科技研发

主要包括产品生产、科技开发管理及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JJ 基建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SB 仪器设备

主要包括在仪器设备工作管理和仪器设备申购、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管理使用、维修改造、申请报废等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CB 出版

主要包括出版工作管理和出版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WS 外事

主要包括外事工作管理和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CK 财会

主要包括财务工作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一)RW 人物

主要包括在学校或曾在本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党政领导及著名专家学者,在从事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历史记录。

第九条归档要求

(一)能正确反映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各项活动中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二)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三)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移交存档的文件材料,不能采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热敏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一般为碳素墨水或黑色水笔)。

(五)移交材料格式要求:打印文件统一采用A4纸,标题要求为黑体三号居中,正文字体为小四号仿宋_GB2312。行间距20—26磅值,装订线设置为左(或上)30mm。

(六)凡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移交原件(学籍审批材料除外)。

(七)各部门按自然年度归档的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重要档案材料应随时归档。

(八)科研类档案应在项目结项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在工程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九)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保管三年,期满后次年六月底前转交档案室。

(十)职代会,党代会文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15天内归档。

(十一)归档材料移交应履行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名确认无误后方可移交。纸质版归档材料移交时应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印章(附带电子版),不履行移交手续的,档案管理员有权拒收。

第十条对学校规定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向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凡是不按规定要求移交的,档案室应及时报告校领导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档案室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河南省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在充分反映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内容特点的前提下,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对档案进行分类、组合、排列、编号、编制目录、组织室藏。

第十二条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

(二)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基建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处、评建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档案保管期限鉴定小组。对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登记造册,经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三条档案库房应坚固安全,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腐蚀等安全措施,防止档案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向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管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保密工作规定。

(一)档案在未公开前,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或擅自扩大利用范围。

(二)严禁将档案带出单位,不准将档案带到家里和公共场所;除政策规定外,档案一般不得邮寄;外出工作必须携带档案时应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安保措施。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电话和通信中以及在家属、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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