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教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备课人:尚之亿课题: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课型:新授课课时数:2课时教学目标: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的资格,增强依法处理民事关系的意识。
教学重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中职学生作为公民,要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地位。
无论是民事立法、司法,还是民事活动,都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准绳。
(2)理解。
五条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核心原则,强调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理解。
五条原则是为下一目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作铺垫。
因为要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就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2、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从理论上说,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的资格,目的都是为了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明确。
要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内涵,明确无论公民还是法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依法处理民事关系的前提。
(2)思想和行动。
将其观念、意识和民法知识落实到日常生活和工作学习中。
(3)了解。
《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教学难点:1、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平等地位的社会成员间的民事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这些知识比较抽象。
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引导学生理解,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非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不是由民法所调整。
(2)要引导学生首先理解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涵及其内容,再引导学生搞清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职业道德与法律》期末考试试卷分析
《职业道德与法律》期末考试试卷分析一、考试对象及考试类别《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高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教学目标是引导学生提高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并积极加入工作岗位并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本次期中考试采取的考试方式为开卷笔试,卷面100分(题量较大)。
二、考试内容及范围《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中后两课为考试重点内容,课题分别为: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十二课依法生产经营,保护环境三、试题类型、难度、分值及考查点(40%较简单,40%难度适中,20%难度偏大)1、单项选择题30分,10个,每题1.5分,主要考查法律常识及基本概念。
2、判断题20分,10个,每题2分,主要考察概念的理解判断。
3、不定项选择题20分,10个,每题2分,主要考查法律常识及基本概念。
4、简答题30分,5个,每题分值各异,主要检测学生的分析与总结能力,考查学生对道德常识与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四、学生答卷情况分析(1)卷面分析:学生对单选、简答题等识记部分的考核内容回答比较好,对多选和判断题目失分较多:单选15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好多同学都选成了要约,应该选承诺。
说明对所学内容没有充分理解,也没有背诵记忆。
20题考察履行合同的原则,多数同学失分严重;多选题第1题关于下列国家机关主要司法权力表述正确的选项是()多数同学选错。
第3题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可以使()应该全选,但有些同学任然选了个别两三项;判断题2、3、4题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侵犯荣誉权的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
4、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当事人不变;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0、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
此事例中体现的担保方式为质押。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这些行为表面看来是合 法的,但它们违背了民法诚 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可能造 成用户的混淆,损害在先权 利人的利益。因此,后者的 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与 企业名称权,应当承担停止 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 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是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各抒己见:观看小品,分析案例
表演小品“玩笑引发的侵害”
这个玩笑动作, 侵害了安定的什 么权利?需要承 担什么责任?给 我们什么启示?
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 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
我国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人 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名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知识运用:遇到搜身,你会如何处理?
案例一:当我们去超市购物,准备 结账离开时,保安过来说我们拿了 没有付款的商品,要求搜查。
案例二:一位乘客在公共汽车上称 自己的钱包被窃,要求司机关上车 门,逐一搜查其他乘客。
如果当事人是你,你会 如何处理?我国民法对 此有哪些规定?违反了
将受到哪些处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应 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赔礼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也
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 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民法
课后作业
民法典热点话题: 1见义勇为免责 2校园贷 3校园欺凌 要求:选择其中一个话题准备十分钟的演
讲。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具 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
4:您的社区(城市或农村)有没有组织过关于《民法典》的宣传 ? (如宣传栏、社区广播等)
有 无 5:你觉得《民法典》的颁布以你的生活相关度有多大? 基本无相关度 对现在的生活有一定相关度 对未来的生活有一定相关度
1:你是否知道《民法典》出台的消息?
10%
90%
是否
2:你是从什么途径了解到关于《民法典》的相关 内容的?(可多选)
民事权利能力-----有没有权? 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做?(做完之后能不能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心智(年龄、智力和精神 状况)相关。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 民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情景模拟:
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 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三四楼户主各一名同学扮演 物业一名同学扮演 受害人一名同学扮演 小警察一名同学扮演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下)教案
探究活动十八:采用什么形式订立合同
(1)阅读教材P133活动框图片,帮助学生理解图片内容,设问:图示活动中存在哪些合同关系?这些合同采取什么方式订立的?
