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 以盈利和目的的法人组织。
第二节 公司法
概念 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 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 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 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 《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 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形式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
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 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减少。 税赋较轻。
(二)合伙企业
二、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发起设立 订立公司章程 缴纳出资 注册登记
(一)公司的创办人。发起人指参加公司的设立 并对公司的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是公司的创 办人 。有关发起人的最低人数问题,多数国家的 公司法都予以具体规定。我国下限为2人,须有半 数以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行为是有偿 的,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给付报 酬,公司也可以分配给发起人若干股份。
案例说明
假定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A对 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 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E依法不得以其对A 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 E在对A行使债权时,应先就属于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受 偿,其余债务可通过执行该合伙企业中属于A的财产份 额中受偿40万元,而另外10万元债务则不能从其它合 伙财产中受偿,也不能追究其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而当E受偿了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和40万元财产份额后, A当然退伙,且E并不自然取得A的合伙人资格和代位行 使A的权利。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重点问题
• • • • • •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跨国公司 其他商事组织 中国的商事组织及商事组织法
2011年11月24日 2011年11月24日9时29分 29分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目录
• • • • • • •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第二节 公 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跨国公司 第五节 其他商事组织 第六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1年11月24日 2011年11月24日9时29分 29分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 2005年 2005年2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资家具 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 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 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 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 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 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 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已迁往外地。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 已迁往外地。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 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 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 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 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 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 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 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 了纳税担保书, 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 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 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
2011年11月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三、公司(corporation) •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 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 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 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 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 员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 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01
02
03
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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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1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三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特征
• 1.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 • 2.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合 伙 • 协议; •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盈利 • 联盟。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合伙的成立
•各国的一般规定,合伙组织是基于合伙人 •之间的协议而成立的。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司缴纳的股本总
和。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东的权限划分
•普通股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2.根据是否发给股份证书
•有证股 •无证股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3.根据股东是否被记名
• 1)股东年会
• 2)股东特别会议 临时会议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
•地位:公司的业务管理与执行机构
•组成: •1.董事资格 • 英美法系: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自然人 •2.董事人数 • 有限责任公司3~13名 • 股份有限公司5~15名
•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四、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 • 共同承担风险并享受利润的企业组织形 • 式。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点
• 1.法律地位明确一些;
• 2.存在管理分工,管理上进步一些;
• 3.集体决策,决策容易正确;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公司的资本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 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 分享由其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 。”
德国也主要采用契约法来调整民事合伙,《德 国民法典》705条规定,“各合伙人依合伙契 约互负以契约方法促进共同事业的完成,特别 负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合伙契约因 各当事人约定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 。”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 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 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 ,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2.连带主义 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
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法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 关于合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在“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规定了合伙契约和隐名合伙,在“公 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事实合伙
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 (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 我国不承认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 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享受利润、分担损失,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三)监事会 性质:监督机构 资格限制 义务与责任
七、公司债及股利
• 债券的分类 • 股利的分配:我国《公司法》对法定公积
金的提取。 • 股利分配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属于
任意性规范。
八、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 公司合并或分立后,新公司对原公司所负 债务的承担。
• 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诉讼解散)
第三节 合伙法(Partnership)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 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 的企业。
在大陆法国家中,分为“民事合伙”与 “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 关的商事法规。
合伙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 因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 多属于中、小型企业,以家族式企业为最多。
五、公司的资本
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 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 资本的构成与比例 (查:《公司法》有关公司成立时股东货 币出资比例的规定)
• 辨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与股票 2、公司债券与股票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监事会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性质:权力机构 组成:全体股东
合伙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契约式企业。须订立合伙合同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状态影
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
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 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 务活动。
(5)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 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有些国家, 如法国、荷兰、比利时以及苏格兰等,法 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英国、美国虽 然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是在某 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例如,美 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合伙的名义 起诉与应诉。
第五讲-商事组织法
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法定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注意继承问题
2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 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5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除名
9、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负责人,并经工商登记在册 的,其他合伙人以合伙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A、对全体合伙人不生效
B、只有合伙负责人追认后才生效
C、对全体合伙人生效
D、只有经全体合伙人追认才生效
习题
➢ 10、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 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 不要,乙不置可否。三个月后,丁愿意购买 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 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 甲又与其父签定了转让协议。此时乙丙也分 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 该转让给谁?
