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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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教学目标1.认知(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2.教学难点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四、教学方法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2、刑罚的种类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创境激趣】&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 <明理 1>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3)民法保护身份权
荣誉权: 第130页 “荣誉称号写错” 的案例,市教育局 侵害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 法人的荣誉称号。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P135)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 (2)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权 (3)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
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姓名权:
第136页 “刘娃改名” 的案例,刘娃的养父 侵害了刘娃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 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 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 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的买 卖行为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A 依法成立 B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的基本原则(P129-130)
第一、平等原则(如竞标)。 第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第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第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六、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1、法律保护财产权 (1)财产权的含义及内容 (2)我国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有关内容 (3)物权的内容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1)侵害财产权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刑的事法律责任 (3)侵害物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1)依法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性 (2)依法保护财产权的途径 (3)侵害财产权所使用的民事责任途径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1)人身权的含义及内容 (2)民法保护人格权 (3)民法保护身份权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 (2)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权 (3)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依法公正参与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三、依法包混公民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法公正参与民事关系
1、民法保函我们的生活 (1)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法主体的资格 (1)民法主体的含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1)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遵守民法 (2)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3)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4)承担民事责任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1、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1)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2、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1)子女和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A.被抚养权;B.受教育权;C.受保护权 3、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1)家庭和睦的重要性 (2)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途径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1-2课时: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依法保护人身权和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在第一部分,学生将了解民法的含义、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并学会如何处理民事关系。

在第二部分,学生将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研究,学生将:1.了解民法如何保护我们的生活,增强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2.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3.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和讨论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展示。

教学设计:在讲授新课前,先让学生明确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内在联系,以便更好地理解本单元的内容。

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引入新课,让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和违反的民法原则。

然后,讲授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并引导学生分析两个案例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最后,介绍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让学生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

教学步骤:1.导入(5分钟)让学生回顾前两个单元的内容,明确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内在联系。

2.新课导入(8分钟)通过一个案例引入新课,让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和违反的民法原则。

3.讲授新课(32分钟)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民法的概念通过生活中的例子,引入民法的概念,并举例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的资格介绍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让学生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让学生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

2.保护人身权的规定介绍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让学生了解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4.总结(5分钟)对本课程的内容进行总结,并强调学生要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学 生 认 真 思考 问题, 讨论并回 答问题。 导入本 课知识点。
可利用课件 演 示 声 图 并貌 的直观效果, 提 高课堂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参看教材 p130 的图片及课件,引导学生理解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阅读归纳)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始于出生,止于自然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阅读归纳)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大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教师重点讲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大类,学生认真聆听。 2.法人 (1)含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条件。 (学生讨论并归纳) (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根据案例,阅读教材引导学生分析如何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首先: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增强民事法律意识。 其次:要遵守民法,学会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履行自己的民事 义务 再次:要学会运用民法,正确处理民事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民 事权益。 由课件中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哪些?如何运用这些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课堂小结: (1)民法的含义、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 (2)民事主体的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懂得如何处理民事关系 布置作业: (1) 整理本节重点知识并识记; (2) 搜集有关民事类司法案例,理解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性。 第 十一 课 板 书 设 计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通过分析、 讨 论 的 形 式 发挥 学 生 的 主 体作 用, 引出难点内 容, 通过利用分 析 比 较 的 方法 突破难点。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ppt课件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ppt课件

二、 依法
<明理 1>
保护 人身 权
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 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 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 依法 保护 人身 权
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 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原则 第三、保护自然人 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第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第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 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 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明理 1>
5.拍广告?
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 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 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 依法 <引保 人思护身 2> 权 (1)什么是人身权?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 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 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分析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 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 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 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解读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解读

教案(首页)编号:YJSD/JWC-17-10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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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 第11课 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职业道德与法律 第11课 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拍 广 告 ?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1.法律保护财产权 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 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1.法律保护财产权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 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 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 通信自由权利。 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 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 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的基本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只有具备法 人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
是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遵守民法。 要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 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法定的民 事义务,并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第^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一、教学目标1认知(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2.情感态度观念(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 )、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