(2)指导各学习小组讨论问题,对学生陈述的观点进行点评与归纳:这些活动分别
(二)物尽其用──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种类 2、用益物权的取得
探究活动十五:关于用益物权的讨论
(1)阅读教材P130活动框案例。结合《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设问:案例中王钾家享有的权利属于何种财产权?涉及到那些种类?根据法律规定,王钾家享有哪些权利?
(2)指导各学习小组结合案例讨论问题,对学生陈述的观点进行点评,归纳:王钾
(1)阅读教材P132活动框案例。设问:你如何处理这样的邻里纠纷?你知道生活中还有哪些类似的纠纷。
(2)指导各小组展开讨论,对学生回答的内容进行点评和归纳,指出生活中邻里之间常会因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而起纠纷,处理这类纠纷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指导学生阅读教材P136陈力的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案例内容,思考案例后的问题。
(4)指导各学习小组结合教材展开讨论,对学生陈述的观点进行点评与归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陈力购买手机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法定监护人的反对而不具有法律效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力如参加工作,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此时购买手机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职业道德与法律是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一)习礼仪,讲文明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礼仪素养,养成文明礼仪习惯。
教学要求:认知:了解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自己和他人,平等待人、真诚礼貌;以讲礼仪为荣,以不讲礼仪为耻;追求高尚人格,维护自己的文明形象。
运用:自觉践行礼仪规范,做讲文明、有礼仪的人。
教学内容:1.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1)懂得自己是人生的主人,是践行道德和遵守法律的主体,理解珍惜人格、严守规矩的意义,增强主体意识和规则意识.(2)懂得珍惜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需要塑造良好的形象。
了解个人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个人礼仪的作用和蕴含的道德意义,养成遵守个人礼仪的习惯。
(3)了解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交往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体会交往礼仪的亲和作用,养成遵守交往礼仪的习惯.2.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1)了解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职业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遵守职业礼仪的自觉性。
(2)理解职业礼仪的作用,践行职业礼仪,展示职业风采。
(二)知荣辱,有道德教学目标:使学生懂得道德对于完善人格、成就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了解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和诚信、公道、服务、奉献等职业道德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维护公平正义
11 (一)财产所有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 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所有权,是指以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 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合法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财产属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对于 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天然孳息、先占、添附、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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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责任
民事活动,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法定 的民事义务,不允许以保护公民和合法利益为借口,损害国
家或集体利益,也不允许以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为借口,损
害公民或法人利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7 (四)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履行合同应遵守下列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接触和同事应恪守信
用,言行一致,尽最大的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
的合同权利。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2.实际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未
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
19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婚姻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 关系的重要民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结婚必须 男女双方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结婚必须符合 一夫一妻制。但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 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 程序。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登记程序(一)生活中处处有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依法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 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 即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出价。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 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条款可以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是合 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1-2课时: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依法保护人身权和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在第一部分,学生将了解民法的含义、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并学会如何处理民事关系。
在第二部分,学生将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研究,学生将:1.了解民法如何保护我们的生活,增强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2.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3.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和讨论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展示。
教学设计:在讲授新课前,先让学生明确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内在联系,以便更好地理解本单元的内容。
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引入新课,让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和违反的民法原则。
然后,讲授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并引导学生分析两个案例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最后,介绍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让学生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
教学步骤:1.导入(5分钟)让学生回顾前两个单元的内容,明确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内在联系。
2.新课导入(8分钟)通过一个案例引入新课,让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和违反的民法原则。
3.讲授新课(32分钟)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民法的概念通过生活中的例子,引入民法的概念,并举例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的资格介绍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让学生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让学生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
