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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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药品采购员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熟悉严格遵守采购工作程序、《药品管理法》、国家、地方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包括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法等)。

第二条药品采购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好。

(二)及时广泛了解本院药品、需求情况及市场货源、价格及质量情况。

(三)协同各保管员制定、分发药品采购计划并监督到货情况。

(四)负责联系退货;对临时缺货或长期缺货的药品及时向主任汇报并通知库管员,积极寻找替代品。

第三条严格把好药品采购关,对供货商业单位的交货情况、物流能力、财务状况、履行能力、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遵守情况及在公众中的地位和被社会认可等情况进行严密了解和综合评审,择优采购。

第四条药品采购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医院和病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严禁任何科室和人员收受现金、礼品、赞助外出等形势的回扣或变相回扣。

第五条坚持主渠道采购药品,确保购药质量,不购“三无”的药品,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第六条来我院洽谈药品业务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发生的业务往来不得超出营业性

质及营业范围。对所选择商业供货单位的业务员,要求其提供商业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并交验身份证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证照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的红色公章,保证履行合约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有业务往来的证照由药剂科存档备案。

第七条药品供应商一次确定与我院的业务来往,必须与保证在我院的药品购销中杜绝不正之风、给予收受药品回扣。

第八条药库应严格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制定明确合理的采购计划。

第九条药品采购员每月月初制定当月采购计划,及时提交补充计划。计划需经药库主任、药剂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字,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分发到各供货单位。

第十条采购员应严格按照审批审核后的计划进行采购,如有变动,须经主管院长同意。特殊情况下(领导急需、突发抢救等),可先行采购,再补相关手续。不得擅自采购无计划的药品。

第十一条药品采购员每月应向药库副主任及管库人员通报市场药品供应情况,由药库主任向药剂科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药库应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及医院的相关规定,加强门诊、住院药房的沟通,确保临床供应。

(一)及时采购急救药品,保证临床抢救的急需。

(二)积极联系退回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和处理积压药品,防止浪费。

(三)对库存药品要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对近

效期药品要加强同药品供应商以及相关科室的联系,减少浪费。

(四)抢救药品和短缺药品原则上不予调出。

第十三条药品采购入库时必须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我院,应严格审查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和效期,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四条库存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收发有据,药品按分类定位存放,防止变质失效。每季度盘库一次,发现有误及时查明,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发出的药品要确保质量,对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出库使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其中毒、麻、精神药品须报请主管院长核实批准。

第十六条所有原料采购一律由药库负责实施。对于科室要求

新增加的品种,必须有主管院长批准的报告,方可采购。

药品的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常规计划用药价格。对于常规计划用药,药品采购员入库前要详细核对本批药品的价格,药品购入价高于现行购货价时,应及时汇报药库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品零售价高于国家、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时,应有购货公司提供新的有效定价单。

第十八条新药价格。新药的定价应由供货公司提供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有效定价单,核实无误后方可入库使用。有效定价单由药品会计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药品的调价。药库药品会计接到调价通知单时,按照

规定时间通知保管员按要求核实产地、规定,标明需调价的品种后交药品会计。调价时打印出调价单报财务科。本次调价的药品下次采购时重新定价后方可入库。调价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各岗位交接时应留有时间记录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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