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

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

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

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

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

第十一课 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  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该所学校公开张贴“成绩汇报”,侵犯了 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民 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 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 人民法院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 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 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 任。
判断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应该具备以下 两个要件: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 使用人以营利为目的。该校未经向某的同 意就擅自使用、制作其头像用于宣传,不 属于正当使用范畴,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 的,也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肖像权属于人格权, 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自己处分支配,任何 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复制、 出版发行、公开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 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十一课 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中国封建社会,传统观念一般认为儿女是父母养 大的,就应该听父母的话,否则就搬出“孝顺” 来压迫儿女,怎可不听父母之言?甚至父母有一 些违法之事,也要儿女承担责任,因为你是我的 儿女,就应该代父母受过。这种观念过去专制时 代甚至发展到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 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其实生命是可贵的,儿 女虽为父母所养,但生命的尊严,不能以无理、 无义之行给予戕害。父母又凭什么能剥夺子女生 存的权利呢?作为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利具体有哪 一些呢?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的? 下面我们就来学习这方面的内容。
(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 利。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 又是一个人进行一切活动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 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3)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 处罚法等都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这说明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法律对 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尤其是严惩摧残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

2019年最新-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精选文档
❖ 解决”学生用书”中[生活感悟]、[素质演练]、“ 参与践行”余下的问题。
二、 依法 保护 人身 权
❖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 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的民事权利。
❖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二、
【引思依明法理】
<明理 2>
❖ 荣誉保权护:
❖ 如教人材身第130页 “荣誉称号写错” 的案例,市教育局侵
害了权小刘同学的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
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中等职业教育德育课程国家规划新教材
第五单元 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第 十一 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 十一 课依 法公正 处理民 事关系
一、(略)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二、 【创境依激法趣】
保护 人身 权
2.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5. 拍 广 告 ?
4.网上说别人坏话
3.偷看他人信件
二、 【引思依明法理】
二、 【引思依明法理】
保护 人身 权
<明理 1>
5.拍广告?
❖ 侵害了肖像权。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 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 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 【引思依明法理】
❖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 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 【引思依明法理】
保护 人身 权
<明理 1>
❖ 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 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 康权不可侵犯。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通用课件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通用课件

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合 法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规定
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行为或事实表现出来 的意思,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 定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无需通过民 事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
民事关系的特征
平等性
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地 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适当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 定或合同的约定,以适当的方式履行 自己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 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平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法 律关系中应当保持平衡, 一方行使权利不应损害另 一方的利益。
合法保护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都受 到法律的合法保护,任何 一方违反法律规定都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决议行为
组织内部成员通过表决方式作 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当事人可以 请求撤销的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 法律保护。

自愿性
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 和终止,由当事人自愿
协商确定。
合法性
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
公平性
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应当公平合理,符合社
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民事关系的重要性
01
02
03
04
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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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教学目标1.认知(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2.教学难点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四、教学方法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2、刑罚的种类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创境激趣】&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 <明理 1>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些都是违反民法的行为,那么,接下去我们这节课就来学习民法的相关知识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法关系一、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相关的一部法律)二、民法特征(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事主体1.定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A.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

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

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

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

中国的法律规定儿童的国籍获得是属人原则,基本不承认属地原则(特例情况是根据《国籍法》第六条,无国籍人士在中国定居,并在中国生下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是外国人并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

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国籍法》第九条)。

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

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

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

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

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

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

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

更为常见的无国籍人的产生根源,是某个人群几代定居在某地,但是该国政府认为此人群是外国侨民社群,而该人群的第二代、第三代等后裔不再申领原来母国的护照,他们就成了没有任何一国正式身份的无国籍人士。

B.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解释又补充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状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 法人A.定义: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B.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a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

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

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四、民法调整对象—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定义:民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即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

财产关系范围十分广泛,我们这里主要研究的是民法中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1.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1)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2)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A、人格权人格权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公民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B、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3)侵犯人身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A.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制裁第131页B.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第131页(4)依法保护个人和他人的人身权A,认识到人身权利对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以及参加其他各种活动的重要性B,增强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C,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2.财产权(1)定义: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2)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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