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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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一、受理事项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二、受理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培训;
5、人才测评;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四、受理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信誉;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如注册地申请在浦东新区,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可达到70%。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程序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六、受理期限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取得《许可证》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3、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
5、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的,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七、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各方注册文件;
4、合资协议;
5、合资各方公司简介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6、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8、合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
9、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0、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11、合资企业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12、其他规定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