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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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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 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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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
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 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 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 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 已引入合伙制。当一个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设立并经营时,则称做合 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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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组织的经济分类
经济分类标准主要是依据所有制类型和 行业分布
1、内资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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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公司 (四)、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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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资企业
1、个人投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资企业这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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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 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 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 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 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 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 家庭共同享用。
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
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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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的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
一人一票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实行一 人一票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权
益得到平等对待。
多数决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采用多数 决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 意即可通过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国际商事组织 需要采取特别决议,即需要获得组 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能 通过。
详细描述
合法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商事组织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工作,履行其法定义务。
Part
03
国际商事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诚信原则要求商事组织在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商事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 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商业信誉和形象。
合法原则
总结词
合法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
自愿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当事人 的意愿。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组织,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的意愿。同时,商事组织内部的决策也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诚信原则
总结词
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组织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各成员国的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环保等义务。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4、非法人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条件


名称
生产经营 从业人员 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己经营
委托或聘任他人经营 授权限制
越权或 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解 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
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无限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wireless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4)非法人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常态)与有限合伙(我国2006年
确立)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我国未规定)
合伙企业的缺点在于: 一旦出现合伙人死亡、退出等事项,会对合伙企业的存续 造成重大影响; 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必然导致合伙人谨慎经营、注重防范风险; 合伙企业不能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难以较快地扩大合伙 企业的规模。 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 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不限于单独一人而是全体合伙人;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内部机构较少干预,合伙企业在经营管 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 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合伙企业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 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出资 名称和场所 2、登记注意事项:
名称中不得带有”有限”(limited)或”公 司”(company)字样;获得营业执照 (business license)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01
02
03
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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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1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商 法
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真的只
需一元吗?
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
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匮乏、又不愿 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投资人 申请 登记 15日内 核准
二 章
(代理人)
机关
颁证

际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商 法
事务管理方式
事务管理要求
自行 管理
未交货即不见踪影。原告认为克瑞金和玛斯
本登(被告)是合伙人,理由是:被告曾向
“约克车行”无息投入⒏5万美元,并用为
布法莱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
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如逢克瑞金
不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
销售中取得利润。

被告辨称:投入的⒏5万美元属“贷
二 章
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
(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
(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
(4)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
2.以营利为目的;
第 3.商事组织是商人的表现形式;
二 章
国 三、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
际 商 法
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组织类型有: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第 二 章
国 际
1、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际 商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及申报债权
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清算期间对企业经营活动 及企业财产的要求