2.保护人身权的规定介绍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让学生了解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4.总结(5分钟)对本课程的内容进行总结,并强调学生要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人教版(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3版)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教案(2课时)
分析 P128 《生活处处有民法》案例导入新课,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直接、最密切……(1)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 2)民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③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④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⑥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教材 126 页上的漫画认为李某现在已经 18 周岁了,是否有资格处理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略)自然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
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那末,什么是法人、法人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呢?是一种社会组织,但惟独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才干取得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们刚才学习了解的法人条件,也就是说法人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进行民事活动。
是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首先我们要学习民法, 懂得民法,遵守民法;其次要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 己的行为, 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自觉履行法定的民事义务, 并尊重其他民事 主体的民事权利。
否则,就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为:住手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wei )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 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分析书本 P133 页几个镜头,突出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等。
例如: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2. “恶作剧” 3.偷看他人信件 4.网上说 别人坏话 5.拍广告 (1)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2) “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教学设计教学反思-2023-2024学年中职思想政治高教版23职业道德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教学设计方案(第一课时)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学生能够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点。
2. 能力目标: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判断和识别民事法律行为,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3. 情感态度目标:通过学习,学生能够树立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二、教学重难点1. 教学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有效条件。
2. 教学难点:如何区分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教学准备1. 准备教学PPT,包含图片、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
2. 准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用于课堂讨论和讲解。
3. 准备课堂互动环节所需道具,如角色扮演服装等。
4. 提前了解学生背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策略。
四、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展示一些中职生参与民事活动的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如何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并引出本节课的主题——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2. 法律知识讲解:详细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义务等知识,强调民法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3. 案例分析:以小组为单位,选取一个贴近中职生生活的案例进行讨论。
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讨论和交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
4. 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处理纠纷等。
学生可以分组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双方当事人、律师、法官等,模拟真实场景下的民事活动。
通过实践活动,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5. 课堂小结: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民法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并鼓励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要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尊重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回家后思考自己在未来的民事活动中应该如何依法行事,并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教学设计方案(第二课时)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学生能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掌握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与法治-第11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第一框教案《民事活动要守法》
第11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框民事活动要守法
教案
1
学情调查问卷
1.你对我国《民法典》的相关知识掌握的如何?
2.我们生活中的哪些行为和民法有关,哪些情境涉及民事活动?
3.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4.我们所从事的民事行为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5.你对民法哪些方面的内容特别感兴趣?
6.你在预习本课程相关内容时,哪方面的内容让你产生困惑或不解?哪方面的内容让你特别感兴趣?
其他教学提示
(一)注意事项
本课时对于刚刚接触民法内容的中职学生来讲具有一定难度,需要老师对本课的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知识有较全面的理解。
教师需要对《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框架有一个较为宏观的把控,同时对于民法概述部分的内容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在授课时,注意不要将内容讲的过深过碎,对一些较为晦涩和抽象的概念,尽量用案例加以解释,而不是用概念解释概念,否则会让学生感到枯燥难以理解。
教学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学生认识到民法规范人们的民事活动,保障人们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理解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二)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本(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2)《民法学(第二版)》(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3)《民法学(第二版)》(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4)《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5)《教师教学用书思想政治基础模块职业道德与法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是 指企业、公司)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基本条件: A 依法成立 B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丁某死有余辜,但他的父亲为什么还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什么是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还 包括什么?
