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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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教学方法
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
2、刑罚的种类
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创境激趣】
&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 <明理 1>
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些都是违反民法的行为,那么,接下去我们这节课就来学习民法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法关系
一、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相关的一部法律)
二、民法特征
(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事主体
1.定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A.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在中国,
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
中国的法律规定儿童的国籍获得是属人原则,基本不承认属地原则(特例情况是根据《国籍法》第六条,无国籍人士在中国定居,并在中国生下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是外国人并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国籍法》第九条)。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更为常见的无国籍人的产生根源,是某个人群几代定居在某地,但是该国政府认为此人群是外国侨民社群,而该人群的第二代、第三代等后裔不再申领原来母国的护照,他们就成了没有任何一国正式身份的无国籍人士。
B.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解释又补充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状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 法人
A.定义: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