二 章
清算结束后15天内办理注销登记
国 际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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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是规范化程序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的发起 设立、对内对外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合并分立等,都是依照法律规范来办理。 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体现。
(7)公司是永续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
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问题
(一)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不缴纳企 业所得税,而由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均须对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二者有以下区别:
(三)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 基本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第2条和《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既可以采取公司制的形式,也可采用类似 于合伙企业的形式;外资企业既可以采用公司制形式, 也可采用合伙制形式,还可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严格准则 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某些特殊公司 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依照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原则,公司设立不仅 是发起人单方的行为,而且要经法律评价和政策衡量。
(三)合伙的相关法律制度
1994年,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制度的要求,国家开始制订合伙企业法,该法于 1997年2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 同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合伙企业 法》。此次修订改动巨大,增设了有限合伙和有 限责任合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并进行了单 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 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 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 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董事会与监事会
董事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公司股东 选举产生,向股东负责。
监事会
负责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 监督,防止其损害公司利益,由股东 和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
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等。
治理原则
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信息披露透明、责任明确等,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利 益。
商事组织法的发展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调整商事组织的活动 ,商事组织法逐渐形成和完善。现代商事组织法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商事组织法的未来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灵活性 和适应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公 司治理等也将成为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总结词
外国公司分支
详细描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另一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作为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责任由 外国公司承担。
03 商事组织内部管理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份转让、 公司决策参与等权利。
股东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
总结词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 议
详细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主要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 属、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解决方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个人 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属、投资人的 权利义务等问题。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3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兴起较晚,德国在1892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后, 欧洲各国纷纷仿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形式由此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这种公司形式已成为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公司,即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公司股 票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也不能强迫多数参股人接受一个新的参股人。
两合公司(Company Organized by Limited and Unlimited Shareholders)是指由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 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 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组成的公司。 (1)具有有限公司和 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 (2)不同性质的股东 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3)法律地位更接近 无限公司。
2.1 合伙法
2.1.5 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伙的解散一般有三种情况:
2.2 公司法
公司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规则的 总称。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是一个完全区别于组 成该团体的成员的法律实体。中世纪的时候,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已经出现了,主要 是一些经皇室特许而成立的牧师会、寺院或自治城市一类的宗教团体或公共组织。 到了17世纪初,在英国和荷兰正式出现了有法人地位的商业公司,它们经皇室特 许,经营外贸业务,典型的如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 度公司。一般认为,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然后到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限公司进行发展的。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2)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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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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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 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 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 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 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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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问题 (1)如果杰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
仍然盈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 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杰克同意 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为3万美元的订货 合同是否有效? (3)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 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
遵循先例: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 法律规则与实践”
(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 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
(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 如果认为有必要,上议院可以违背先前的判决
(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3.组织形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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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
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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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程序
申请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正式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 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特征: (1)独立的经济组织 (2)盈利为目的 (3)商人的组织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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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公司是人们组织大规模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形式。然而,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人制度不同,对公司的认识也 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 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 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依此分析,英美法 系中的公司本质属性有法人与有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 通常把公司视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界定将公司视为由4个要素组成:依法设立,以营利 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社团性质的营利法人。
合伙企业的两种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规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 伙两种组织形式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s,GP),其基本法律特征在于:一 是契约性,即企业依合伙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 利润、合伙经营、共担风险;三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 债务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 活性,又具有公司能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s,LP),在这种合伙形式中有两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管理企业事务,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以出资为 限的有限责任。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 位。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中都有有限合伙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我国商事组织形式兼具多样性和单一性的特点。新近修订 的《公司法》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大陆法系国家 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
一、个人独资企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随 着公司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建立和完 善,合伙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与公司、 独资企业并存的市场主体基本形态。
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伙人。根据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 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不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人。全体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能有例外。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我国公民个人申办独资企 业目前已发展到近100万户,但发展程度与西方国 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如瑞士工业部门的中小型 企业有7万多家,占工业企业总数的98.9%,个人 独资企业在其中占多数;美国有各类有限公司450 万户,合伙企业250万户,而个人独资企业有 1400万户。我国个人独资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 争中生存发展,必须从自身进行改造,且具有相 当大的发展潜力,再加其出资形式灵活、内部结 构简单、管理形式便利,必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 基础。其必须载明合伙企业名称及住所,合伙目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 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 与清算,违约责任;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其他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 企业的设立应当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有实际缴付的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到位,不能是 一个认缴额。合伙人必须以自己合法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可以是货币、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 一致,以劳务、信用等出资。
(4)有符合工商管理机关关于企业名称要求的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 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公司的基本特征
(1)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由许多投资者投资,为经营而 设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具有广泛的筹集资金的能力,这种功能是适合社会生产力 发展需要的,所以它有发展的优势。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从法律上赋予公司以人格,使公司像一个真实的 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起诉应诉,从而使公司 在市场上成为竞争主体。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
(3)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一旦出现了债务,这种债务仅是公司的债 务,由公司这个拟人化的实体对债权人负责,而公司股东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间接、有限的责任,这就为股东 分散了投资风险,使股东在投资中不致影响投资外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种责任形 式具有吸引力。
国际商法
第2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商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性 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商事组织形式是指企 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结构组织形式。商事 组织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同 时也决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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