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福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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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字纠纷

所谓“福”,在过去是指“福气”、“福运”,而现在人对福的理解是“幸福”。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中国的老百姓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那就是企盼福气的到来。一个“福”字都寄托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也是对美好未来的祝愿。今天却引来了一场纷争。

一、福字来源

恭王府花园内一处假山上镶嵌有一石碑,碑上刻有相传系康熙所书的“福”字,上方有方形“康熙御笔之宝”印文。该“福”字因后人理解包含有“多才、多田、多子、多寿、多福”等内容而被称为“天下第一福”。恭王府管理中心经过对其多年开发,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福字文化在大众所熟知,如今人们一提到福字就会想到恭王府,一到恭王府就会想到福字,显然福字以成为恭王府的代名词。

二、“福”字风云

(一)、恭王府管理中心经多年致力于福字的开发研究,并以传统文化对其进行了新的诠释,使其易于为公众所理解,使福字文化重新焕发新的活力,使福字形成了一种文化。恭王府为此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经历和财力,对其价值进行挖掘开发。并注册了商标。

而恭王府管理中心发现在2008年11月,北京湖山艺术文化公司,自东方名源公司购入与恭王府注册商标的一批工艺品。同月17日,其在《人民日报》刊登征订广告,对该商品进行宣传,广告上有该商品图片,标明商品名称为“康熙御笔‘福’字立轴”。同年12月3日,恭王府管理中心人员以999元价格购买其商品,并索要了发票,票面记载商品名称为“福字立轴画”。认为北京湖山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商标构成了侵权。北京湖山艺术文化公司人员分别介绍了恭王府管理中心销售的福字和寿字立轴,介绍内容包括:1962年,周恩来总理欣然命名清圣祖康熙皇帝御笔“福”字为“天下第一福”。“天下第一福”是康熙皇帝为祖母孝庄“请福续寿”所提。“天下第一福”墨宝上部正中,康熙皇帝加盖“康熙御笔之宝”印玺。“天下第一福”为精美礼箱包装。“天下第一福”全世界统一编号限量发行9999套。清太祖嫡孙……为本次出品、发行“天下第一福”提款并亲手加盖印章等。

(二)、北京湖山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认为,“福”字是人们已广为熟知的字,它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且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而不该为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有,况且并不知恭王府管理中心已经对福字进行了商标注册,而且自己销售的商品来自合法渠道,能提供相关证明。称只是在商品及相关宣传中使用“天下第一福”文字不会对其商标构成侵权

三、“福”字商标

(一)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商标经合法注册后即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恭王府管理中心对天下第一福,进行了商标注册,而北京湖山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公开销售“康熙御笔‘福’字立轴”商品。商品属于平版印刷工艺品,其包装、商品本身及被告为销售制作的宣传材料和发布的广告上,均使用了恭王府享有商标权的“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商标。其共生产涉案商品9999套,截至2008年12月3日销售5321套,按标价计算可行为知其获利531.5679万元。而天下第一福”和“康熙御笔之宝”是恭王府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恭王府管理中心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或类似的标识。涉案商品属于平版印刷工艺品,与原告注册的“天下第一福”及“康熙御笔之宝”商

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天下第一福”文字内容,“康熙御笔之宝”印文均与恭王府管理中心注册商标相同。恭王府管理中心认为这已经对其“天下第一福”构成了商标侵权。

2、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认为福字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已为公众所熟知,它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不应该属于某一个人或团体,它应该属于每一个公民,也并不知福字已经注册为商标且其商品是从北京东方名源文化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类似产品15幅,每幅购入价为260元。其也不知道东方名源公司不享有该商品商标专用权,刊登广告亦获得东方名源公司许可,且只发布了一次广告。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能够证明其商品来源合法,能够提供东方名源公司相关情况,

四、“福”字侵权

对于商品及相关宣传中使用“天下第一福”文字是否侵权。

(一)、1、对“福”字来源、寓意、形制等的说明及描述。内容涉及:1962年,周恩来总理欣然命名为“天下第一福”。“天下第一福”是康熙皇帝为祖母孝庄“请福续寿”所提。“天下第一福”墨宝上部正中,康熙皇帝加盖“康熙御笔之宝”印玺等。该部分内容中对“天下第一福”文字的使用,起不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算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不能认为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内容涉及:“天下第一福”为精美礼箱包装。“天下第一福”全世界统一编号限量发行9999套。清太祖嫡孙……为本次出品、发行“天下第一福”提款并亲手加盖印章等。此外,在包装袋、介绍材料、金属卡片及纪念章等上单独使用“天下第一福”文字,也属于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天下第一福”作为商品名称指代涉案商品,属于商标性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该商品与恭王府有某种联系,构成对恭王府管理中心注册商标商标权侵犯。

3、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造成严重的混淆、误认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湖山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所销售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又能能够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属于善意第三人。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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