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浅析公安刑事执法中人权保障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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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法学

浅析公安刑事执法中人权保障制度问题

一、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国内看,如何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转变,建立程序本位理念,王莉在《刑事诉讼程序论》中认为,从价值理论上来看,程序价值分为两个层面:即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并进一步论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转变。如何通过立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如何把证据标准从客观真实转变为法律真实,王军在《再论证据标准》中,认为要将证据标准从客观真实转变为法律真实,并将“排他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样不仅为广大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确立了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而且为解决当前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忽视人权保障等问题。如何更加完善我国的无罪推定法律规定,方萧在《无罪推定研究》中认为,我国刑事法无罪推定原则得不到充分贯彻,表现为:“自证其罪”,重视口供为定案依据,未能杜绝刑讯逼供,待审羁押、强制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大量发生。在此基础上,他认为今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要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并加以完善。如何完善律师辩护问题,陈光中、月一尼尔·普瑞方廷(加拿大)主编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中对我国律师辩护存在的问题及与联合国司法准则存在的差距做了大量深入的探讨。

从国外看,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等著作都对国家机关的职权与人权保障关系作了探讨,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则从法哲理角度分析了人权保障。井上正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有斐阁1981年出版)中对非法证据做了较为全面地探讨,作者从非法证据含义、认定以及对警察机关的限制等方面分析了非法证据适用规则,文章认为建立非法证据规则制度有助于加强警察机关执法中人权保障。此外,乔恩·R·华尔兹在《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琼·布鲁克曼v·戈登·罗斯被禁止的《非法的和错误的证据》(法律

出版社,2000年版)等著作也对非法证据规则作了探讨。

上述研究对本文的写作有很好的参考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在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就是没有很好地结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没有从我国公安机关这一执法主体的角度研究刑事执法与人权保障。本文做出尝试,并以此希望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二、本选题的发展趋势:

(一)要求警察机关刑事执法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要求,除非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不得被非法剥夺自由;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警察机关在刑事执法中,或进行刑事侦查,或强制措施的采取,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彻底杜绝有法不依、越权执法、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执法不文明等现象,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要求刑事执法工作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

国际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宗旨,在于促使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活动必须既能保证有效地追究犯罪与惩罚犯罪,而保障人权则是国际国刑事司法准则核心要求和侧重点。早在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即在其序言中指出:“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从此,人权保障成为会员国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国际准则。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提供了一份不容剥夺的基本人权一览表,使之“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仅对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中又规定:缔约国承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人的来文”,以保证国际人权公约在缔约国中得到遵行。

为此,警察机关追究犯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不仅要收集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意收集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警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仅仅着眼于惩罚犯罪,还要注意避免使无辜公民被非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要注重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要把犯罪嫌疑人当人看待,不得实施刑讯或给予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

(三)要求刑事执法既要重视实体,又要重视程序

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到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到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已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公正司法的国际性准则。这些准则反映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必备条件。

一般来说,警察机关执法活动,注重实体问题,重视实体价值,这很容易理解,而对警察机关执法活动遵循程序法,重视程序价值则有不同认识,甚至存在轻视程序价值的倾向。

实践经验充分表明,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正当程序还具有一种十分明显的象征意义。使被追诉者对作为执法者的警察机关的无偏私性和诉讼结果的合理性产生最大程度的信任和满意,能够亲眼看到、亲身感受到自己确实受到公正的对待。即使他对于自己的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感到不安,但他对通过公正程序所进行的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还是信服的。这样一来,必将有助于刑事执法活动更加有效地发挥其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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