引导案例
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 表人。后来公司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的债 权人要求王某偿还不足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 国家—111)
(1)王某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2)王某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3)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不适用于
隐名合伙 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合伙
商事组织法
允许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
允许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中变为一人
公司而存在; 允许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 司的存在。
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与其他商事组织相比,合伙企业主要的法律特 征: 1.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 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2.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 技术或劳务出资。
(3)合伙的期限
(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
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原则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 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联系的准本行为, 即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companies law
补充: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的缺陷和弊端: (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 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 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 共关系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完全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不能 取得法人资格,因而在民法上,将其与作为单一投 资人的自然人视为同一主体;但是,在商法上,个 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依法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性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因而是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不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自然人,非中 国公民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应适用《外资企 业法》而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3)投资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
(4)投资人应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而不能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定 行业(银行、证券等)的从业人员。
私营企业是按所有制形式划分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类型。个 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是从属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 企业的一种形式,但私营企业并不仅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 还包括个人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
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 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 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 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 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 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法人。但法国、 荷兰等大陆法国家及苏格兰的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也是法 人。合伙企业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 形式。但由于其受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 大都也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因而对社会经 济生活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 三、有限合伙企业
• 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 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执行,有限责 任合伙人负责业务监督。 • 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萌芽时期 • 萌芽时期(中世纪到15世纪中叶) • 背景: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空 前繁荣的商业及发达的水上交通是其诱因与条 件。 • 典型的组织形式是: • 1.康枚达commenda。资本所有者不参加历险, 将资本托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经营 管理。 • 2.索塞特societas。由经营者拥有代理权,资 本所有者负无限责任。
萌芽时期公司的特征
• • • • • • • 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表现为: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组织合伙性浓厚、不稳定; —投资短期性; —规模局限性; —责任无限性; —数量有限(自发、政府限制所致)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背景:欧洲经济制度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 经济空前繁荣,以大生产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促进了 公司的飞速发展。 • 公司得到长足发展,表现为: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三
• 3. 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 • 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 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 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个印刷 厂。64年8月又试办11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到文化大革命停办。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四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5. 公司规模、数量大大增加
• 规模: • —1873年波士顿纺织制造公司成立时,股金30万美元, 20年后股本增长到100万美元; • —1902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股金达到14亿美元。 • 数量: • —186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 • —188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1600家。 • 到19世纪下半叶,公司达到其发展的高潮期,到20世 纪初,公司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董事会与监事会
董事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公司股东 选举产生,向股东负责。
监事会
负责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 监督,防止其损害公司利益,由股东 和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
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等。
治理原则
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信息披露透明、责任明确等,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利 益。
商事组织法的发展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调整商事组织的活动 ,商事组织法逐渐形成和完善。现代商事组织法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商事组织法的未来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灵活性 和适应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公 司治理等也将成为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总结词
外国公司分支
详细描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另一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作为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责任由 外国公司承担。
03 商事组织内部管理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份转让、 公司决策参与等权利。
股东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
总结词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 议
详细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主要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 属、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解决方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个人 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属、投资人的 权利义务等问题。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三、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 • • • • 1.能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应诉; 2.拥有并使用可随意改变的印章或其摹本; 3.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理不论位于何处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财产、债权或 债务; 4.资助雇员; 5.选举或任命公司的行政人员和代理人,明确其职权,确定其报酬; 6.订约权;
•
第二节 公司法
四、公司的资本
(一)股份与股本的概念
• 股份是计量公司股本的最小单位。股份可分成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股份 金额不是一定相等的,但同一类别的股份金额则是相同的。