(一)法律保护人身权
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 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 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 者继承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 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二者都是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民事 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 (2)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 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腿打断了。一提到他,全村的人都深恶痛绝。一天晚上,他喝
了酒,回家敲门时,母亲动作慢了点侵,犯他进了门丁后抡某起的一个生板凳砸 向母亲,然后就倒在床上骂骂咧咧地命睡权下。和看健着躺康在权地上,的老伴, 丁后某,的虽父然亲全拿村了的一乡把亲斧认子为朝他逆为子村里的除头生了上命一砍害去权,。和纷丁纷某健签的康名父向亲权法被院逮为捕 其求情,但他还是受到法律的制裁。都属于人身权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11课教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教学目标1、认知(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2)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3)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学会维护自己的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点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
这是本框题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
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十一课第四节:善用合同办事+课件+【中职专用】高一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律》(高教版)
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讨论
法律将合同的效力作 了哪些分类?怎样才 能使一份合同具有法 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 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 待定合同,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须做到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合同 内容合法、合同订立的过程合法。
成 立 条 件
有相应民事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或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国家利益;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违反
重大误解订立的 ;以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的手 段订立的;订立
时显失公平。
行为能力上有欠缺; 处分能力上有欠缺; 代理能力上有欠缺。
采用什么形式订立合同
购物
乘坐公交车
图示活动中存在哪些合 同关系?这些合同采取 什么方式订立的 ?
看病
旅游
这些活动中分别存在着买卖合同、客运合同、医疗合同、旅游合 同。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学习合同法有关条款,思考回答问题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 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
采用什么方式订立合同
阅读教材P132活动框四个镜头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这 一过程往往需要经过多个回合的书面文件往返 修改,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意 见,从而形成合同关系。镜头一 :要约;镜头 二:要约 邀请;镜头三:商业约定;镜头四: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职业道德11课1-2练习2.28---3.2
职业道德11课1-2练习2.28---3.2第五单元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一、填空并背诵: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第一,_________原则。
第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则。
第三,保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则。
第四,遵守_________和____________原则。
第五,维护___________原则。
第六,民事活动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3.人身权包括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4.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5.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是指____________之间、_____________之间以及___________之间的_______关系和_______关系。
二、单项选择题:1.王某系某中职学校高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因与同学刘某发生口角,追打刘某,致使刘某摔伤。
此事涉及的民事关系是() A .财产关系 B .人身关系 C .公民关系 D .法人关系2 .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是()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将其邮票卖与孙某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胡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3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家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
在此情形下,他可以()A .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 .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C .请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D .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4.刘某17岁,无业,父母早逝,遗下巨额存款,靠存款利息,刘某足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刘某就依靠存款利息生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刘某是()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出生B.10周岁C.16周岁D.18周岁6.与人们日常活动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是()A.宪法B.国务院规定的规章制度C.行政法规D.民法7 .甲某现年17岁,初中毕业后没有升高中,主要靠自己在工厂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B..通过委托代理人C.通过法定代理人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9.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正确的说法是()(1)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A.(1)(2)(4)B.(1)(2)(5)C.(1)(2)(3)(4)D.(1)(2)(3)(4)(5)10.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男女平等C.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D.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11.马某,7周岁,看到很多学生用MP4看视频,很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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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教学目标1.认知(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2.教学难点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四、教学方法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2、刑罚的种类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创境激趣】&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 <明理 1>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些都是违反民法的行为,那么,接下去我们这节课就来学习民法的相关知识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法关系一、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相关的一部法律)二、民法特征(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事主体1.定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A.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
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
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
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
中国的法律规定儿童的国籍获得是属人原则,基本不承认属地原则(特例情况是根据《国籍法》第六条,无国籍人士在中国定居,并在中国生下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是外国人并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
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国籍法》第九条)。
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
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
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
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
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
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
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
更为常见的无国籍人的产生根源,是某个人群几代定居在某地,但是该国政府认为此人群是外国侨民社群,而该人群的第二代、第三代等后裔不再申领原来母国的护照,他们就成了没有任何一国正式身份的无国籍人士。
B.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解释又补充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状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 法人A.定义: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B.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a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
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
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四、民法调整对象—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定义:民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即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
财产关系范围十分广泛,我们这里主要研究的是民法中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1.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1)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2)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A、人格权人格权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公民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B、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3)侵犯人身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A.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制裁第131页B.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第131页(4)依法保护个人和他人的人身权A,认识到人身权利对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以及参加其他各种活动的重要性B,增强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C,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2.财产权(1)定义: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2)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