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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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解析

一、颁布背景

从“大气十条”、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到“水十条”、“土十条”,中国近年来在环保法规领域举措不断,众多法律、规章的出台和修订完善,体现出中国政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方面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3日,环保部批准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标准执行后一方面将促进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调整产业布局的步伐,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是首个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二、适用范围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明确了适用的范围。

1、再生铜:再生铜行业中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阴极铜和阳极铜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废杂铜直接利用企业(以废杂铜直接生产铜加工材及铜合金),也不包括以非金属态的含铜污泥、含铜冶炼渣等为原料的企业,以及原生铜冶炼搭配处理废杂铜的企业。

2、再生铝: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

3、再生铅:以废杂铅(废铅酸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以含铅浸出渣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4、再生锌:以废杂锌或热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锌及锌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括以冶炼行业产生的含锌烟尘为原料生产锌及锌合金的企业,也不包括以废杂锌或热镀锌渣为原料生产氧化锌或锌盐的企业。

三、标准限值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对水中的17项污染物指标和大气中的13项污染物指标作出了限值要求。

近年来,一些大型再生有色金属企业环保意识增强,污染物排放情况改善效果显著,但离新标准限值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这类型的企业通过对部分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进行较大的改造升级,加强生产管理,可以达到新标准中17项水污染物指标和13项大气污染物指标要求;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需要转变思路,加大环保投入,对整个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进行革命性的改造升级,才可能达到新标准环保要求;对于那些长期不重视环境保护或经营情况较差而无力进行环保投入的企业,将承受较大的环保压力,最后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机。

1、污水排放情况

表1 水污染物指标(单位:mg/L)

(1)再生铜和再生铝企业:再生铜企业的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水和电解废液,循环使用,基本无外排;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水和洗涤水,其中冷却水循环使用,无外排,预处理过程产生的洗涤废水通过沉降槽沉淀,澄清之后上清液循环使用,可以做到不对外排放。企业对外排放的只是生活污水、场地冲洗水、少量的生产废水、与原料接触的雨水等,这类废水的特征污染物有悬浮物、石油类、CODcr、氨氮、铅、铜、锌、砷、镍和镉等。

对于大多数的再生铜企业和再生铝企业而言,现阶段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指标基本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待新标准执行后,一些规范的大中型企业达标的难度不大,如果悬浮物和石油类超出新标准要求,企业可建设隔油沉淀池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或排放;如果CODcr或氨氮超标建议接入城镇或园区下水管网,由市政统一处理。

(2)再生铅企业:环保技术先进的再生铅企业的破碎分选、脱硫除尘、炉窑和铸锭冷却几个环节产生的废水,以及冲洗地面用水可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拆解环节对废酸进行有效的收集,避免外溢,含酸废水、脱硫母液采用酸碱调节、过滤与脱色、蒸发和结晶回收硫酸钠,中间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然而一些中小型再生铅企业环保治理的压力是巨大的,在新标准执行后,加上严厉的新环保法,预计将加速淘汰大批无力进行升级改造的再生铅企业。

(3)再生锌企业:再生锌企业大部分不产生生产废水,少部分企业产生的冲洗废水也基本能做到废水闭路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直接接入园区管道或当地污水处理系统。

2、废气排放情况

表2 大气污染物指标(单位:mg/m3,二噁英除外)

(1)再生铜企业:再生铜企业产生的废气特征污染物有SO2、颗粒物、硫酸雾、铬、镉、锡、锑和二噁英类,其中大多数都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现阶段再生铜企业执行的GB9078-1996和GB16297-1996标准中限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的浓度分别为200mg/m3(二级标准)、1430 mg/m3(二级标准)、45mg/m3,新标准执行后分别为30mg/m3、150 mg/m3、20 mg/m3。结合现阶段再生铜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现状来看,新标准中颗粒物限值要求非常严厉,企业达标难度较大,需在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方面作出较大努力才能使之达到新标准,可采用的措施有:淘汰落后的炉窑、加强前端预处理、采用富氧燃烧技术、采用先进的布袋除尘和电除尘等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再生铜行业产生的SO2大多来自燃料,企业可通过采用清洁燃料使末端的烟气中SO2浓度达标。此外,17个产生二噁英的行业中,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是重要的二噁英排放来源,新标准对烟气中二噁英浓度限定为0.5 ngTEQ/m3,这个限值对处理以光亮铜和2号铜为原料的企业影响不大;对采用中低品位废铜为原料的企业,建议加强原料的预处理、采用骤冷降温设备或二次燃烧室等控制二噁英的产生量使之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2)再生铝企业:再生铝企业排放的大气特征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SO2、HCl、氟及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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