(二)股份的种类
• • • • 1.根据股东的权限,股份可分成普通股与优先股 2.按股东是否被发给股份证书,股份可分为有证股和无证股 3.按股东是否被记名,股份可被分成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4.按股票上有无标明股份的价值,股份可被分成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四)股本的变更
• 1.股本的增加
•
2.股本的减少
第二节 公司法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 1.股东大会的类别
(1)股东年会。(2)股东特别会议。
• 2.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
(二)董事会
• 1.董事会的组成
• 2.董事的资格、任期、分组、报酬与解任 • 3.董事会的权力与董事会议 • 4.董事的责任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类型
• 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主要可分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股东所持有的股本被划分成均等份额,股东对公司的 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筹集资本,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额, 且各股东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商事组织。 • 此外,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公司的组织形 式。 •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 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织成立的 公司,其中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但他们 享有代表和管理公司的权力,而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但他们无权代表和管理公司。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 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 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 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 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 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 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 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 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 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 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伙人的死亡、退出 或破产等者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 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企业,但 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 并不是很大。
(二)公司的主要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即所有股东无 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所有股东均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 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 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 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 公司的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他们 的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 的目的。 发起人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 律一般不加以限制。 发起人对他们所设立的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 对于发起人在发起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所 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发起人合同”(promoter's contract)或“设立前合同”(preliminary contract ),对其效力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二、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 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同时, 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 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认公司有两个基 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 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 企业组织形式。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 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 •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 。
第二节 公 司
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司表现出的支持态度。从 一开始,美国法院就持赞同的观点,把公司看做 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方法: 1、马歇尔法官通过“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的 判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2、此外,塔尼法官作出了推动公司发展的判决。直 到塔尼法官对“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 )作出判决之后,公司才真正地用来为美国的经 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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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商事组织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在今天国际社会里,商事组织的形态或种类,以及各类主体的设立和法律特征。
本章的难点是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以及二者的区别。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种类,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商事组织合伙企业公司股份独立董事法人人格权否认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商事组织是国际商事交易中最重要的主体,一切国际商事法律关系都是通过商事主体来建立及完成的,不同的国际商事组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其他的商事主体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本章将系统地阐述不同商事组织的特点、设立、功能及内外部关系。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商事组织。
合伙是商事组织形式的一种,由于合伙组织成立的手续比较简便,经营方式也比较灵活,所以是很多中小投资者愿意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
在各国的经济制度中,合伙组织也发挥着其他商事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伙的立法一般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英国现行的合伙法是由《1890年合伙法》和《1907年合伙法》组成的。
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为了统一各州的合伙法,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在1914年起草了《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和《统一有限合伙法》两部标准法,其中《统一合伙法》已经得到大多数州的采用,除乔治亚州和路易斯安娜州以外。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合伙法放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加以规定,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单行的《合伙企业法》,表明我国也非常注重对合伙组织的立法。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的商事组织相比,合伙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合伙组织以合伙人自愿达成的合伙协议为成立的基础,无论合伙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建立合伙关系,确立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设立合伙组织的前提,是联结合伙人之间关系的纽带。
因此,合伙关系的性质,也被认为是契约关系,合伙契约对合伙人的共同经营、利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各合伙人则通过合伙契约建立起了伙伴关系。
这种契约与买卖、租赁等契约不同:买卖、租赁等契约的当事人订立契约的目的各不相同,互相履行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合伙契约则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而签订的。
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共同享有合伙和承担合伙的权利与义务,各合伙人均既是出资者,也是经营者,在合伙组织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共享合伙的收益,共同承担合伙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
合伙人原则上具有平等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权利,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对合伙事务进行干预,除非合伙协议有特别的约定,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合伙业务活动。
正是由于合伙组织的这一特点,合伙组织不能像其他商事组织那样委托他人经营,也不能像独资企业那样进行独自经营,从而使合伙具有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组织一般也被称为“联盟”,即合伙成员必须为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未清偿的那部分合伙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位合伙人履行合伙的全部债务,合伙人也将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为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为限,但事后该合伙人可以依合伙协议,就其多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合伙是“人”的组合,通过合伙契约,合伙人建立起一个为实现共同目的而进行活动的实体,因此,合伙人的死亡、破产或退出,都可能影响到合伙的存续。
合伙通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