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五月七日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第四条(申办主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沪人[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为鼓励和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与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依据管理权限,报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区(县)人事局审批。
二、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管理权限的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工作章程和制度;5、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身份证明和简历;7、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8、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设备证明;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的规定,现就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许可工作平稳实施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对于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和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工作措施,确保行政许可平稳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许可的受理范围问题有异议的,可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三、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沪人社关〔2020〕52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的精神和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1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4〕49号)、《关于将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5〕7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开展网上许可办理。
一、受理范围(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浦东新区和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除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浦东新区的各类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沪人社外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32号)的相关内容,修定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31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下简称B证)。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B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框架内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香港高技能专才,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B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府发[1994]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11.03【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1994]48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交流服务行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与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原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交流服务。
第五条(主管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管理职责)市和区、县人事局对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人才交流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二)审批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三)审批需要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四)指导和监督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五)处理人才交流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条件)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二)有经过专。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流程附一网通办各阶段状态(纯干货)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流程附一网通办各阶段状态(纯干货)上海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金融和商业中心,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往发展。
为了促进人才引进和落户,上海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服务,使得人才引进落户流程更加便捷和高效。
以下是上海人才引进落户的一般流程,并附上了一网通办中各阶段的状态。
一、申请资格、材料准备和初审阶段1.申请资格确定:根据上海市的人才引进政策,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人才引进落户的资格。
3.在一网通办平台上进行初审: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在办事大厅选择人才引进落户流程,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二、上海市政府初审阶段4.上海市政府初审:上海市政府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面试环节。
5.通知面试:如果通过了初审,将会接到上海市政府的面试通知,并且会告知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三、面试阶段6.面试:参加上海市政府组织的面试,面试内容主要围绕申请人的个人情况、专业技能、学术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
7.面试结果公示:上海市政府将公示面试结果,一般会在一周内进行。
四、公示结果申诉和审核阶段8.公示结果申诉:如果对面试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市政府申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确定落户单位10.落户单位确认:根据上海市政府的安排,确定自己的落户单位,并签订相关协议。
11.人才引进落户协议备案:将人才引进落户协议进行备案,以确保相关权益和待遇。
12.户籍迁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户籍迁移到上海。
七、社保和医疗福利申请14.社保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上海的社会保险制度。
15.医疗福利申请:根据上海市的医疗福利政策,申请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医疗福利。
八、登记信息完善和办理相关手续16.信息完善:在一网通办平台上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并完成相应的注册和登记。
17.办理相关手续:根据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开通银行账户、办理公积金、办理签证等。
以上是上海人才引进落户的一般流程,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各项申请和办理手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沪人社法〔2021〕40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的5项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筹设阶段“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筹设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审批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0〕481号,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按照筹设阶段“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筹设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审批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上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流程和材料
上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怎么申请在上海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以及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是怎么办理的呢?那么下面就跟大家主要说说注册公司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满足条件、所需材料、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一、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满足条件1、公司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2、公司需要有实际商业的办公经营地址;3、公司要有至少五名专职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二、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1、申请书、申请报告;2、《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4、公章、法人章;5、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简历、身份原件;6、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人才中介资格证书、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7、公司注册地址、实际办公经营地房产证明(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年以上租赁期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8、公司办公设备(品名、型号、数量等)情况;9、财务报表;10、公司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公司章程;三、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流程1、注册、登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2、补充填写,包含(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情况、工作人员专及职工作人员)信息;3、附件扫描件上传,包含【申请表、申请报告(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及简历、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身份原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经营地址房产使用证明(经营地址租赁协议及产证文件、办公场所拍照件、工作设备情况、工作规范及章程)】,提交申报(约3-5个工作日预审核);4、递交材料,预审核通过后至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纸质材料及原件材料(原件当场审核后归还,留复印件),审核时间自受理之日起20日左右,符合条件即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新注册公司想要申请人力资源许服务许可证注意事项1、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经营地址一致的情况下需要1份地址证明材料即可;2、实际办公经营地址的产证要携带原件(依据上海市崇明区标准,隶属区域不同可能会有所标准不同);3、办公场所拍照件要求【实际办公经营地址门牌拍照(**路**号)、公司铭牌拍照(看得到室号)、室内办公环境拍照件(需体现办公设备、专职人员及数量)】。
上海委办局-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3、《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5、《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6、《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基本业务的应当具备: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经营场地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3、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4、具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3、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才培训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2、具有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办事依据及许可条件(精)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办事依据及许可条件1、办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许可条件:A、申请人才信息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业务的应当具备:(1)企业名称能够体现人才或咨询服务;(2)企业员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师不少于1名;(3)经营场所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的商务用房;(4)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工作设备;(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6)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B、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A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C、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A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专兼职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D、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A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相应设备证明;(3)专职测评人员证明。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报告(写明要申请的服务项目、法人、全体股东签字,申请变更的需加盖公司印章)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2、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从人事局服务窗口索取,按要求填写);3、房产使用证明(商务用房,50平方米以上,提供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4、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工作设备清单;5、5名专职工作人员材料: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缴金清单,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临时期满时提供,学历证书需要同时提供有验证资质部门出具的验证报告);6、申请设立登记的机构需提供验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书、企业章程;7、申请变更登记的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月)度财务报表、企业章程;8、申请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和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9申请人才培训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10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工作证明;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8号)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2006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一、《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申办程序(一)专营类1、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到我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三份以及提交《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和人事局各留一份)。
2、我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方式以在《告知承诺书》上盖章为准)。
批准后,留存一份,将其余两份交还申请人。
3、工商部门凭我局盖章批准的《告知承诺书》发放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凭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来我局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我局留存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后,颁发有效期三个月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临时证(此期间,经营范围仅限基本业务:人才咨询、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
(二)兼营类1、申请人申请工商变更后,来我局领取告知《告知承诺书》三份并如实填写、盖章,同时交纳《兼营申请报告》。
我局盖章批准后,留存一份,另两份交还申请人。
同时填写材料清单。
2、申请人凭我局盖章批准的《告知承诺书》办理好工商变更手续后,凭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来我局申领有效期三个月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临时证(此期间,经营范围仅限基本业务:人才咨询、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
3、申请兼营业务,必须包含基本业务,方可申办其他业务。
其他程序同专营类。
二、监督检查1、申请人取得临时许可证后,应严格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2、三个月临时许可期满后,我局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内容对申办企业予以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员工简历、社保金缴纳情况,以及场地、设备、企业章程等承诺事项。
中介机构应如实填写《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许可登记表》。
3、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检查时,应做好工作记录。
4、检查合格的,制作《关于同意**有限公司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批复》两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一份。
同时发放有效期一年的《人才中介许可证》正、副本。
5、检查不合格的,不予续发许可证,原临时许可证期满失效。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指南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七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第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6.《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报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业务范围如有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才可的开展业务的需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3、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5、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详细业务范围说明材料;3、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有注册资金要求的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材料(自有场所,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还须报专门说明材料;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9、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四、办理程序1、申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2、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申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1994]48号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1994]48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交流服务行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与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原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交流服务。
第五条(主管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管理职责)市和区、县人事局对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人才交流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二)审批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三)审批需要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四)指导和监督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五)处理人才交流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条件)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设立营利性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还须具备办理工商登记所必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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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一、受理事项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二、受理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培训;
5、人才测评;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四、受理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信誉;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如注册地申请在浦东新区,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可达到70%。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程序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六、受理期限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取得《许可证》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3、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
5、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的,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七、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各方注册文件;
4、合资协议;
5、合资各方公司简介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6、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8、合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
9、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0、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11、合资企业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12、其他规定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